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省小型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签订日期:xx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xx 省 建 设 厅 监 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xx 省分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立合同单位: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 了 明 确 责 任 , 按 质 、 按 量 、 按 时 完 成 任 务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经 济 合 同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工 程 具 体 情况 , 经 双 方 协 商 , 签 订 如 下 条 款 ,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一 、 工 程 名 称 :二 、 工 程 地
2、点 :三 、 工 程 范 围 和 内 容 :四 、 工 程 总 造 价 :五 、 质 量 等 级 :六 、 工 程 工 期 :第 二 条 承 包 方 式本 工 程 采 取 下 列 第 项 方 式 承 包 。1、 按 施 工 图 预 算 加 签 证 、 加 政 策 性 调 整 结 算 ;2、 包 工 不 包 料 ;3、 包 工 包 料 。如 采 取 全 部 包 干 金 额 , 一 般 不 得 调 整 。 但 遇 设 计 变 更 或 政 策 性 调 整引 起 设 备 、 材 料 价 格 的 调 整 及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 可 调 整 合 同 工程 价 格 。第 三 条
3、价 款 支 付 与 结 算一 、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 二 、 由 于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而 引 起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 价 格 按 相 关 定 额 进 行增 减 , 按 实 结 算 。三 、 工 程 结 算 依 据第 四 条 工 程 变 更本 工 程 在 施 工 中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任 意 变 更 设 计 。 如 确 需 变 更 时 , 双方 协 商 , 签 证 协 议 后 方 可 变 更 。第 五 条 工 程 验 收一 、 工 程 竣 工 后 , 双 方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及 时 验 收 。二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 甲 方 方 可 使
4、 用 。 未 经 验 收 而 使 用 则 视 为 合 格工 程 。第 六 条 保 修 条 件 及 期 限保 修 期 个 月 , 在 规 定 的 保 修 期 内 , 凡 因 施 工 造 成 的 质 量 事 故 和质 量 缺 陷 应 由 乙 方 无 偿 保 修 ( 因 甲 方 使 用 不 当 及 人 为 损 坏 , 不 在 无 偿 保修 范 围 内 ) 。第 七 条 双 方 责 任甲 方 :一 、 工 程 开 工 前 , 应 交 给 乙 方 施 工 图 纸 份 ,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份 , 并 组 织 原 设 计 单 位 向 乙 方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和 图 纸 会 审 。二 、 做
5、好 施 工 区 域 内 “三 通 一 平 ”( 水 通 、 电 通 、 路 通 、 场 地 平 ) 及地 下 原 有 管 道 、 电 路 及 其 他 障 碍 物 的 清 理 迁 移 工 作 。三 、 确 保 乙 方 施 工 中 的 工 作 、 生 活 环 境 , 协 助 乙 方 协 调 当 地 群 众 关系 。乙 方 :一 、 根 据 甲 方 按 合 同 提 供 的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 图 纸 、 资 料 和 有 关 规 定等 , 及 时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 做 好 各 项 施 工 准 备 工 作 ;二 、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布 置 , 指 定 电 源 、 水 源 、 道
6、 路 和 材 料 堆 放 位 置 ;三 、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和 技 术 说 明 书 进 行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 按 合同 规 定 时 间 , 如 期 完 工 并 交 付 验 收 ,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合 同 工 期 顺 延 。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乙 方 的 责 任 :一 、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 负 责 无 偿 修 理 或 返 工 。 由 于 修 理或 返 工 造 成 逾 期 交 付 的 , 偿 付 逾 期 违 约 金 。二 、 工 程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期 交 付 使 用 的 , 每 逾 期
7、1 天 , 按 工 程 造价 万 分 之 付 违 约 金 。甲 方 的 责 任 :一 、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应 付 的 责 任 , 除 竣 工 日 期 得 以 顺延 外 , 还 应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二 、 工 程 中 途 停 建 、 缓 建 或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以 及 设 计 错 误 造 成 的 返 工 ,应 采 取 措 施 弥 补 或 减 少 损 失 。 同 时 ,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停 工 、 窝 工 、返 工 、 倒 运 , 人 员 和 机 械 设 备 调 迁 , 材 料 和 构 件 积 压
8、 的 实 际 损 失 ;三 、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 甲 方 提 前 使 用 或 擅 自 动 用 , 由 此 而 发 生 的 质 量或 其 他 问 题 , 由 甲 方 承 担 责 任 ;四 、 乙 方 验 收 通 知 书 送 达 3 日 后 不 进 行 验 收 的 , 按 规 定 偿 付 逾 期 违约 金 ;五 、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拨 付 工 程 款 , 按 银 行 有 关 逾 期 付 款 方 法 规 定 的 延付 金 额 每 日 万 分 之 偿 付 乙 方 赔 偿 金 。第 九 条 安 全 、 文 明 施 工乙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 采 取 严 格 的 安 全 防 护
9、 措 施 ,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安 全措 施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非 乙 方 责 任 造 成 的 伤 亡 事故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责 任 和 有 关 费 用 。乙 方 应 文 明 施 工 ,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 保 障 施 工 顺 利 进 行 。第 十 条 附 则一 、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的 有 关 修 改 建 筑 设 施 变 更 文 件 、 洽 商 记 录 、 会 议记 要 以 及 资 料 图 表 等 , 也 是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二 、 甲 方 指 定 为 工 地 代 表 ;乙 方 指 定 为 工 地 代 表 。三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另 行 解 决 。四 、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帐 号 :电 话 : 电 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