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委托人合同号: )(监理人合同号: )工程名称:解放碑 CBD 架空管线下地二期(临江支路、民族路)土建工程委 托 人:重庆解放碑中央商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监 理 人:重庆赛迪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共 11 页第 1页建 设 工 程 委 托 监 理 合 同委托人重庆解放碑中央商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监理人重庆赛迪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解放碑 CBD 架空管线下地二期(临江支路、民族路)土建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中央商务区(CBD)工程规模:主要包
2、括解放碑中央商务区(CBD)内架空管线下地二期工程(临江支路、民族路)土建工程。总 投 资:约 410 万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监理投标书(含附件)及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标准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的监理工作自 2006 年 12 月 6 日开始实
3、施,至 2007 年 2 月 15 结束。共 11 页第 2页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监理工作完成并结清酬金尾款后合同自行失效。委托人:重庆解放碑中央商务区 监理人:重庆赛迪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盖章) (盖章)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 9 号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 1 号联系电话:63765316 联系电话:63548478、63548477传真:63765313 传真:63630169签约时间:2006 年 月
4、日 共 11 页第 3页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
5、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
6、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 理 人 义 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共 11 页第 4页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每月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
7、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监理人应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委托人提交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监理人应负法律责任,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索赔。委 托 人 义 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
8、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
9、、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共 11 页第 5页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 理 人 权 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10、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
11、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共 11 页第 6页第十八
12、条 监理人在委托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3、。委 托 人 权 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 理 人 责 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
14、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共 11 页第 7页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
15、用支出。委 托 人 责 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 同 生 效、变 更 与 终 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
16、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17、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共 11 页第 8页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
18、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 理 报 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约定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
19、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
20、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共 11 页第 9页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 议 的 解 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达成一致时,双方约定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共 11 页第 10页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1、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5、本合同的内容条款;6、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7、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8、国家、地方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规范、规程;9、工程设计文件。第四条 监理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1、工作范围:解放碑中央商务区内临江支路、民族路架空管线下地土建工程监理及配套工程协调。2、主要工作内容:(1) 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读图意见和建议,审查设计变更;(2) 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招标、审查概预算;
22、(3) 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组织工程施工建设,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4) 协助委托人协调各方关系;(5)检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委托人批准后,负责批准承包人的开工申请;(6)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与监督实施;(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等并监督实施;(8)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组织施工;(9)审核承包人的已完成工作量,监理人签署付款凭证,委托人批准后支付;(10)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配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实
23、物质量和资料;共 11 页第 11页(11)监督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12)对工程的重要部位监督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工序,控制工程造价,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13)与委托人现场代表共同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4)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管理,协助业主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15)作好监理日记,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报送委托人;(16)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和其它技术文件资料;(17)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18)工程完工后,组织编制工
24、程档案资料。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 政府部门对本工程建设的有关批文复印件;2、 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1 份;3、 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4、 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资料。以上资料在本合同生效后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提供如下设施:无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第十六条 在监理工作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
25、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例(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正常监理业务酬金:共 11 页第 12页(1)双方同意正常监理业务酬金按土建工程造价(暂定 410 万)的 2(百分之二)计取,正常业务酬金暂定为 8.2 万(捌万贰仟元) ;正常监理业务酬金最终以工程经审计后竣工结算总价为计费基数。(2)正常监理业务酬金支付的时间与比例:1)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正常监理费暂定总额的 30(计人民币 2.46 万元) ;2) 工程完工后 7 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正常监理费暂定总额的 65(计人民币 5.33 万元) ;3) 工程结算完成后 7 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结清并支付正常监理业务酬金尾款。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无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非监理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1 个月以上,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视为额外工作,额外工作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无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同意采用协商解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