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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罚执行过程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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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七届全国女子监狱理论调研论文浅谈刑罚执行过程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于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历时两年左右的刑法第八次“大修”最终尘埃落定,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将从年月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是年刑法施行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体现了两大特征:一是“宽严相济”的原则更加鲜明,推动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二是对危害民生的犯罪加大了刑罚力度。我国当前正在进行重大社会变革与体制转型,在司法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实行严、重的刑事政策已刻不容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

2、终将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之目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明确表述:“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制定本法。由此可以断论,监狱的职能首先是惩罚,其次是改造罪犯,预防、减少犯罪。因此,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才是监狱的终极目的。在倡导法制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

3、背景下,作为国家刑事司法程序的最后环节,监狱行刑工作必然要承载促进社会的安全稳定与文明进步的时代要求。因此,如何发挥利用好宽严相济的思想,提高监狱刑罚执行质量是当前监狱工作发展中需要不断审视的课题。一、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依据(一)理论依据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而且绝大多数朝代在“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法统之下都强调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新中国建立之后,一直沿用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政策。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剧,在当前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对宽严相济刑

4、事政策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效。在法律层面上表现为必须适当地发展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现代法治理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现代法治理念的一部分,其主张重点在宽、在轻,以适当有利于行为人为出发点,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宽严相济是指在矫正罪犯行为恶习中,不仅要考虑罪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罪犯的主观恶习深浅,以及人身危险性,区别情况,分别对待,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稳定监狱监管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最大限度地使罪犯感受到刑罚的威严和人道,感受到刑罚执行过程中戒之以规、导之以行、改造人、造就人的宗旨,最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而减少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5、。(二)现实依据从目前的犯罪形势来看,我国面临着这样的局面:一,犯罪总量持续上升,目前全国监狱押犯暴满,老病残犯人数剧增,坐吃闲饭的罪犯比例不断上升;二,押犯结构的巨大变化,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监狱行刑环境的发展变化;三,罪犯维权意识的加强,执法观念的科学合理,更加对监狱刑罚执行环节中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果只是 “从重打击”单向运行,只会导致刑法的过分张扬;而一味地轻缓又会造成刑罚的乏力。2004 年 12 月 22 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

6、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7年 3 月 27 日至 28 日司法部召开了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在这次盛会上,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会议要求,要正确适用监狱刑罚执行措施;坚持和完善分类管和分级处遇制度;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使刑罚执行有利于打击遏制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尺度,合理运用好这个武器。从整个监狱系统运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情况来看,体制机制全国各地不一,对于部令法规,全国各地可以各取所需,以致在倡导法治的同时, “人治”的现象还很多。一定程

7、度上,不同的省份、不同的监狱单位实际上存在行刑活动上的差别。宽严不一,该严的不严,该宽的不宽。无论是在刑事执行上的减刑假释,还是行政上的奖惩、都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现阶段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严字上存在法律缺失。监狱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更多地是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日常行政管理和考核进行的行政奖惩以及法律奖励,对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又犯罪行为予以法律惩处。而对罪犯在改造中熬刑混日、不服管理教育、经常违反监规纪律,只能是给与行政惩处,法律惩处不健全。因此,从监狱刑罚执行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 ,既有行政奖励,又有法律奖励,而“严” ,则是对罪犯进行严

8、格管理、分级处理、行政处分,缺失法律上的惩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度的衡量上缺乏统一的规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监狱刑罚执行的关键一环,而如何具体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现实和重要的问题。当前,监狱民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普遍感到难,难就难在有些服刑人员在改造中不思悔改、熬刑混日;有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有的公开抗拒民警的管理教育、甚至威胁民警,顽固不化。对于这些罪犯,谈话教育不起作用,行政惩处不见效果,而刑法中的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罪对这些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同样未涉及这些内容。这些罪犯的改造,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讲,就是刑期一到,改造到头。而在监狱法中,对于这些改造

9、中不遵守监规纪律,不思悔改,熬刑混日,不服管理教育的罪犯,只有行政惩处,没有刑事惩处的规定和标准。所以说,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宽严失度的状况。二、加强和改进刑罚执行监督的对策 (一)弥补立法缺陷,填补法律“空白” 。在明确提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水前,我国有关法律就已经做出了一些体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的规定,这就是我们监狱刑罚的直接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近几年来,各省(市)还结合本省(市)情况和刑罚执行工作情况,制订了有关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或办法,分别对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时适用条件和标准上作了“从严”或“放宽”的原则性规定。对我国目前在刑罚执行中立法方面的不完备

10、,应尽快完善立法,使刑罚执行有法可依。 、坚持依法行刑的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准确体现出政策。在做到宽严相济的同时,还要做到宽严有度。这里的“度” ,一是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的宽或严。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要当宽则宽,该严要严,在法律的幅度里宽严有度、宽严得当。 (二)增加刑罚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的相关制度。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公开,监管单位对拟定呈报减刑、假释罪犯的名单在在押人犯中

11、公示、公开,无论干警还是在押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这些人员进行监督、检举、揭发。若有异议或有检举揭发材料可以通过驻所检察人员或狱所领导或包号干警反映,对反馈的情况,狱所领导及驻所检察人员一定要认真核查,不搞形式主义。这样,既增加了执行的透明度,显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了暗箱操作,避免了腐败孳生,同时对狱所内的在押犯也起到了一定的鞭策作用。实践中,建立执法监督网络,实行微机管理。要求把刑罚执行监督的所有工作全部纳入微机管理系统,管教科室、监区、分监区涉及罪犯改造的情况,数据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建立微机数据库、档案库。并与检察机关检察室微机联网,实行资源共享,检察室可以随时查询、调阅涉及刑罚执

12、行方面的信息、资料,方便快捷,以此增加刑罚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从而实现依法监督。(三)建立科学工作机制,提高民警队伍的工作效能 要完善对刑事执行人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机制,防止宽严失当、枉法裁判、以权谋私。对干警执行刑事案件质量,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面对生产和管教工作任务的双重压力,必然会牵扯现有民警队伍的部分精力,必然会产生淡化监狱行刑活动的本质属性的影响。监狱行刑质量取决于民警素质和管理教育能力。队伍建设是监狱事业的根本。监狱事业的跨越式的发展必然对监狱民警队伍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监狱工作中,队伍的建设必然处于监狱

13、事业的战略地位。只有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警察管理体系,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监狱民警的各类专家型人才队伍,才能胜任新时期、新形势下提高监狱行刑质量的重任。(四)坚持效果统一、以人为本的原则“宽严相济”的目的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维持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保障。因此,在具体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追求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也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在刑事执行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

14、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从轻处理,让其在监狱的管教、亲属和单位的帮助、群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从宽处理,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这样做也是落实了宪法的精神。三、结合女子监狱实际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监狱执法工作中适用对象的分析女子监狱所关押的对象为女性罪犯(包括老年犯、未成年人、病残犯及精神病患者) ,还有一类人虽然刑法未作专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的“弱势群体” 。1、从罪犯性别上看,考虑女性生理和心理原因,建议

15、对女犯从宽管理。目前,很多地方将女子监狱设为“开放性监狱” ,就是从宽管理的一种实践和尝试。2、从罪犯年龄结构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为的。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执行环节,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承受压力,与成年犯分开羁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优先考虑减刑、假释。3、从罪犯的身体状况看,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但与未成年人不同,其宽缓是有一定限度和区别情形的。对孕妇的宽缓主要体现出于人道主义而暂不收监执行;对残疾人的宽缓主要体现在强制劳动改造中可以安排较轻缓的

16、工种或岗位;对重病犯(含精神病患者)宽缓主要是因为其身体虚弱、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生活上给予照顾,在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时要安排较轻缓的工种或岗位,并可以申请予以保外就医。4、捕前系“弱势群体”的罪犯也要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犯罪往往与自身生活和工作有关,值得同情,对其犯罪宽缓处理,人们可以理解,也较公平。但“弱势群体”的范围还很难有个准确的概定,一个共同点应该是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包括下岗失业者,无业者,农民工,生活无着的老人,普通农民等。由于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他们往往为了生存而实施了一些犯罪,对此,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除罪大恶极外,一般应在刑

17、罚执行中要从宽处理。5、从犯罪经历、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上看。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邪教组织犯罪、严重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应“从严”行刑。这类犯罪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也是历年打击的重点,是各个国家打击的重点。对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的应该从宽管理。对具有累犯、故意犯、主犯、首犯等情节的应该从严打击。这些人的主观恶意较深,犯罪危害较大,只有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才能真正挽救他们。从犯罪类型上看,对暴力型犯罪等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要从严执行刑罚,以促使他们洗心革面。此外,对职

18、务犯罪应重点打击。这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着整个国家。在当前腐败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的情势下,理应从严执行刑罚,避免他们在狱内继续“招兵买马” 、作福作威。6、从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看。对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态度好、有主动坦白交代余罪、检举揭发等情节的,要从宽管理并及时兑现奖励。对不服管理、认罪态度差、顽抗到底、狱内又犯罪的要依法从不顾管理并及时予以严惩。最后,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大胆进行实践探索,勇于进行制度机制创新。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我们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就会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使犯罪人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伏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陈雅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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