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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转致适用规定.doc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9302594 上传时间:2019-08-0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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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法律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转致适用规定(上)兼谈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 自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施行以来,基层工商机关对于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就一直存在分歧。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般认为,该款规定属于法律适用的转致规定,但在如何转致方面,存在“监督主体转致” 和“监督依据转致”两种观点。根据第一种观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证券法和保险法将金融、证券、保险领域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致金融、证券、保险监管部门。根据第二种观点, 个人独资企业法 、 合伙企业法 、 公司登记管理

2、条例 、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均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不能将转致概念直接从国际私法领域移入我国行政法领域转致概念最早产生于国际私法领域,是关于冲突规范的一种法律适用规定。其规定包括: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甲国或甲地区法院依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于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者乙地区依据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于丙国或者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者甲地区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于丙国或者丙地区的法律。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国在适用国外法时,仅指该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也就是说

3、,在我国不存在转致国外法的可能,不能将转致概念直接从国际私法领域移入我国行政法领域,而需要从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特点入手进行具体研究。转致规定与前述规定之间并非简单的逻辑转折关系,并非简单的否定与被否定关系法律语言学是专门针对法制定、法研究、法实践中的专业语言现象进行学术研究的一门新学科。该学科主要从法律专业语言符号系统的生成、运用及发展的规律及规则分析入手,阐述法律语言系统存在的实用意义和文化价值,把握法律语言的性质、功能及在不同语境中的应用特点,归纳和总结其中的法定规则和习惯规则。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涉及转致情形的语言使用及具体语境有一些共同点,比如上句与下句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通常表

4、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形式或者语句结构。有观点认为,这种表述形式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前述规定进行限制,从否定的角度提出了适用前述规定的前提性条件,可以理解为只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了其他规定,就不再适用本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前述规定,而应转为适用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语句和前述规定语句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转折关系,该语句是对前述规定语句的限制性否定。笔者认为,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语句和前述规定语句之间,并不完全是转折关系,也不是后者否定前者的简单关系。笔者试以滥收费用等利用价格进行不正

5、当竞争的情形为例,对有权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进行具体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说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形式,是对该法前述规定的限制性否定,在该语句与该法的前述规定语句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转折关系,那么,对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价格主管部门,工商机关并无管辖权。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对同一个滥收费用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同一个滥收费用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其他依法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显然,工商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都具有相应的管辖权。江苏省徐州工商局经检支队 戴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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