1、关于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和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各镇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证村民依法依规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特作如下规定:一、在镇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二、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经镇政府审核,由镇规划建设办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三、农村村民在批准的住宅用地范围内建住宅的,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应当先向村
2、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镇政规划建设办批准。四、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镇政府批准。临时建筑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批准的使用期间,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使用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办理开工手续, 应当由镇规划建设办工作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方可开工建设。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建房。1、一户只有一处住宅,男孩年满十八
3、周岁,女娶男的,女孩需年满二十周岁。2、国家或村镇规划建设需搬迁的。3、原房屋影响村庄规划,拆除后另申请建房。4、二代以上同居半院者(低于 200 平方米),宅基地不需向外扩建(旧房改建)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审批新的建房1、私自转让、出租、抵押、出售房屋的。2、按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应拆除而没有拆除的。3、不服从国家和村镇规划建设需要的。4、一户多宅的。八、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符合 规定的建房条件者,不得占用农用地。利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就地翻建者,以书面形式向村委提出建房申请,如实说明用地的理由、面积、地类、坐落、用途以及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情况。2、村委
4、研究通过。由村委主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讨论,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张榜公布七日无异议后,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委公章,报镇规划建设办。3、公示。村委会将研究通过的建房户的名单、位置、面积等情况在村内予以公示。4、现场勘查和初审。公示七日无异议后,由村委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在村委意见栏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报镇规划建设办,镇规划建设办协同国土资源所根据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现场初审,并提出用地和规划建设的要求。5、镇政府审查。 镇规划建设办和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报镇分管
5、领导审查,并加盖镇政府公章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示后无异议后, 镇规划建设办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核发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6、定位放线。用地手 续批复后,由 镇规划建设办到现场定位放线。7、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国土资源所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2O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批准后:由镇规划建设办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 农 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由镇规划建设办到现场定位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9、申报登记。住宅建 设竣工后,由 镇规划建设办和国土资源所组织验收,验 收合格后,建房押金予以退还。十一、各村委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十二、对违反审批程序建住宅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律程序严肃查处。十三、对乱搭乱建影响镇驻地和村庄规划及环境卫生,由城建办会同村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