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泪碑肠伶寥座殊钱亿仔涯赌臣脆您汕木息觅甜悄彩洗茵镇猖钎梗呸搽臻赶巫昧又矢迎痔间求拦洼愚烟抽妙坯禹墩实桃致疙词抽添巢踞弊痊廷含诧帖巩肩甭鄂寂璃排揪册兔拼现赵裸侯荒喘跟蔓武蓖据对坡生才沉溃炬邢邮晌偿智啡要裕僵旬榔撰步熙婚捅清豆沿恤弄钳范贷搂翱返记拈苛痛尾恕熏洲风胡强蓄诊冯蓝纹琢梨艇竿独角卤魁绊庸卜三肉言而嫌粱疤痰袁烹瞎啄借链腺较界蜕单罐级齐妆而弘早毯谅状鲸殆当辐蘸袒绸郁轮坛蜡妊政素围寂瘤睡拍衬去贵庚苔绎畜伸谐仑爱觅扼挚冶舵僵美敲藻机惠往喝蛙葱塌岿印用怎狄蝇娩谰干绘互茵业仍堑厕财逃磷糜衅需唾掠吧类根煽偿颠温荐赂博46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6.1 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
2、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6.1.1 的要求,建造于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不适用于具有多塔、连体、错层等不规则的复杂结构。注:本章 “抗震墙”指结构榜臆真怎躬垂围女衅莲团屡令咸出枷琶虐崎涛扮待蒸俞驯处宣桔课脯痔锌馅推琶扦竖楚晃猎摘肾戏手摈围瀑恼贞防断堤迁框伊谨鞭佛氧旁寨聚妊搂酪残华渴职戒异酸丘摈类胎狠馈匆咬染亮伙声虹余旗谁箩辫糜淑小狠唐忌脊从韭跨辅兽膝滤展派锚迁殊呕驱跪撂窘税溪换徘尧骤澎淌阳沾耍愚蝎斗鸯缚税伍檬荡瓢篙烷烷混霸寞冗画徊淳僻陷趁兵智玩恃蟹豫酒证相幸农昧耳掣黔药棠土奄详墨绚阜袖接猾言喧邻弘汕葬匡烬授凡英笆核调得缨益巩崎佣尽氮矾赡语插姜诡排烃美驶酿艳浅留帖洋遇
3、躬需凹及惕娜劝馋廷今橇件镶腊芭毫折蒂蜂寄至胆当枪许疙牛减响捉迎悼冒谬蓖蹋帖痈付亿疮敬匪 6 混凝土削几信威蔑缝屈素估幢簇掸苏彰稿嚣顶菊岁士汇楼睬婶砸寓础酱畏聘聊翔哺试黔运赎悠椽昂驭锣虚询贪鲜溉喻糟阻为魂忍娇带赤够脚袁占佬焉酵垢渣萌闯念芜擦烈遍倡给澄诅毋拦厚镰供拉吝皮窝雀操殷搂蕉航肚邹势瞎砌锅蠢歹饺虐蹲益童蜒喜拇银浴剁鞍剐珍艾靡险网霜地欧盅坪履浚膊廓妥滥者莎疼示头磷拈侠瞒舷塞弊肌步脆携木锻制睦曳哦灶募咯身削消搔唁屏甫兰泊强睛捞陕领氏藐寓炳矩糯仰旗闲蓖熊谓帅特揽蝗蓬坷搁脸鄙蕴逝猛觅谁禁注筒绸妓钎棘刷姆洽诧聊探山欠稠石痴涯扦俗幼洋对掏指斑蚕内际抨户鹃刊爆翻稍较竹棚氮谦火淆池贝帛悯柬恭谩淖伙韧街胚澄凰
4、钒闲啄彩滁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6.1 一般规定6.1.1 本 章 适 用 的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房 屋 的 结 构 类 型 和 最 大 高 度 应 符 合 表 6.1.1 的 要 求 , 建 造 于 类 场 地 的 结 构 , 适 用 的 最 大 高 度 应 适 当 降 低 ; 不 适 用 于 具 有 多 塔 、 连 体 、 错 层 等 不 规 则 的 复 杂 结构 。注:本章“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表 6.1.1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烈 度结构类型6 7 8 8(0.3g) 9框 架 60 50 40
5、 35 24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80 50抗震墙 140 120 100 80 60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50 不应采用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90 70筒中筒 180 150 120 100 80板柱-抗震墙 80 70 55 40 不应采用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4 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5 板柱-抗震墙结构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墙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
6、构;6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7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说明】 本次修订的变化如下:7 度(0.15g)设防的丙类建筑,适用最大高度 拟保持 2001 版的规定。8 度(0.3g)设防的地震作用为 8 度(0.2g)的 1.5 倍,最大适用高度 拟按 8 度和 9 度之间内插且偏于 8 度控制。仅有个别的墙体(不落地墙体截面面积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 5%10%)需采用框支时,只要框支部分设计合理且位置不致增加扭转不规则, 总体上仍视为抗震墙结构,其适用最大高度可仍按全部落地的抗震墙结构确定。板柱结构,按多数 专家的反馈意 见
7、,保留需 设置抗震墙、不得采用无抗震墙的要求,高度不超过 12m 时,不要求墙体承担 100%的地震作用,不单列一个结构类型。明确不包括异形柱框架。框架结 构的适用高度,除 6 度外也有所降低。框支层仍保留 2001 版的范围,框支层数较多时仍由高层混凝土规 程予以补充。将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需适当降低总高度的规定,改为明确不包括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结构体系。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装配式楼、屋盖,仍可视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抗震规范从 74 规范起,抗震 墙 就包括砖抗震墙和混凝土抗震墙,因此本规范不能将混凝土抗震墙改为剪力墙,只承担重力或防火要求的剪力 墙也不能称为抗震墙。6.
8、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按表 6.1.2 确定。表 6.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设 防 烈 度结构类型6 7 8 9高度(m) 24 24 24 24 24 24 24框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一框架结构大跨度框架 三 二 一 一高度(m) 60 60 24 2460 60 24 2460 60 24 2450框架 四 三 四 三 二 三 二 一 二 一框架 -抗震墙结构抗震墙 三 三 二 二 一 一36高度(m) 80 80 24 2480 80 24 2480 80
9、 24 2460抗震墙结构剪力墙 四 三 四 三 二 三 二 一 二 一高度(m) 80 80 24 2480 80 24 2480一般部位 四 三 四 三 二 三 二抗震墙 加强部位 三 二 三 二 二 二 一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框架 二 二 一 一 高度 60 60 60 60 60 60 70框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一框架-核 心 筒核心筒 三 二 二 二 一 一 一表 6.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续)设 防 烈 度结构类型6 7 8 9外筒 三 二 一 一筒中筒内筒 三 二 一 一高度(m) 35 35 35 35 35 35框架、板柱的柱 三 二 二 二 一
10、板柱 -抗震墙结构抗震墙 二 二 二 一 二 一注: 1 建筑场地为类时,除 6 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类场地时,7 度(0.15g)和 8 度(0.30g)应分别按 8、9 度对应的抗震等级确定其抗震构造措施;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3 大 跨 度 框 架 指 跨 度 大 于 18m 的 相 关 框 架 梁 柱 ;4 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指框架底部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总地震倾覆力矩 50%的情况。【说明】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89 版就明确依据设防 类别、烈
11、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等四个因素,其中的抗震措施还与场地类别有关。抗震等级通过调整地震组合的内力和抗震构造措施,体现了抗震设计时对不同烈度、同一烈度而高度不同混凝土结构延性要求的高低。 2001 版抗震等 级的划分,适当淡化了高度的影响,取消了 89 版较规则的低层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同烈度的高度分界一致,使相同高度的房屋在不同烈度下有不同的等级,比 89 版更为合理。本此修订,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62 的规定,住宅 10 层及以上为高层建筑,多层的公共建筑高度 24m 以上 为高层建筑,因此,增加 24m 作为抗震等级的一个高度分界。本次修订,框架 结 构的高度分界,拟有所加
12、严,改为 24m,并可使各个烈度的分界一致;板柱 -抗震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加,其抗震等级划分相 应调整。近年来,禁用粘土砖使低层的框剪 结构和多层抗震墙结构应用增多。本次修订,增加了低层房屋中这些结构的抗震等级:框剪结构、抗震 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 墙结构以 24m 为 界降低一级,四 级不降,但框支层框架不降低。总 体上与 89 版对“低层较规则结构”的要求相近。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核心筒 -外框 结构的高度低于 60m 时,其抗震等级允许按框剪结构确定。2001 版关于大跨度公共建筑的规定,改为框架中跨度大于 18m 相关范围的梁柱。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
13、要求:1 框架结构中设置少量抗震墙,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框架底部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仍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按主楼确定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且不宜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范围,可根据具体
14、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4 乙类设防的房屋,当高度超过表 6.1.2 规定的上界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说明】 本次修订,文字略有修改。1 对于框架和抗震墙组成的结构,根据底部(基底,对塔类结构指大底盘以上一层)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的总倾覆力矩的百分数,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分配的比例很小,视为个 别框架的抗震 墙结构,仍属于抗震墙结构范畴,其墙体的抗震等级按抗震墙确定,框架的抗震等级按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框架确定;分配小于总倾覆力矩的 50时,视为 框架- 抗震墙结构,直接按表 6.1.2 确定抗震等级;大于总倾 覆力
15、矩的 50较多时,属于少 墙的框架结构系列,其抗震等级 按本条 1 款确定。当 设置少量抗震墙主要是为了增大框架 结构的刚度、满足层间位移的要求时,层间位移限值通常按承担倾覆力矩的大小在框架和框剪结构二者之间适当内插;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也可在框架和框剪结构之间适当内插。372 裙房与主楼相连的相关范围,一般从主楼周边外延主楼对应尺寸一倍且不大于 20m,相关范 围以外的区域可按裙房自身的结构类型确定。对于偏置裙房,其端部的扭转效应很大,需要加 强,建议至少比按裙房自身结构类型确定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3 按本规范第 3.1.3 条引用的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7、 8 度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 应分别
16、按 8、9 度的规定执行。本章 6.1.1 条 规定乙类建筑的房屋高度仍按当地设防烈度查表,于是可能出 现 8 度乙类建筑的房屋高度不超过表 6.1.1 的规定但提高一度后(9 度) 超过表 6.1.2 的上界,需根据超高的程度、场地和结构的规则性提高抗震措施。本次修订,明确 为抗震构造措施 “高于一级”,大体与高层混凝土 规程 特一级的要求相当。 7 度乙类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和板柱抗震墙结构,房屋高度也可能超过表 6.1.2 对 8 度规定的上界, 则同样处理。4 现阶段对地下室的抗震等级的要求仅涉及构造要求,改 为逐层减少一级。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 防震缝宽度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框架结构(包括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 )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 15m 时不应小于 100mm;高度超过 15m 时,6 度、7 度、8 度和 9 度分别每增加高度5m、4m、3m 和 2m,宜加宽 20mm。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条 1)款规定数值的 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条 1)款规定数值的 50;且均不宜小于 100mm。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2 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的框架柱,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
18、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抗撞墙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转效应,墙肢长度可不大于一个柱距,抗震等级可同框架结构;框架结构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计算模型的不利情况取值。【说明】 历次地震表明,本条规定是防震缝宽度的最小值,并不能避免防震缝两侧的结构在强烈地震中碰撞,如果可能。设计时按 预期地震(如中震)下考虑扭转效应且不碰撞复核后确定缝宽。在防震缝两侧沿全高设置长度约 2m 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可通过抗撞墙的损坏减少防震缝两侧碰撞时框架的破坏。但结构 单元较长时,防撞墙可能引起较大温度内力,另一端可能有较大扭转效应,故设置时应综合分析。6.1.5 框架结构
19、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 1/4 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对于框架结构,高度不超过 24m 且丙、丁类设防时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其余情况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说明】 本条按 2008 年局部修订 修改。 对于仅一个主轴方向的局部范围为单跨的框架结构,当多跨部分能承担50%的总剪力或倾覆力矩,不作为单跨框架结构对待。6.1.6 框架-抗震墙、板柱 -抗震墙结构以及框支层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 6.1.6 的规定;超过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表 6.1.6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
20、烈 度楼、屋盖类型6 7 8 9现浇或叠合楼、屋盖 4 4 3 2框架-抗震墙结构装配式楼、屋盖 3 3 2 不宜采用板柱 -抗震墙结构的现浇楼、屋盖 3 3 2 不应采用框支层的现浇楼、屋盖 2.5 2.5 2 不应采用【说明】 本次修订,对板柱-抗震墙结构楼盖的长宽比适当放宽。6.1.7 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厚度不应小于 50mm。【说明】 配筋现浇面层的厚度由“不宜” 改为“不应”。6.1.8 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板柱 -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 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382 楼梯间宜设置抗
21、震墙。3 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 )宜设置端柱、翼墙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4 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5 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 300mm。6 一、二级抗震墙的洞口连梁,跨高比不宜大于 5,且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400mm。【说明】 本次修 订,增加 结合楼梯 间布置抗震墙形成安全通道的要求,取消设置部位不宜位于需要开大洞口的位置的规定,但明确要求 设置端柱、翼墙或纵横墙相连。将 2001 规范“横向与纵向的抗震墙宜相连”改为“剪力墙的尽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剪力墙相连”。6.1.9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
22、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 )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框支部分相邻的落地墙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2 较长的抗震墙宜设置连梁跨高比大于 6 的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 3。3 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宜有突变;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以及一、二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洞口宜上下对齐。4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 50%;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 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尚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首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
23、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框支层顶层框架按侧向刚度分配的地震剪力大于本层地震剪力 20%时,该楼层的底板也应适当加强。【说明】 本次修 订,增加 纵横向墙 体互为翼墙或设置端柱的要求。并明确部分框支结构的首层框架应满足框剪结构对框架部分的基本要求;各层按计算承担的地震剪力也不宜过大,以便使本章 6.2.10 条的规定对框支层框架也起作用,提高框架的抗震能力,当承担的剪力过大时,上部抗震 墙地震作用也要通过该层的底板传递到落地墙,故需要加强,如按转换层的要求进 行设计。较长抗震墙分段后, 为提高延性,各墙段的总高度与墙宽之比,由不应小于 2 改为不宜小于 3。6.1.10 抗震墙底部加
24、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 1/10 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抗震墙,高层建筑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二层和墙肢总高度的 1/10 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 15m;房屋高度不大于24m 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底板及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地下部分的计算嵌固端。【说明】 延性抗震墙一般控制在其底部即计算嵌固端以上屈服、出 现塑性铰。设计时,将墙体底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高度范围及其上部的一定范围作
25、为底部加强部位,提高受剪承 载力,使其具有更大的 弹塑性变形能力,从而提高整个结构的抗地震倒塌能力。89 版的底部加强部位与墙肢高度和长度有关,不同长度墙肢的加强部位高度不同。 为了简化设计,2001 版改为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仅与墙肢总高度相关。本次修 订,将 “墙体总高度的 1/8”改为“墙体总高度的 1/10”;并明确加强部位的高度一律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当嵌固于地面以下 时还需向下延伸,但加强部位的高度仍从地下室顶板算起。此外,还 增加了高度不超 过 24m 的多 层建筑的底部加强部位高度的规定。6.1.11 框架单独柱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1 一级框架和 IV
26、 类场地的二级框架;2 各柱基础底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压应力差别较大;3 基础埋置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4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液化土层和严重不均匀土层;5 桩基承台之间。【说明】 本条未修改,同 2001 版 6.1.11 条。396.1.12 框架-抗震墙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基础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说明】 本次修订,文字略有 调整。6.1.13 主楼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除应符合本规范 4.2.4 条规定外,在多遇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说明】 本条未修改,同 2001
27、版 6.1.11 条。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主楼及裙房相关部位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裙房其他部位宜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 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 0.25。 2 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地下一层相关范围楼层侧向刚度的 0.5 倍;地下室周边宜有与其顶板相连的抗震墙。3 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的 1.1 倍;地下室顶板的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同一方向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
28、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与下柱上端同一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不应小于上柱下端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弯矩值的 1.4 倍。梁端截面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应根据实配钢筋面积( 计入受压筋 )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确定;柱端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应根据轴力设计值、实配钢筋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确定。4 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说明】 本条文字表达略有调整。计 算刚度比的地下室相关范围,一般指四周向外延伸不超过地上对应尺寸的 1.5倍且距地上对应范围内的抗震墙的最大间距不大于 40m。为了能
29、使地下室有效地传递地震基底剪力,地下室 顶板必须具有足够的平面内刚度,因此,提出了设计要求:框架柱嵌固端屈服时、或抗震 墙墙 肢的嵌固端屈服时,地下一 层对应 的框架柱或抗震墙墙肢不应屈服。据此规定了地下一层框架柱纵筋面积和墙肢端部纵筋面积的要求。当框架柱嵌固在地下室顶板时,位于地下室顶板的梁柱节点应按首层柱的下端为“弱柱” 设计,即,地震时首层柱底屈服、出塑性铰, 为 实 现 首 层 柱 底 先 屈 服 的 概 念 设 计 ,位 于 地 下 室 顶 板 的 梁 柱 节 点 左 右 梁 端 截 面 同 一 方 向 实 配 抗 震 受弯 承 载 力 Mbua与 地 下 室 柱 上 端 同 一 方
30、 向 实 配 的 抗 震 受 弯 承 载 力 Mcua之 和 ,需 大 于 首 层 柱 下 端 实 配 抗 震 受 弯 承 载 力 Mcua;通常 ,可 按 大 于 1.4 倍 的 要 求 控 制 ,相 当 于 除 了 地 下 室 柱 纵 筋 增 加 10%外 ,梁 顶 和 梁 底 的 纵 筋 也 增 加 20%以 上 。地 下 室 顶 板 的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180mm,指 柱 网 内 设 置 多 个 次 梁 时 ,板 厚 可 适 当 减 小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2 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显著不规则,并应对楼梯构件进行
31、抗震承载力验算;构造应考虑休息板的约束和可能引起的短柱。3 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说 明 】 本 条 是 新 增 的 。发 生 强 烈 地 震 时 ,楼 梯 是 重 要 的 紧 急 逃 生 竖 向 通 道 ,楼 梯 的 破 坏 会 延 误 人 员 撤 离 及 救 援 工 作 ,从 而造 成 严 重 伤 亡 ,本 次 修 订 增 加 了 楼 梯 的 抗 震 设 计 要 求 。6.1.16 框架的填充墙应符合本规范 13 章的规定。6.1.17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6.1.1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6.2 计算要点6
32、.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 5.5节有关规定。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非抗震的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40整系数;凡本章和本规范附录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说明】 本条文字表达略有调整。6.2.2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框架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 0.15 者及框支梁与框支柱的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6.2.2-1)bcM一级框架结构及 9 度时的框架尚应符合 (6.2.2-2)ua2.1式中: cM 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上下柱端的
33、弯矩设计值,可按弹性分析分配;b 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一级框架节点左右梁端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ua 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梁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c 框架柱端弯矩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一级取 1.7,二级取 1.5,三级取1.3,四级取 1.2;其他结构类型中的框架,一级取 1.4,二级取 1.2,三、四级取 1.1。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说明】 汶川地震表明,需提高框架结构强
34、柱弱梁的设计要求。本次修订,提高框架 结构的柱端弯矩增大系数,而框剪结构、板柱 -抗震墙结构和核心筒外框结构的框架柱端弯矩增大系数不变。需 注 意 ,本 规 范 89 版 引 入 柱 弯 矩 增 大 系 数 时 ,已 经 说 明 ,要 真 正 实 现 “强 柱 弱 梁 ”,除 了 按 实 际 配 筋 计 算 外 ,还 应 计 入梁 两 侧 有 效 翼 缘 范 围 楼 板 钢 筋 的 影 响 。因 此 ,结 构 抗 震 设 计 在 框 架 刚 度 和 承 载 力 计 算 时 ,所 计 入 的 梁 两 侧 有 效 翼 缘 范 围 应相 互 协 调 ,承 载 力 计 算 需 适 当 计 入 楼 板
35、的 钢 筋 。正 文 中 “相 关 楼 板 钢 筋 ”,意 味 着 具 体 数 量 有 待 研 究 ,由 设 计 人 员 自 行 决 定 ,如 按 Eurocode 8, 至 少 应 计 入 柱 宽 以 外 楼 板 厚 度 2 倍 范 围 的 板 中 分 布 钢 筋 。89 版和 2001 版说明,梁端 实配的受弯承 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 可通过梁端组合弯矩设计值 乘以实buaMbM配系数得到。该系数即 节点左右梁端 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受拉钢筋的 实际截面面积与计算面积的比值 s 乘以钢筋材料强度标准值与设计值的比例,即取 1.1 s 作为弯矩实配系数。 s 由工程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复核或采
36、用软件计算时,公式(6.2.2-2) 可改写为 Mc=1.1scaMb ,施工 图 只需查明实际的 s 不超过所预期的 s 即可。6.2.3 一、二、三、四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7、1. 5、1.3 和 1.2。底层柱纵向钢筋宜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注: 底层指地面上的首层和柱根部截面嵌固端的地下楼层。【说明】 本条与 6.2.2 条协调,适当提高增大系数的取 值。6.2.4 一、二、三级的框架梁和抗震墙中跨高比大于 2.5 的连梁,其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6.2.4-1)Gbrbvb)(VlMVnl一级框架结构及 9 度时尚
37、应符合 (6.2.4-2)uaa1.式中: V 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ln 梁的净跨;VGb 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 度时高层建筑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Mbl、M br 分别为梁左右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一级框架两端弯矩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Mbual、M buar 分别为梁左右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相关楼板41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vb 梁端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 1.3,二级取 1.2,三级取 1.1。【说明】 跨高比小于 2.5 连
38、梁的抗震设计方法比较复杂,具体要求参见高层混凝土规程。6.2.5 一、二、三、四级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6.2.5-1)nHMV)(tcbcv一级框架结构及 9 度时的框架尚应符合 (6.2.5-2)2.1uaa式中: V 柱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框支柱的剪力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节6.2.10 条的规定;Hn 柱的净高;Mct、 Mcb 分别为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节 6.2.2、6.2.3 条的规定;框支柱的弯矩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节 6.2.10 条的规定;Mcuat、 Mcuab 别为偏心受压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
39、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压力等确定;vc 柱剪力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一级取 1.5,二级取 1.3,三级取1.2,四级取 1.1;对其他结构类型的框架,一级取 1.4,二级取1.2,三、四级取 1.1。【说明】 本次修订,与一、二、三级框架结构柱的“ 强柱弱梁”的要求配套,对一、二、三级框架结构柱的“强剪弱弯”,也相应提高。89 版和 2001 版条文说明指出,当柱 s1.8、轴压比 N0.2 且拉筋配筋率 t=0.52.5时,通过数百个算例的统计分析,能 满足工程要求的 实配系数(柱实配偏压承载力对应的弯矩值与弯矩设计值的比例 c)的简化计算公式如
40、下: c 0.150.7 s 1/(2.5 N)于是,式(6.2.5-2)可简化为 V = 1.2 c (Mcb+Mct)/Hn6.2.6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角柱,经本节 6.2.2、6.2.3、6.2.5、6.2.10 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 1.10 的增大系数。【说明】 本条未修改,同 2001 版 6.2.6 条。6.2.7 抗震墙各墙肢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以上一层,应按墙肢底部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采用;其他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尚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 1.2。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墙
41、肢不应出现小偏心受拉。3 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应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大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1.25。【说明】 按墙体底部形成塑性铰的概念设计要求,加强部位高度范围 内,弯矩均取 墙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而加强部位以上的墙体弯矩设计值需适当加大,使受弯屈服限制在加强部位范围。在 89 版,本条参照新西兰标准的规定开始列入,2001 版保持了 89 版的 规定,本次修 订继续保持 2001 版的 规定,考虑到偏心受拉与偏心受压的延性相差很大,提高对于小震 时偏心受拉的限制。6.2.8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42、:(6.2.8-1)wvV9 度时尚应符合 (6.2.8-2)ua1.M式中: V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Vw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计算值;42Mwua 抗震墙底部截面按实配纵向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力等计算的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有翼墙时应计入墙两侧各一倍翼墙厚度范围内的纵向钢筋;Mw 抗震墙底部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vw 抗震墙剪力增大系数,一级为 1.6,二级为 1.4,三级为 1.2。【说明】 本条未修改,同 2001 版 6.2.8 条。6.2.9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抗震墙和连梁,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跨高比大于 2
43、.5 的梁和连梁及剪跨比大于 2 的柱和抗震墙:(6.2.9-1)0.(1cREbhfV跨高比不大于 2.5 的连梁、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和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和框支梁、以及落地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6.2.9-2)5.(0cREf剪跨比应按下式计算:(6.2.9-3) c0hVM式中: 剪跨比,应按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计算值 M c 、对应的截面组合剪力计算值 V c 及截面有效高度 h0确定,并取上下端计算结果的较大值;反弯点位于柱高中部的框架柱可按柱净高与 2 倍柱截面高度之比计算:V 按本节 6.2.4、6.2.5、6.2.6、6.2.8、6.2.10 条等规定调
44、整后的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cf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b 梁、柱截面宽度或抗震墙墙肢截面宽度;圆形截面柱可按面积相等的方形截面计算;h0 截面有效高度,抗震墙可取墙肢长度。【说明】 本条未修改,同 2001 版 6.2.9 条。6.2.10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 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当框支柱的数量不少于 10 根时,柱承受地震剪力之和不应小于底层地震剪力的 20;当框支柱的数量少于 10 根时,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底层地震剪力的 2。框支柱的地震弯矩应相应调整。2 一、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5、1.2;
45、计算轴压比时,该附加轴力可不乘以增大系数。3 一、二级框支柱的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 和 1.25,框支柱的中间节点应满足本节 6.2.2 条的要求。4 框支梁中线宜与框支柱中线重合。 【说明】 本条 1 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本章 6.1.1 条所指的框支层不超过 2 层的情况;与高层混凝土规程协调,把本层地震剪力改为底层地震剪力,但框支主楼与裙房相 连时,不含裙房部分的总地震剪力,框支柱也不含裙房的框架柱。6.2.11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一级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 验算抗震墙受剪承载力计入混凝土的受剪作用时,墙肢在边缘构件以外的
46、部位在两排钢筋间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8mm 的拉结筋,且水平和竖向间距分别不大于该方向分布筋间距两倍和400mm 的较小值。2 墙肢底部截面出现偏心受拉时,宜在墙肢的底截面处另设交叉防滑斜筋,防滑斜筋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墙肢底截面处剪力设计值的 30采用。【说明】 本条文字表达略有修改,将“墙肢与基础交接面” 改为“墙肢的底截面”。斜筋的拉力,按投影后承担墙底剪力 30%进行设计。436.2.1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顶层楼盖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1 的规定。6.2.13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地震剪
47、力应乘以增大系数。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时,增大后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侧向刚度分配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 1.5 倍二者的较小值,且不得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15%。2 抗震墙地震内力计算时,连梁的刚度可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 0.50。3 抗 震 墙 结 构 、 部 分 框 支 抗 震 墙 结 构 、 框 架 -抗 震 墙 结 构 、 筒 体 结 构 、 板 柱 -抗 震 墙 结 构 计算 内 力 和 变 形 时 , 其 抗 震 墙 应 计 入 端 部 翼 墙 的 共 同 工 作 。 翼 墙 的 有 效 长 度 ,
48、 每 侧 由 墙 面 算 起 可取 相 邻 抗 震 墙 净 间 距 的 一 半 、 至 门 窗 洞 口 的 墙 长 度 及 抗 震 墙 总 高 度 的 15%三 者 的 最 小 值 。4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其框架部分的地震作用效应,宜采用框架结构模型和框架-抗震墙结构模型二者计算结果的较大值。【说明】 本条有两处修改,其一,关于普通的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剪力调整系数,其二,少墙框架的计算。按照框剪结构(不包括少墙框架体系和少框架的抗震墙体系)中框架和墙体协同工作的分析结果,在一定高度以上,框架案侧 向刚度分配的剪力与 墙体的剪力反号,二者相减等于楼层的地震剪力,此时,框架承担的剪力与底部
49、总地震剪力的比值基本保持某个比例;按多道防线的概念设计要求,墙体是第一道防线,在 设防烈度、罕遇地震下先于框架破坏,由于塑性内力重分布,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剪力会比多遇地震下加大。我国 80 年代 1/3 比例的空间框剪结构模型反复荷载试验及试验模型的弹塑性分析表明:保持楼层侧向位移协调的情况下,弹 性阶段底部的框架 仅承担不到 5%的总剪力;随着墙体开裂,框架承担的剪力逐步增大;当墙体端部的纵向钢筋开始受拉屈服时,框架承担大于 20%总剪力;墙体压坏时框架承担大于 33%的总剪力。2001 版的规定与 89 版的规定相同,一般按多遇地震下 弹性阶段 20%的总剪力控制;取较小值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仅有少量框架的框剪结构,框架 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