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倍工资案件疑难问题解析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的适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 1 年以内劳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满 1 年的,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强行终止的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笔者结合现行规定,做如下分类:(一)在 1 个月内的,不管谁不愿意签均不需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5 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笔者认为,在此期间,单位不愿签订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虽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的,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要看谁不愿意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 6 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的话,不仅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且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关系,则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满 1 年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双方的用工关系。劳资双方满 1 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劳资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如果以劳动者不愿意补签合同单方解除的话,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而应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