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区域经销协议书协议编号:甲方:上海卡通派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613号D-F座电话:021-61526108传真:021-61526157邮编:乙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甲方产品在本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渠道推广、产品销售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 授权区域: 二 . 授 权 区 域 内 的 非 授 权 渠 道 (请 选 项 ):超 市 ,书 店 及 卖 场 。幼 儿 园 渠 道 ;早 教 渠 道 :区 域 内 的 所 有 早 教 机 构 .一三.相关名词和定义21. 快
2、乐心心系列产品:指由甲方自主研发的“快乐心心”快乐成长教育包及其系列衍生产品. 周转保证金:部分产品将由卡通派从总部直接邮寄至用户,为便于结算,乙方存留于甲方的款项货款. . 窜 货 : 指 乙 方 将 快 乐 心 心 产 品 在 温 州 地 区 授 权 区 域 以 外 或 通过 非 授 权 渠 道 的 地 方 销 售 。 . 乱 价 : 指 乙 方 不 按 照 甲 方 规 定 的 价 格 销 售 。 . 订 户 : 指 购 买 快 乐 心 心 产 品 的 最 终 订 阅 用 户 。 .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 对 其 发 生 和 后 果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3、的 事 件二. 授权区域: 三 . 授 权 区 域 内 的 非 授 权 渠 道 (请 选 项 ):超 市 ,书 店 及 卖 场 。幼 儿 园 渠 道 ;早 教 渠 道 :区 域 内 的 所 有 早 教 机 构 .第 四 条 合 作 方 式 及 合 作 内 容 . 合 作 方 式 :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在 被 授 权 区 域 以 及 被 授 权渠 道 内 自 行 负 责 快 乐 心 心 系 列 产 品 的 销 售 , 自 负 盈 亏 。2 . 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及经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3.甲 、 乙 双 方 应 充
4、 分 利 用 各 自 的 优 势 ( 包 括 产 品 资 源 、 客 户 资 源 、3服 务 能 力 、 市 场 资 源 等 ) , 共 同 拓 展 和 推 广 快 乐 心 心 产 品 的 营 销 渠道 和 品 牌 , 以 达 到 双 赢 的 目 的 ;第 五 条 订 单 ,供 货 以 及 验 收1.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固定下单,收货以及验收人员的授权证明.甲方视证明中被授权人及其签字具备法律效力.订单、收货单及验收单应由乙方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2.甲方收到乙方订单以及货款后,分两种方式向乙方供货:2.向乙方直接供货,甲方保留发货凭证,乙方收到货物后_日内需向甲方提供收货凭证.凭证格式由甲
5、方提供,传真给乙方,乙方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回传甲方,此凭证视乙方验收合格.若乙方收货后逾期未提供收货凭证的,视为该批货物验收合格。.2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供货甲方保留发货凭证,乙方在确认第三方收到货物后_日内需向甲方提供收货凭证.凭证格式由甲方提供,传真给乙方,乙方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回传甲方,此凭证视乙方验收合格. 若乙方收货后逾期未提供收货凭证的,视为该批货物验收合格。. 验收异议乙方收到货物后,如发现残缺破损等问题.或者第三方向乙方反映该类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或发现问题当日书面通知甲方更换货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并填写无争议货物的验收凭证.待有争议货物调整更换后,再为甲方补充该争
6、议货物的验收凭证4. 对于争议货物产生的更换物流费用,双方各自承担本地单向物流费用.乙方需及时将争议货物退还甲方,甲方应于接到换货通知日内及时将更换货物发送乙方,如从接到更换通知日起,乙方十日内未退还甲方争议货物,则该单货物视为乙方新的订货,甲方将视乙方已验收该批货物并自动从乙方周转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货款.5. 对于订单错误或者发货错误导致的更换货物产生的物流费用,双方各自承担责任,订单错误导致关联的甲方物流费用,甲方自动从周转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发货错误导致乙方产生的物流费用,甲方将自动转入视乙方支付的周转保证金冲抵货款.6. 乙方需采用甲方订单的固定格式(订单格式见附件)或者直接从甲方购买
7、订单.7. 甲方在收到订单以及货款后,应该在-日内发货.如库存不足,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第六条:周转保证金,产品结算价格以及结算方式1. 周 转 保 证 金1.1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协 议 期 内 周 转 保 证 金 范 围 为 万 元至 万 元 ,即 最 低 周 转 保 证 金 不 得 低 于 万元 .1.2 乙 方 应 于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叁 日 内 支 付 甲 方 人 民 币 万 元 作为 周 转 保 证 金 作 为 往 来 货 款 周 转 。1.3 当 周 转 保 证 金 接 近 最 低 周 转 保 证 金 时 ,甲 方 应 通 知 乙 方 增 补 保5证 金 .若
8、一 次 性 大 额 订 货 超 出 周 转 金 的 额 度 ,乙 方 应 采 取 一 次 性 全额 支 付 的 方 式 预 先 付 款 .1.4 甲 方 需 向 乙 方 提 供 周 转 保 证 金 的 收 据 .1.5 乙 方 委 托 甲 方 直 接 面 向 用 户 发 货 的 零 散 订 单 以 及 乙 方 要 求 甲 方从 周 转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的 批 量 进 货 .甲 方 将 依 据 乙 方 的 申 请 凭 证 (传真 ,订 单 等 )直 接 从 周 转 金 中 扣 除 并 保 留 凭 证 以 便 双 方 核 对 账 目 .1.6 若 在 任 意 时 间 双 方 终 止 合 作
9、 , 甲 、 乙 双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全 部 结 算完 毕 后 叁 日 内 , 甲 方 将 剩 余 周 转 保 证 金 无 息 返 还 乙 方1.7 若 乙 方 发 生 违 约 情 形 , 甲 方 有 权 从 周 转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乙 方 应当 支 付 的 滞 纳 金 、 货 款 、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金 等 。2. 产品结算价格:以甲方出具给乙方的年度供货价格表为准,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年度供货价格表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章.3.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除非新推出产品另行报价,甲方在本年度内不得调高年度供货价格表内的产品结算价格.如果因为原材料等原因造成甲方需要提
10、高产品价格,需在出具下一年度供货价格表时进行调整.4. 如甲方成本降低或作为战略需要降低价格表中的部分产品价格,甲方应及时书面盖章通知乙方,该临时降价通知的有效期至少与本自然年度供货价格表的有效期结束日一致.对于甲方一次性促销政策中的临时价格,甲方需在降价通知中做一次性说明,否则视为阶段性有效.5. 其他所有新增产品的临时报价有效期与自然年度供货价格表的有6效期结束日均保持一致.6. 结算方式:甲方对乙方采取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即在乙方将订户整个订阅期的费用全部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向乙方发送该订户第一期的货物。例如:订户订阅期为12个月,乙方须将该订户12个月订阅期的款项全部支付给甲方后,甲方
11、方才发送该订户第一期的货物。只要乙方订单涉及金额被甲方从周转保证金扣除后剩余周转金不低于最低周转保证金,甲方即应确保及时发货.第 七 条 销 售 目 标 以 及 激 励 .对 于 超 额 完 成 公 司 预 期 销 售 目 标 的 代 理 经 销 商 ,公 司 经 商 讨 给于 适 当 的 目 标 激 励 如 下 :2. 激 励 结 算 : 乙 方 获 得 的 本 年 度 激 励 收 益 经 核 算 后 转 入 冲 抵 乙方 周 转 保 证 金 ,用 于 乙 方 下 年 度 订 货 周 转 ;第 八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其 他 权 利 义 务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乙 方 的 权
12、 利 ):1. 甲 方 保 证 快 乐 心 心 产 品 均 为 甲 方 所 有 或 已 取 得 合 法 授 权 , 且不 违 反 任 何 中 国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 甲 方 确 保 乙 方 在 被 授 权 区 域 的 授 权 或 者 渠 道 内 享 有 的 独 家 经7营 权 .既 在 乙 方 被 授 权 渠 道 或 者 区 域 内 ,无 论 用 户 从 乙 方 直 接 订 货或 者 从 甲 方 网 站 或 其 他 渠 道 订 货 所 产 生 的 销 售 业 绩 ,甲 方 均 有 义务 核 算 至 乙 方 销 售 额 并 确 保 乙 方 的 应 得 收 益 .依 据 本 条 款
13、 ,乙 方 有权 利 向 甲 方 追 溯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或 者 渠 道 在 乙 方 被 授 权 区 域 或 者 渠道 内 产 生 的 销 售 应 得 收 益 . . 市 场 支 持甲 方 有 义 务 在 乙 方 市 场 启 动 阶 段 提 供 一 定 数 量 的 免 费 宣 传 品 ,数量 如 下 :5集 动 画 片 和 体 验 光 盘 共 份 ( 每 份 价 值 人 民 币 2.00元 ) , 销 售 手 册 份 ( 每 份 价 值 人 民 币 2.50 元 ) 。其 他 免 费 宣 传 品 名 称 数 量 人 偶 的 借 用 :甲 方 可 暂 借 给 乙 方 使 用 人 偶 ,但
14、 每 次 借 用 期 限 不 超 过一 个 月 。 (如 人 偶 发 生 损 坏 , 根 据 损 害 实 际 情 况 , 乙 方 按 照 不 超 过人 民 币 15000元 /个 的 标 准 予 以 赔 偿 ) 。4. 乙 方 如 需 要 更 多 的 宣 传 品 ,应 按 照 上 述 宣 传 品 价 格 象 甲 方 购 买 .除 非 视 市 场 情 况 由 甲 方 额 外 批 准 追 加 的 免 费 宣 传 品 ,额 外 追 加 批准 不 在 本 协 议 限 定 之 内 ,由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5. 甲 方 可 以 按 照 乙 方 要 求 ,在 产 品 外 包 装 上 贴 有 乙 方
15、公 司 名 称 以及 销 售 热 线 等 内 容 ( 热 线 内 容 及 样 式 由 乙 方 提 供 ) 的 标 签 ;6. 甲 方 根 据 当 地 电 视 台 的 合 作 情 况 可 提 供 52集 快 乐 心 心 动 画 片 、电 视 广 告 片 和 快 乐 心 心 300分 钟 DVD节 目 协 助 乙 方 市 场 宣 传 使 用 ;7.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快 乐 心 心 产 品 的 客 户 服 务 , 解 答 客 户 使 用 过 程8中 的 问 题 , 并 不 定 期 对 乙 方 人 员 进 行 产 品 知 识 的 培 训 ; 同 时 有 义务 协 助 乙 方 建 立 并 培 训
16、 销 售 团 队 ,以 便 乙 方 随 时 掌 握 全 国 各 地 的 推广 模 式 .8. 甲 方 确 保 对 乙 方 在 甲 方 网 站 注 册 的 会 员 用 户 定 期 电 话 回 访 ,售后 服 务 ,召 集 活 动第 九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甲 方 的 权 利 ):. 完善用户信息表,乙方应按照甲方固定格式完善每个用户的基础信息,并将用户信息及时交送甲方存档备案以便售后服务以及活动召集.甲方有权利根据订单数量向乙方索要客户信息表. 乙方在宣传时应鼓励用户登陆甲方网站成为注册会员以便用户能够参与甲方的各种公共活动以及享受增值服务.3. 乙方严格遵守与甲方的渠道及或区
17、域约定,承诺不在被授权区域和渠道以外销售甲方产品,除非获得甲方追加的书面授权.4. 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的价格政策,承诺不发生乱价行为.5.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价格政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低于甲方书面批准的价格销售产品,包括通过推广奖励和销售返点奖励获得的产品;6. 乙 方 应 于 每 季 度 初 向 甲 方 当 地 市 场 负 责 人 提 交 季 度 市 场 推 广 活动 计 划 , 以 便 于 甲 方 能 够 更 好 地 配 合 乙 方 开 展 活 动 ,7. 若 甲 方 有 统 一 的 市 场 推 广 计 划 , 乙 方 应 服 从 甲 方 统 一 的 市 场 推广 计 划 安 排 , 组
18、织 相 关 人 员 执 行 好 甲 方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 并 及 时和 准 确 地 提 供 甲 方 所 需 的 市 场 资 料 ;9第 十 条 排 他 性 及 保 密 条 款 .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不 能 代 理 其 他 与 快 乐 心 心 产 品 同 类 或相 类 似 的 产 品 , 也 不 得 利 用 快 乐 心 心 产 品 的 市 场 和 渠 道 资 源 为 其它 公 司 的 产 品 进 行 宣 传 、 推 广 和 销 售 ; .乙 方 不 得 将 甲 方 提 供 的 52集 快 乐 心 心 动 画 片 、 电 视 广 告 片 和 快乐 心 心 3
19、00分 钟 DVD节 目 用 于 本 地 电 视 台 以 外 的 其 它 电 视 台 播 放 。3.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甲 方 或 甲 方 所 有 的 卡 通形 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名 称 、 公 司 Logo、 卡 通 形 象 等 ) ;4. 甲 、 乙 双 方 均 有 义 务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或 者 透 露 有 关 本 协 议 内 容 项 下 的 任 何 信 息 及 另 一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指 属 于 该 方 或 其 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 分 公 司
20、及 参 股 企 业 所 有 管 理 、技 术 、 财 务 、 商 业 、 市 场 或 其 他 任 何 方 面 的 信 息 ) 。 不 得 直 接 或间 接 利 用 该 保 密 信 息 为 自 己 的 商 业 目 的 或 其 他 目 的 使 用 。5. 除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外 , 未 经 任 一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擅 自披 露 、 使 用 、 复 制 、 传 播 对 方 的 商 标 、 标 志 、 商 业 秘 密 、 技 术 及其 他 资 料 。6. 获 取 方 应 只 在 本 协 议 规 定 范 围 内 对 商 业 秘 密 进 行 使 用 。 并 且 ,获 取
21、 方 应 保 证 其 被 告 知 商 业 秘 密 的 雇 员 或 顾 问 遵 守 被 协 议 的 保 密义 务 。7. 本 条 约 定 在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 甲 、 乙 双 方 仍 应 遵 守 。10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1.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 如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或 单 方 面 提前 终 止 本 协 议 均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给 守 约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需 赔 偿 给 守 约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若 违 约 方 经 守 约 方 催
22、 告 后 二 十 日 内仍 未 能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的 , 守 约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提 前 终 止 本 协 议 , 并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由 此 遭 受 的 所 有 经 济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直 接 损失 、 间 接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等 相 关 费用 。第 十 二 条 协 议 的 终 止 与 延 续1.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满 ,乙 方 未 有 重 大 违 约 行 为 并 完 成 甲 方 市 场 预 期 目标 ,乙 方 有 权 利 要 求 甲 方 签 订 延 续 协 议 经 双 方 协
23、 商 一 致 可 续 签 本协 议 .2. 本 协 议 履 行 期 满 , 即 使 乙 方 未 完 成 甲 方 市 场 目 标 ,在 同 等 条件 下 , 乙 方 享 有 优 先 续 约 权 。3. 如 在 协 议 期 内 ,甲 方 或 者 乙 方 单 方 面 发 生 重 大 违 约 责 任 ,在 对方 提 出 书 面 改 进 通 知 日 内 无 效 的 情 况 下 ,受 损 方 可 单 方 面 终 止协 议 并 依 据 本 协 议 中 有 关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追 究 违 约 方 责 任 .4. 双 方 无 论 以 任 何 形 式 友 好 中 止 合 作 时 ,双 方 需 在 20日
24、内 货 款 两清 .11第 十 三 条 有 效 期1.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连 同 附 件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盖 章 、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协 议 有 效 期 为 年 ,自 _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 _日 止 。第 十 四 条 其 它 约 定1. 甲 乙 双 方 依 据 本 协 议 发 生 的 日 常 购 销 行 为 ,不 再 另 行 签 订 合 同本 协 议 系 甲 、 乙 双 方 关 于 快 乐 信 心 系 列 产 品 货 物 供 销 的 一 般 性 约定 ,本 协 议 以 及 附 件 所 约
25、 定 的 结 算 价 格 ,结 算 方 式 ,订 单 以 及 回 款 等内 容 ,均 视 为 等 同 合 同 效 力 的 有 效 条 款 , 且 本 协 议 内 容 与 相 关 附 件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附 件 约 定 为 准 。2. 本 协 议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经 双 方 同 意并 签 字 盖 章 后 , 成 为 本 协 议 的 补 充 文 件 ,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效 力 。3.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甲 、 乙 双 方 之 间 由 于 本 协 议产 生 的 任
26、 何 争 议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若 协 商 不 成 , 任 何 一 方 可以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4. 本 协 议 附 件 包 括1 甲 方 订 户 订 单 或 电 子 版 订 户 订 单 , 代 理 商 订 货 单2.订 户 信 息 表3.快 乐 心 心 年 度 供 货 价 格 表4.乙 方 授 权 书 ( 含 乙 方 被 授 权 下 单 人 员 , 收 货 以 及 验 收 人 员 , 被 授 权 财 务 接 洽 人 )125.甲 方 授 权 书 ( 当 地 市 场 负 责 人 , 被 授 权 财 务 接 洽 人 )6.月 度 对 账 函甲 方 : 上 海 卡 通 派 数 码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凯 旋 路 613号 D-F座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代 表 人 :签 署 日 期 : 签 署 地 :乙 方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代 表 人 :签 署 日 期 : 签 署 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