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转让合同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镇雄县西环路城南天骄 1-50 号的轮胎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40.5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谭小芳与王成碧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二、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三、乙方在
2、2015 年 11 月 1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32000.00 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装修、装饰、设备、商品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它费用,若乙方逾期未交则按每月总利息 450.00 元(大写:肆佰伍拾元整)利息付给甲方。四、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日期:2014 年 8 月 16 日乙方签字:日期:2014 年 8 月 16 日附件:原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