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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毛坪比例分成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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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合作造林林地流转合同书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植树造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2007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3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甲方以林地入股,乙方以投入资金入股在甲方的林地上合作造林,甲方决定将 山场实行林地入股合作造林林地流转;甲乙方在充分协商后达成合作造林林地流转协议如下:第一条:造林林地流转的范围及面积1.1 造林林地流转的范围:1.2 造林林地坐落位置及小地名;1.3 四至界线: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21.4 造林山场(以下简称 “本山场” )的总面积 亩(说明:为林权证上的面积)

2、。第二条:租山造林林地流转期限2.1 造林林地流转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经营方式及收益分成比例3.1 本山场的造林、抚育、间伐、采伐、流转等经营组织、决策、管理由乙方全部负责,资金投入全部由乙方承担。本山场的林地及护林、防火、防盗等林木管护全部由甲方负责,甲方监督乙方的生产经营,但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及流转的自主权。3.2 本山场更新造林后采伐或流转的纯收入(纯收入指扣除林木采伐销售过程的所有开支,如设计费、采伐运费、林业税费、检尺费及招待费等开支), ,甲乙双方按 3:7 分成,甲方占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乙方占收益的百分之七十 。3、本山场的现有杉松 林木无偿按

3、市价流转给乙方 ,杂木无偿流转给也乙方,用于修建运材道等工程。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4.1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收益。4.2 甲方保证乙方生产经营管理的方便,包括在本村境内通过所有的道路是无偿提供的。乙方因为便于经营管理,需在本山场因需要修建林区运材道,甲方无偿提供林地。4.3 承担本山场的护林、防火、防盗工作。4.4 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及流转。34.5 乙方在经营期内,需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手续,甲方应无偿支持,及时提供。4.6 甲方山场现有楠竹不得采伐,今后新生的楠竹全部归甲方所有。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5.1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 3 年度内完成造林任务。5.

4、2 乙方拥有有对本山场的经营权。在本山场的造林、抚育、间伐、采伐、流转等经营组织、决策、管理由乙方全部负责。采伐或流转收益应及时(签订合同三天内)告知甲方。5.3 在造林林地流转期间,乙方享有 林地或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1)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因此而获得的其它各项收益;2)林地或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林地一并流转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4)向第三方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权利;5)乙方取得林权证及因此带来收益的权利;6)林地和林木正常经营管理相关的其他权利。5. 4 乙方须按照本

5、合同约定款项金额及时向甲方支付款项。5. 5 主动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经营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其他6.1 甲方保证其独自合法享有该租山造林地的林地权,并免除乙方对此的审查义务,如有虚假事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6.2 甲方保证按照本山场租山造林林地流转合同约定的行为合法有效,未4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6.3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文件或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6.4 甲方保证决不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租山造林林地流转期内合法的经营管理行为。6.5 乙方保证履行租山造林林地流转后的更新造林和管护的义务。6.6 当任何一方当

6、事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或相关的民事权利发生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确保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主体对本合同的全面接受。第七第六条 违约责任76.1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 3 年内完成造林任务的,甲方收回未造林的林地。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要求赔偿。76.2、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甲方在本合同期内终止合同违约,应赔偿乙方投入本山场的造林准备、砍山清灌、炼山、整地、购苗木、栽植、未成林抚育、间伐,管护人员、管理人员的一切支出的本金和利息(按年息 10%) 。同时承担违约金(

7、违约金为投入造林的总本金)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终止合同违约,租山造林林地(包括本山场的林木)自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要求赔偿,投入造林的总本5金作为违约金。第八条 效力及变更8.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8.2 本合同的附件以及有关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但是,除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变更,并签章外,任何与主合同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主合同为主。8.3 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失效时,其余条款继续有效。8.4 对 本 合 同 任 何 条 款 的 补 充 或 修 改 均 须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8、致 并 签署 书 面 文 件 方 为 有 效 。8.5 本 合 同 执 行 中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应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 作 出 补 充规 定 。 补 充 规 定 将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九第七条 争端解决97.1 甲 、 乙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端 的 ,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解 决 。97.2 甲 、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但 不 能 解 决 争 端 时 , 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第 十 第 八 条 其 他本 合 同 执 行 中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应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补 充 规 定 将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本 合 同 壹 式 四 三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 乙 双 方 各 持 壹 份 , 村委 与 林 业 站 各 一 份 。6甲 方 代 表 签 字 乙 方 签 字201020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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