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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租赁合同范本总汇.doc

  • 上传人:wo7103235
  • 文档编号:9314136
  • 上传时间:2019-08-01
  • 格式:DOC
  • 页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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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范本总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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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平方米,租金元/月。第二条租赁期限为年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第三条付款方式为付一次。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当日内一次性交清第一次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另一次性交押金元整。租赁期内,每季度租金需提前七天支付。第四条其它费用:合同期间内,乙方承担水、电、闭路电视、宽带及煤气物业管理等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第五条甲方的责任。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

    2、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消租金。3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计算。第六条乙方的责任。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3、。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计算。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第七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第八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

    4、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屋内设备:空调挂机台,洗衣机台,彩电台,油烟机台,燃气灶台,电热水器台,冰箱台,微波炉台,写字桌,沙发,餐桌,椅,床,衣柜,电视柜,茶几,鞋柜等设施。第十一条备注:(合同期满归还,遗失照价赔偿)煤气卡张门卡张钥匙把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出租人:联系电话:承租人:联系电话:商 铺 租 赁 合 同 ( 一 )出 租 方 ( 以 下 称 甲 方

    5、) :_承 租 方 ( 以 下 称 乙 方 ) :_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_号,建筑面积_ 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期_ 年,自_ 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 日止。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30 天的,并赔偿违约金_元。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第三条

    6、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_元整(¥ 元)。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元(即第二年为_元,第三年为 _元,第四年为 _元, )。3(或)?为减轻乙方负担,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金分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第一期:租金为_ ,付款时间为 _年_月_日。第二期:租金为_ ,付款时间为 _年_月_日。第三期:租金为_ ,付款时间为 _年_月_日。第四期:租金为_ ,付款时间为 _年_月_日。第五期:租金为_ ,付款时间为 _年_月_日。第六期:租金为_ ,付款时间为 _年_月_日。(或 3乙方每 (_月、年)缴纳一次租金,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4乙方必须按

    7、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 7 天的宽限期,从第 8 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 1%加收滞纳金。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度,电表底数为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4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5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

    8、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人出卖房屋,须在 3 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第七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 元。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

    9、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 _元。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第八条 免责条件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

    10、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_元。 本合同共_ 页,1 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盖章): _?承租方(盖章): 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联系地址:_?联系地址:_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码:_年_月_ 日商 铺 租 赁 合 同 ( 二 )出 租 人 ( 以 下 称 甲 方 ) : _承 租 人 ( 以 下 称 乙 方 ) : _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甲方将坐落于_,占地面积_平方

    11、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用途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日内将商铺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第二条 租期租期共_年,即自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 24 时止。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1租金:共_元。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2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每_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_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_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_天的宽限期,从第_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_加收滞纳金。4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_元的押金。合

    12、同期满或终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有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后,甲方即可无息退还乙方押金。第四条 租赁期间商铺的修缮由甲方维修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日内维修好。如甲方未尽维修义务,乙方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由乙方维修的,修理费由_负担。 甲方(是否)允许承租人对商铺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期满,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是:_。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 度,电表表底数为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3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

    13、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4甲方、乙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交付租金。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相关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2)擅自转租、转让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3)逾期交纳租金,经甲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4)乙方严重违反相关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4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甲方必须给予

    14、乙方以同本店商铺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3乙方对于租用的商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4乙方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乙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6乙方必须爱护商铺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赁商铺设备

    15、,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第八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1担保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乙方依法经营和遵守相关纪律、规章制度,要求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纳租金。2乙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甲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交纳后,有权要求乙方偿付代交租金。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日内将租赁的商铺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

    16、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甲方。第十条 续租 1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第十一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甲方

    17、违约,按甲方解除合同之日起到合同期满之间租金的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2若乙方拖欠租金_ 天以上,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从拖欠租金的第二天起到合同期满之间租金的_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第十二条 声明及保证甲方: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

    18、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三条 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

    19、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第十五条 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

    20、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

    21、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份,送_留存一份。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年_月_日 _年_ 月_ 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22、_商 铺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住 所 地 址 :证 件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租 赁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住 所 地 址 :证 件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委 托 代 理 人 :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就 乙 方 向 甲 方 承 租 “鼓 山商 贸 城 ”( 东 方 伟 业 国 际 商 业 广 场 ) 一 楼 东 方 名 品 店 商 铺 一 事 , 达 成如 下 商 铺 租 赁 协 议 :第 一 条 : 租 赁 商 铺 基 本 情 况1-1: 甲 方 将 其

    23、拥 有 的 位 于 福 州 市 晋 安 区 招 贤 路 1 号 的 鼓 山商 贸 城 ( 东 方 伟 业 国 际 商 业 广 场 ) 商 场 一 楼 东 方 名 品 店 第号 商 铺 (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出 租 给 乙 方 使 用 。第 二 条 : 租 赁 期 限 :2-1: 甲 方 将 该 商 铺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期 限 为 年 , 即 自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三 条 : 商 铺 用 途 3-1: 甲 方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上 述 商 铺 用 途 为 商 业 用 途 ;3-2: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根 据 经 营 的 实 际 需 要 对

    24、出 租 的 商 铺 进 行 重 新 组 合 、分 割 和 装 修 , 委 托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乙 方 不 再 继 续 租 赁 经 营 , 乙 方 应 恢 复原 有 商 铺 的 位 置 、 范 围 ;3-3: 商 铺 租 赁 以 实 际 原 情 况 承 租 , 如 乙 方 须 增 加 或 改 造 设 备 情 况 下 ,需 经 甲 方 同 意 ,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理 。3-4: 乙 方 承 租 的 商 铺 仅 可 用 于 经 营 品 类 为 , 经 营 品 牌 为 。第 四 条 : 租 赁 租 金 、 押 金 及 支 付 方 式 :4-1: 乙 方 所 租 赁 的 商 铺 租

    25、金 为 人 民 币 元 /平 方 米 /月(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 合 计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 /月 ( 大写 人 民 币 元 整 ) 。4-2: 租 金 自 年 月 日 起 计 算 , 乙 方 在 甲 方 将 商 铺 交 付之 日 起 , 整 个 承 租 期 间 , 物 业 管 理 、 水 电 等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4-3: 双 方 在 签 定 本 租 赁 合 同 时 , 由 乙 方 以 现 金 方 式 向 甲 方 支 付 三 个 月的 租 金 作 为 租 赁 押 金 ( 以 下 简 称 “押 金 ”) , 并 支 付 个月 租 金 , 从 年 月

    26、日 计 租 日 起 , 每 月 25 日 前 甲方 收 取 乙 方 下 三 个 月 租 金 。 甲 方 在 收 款 时 开 具 收 款 收 据 给 乙 方 。第 五 条 : 关 于 商 铺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 :5-1: 乙 方 在 甲 方 将 商 铺 交 付 之 日 起 , 以 下 费 用 由 乙 方 向 本 商 场 物 业 管理 公 司 自 行 缴 交 ,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延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1、 物 业 管 理 费 ;2、 水 电 费 及 水 、 电 公 摊 费 ;3、 二 次 装 修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4、 如 发 生

    27、本 合 同 未 列 出 项 目 但 属 于 该 商 铺 或 使 用 该 商 铺 有 关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支 付 , 其 他 依 照 规 定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的 费 用 ;5-2: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金 为 税 后 租 金 , 税 费 由 乙 方 自 理 。第 六 条 : 甲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6-1: 甲 方 有 按 照 合 同 向 乙 方 收 取 租 金 的 权 利 ;6-2: 甲 方 有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商 铺 ( 店 面 ) 所 有 权 进 行 转 让 、 抵 押 的 权 利 ,但 甲 方 在 行 使 上 述 权 利 时 , 应 提 前 一 个

    28、 月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并 保 证 受 让 人 、抵 押 人 或 债 权 人 以 书 面 确 认 充 分 了 解 本 合 同 、 同 意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 并以 此 作 为 甲 方 以 本 合 同 项 下 商 铺 所 有 权 对 外 进 行 转 让 、 抵 押 生 效 之 前 提 ;6-3: 合 同 期 满 , 甲 方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租 赁 给 乙 方 的 权 利 ;6-4: 甲 方 有 保 证 乙 方 有 权 对 该 商 铺 统 一 进 行 分 割 、 组 合 和 装 修 以 利 于正 常 经 营 的 义 务 ;6-5: 甲 方 无 条 件 提 供 乙

    29、方 办 理 工 商 、 税 务 或 卫 生 部 门 等 所 需 房 产 证 明的 义 务 。第 七 条 :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7-1: 乙 方 有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出 租 商 铺 所 需 甲 方 提 供 的 证 件 、 证 明 的 权 利 ;7-2: 乙 方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根 据 商 场 统 一 经 营 需 要 的 功 能 分 区 对 该 租 赁商 铺 进 行 重 新 分 割 、 组 合 、 装 修 及 自 主 经 营 的 权 利 , 但 租 赁 期 满 应 负 责恢 复 商 铺 的 位 置 及 范 围 ;7-3: 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前

    30、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保 卫 等 工 作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监 督 检 查 ;7-4: 乙 方 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义 务 ;7-5: 乙 方 有 不 得 违 反 本 商 场 物 业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的 义 务 ;7-6: 乙 方 有 向 甲 方 按 期 足 额 支 付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赁 商 铺 租 金 的 义 务 ;7-7: 乙 方 有 承 担 租 赁 商 铺 因 营 运 产 生 的 费 用 的 义 务 ;7-8: 乙 方

    31、应 及 时 缴 清 该 租 赁 商 铺 水 电 、 物 业 管 理 等 费 用 的 义 务 ;7-9: 合 同 期 满 , 乙 方 在 同 等 市 场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租 赁 权 。第 八 条 : 违 约 责 任甲 方 有 下 述 情 形 者 , 即 为 违 约 :8-1: 甲 方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转 让 抵 押 店 面 所 有 权 ,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知 乙 方 并 保 证 受 让 人 、 抵 押 权 人 、 债 权 人 能 够 履 行 本 合 同 甲 方 的 一 切 义务 , 如 因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乙 方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32、同 的 ;8-2: 甲 方 无 法 定 理 由 单 方 面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者 因 甲 方 其 它 债 务 引 起 的 司法 查 封 、 冻 结 、 拍 卖 而 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8-3: 甲 方 违 约 , 除 应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及 返 还 乙 方 提前 支 付 的 剩 余 天 数 租 金 及 押 金 , 尚 应 按 下 列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该 商 铺 押 金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 即 为 违 约 :8-4: 直 接 使 用 或 利 用 甲 方 提 供 商 铺 进

    33、 行 违 法 、 违 规 活 动 的 , 乙 方 违 约导 致 本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8-5: 拖 欠 任 何 数 额 的 租 金 超 过 10 日 的 ;8-6: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私 自 将 店 铺 转 让 、 转 租 给 第 三 方 经 营 使 用 的 ;8-7: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变 更 经 营 品 类 , 改 变 该 店 铺 商 业 用 途 的 ;8-8: 违 反 合 同 的 其 它 约 定 , 经 甲 方 要 求 其 依 照 合 同 履 行 , 在 甲 方 催 告的 时 间 内 仍 不 依 照 合 同 履 行 的 ;8-9: 乙 方 违 约 , 除 应 赔 偿

    34、甲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外 , 甲 方 有 权在 10 天 内 将 该 商 铺 收 回 另 行 出 租 , 没 收 乙 方 所 付 的 押 金 , 收 取 乙 方 应付 租 金 。第 九 条 : 免 责 条 款9-1: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因 政 府 新 的 法 律 、 法 规 实 施 导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双 方 均 免 于 违 约 责 任 ; 同 时 甲 方 应 退 还 乙 方 提 前 支付 的 押 金 及 剩 余 天 数 的 租 金 。第 十 条 : 合 同 的 提 前 终 止10-1: 在 本 合 同

    35、有 效 期 内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通 过 书 面 协 议 可 提前 终 止 本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的 , 本 合 同自 动 解 除11-1: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甲 乙 双 方 不 可 预 见 亦 不 能 控 制 的 意 外 事 件 , 致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11-2: 政 府 新 的 法 律 、 法 规 实 施 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11-3: 政 府 决 定 征 用 该 商 铺 所 附 属 土 地 并 需 拆 除 的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形 的

    36、, 甲 方 应 退 还 乙 方 提 前 支 付 的 押 金 及 剩 余 天 数 的租 金 。第 十 二 条 : 合 同 期 满 及 续 租12-1: 合 同 期 满 , 如 甲 乙 双 方 不 愿 继 续 本 委 托 租 赁 , 则 提 出 解 除 租 赁的 乙 方 需 要 提 前 三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满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内撤 离 并 归 还 店 铺 , 店 铺 内 不 可 移 动 的 装 修 归 甲 方 所 有 ;12-2: 合 同 期 满 , 乙 方 如 需 要 继 续 承 租 甲 方 商 铺 , 应 于 合 同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37、日 前 三 个 月 向 甲方 提 出 继 续 承 租 要 求 , 甲 方 需 要 继 续 出 租 该 商 铺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乙 方 有 优 先 承 租 权 , 双 方应 就 继 续 租 赁 事 宜 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 在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前 , 双 方 权 利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执 行 ,双 方 未 达 成 新 的 协 议 , 本 合 同 至 期 满 之 日 起 终 止 ;12-3: 合 同 期 满 , 本 合 同 即 终 止 , 届 时 乙 方 须 将 商 铺 退 还 甲 方 , 乙 方无 违 约 行 为 , 则 商 铺 押 金 甲 方 无 息 退

    38、 还 乙 方 。第 十 三 条 : 纠 纷 处 理13-1: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或 纠 纷 ,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 可 向 当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裁 决 。第 十 四 条 : 通 告 及 送 达14-1: 任 何 一 方 就 本 合 同 履 行 有 关 事 项 发 给 另 一 方 的 任 何 通 知 通 告 ,均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 送 达 地 点 于 甲 、 乙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注 明 的 地 点为 准 ( 如 有 变 更 应 事 先 通 知 对 方 , 否

    39、则 视 同 送 达 。 ) , 信 函 以 邮 政 挂 号邮 戳 日 期 为 准 , 人 手 送 达 以 对 方 签 收 回 执 视 为 收 到 , 传 真 送 达 以 接 收 人确 认 收 到 传 真 时 视 为 送 达 。第 十 五 条 : 合 同 的 生 效 和 终 止15-1: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本 合 同 期 满 之 日 终 止 。第 十 六 条 : 补 充 协 议16-1: 甲 乙 双 方 未 尽 事 宜 , 可 另 行 协 商 做 出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原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6-2: 本 合

    40、同 壹 式 贰 份 , 甲 方 存 壹 份 、 乙 方 存 壹 份 。甲 方 : 乙 方 ( 签 章 ) ( 签 章 )开 户 行 :账 号 :二 O 一 年 月 日东方伟业(国际)商业广场鼓山商贸城商铺租赁合同201 年 月 日商铺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承租“鼓山商贸城 ”(东方伟业国际商业广场)一楼东方名品店商铺一事,达成如下商铺租赁协议:第一条:租赁商铺基本情况1-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招贤路 1 号的鼓山商

    41、贸城(东方伟业国际商业广场)商场一楼东方名品店第 号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2-1:甲方将该商铺出租给乙方的期限为叁年,即自 2012 年5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止。第三条:商铺用途3-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上述商铺用途为商业用途;3-2:经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出租的商铺进行重新组合、分割和装修,委托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经营,乙方应恢复原有商铺的位置、范围;3-3:商铺租赁以实际原情况承租,如乙方须增加或改造设备情况下,需经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3-4:乙方承租的商铺如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

    42、四条:租赁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4-1:乙方所租赁的商铺租金为递增计算,即每年在前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10%。即 2012 年 5 月 1 日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止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计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人民币 元整)。2013 年 5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止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平方米),合计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人民币 元整)。2014 年 5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止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平方米),合计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人民币 元整)。4-2:租金自 201

    43、2 年 5 月 1 日起计算,乙方在甲方将商铺交付之日起,整个承租期间,物业管理、水电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3:双方在签定本租赁合同时,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以下简称“押金”),并支付 个月租金,从 2012 年 5 月 1 日计租日起,每月 5日前甲方收取乙方下三个月租金。甲方在收款时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第五条:关于商铺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5-1:乙方在甲方将商铺交付之日起,以下费用由乙方向本商场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缴交,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物业管理费;2、水电费及水、电公摊费;3、二次装修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4、如发生本合同未列

    44、出项目但属于该商铺或使用该商铺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其他依照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5-2: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税后租金,税费由乙方自理。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6-1:甲方有按照合同向乙方收取租金的权利;6-2: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租赁给乙方的权利;6-3:甲方有保证乙方有权对该商铺统一进行分割、组合和装修以利于正常经营的义务;6-4:甲方无条件提供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或卫生部门等所需房产证明的义务。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7-1:乙方有要求甲方提供出租商铺所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的权利;7-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商场统一经营需要的功能分区对该租赁商铺进行重新分割、组合、装修及自主

    45、经营的权利,但租赁期满应负责恢复商铺的位置及范围;7-3: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7-4:乙方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7-5:乙方有不得违反本商场物业有关管理规定的义务;7-6:乙方有向甲方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商铺租金的义务;7-7:乙方有承担租赁商铺因营运产生的费用的义务;7-8:乙方应及时缴清该租赁商铺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义务;7-9: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市场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第八条:违约责任甲方有下述情形者,即为违约:8-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转让抵押店面所有权,应提

    46、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受让人、抵押权人、债权人能够履行本合同甲方的一切义务,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8-2:甲方无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因甲方其它债务引起的司法查封、冻结、拍卖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8-3:甲方违约,除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返还乙方提前支付的剩余天数租金及押金,尚应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该商铺押金乙方有下列情形者,即为违约:8-4:直接使用或利用甲方提供商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8-5:拖欠任何数额的租金超过 10 日的;8-6: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店铺转让、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使用的;8-7:未经甲方同意变更经营品类,改变该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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