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的通知(82)水电水建字第 7 号为了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一九六三年颁发的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部。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模板工程 1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第二节 材 料 1第三节 设 计 2第四节
2、制 作 3第五节 安 装 3第六节 拆除与维修 5第七节 特种模板 5第三章 钢筋工程 8第一节 材 料 8第二节 加 工 9第三节 接 头 10第四节 安 装 15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17第一节 材 料 17第二节 配合比的选定 21第三节 拌 和 22第四节 运 输 23第五节 浇 筑 25第六节 特种混凝土的施工 27第七节 雨季施工 29第八节 养 护 29第九节 质量控制与检查 30第五章 混凝土温度控制的措施 32第一节 一般规定 32第二节 温控措施 32第三节 温度测量 34第六章 低温季节混凝土的施工 34第七章 止排水、伸缩缝和预埋件的施工 36第一节 止水、伸缩缝 36第
3、二节 排水设施 37第三节 预埋铁件 37第四节 管 路 38第五节 观测仪器 38附录一 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的计算荷载 39附录二 钢筋的主要机械性能 40附录三 工地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411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 1、2、3 级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本规范未规定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行。第 1.0.2 条 水工混凝土应根据其所处部位的工作条件,分别满足抗压、抗渗、抗冻、抗裂(抗拉)、抗冲耐磨、抗风化和抗侵蚀等设计要求。第 1.0.3 条 水工混凝土的施工应做到优质、经济、安全。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
4、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第 1.0.4 条 有关混凝土的试验,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进行。第二章 模板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2.1.1 条 应根据混凝土结构物的特点及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工艺等条件,尽可能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模板型式。第 2.1.2 条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位置符合设计规定;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3)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4)模板表面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第 2.1.3 条 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成品
5、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第二节 材 料第 2.2.1 条 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种类、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特点、质量要求及周转次数确定。应优先选用钢、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尽量少用木材。第 2.2.2 条 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规定。第 2.2.3 条 木材种类可按各地区供应情况选用,其质量宜达到、等材的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不应使用。木 材 宜 提 前 备 料 , 干 燥 后 使 用 , 湿 度 宜 为 18 23 。 水 下 施 工 用 的 木 材 , 湿 度 宜 为22345。第三节 设 计第 2.3.1 条 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及施工
6、应密切配合,选用合理的体型、构造及分层分块尺寸,为模板工程的标准化、系列化创造条件。第 2.3.2 条 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设计图纸应标明设计荷载及控制条件,如混凝土的浇筑顺序、速度、施工荷载等。第 2.3.3 条 模板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规定,但各标准中的构造要求,可按模板的具体工作条件适当选用。第 2.3.4 条 模板及支架应按下列荷载计算:1.基本荷载1)模板及支架自重;2)新浇混凝土重量;3)钢筋重量;4)工作人员及浇筑设备、工具等荷载;5)振捣混凝
7、土时产生的荷载;6)新浇混凝土的侧压力。2.特殊荷载7)风荷载;8)除上列七项荷载外的其他荷载。荷载标准值的计算,可参考附录一。第 2.3.5 条 在计算模板及支架的强度和刚度时,应根据模板种类,按表 2.3.5 的荷载组合进行(特殊荷载按可能发生的情况计算) 。表 2.3.5 各种模板结构的基本荷载组合基 本 荷 载 组 合(荷载按第2.3.4条中的次序)项 次 模 板 种 类计算强度用 计算刚度用1 承 重 模 板1) 板、薄壳的底模板及支架2) 梁、其他混凝土结构(厚于0.4m)的底模板及支架1+2+3+41+2+3+51+2+31+2+32 竖 向 模 板 6或5+6 6第 2.3.6
8、 条 承重模板及支架的抗倾稳定性,应按下列要求核算。1.倾复力矩应计算下列三项倾复力矩,并采用其中的最大值。1)风荷载,按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物荷载规范确定;32)实际可能发生的最大水平作用力;3)作用于承重模板边缘 150kgfm 的水平力。2.稳定力矩模板及支架的自重,折减系数为 0.8;如同时安装钢筋时,应包括钢筋的重量。3.抗倾稳定系数抗倾稳定系数应大于 1.4。第 2.3.7 条 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第 2.3.8 条 梁跨大于 4m 时,设计中应规定承重模板的起拱值,一般可为跨长的0.3左右。第 2.3.9 条 多层建筑物
9、的上层结构支承在下层楼板或其结构物上时,必须验算下层结构的实际强度和承载能力。第四节 制 作第 2.4.1 条 模板制作的允许误差,应符合模板设计规定,一般不得超过表 2.4.1 的规定。表 2.4.1 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项 次 偏差名称 允许偏差 (mm)一、木 模1 小型模板:长和宽 32 大型模板(长、宽大于3m):长和宽 53 模板面平整度(未经刨光):相邻两板面高差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154 面板缝隙 2二、钢 模5 模板长和宽 26 模板面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 27 连接配件的孔眼位置 1注:(1)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 ,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模板等特种模板的
10、允许偏差,按模板设计文件规定执行。(2)定型组合钢模板,可按冶金部有关规定执行。第 2.4.2 条 钢模面板及活动部分应涂防锈的保护涂料,其他部分应涂防锈漆。木面板宜烤涂石蜡或其他保护涂料。第五节 安 装第 2.5.1 条 模板安装,必须按设计图纸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4第 2.5.2 条 模板安装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复。第 2.5.3 条 支架必须支承在坚实的地基或老混凝土上,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斜撑应防止滑动。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必须有防水措施;如系冻胀土时,还应保证结构在土壤冻融时的设计标高。第 2.5.4 条 支架的立柱必须在两个互相垂
11、直的方向上,且用撑拉杆固定,以确保稳定。第 2.5.5 条 模板的钢拉条不应弯曲,直径宜大于 8mm,拉条与锚环的连接必须牢固。预埋在下层混凝土中的锚固件(螺栓、钢筋环等),在承受荷载时,必须有足够的锚固强度。第 2.5.6 条 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面板,以及各块模板接缝处,必须平整严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的平整度和混凝土的密实性。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宜“错台” 。第 2.5.7 条 模板的面板宜涂脱模剂,但应避免因污染而影响钢筋及混凝土的质量。第 2.5.8 条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根据结构物的安全、运行条件、经济和美观等要求确定,一般不得超过表 2.5.8 的数值
12、。高速水流区,尾水管和门槽等要求较高的特殊部位,其模板的允许偏差,应由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决定。表 2.5.8 大体积混凝土木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单位:mm混凝土结构的部位项 次 偏 差 项 目外露表面 隐蔽内面12模板平整度:相邻两面板高差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355103 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 L0 154 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 205 承重模板标高 56 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 lO注:一般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安装允许偏差,按国家建委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第 2.5.9 条 混 凝 土 浇 筑 块 成 型 后 的 偏 差 , 不 应 超 过 木 模 板 安 装
13、 允 许 偏 差 的50 100(根据结构物的重要性由施工单位确定) ,特殊部位(溢流面、门槽等)由设计单位另行决定。第 2.5.10 条 钢承重骨架的模板,必须按设计位置可靠地固定在承重骨架上,以防止在运输及浇筑时错位。承重骨架安装前,宜先作试吊及承载试验。第 2.5.11 条 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材料及设备。脚手架、人行道等不宜支承在模板及支架上;必须支承时,模板结构应考虑其荷载。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模板设计荷载控制浇筑顺序、速度及施工荷载。5第 2.5.12 条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置专人负责经常检查、调整模板的形状及位置。对承重模板的支架,应加强检查、维护。模板如有变
14、形走样,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第六节 拆除与维修第 2.6.1 条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1) 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 25kgfcm 2以上,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2)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 ,才能拆除。1)悬臂板、梁跨度2m 70;跨度2m 100。2)其他梁、板、拱跨度2m 50;跨度 28m 70;跨度8m 100。(3) 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第 2.6.2 条 拆模时,应根据锚固情况,分批拆除锚固连接
15、件,防止大片模板坠落。拆模应使用专门工具,以减少混凝土及模板的损伤。第 2.6.3 条 拆下的模板、支架及配件应及时清理、维修,并分类堆存,妥善保管。钢模应设仓库存放。大型模板堆放时,应垫平放稳,并适当加固,以免翘曲变形。第七节 特种模板()一般规定第 2.7.1 条 特种模板包括永久性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及钢模台车等。第 2.7.2 条 特种模板除应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同时应符合前列各节普通模板的有关规定。()永久性模板第 2.7.3 条 永久性模板是在混凝土浇筑后不拆除的模板,如构成永久结构的一部分时,6应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第 2.7.4 条 混凝土重力式竖向模板,可参考下列指标选定:1
16、)面板厚度大于 0.2m;2)单位面积的重量:每块模板自重G面板面积 1.0t/m23)稳定特性值(即混凝土模板的重心到前趾的水平距离):自重产生的稳定力矩-x 每块模板自重 0.4m4)混凝土重力式模板的抗倾及抗滑安全系数均应大于 1.2。第 2.7.5 条 制作、安装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应制订专门的技术措施和工艺操作规程。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控制外形尺寸及埋件位置的措施;2)长构件分段预制后的拼装方法;3)较长、大构件的吊装运输方式、吊点位置,起吊应力及稳定性的验算;4)安装时校正位置的措施(控制表面的平整度,避免与永久结构物的钢筋、埋件干扰) ;5)混凝土的分层分块、浇筑顺序、施工
17、荷载的施加顺序等。第 2.7.6 条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其制作尺寸及平整度应严格控制并应采用钢模预制。混凝土模板运输时,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吊装强度,或不低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的70。第 2.7.7 条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的竖向模板,在安装前应先按施工缝要求处理下层混凝土面;在安装时,应铺砂浆找平垫实,以保证模板稳固及与下层混凝土牢固结合。第 2.7.8 条 永久性混凝土模板与现浇混凝土的结合面,必须在浇筑混凝土以前加工成粗糙面,并清洗、湿润。浇筑时不得沾染松散砂浆等污物。同时应适当加强平仓振捣,以确保模板与混凝土的可靠结合。()滑模与拉模第 2.7.9 条 塔、墩、井筒等建筑,应优先采用滑升模
18、板或拉模。厂房、大坝也可采用这种模板。滑模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参照国家建委现行的液压滑升模板工程设计与施工规定执行。第 2.7.10 条 输水建筑物的溢流面、斜面及隧洞底拱,宜优先采用拉模。第 2.7.11 条 滑模与拉模系统,必须有足够的整体刚度、稳定性及安全度。第 2.7.12 条 滑模与拉模系统的设计应考虑:1)拉升方案与混凝土运输入仓、浇筑方式的配合;2)模板、牵引设备、操作平台、风水电及讯号系统的布置;73)组装、移动、拆除及安全的措施;4)各工种、工序的操作制度。第 2.7.13 条 拉模设计应考虑:1)拉模应在施工荷载的各种组合作用下,保持稳定及平衡,混凝土表面较陡时,应有配重。施工
19、荷载可参考附录一;2)模板沿滑动方向的长度,必须与平均拉升速度及混凝土脱模时间相适应。第 2.7.14 条 拉模宜设置能调节模板与轨道相对位置的微动机构,用以调整模板的位置,及在停电、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能使面板脱开混凝土面。隧洞拉模可有锥度(每一单面的倾斜度可为其长度的 0.2O.5) 。面板应采用钢材或木板包铁皮。第 2.7.15 条 采用拉模浇筑混凝土时,应注意下列各点:1)在正常施工以前,应先对拉模系统进行空滑试验;2)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及凝结速度应与拉行速度、气温及浇筑工艺等条件相适应;3)浇筑混凝土时,应薄层均匀上升,并适当控制在模板附近的振捣时间、深度及距离,拉动模板时不得振捣
20、混凝土;4)模板平均拉行速度(以每小时计) ,应与各层混凝土达到预定脱模强度的时间相适应(常温拉动时间间隔宜为 1.02.Oh) ,模板拉行速度不宜过大,以免拉裂混凝土表面(每次拉行距离宜小于铺层厚度) ;5)脱模的混凝土表面,应及时修整养护,对于高速水流区或有抗冲要求的部位,应制订严格的抹面工艺标准。第 2.7.16 条 拉模工艺系连续施工,宜多仓(段)连续作业。各分段间的止水、隔层等设施必须固定。沥青板应低于混凝土表面 58cm,并间隔留孔口,使分缝两侧混凝土均衡上升。第 2.7.17 条 拉模的牵引动力可采用慢速卷扬机、手动葫芦、液压千斤顶等。第 2.7.18 条 拉(滑)模边缘和老混凝
21、土接触时,应采取构造及工艺措施,以防卡模或漏浆。第 2.7.19 条 拉(滑)模是连续、多工种交叉流水作业,必须建立经过技术培训的专业班组,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钢模台车第 2.7.20 条 钢模台车是平行移动式模板的一种,适用于地下厂房、隧洞等建筑物的顶拱混凝土衬砌。第 2.7.21 条 钢模荷载应考虑围岩超挖所增加的混凝土重量。对封拱混凝土的工艺应有明确要求,并严格控制封拱时混凝土泵压送的混凝土对模板的动力作用。第 2.7.22 条 钢模及台车的内部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使混凝土泵等设备以及各节钢模在拆除收拢后能顺利通过。第 2.7.23 条 钢模台车的运转,应组织专业班组按操作规程执行。
22、8第 2.7.24 条 钢模宜与相邻仓、段老混凝土面平顺连接,同时兼顾建筑物的体型。浇筑混凝土时,两侧应均衡上升。第 2.7.25 条 当围岩稳定、坚硬时,顶拱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 4050后拆模。在有计算及试验论证的情况下,拆模时间可适当提前。9第三章 钢筋工程第一节 材 料第 3.1.1 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l49979 的要求。注:热轧钢筋的主要性能见附录二。第 3.1.2 条 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避免
23、锈蚀和污染。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第 3.1.3 条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注:使用进口钢筋时,应执行国家建委有关规定。第 3.1.4 条 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1)钢筋应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重量不大于60t。(2)根据原附钢筋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如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及锈蚀程度等),并测量本批钢筋的代表直径。(3)在每批钢筋中,选
24、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按金属拉力试验法(GB22876)和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GB23263)规定进行试验。如有一个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附录二中附表 21 所规定的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注:(1) 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数量不得少于 6 组。(2) 直径在 12mm 及以下的热轧 I 级钢筋,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时,可以不再进行试验。(3) 在拉力试验项目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作为拉力试验项目不合格。(
25、4) 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5) 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 50cm,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第 3.1.5 条 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面积作相应的改变。(2)某种直径的钢筋,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10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截面面积的 98,或大于设计规定的截面面积的 103。(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用高一级钢筋
26、代替低一级的钢筋时,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部分构件应校核裂缝和变形。(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时,部分构件应校核握裹力。第 3.1.6 条 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应采用冷拉钢筋。第二节 加 工第 3.2.1 条 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 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直后,才允许使用。(3)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不得使钢筋截面面积减少 5以上。(4)如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
27、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 1。注:(1)钢筋伸长值的测量起点,以卷扬机或千斤顶拉紧钢筋(约为冷拉控制应力的 1%)为准。(2)对于 I 级钢筋,为了能在冷拉调直的同时去锈皮,冷拉率可加大,但不得大于 2%。第 3.2.2 条 钢筋的弯制和末端的弯钩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未作规定时,所有的受拉光面圆钢筋的末端应作 180的半圆弯钩,弯钩的内径不得小于 2.5d。当手工弯钩时,可带有适当的平直部分(见图 3.2.21)。当级钢筋按设计要求弯转 90时,其最小弯转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直径小于 16mm 时,最小弯转直径为 5 倍钢筋直径;2)钢筋直径大于 16 毫米时,最小弯转直径为 7 倍钢
28、筋直径(见图 3.2.22)。图 3.2.21 I 级光面圆钢筋的弯钩示意图 图 3.2.2-2 级钢筋弯转 90示意图当温度低于-20时,严禁对低合金钢筋进行冷弯加工,以避免在钢筋起弯点发生强化,造成钢筋脆断。第 3.2.3 条 弯起钢筋弯折处的圆弧内半径应11大于 12.5 倍钢筋直径(见图 3.2.3)。第 3.2.4 条 用圆钢筋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有弯钩,弯钩的长度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表 3.2.4 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 单位:mm受力钢筋直径(mm)箍筋直径(mm)25 284051012759090105第 3.2.5 条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 3.
29、2.5 规定的数值。表 3.2.5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项 次 偏 差 名 称 允许偏差值 (mm或度)1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102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5厂房构件 203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大体积混凝土304 钢筋转角的偏差 3第三节 接 头第 3.3.1 条 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采用闪光对头焊接。当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 。钢筋的交叉连接,宜采用接触点焊,不宜采用手工电弧焊。现场竖向或斜向(倾斜度在 10.5 的范围内)钢筋的焊接,宜采用接触电渣焊。现场焊接钢筋直径在 28mm 以下时,宜用手工电弧焊(搭接) ;直径在 28mm 以上
30、时,宜用熔槽焊或帮条焊接。直径在 25mm 以下的钢筋接头,可采用绑扎接头。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震动荷载的构件中,钢筋接头不得采用绑扎接头。第 3.3.2 条 焊接钢筋的接头,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第 3.3.3 条 在负温下焊接钢筋时,应有防风、防雪措施。手工电弧焊应选用优质焊条,接头焊毕后应避免立即接触冰、雪。在-15以下施焊时,必须采取专门措施。雨天进行露天焊接,必须有可靠的防雨和安全措施。第 3.3.4 条 焊接钢筋的工人必须有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件。第 3.3.5 条 采用不同直径的钢筋进行闪光对焊时,直径相差以一级为宜,且不得大于4mm。采用闪光对焊时,
31、钢筋端头如有弯曲,应予矫直或切除。第 3.3.6 条 为保证闪光对焊的接头质量,在每班施焊前或变更钢筋的类别、直径时,均应按实际焊接条件试焊二个冷弯及二个拉力试件。根据对试件接头外观质量检验,以及冷12弯和拉力试验验证焊接参数。在试焊质量合格和焊接参数选定后,方可成批焊接。第 3.3.7 条 全部闪光对焊的接头,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表面没有裂纹和明显的烧伤;2)接头如有弯折,其角度不得大于 4 度;3)接头轴线如有偏心,其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 0.1 倍,并不得大于 2mm。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接头,应剔出重焊。第 3.3.8 条 闪光对焊接头的拉力试验成果均大于该级钢筋的
32、抗拉强度,且断裂在焊缝及热影响区以外,才算合格。冷弯试验按表 3.3.8 的规定进行。冷弯试验时,焊接点应位于弯曲的中点。试件经冷弯后,其接头处(包括热影响区)外侧不出现横向裂纹,才算合格。表 3.3.8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的冷弯指标钢筋级别 冷弯心棒直径 弯曲角度I级钢筋级钢筋I级钢筋IV级钢筋5号钢筋2d4d5d7d4d9090909090注:(1)钢筋直径大于 25mm 时,弯心直径应增加一个钢筋直径 d。(2)冷弯试验,允许将接头弯曲内侧墩粗部分(毛刺)适当修平,以利向内弯曲。第 3.3.9 条 一般不从闪光对焊后的钢筋接头成品中抽样作抗拉试验和冷弯试验。当对焊接质量有怀疑时,或在焊接过
33、程中发现异常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样,进行冷弯及拉力试验。第 3.3.10 条 对于直径为 10mm 或10mm 以上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帮条电弧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搭接焊、帮条焊的接头应做成双面焊缝。对于 I 级钢筋的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4 倍,对于、级钢筋和 5 号钢筋,其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5 倍。只有当不能作双面焊时,才允许采用单面焊,其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度应增加 1 倍(见图3.3.10 一 1)。(2)帮条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主筋为 I 级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 1.2 倍;当主筋为、级钢筋和135 号钢筋
34、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 1.5 倍。为了便于施焊和使帮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帮条宜采用与主筋同钢号、同直径的钢筋制成。如帮条与主筋级别不同时,应按设计强度进行换算。(3)搭接焊接头的两根搭接钢筋的轴线,应位于同一直线上。注:在大体积混凝土结构中,直径不大于 25mm 的钢筋搭接时,钢筋轴线可错开 1 倍钢筋直径。(4)对于搭接和帮条焊接,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 0.25 倍,并不小于 4mm;焊缝的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 0.7 倍,并不小于 lOmm(见图 3.3.102)。当钢筋和钢板焊接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 0.35 倍,并不小于 6mm;焊缝宽度应为被
35、焊接钢筋直径的 0.5 倍,且不小于 8mm(见图 3.3.103)。图 3.3.102 搭接焊和帮条焊 图 3.3.103 钢筋与钢板焊接第 3.3.11 条 采用熔槽焊焊接的钢筋接头,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图 3.3.11 熔槽焊(单位:mm)(1)钢筋焊接的接头处应留的间隙(见图 3.3.11),其数值按表 3.3.111 的规定。14(2)焊缝高出钢筋部分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 0.1 倍。(3)在焊缝表面,不应有缺陷及削弱的现象,其偏差应在表 3.3.112 规定范围内。表 3.3.111 熔槽焊接头处间隙焊件端部间隙a(mm)焊接钢筋的直径d(mm) 最小的和适宜的 最大的焊条直径(mm)25323640、4550、556070910111213141215182l25284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