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机械部件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延长保修服务的制造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机动车交易官方管理机构指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均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已签发质量保修证书的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行驶时,在质量保修证书期限内发生保险单中列明的、质量保修证书中所
2、定义的机械故障和/或电气故障事故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根据质量保修证书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维修的,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由战争、内战、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恐怖事件、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核能风险、火灾、偷盗、台风、洪水、闪电、暴风雪、龙卷风、暴风雨、海啸、地面下沉下陷、悬崖崩塌、雪崩、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沙尘暴所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二)车辆在行驶中或停车时,任何由碰撞、翻倒、坠落、外部物件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成本或费用;(三)由行政机关或
3、司法机关要求检测或替换零部件的成本和费用;(四)音爆由飞机或其他空中设备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驶引起的压力波直接造成的损失、毁坏或损坏;(五)电子日期识别无论是否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本保险单均不承担由于 2000 年或其他日期变更、变化或修改所致的任何预防、补救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费用,包括闰年计算、修改计算机系统、硬件、程序或软件、芯片、集成电路和计算机设备或非计算机设备的类似装置所涉及的日期更改为 2000 年,或者任何其他的日期的更改。无论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其他共同原因和事件,上述责任免除条款仍然有效,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预防性维护预
4、防性维护的费用,或改装、加装、改良或者彻底检修所引起的成本;(二)制造商召回预防性召回的费用,或制造商对于任何车辆或零部件的召回成本,以及改装、增加设施、改进或者彻底检修的成本;(三)间接损失正常使用所致损耗,或者任何的间接损失或非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的损失;(四)在原厂保修期内发生的故障在原厂保修期内发生的任何故障导致的损失或费用;(五)罚款任何罚金和罚款,或任何与保证性能或功效相关的罚金、违约金和罚款;(六)其他保险或保修凡能够在其他保险、保修合同项下或车辆制造商处可获得的赔偿;(七)不在保险单中的车辆制造商除了可保车辆品牌明细表中列明的车辆品牌,其他品牌均不
5、被包含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责任范围中;(八)保修期外报修的故障当任何索赔报修时间已经超出质量保修证书附带的保修证书中所标明的日期,则索赔不予考虑;(九)事前已存在的情况 在质量保修证书生效前发生的任何明显故障或可以预见到的故障、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十)报修时用户需支付的费用如果维修之后,机动车的状况较发生机械故障和/或电力故障之前有所改善,用户需支付额外的维修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如果维修包括更新或更换部件,超出了保修部件的范围,保险人不予赔偿。第六条 用于以下用途或区域的车辆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用于竞赛、赛车、引导、越野(除非是越野车)的车辆;提供短期自驾合同的
6、车辆;出租车或驾校教练车;快递或者邮递车;任何形式的营运性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性客运车辆及营运性货运车辆);(二)用于公共服务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警察、消防队、救护、救援队、军事目的);(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的车辆。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八条 每辆机动车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每辆机动车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均不能超过车辆交易时的发票价格;交易时的发票价格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
7、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一条 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应根据本保险单约定的费率确定。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要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法定费用投保人应该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表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有责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部门支付有关法定费用。投保人、被保险 人义务第十三条 告知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完整、如实的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相关事项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8、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四条 风险增加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任何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提前 30 天通知投保人,告知其提高保险费的计划,
9、经投保人同意,可增加保险费。这种保险费率的变动只适用于通知届满 30 天后以批单的方式修改。并且该通知应以快递的形式寄达投保人在保险单上写明的地址。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相关文件及记录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建立并维护好所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材料记录。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有权查验与本保险相关的投保人的记录,并有权复制或摘录这些记录。第十六条 质量保修证书投保人必须就其在保险期间内签发了质量保修证书的所有车辆向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提供的质量保修证书样本需经过
10、保险人书面认可。质量保修证书的任何变更或可保车辆品牌明细表的任何变更,必须首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对于没有获得质量保修证书或质量保修证书变更事项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月保险费和索赔备忘录(一)提交备忘录在每月结束后八个工作日内,保险人按指定样式向投保人发送上月应收保费备忘录。在每月结束后八个工作日内,保险人按指定样式向指定维修商发送上月应付赔款备忘录。 (二)投保人的备忘录结算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每月保费备忘录的结算应该在每月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投保人应付款至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所有在投保人和保险人间的往来款项都以人民币结算。(三)保险人的备忘录结算指定维修商与保
11、险人的每月应付赔款备忘录的结算应该在每月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付款至指定维修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所有在指定维修商或经保险人授权先行垫付维修费的客户和保险人间的往来款项都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八条 通知和索赔被保险人收到客户的索赔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指定维修商无权处理任何质量保修证书项下的索赔。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被保险人对客户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
12、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代位追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
13、条 有效索赔有效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及车辆已被涵盖在:1、本保险合同;2、经保险人认可的质量保修证书之中。如车辆在购买时仍在原厂保修期内,则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从原厂保修期结束后开始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赔授权所有的赔偿直接由客户交由保险人指定维修网络来处理。当客户抵达指定维修商时,维修商应首先确认质量保修证书的有效性方能维修,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赔偿项目对于可以修理的车辆零部件,保险人负责赔偿按照该保险车辆原有技术标准、使用性能进行修理所产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修理费用:(一)零部件费用;(二)修理人工费。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辆机动车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
14、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辆机动车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四条 零部件费用及修理人工费支付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替换车辆零部件的零部件费用和修理人工费,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指定维修商或客户(仅指维修前已经保险人同意且客户已垫付修理费用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增值税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人有责任承担由索赔引起的维修增值税。第二十六条 银行费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承担各自银行转账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通融赔付保险人不做任何通融赔付。第二十八条 拒赔保险人的拒赔通知以快递的形式寄达投保人在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地址。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
15、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第三十一条 合同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一)投保人或保险人可以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解除本保险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以快递的方式寄至最后所知的对方地址。但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已签发的质量保修证书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该证书的有效期终止。(二)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第十四条,如果任何调整保险费率的提议不被投保人接受,则本保险合同自费率
16、调整通知届满起解除。第三十二条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除非保险人有明确的书面相反意见,本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1、自愿或非自愿地成为财务重组或清算诉讼的对象;2、成为破产诉讼的对象;3、未履行保险条款所要求的应尽义务,且在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30 天内未采取改进措施的;4、任何开展业务的相关执照被司法或监管机构要求或命令暂停、吊销或者被限制经营的;5、合伙组织因协议或依法解散的;6、通过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以其他方式承认破产的。第三十三条 解除和终止的生效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人申报更多的机动车质量保修,除非车辆:(一)在解除或即时终止之日之前已经注册
17、购买了质量保修证书; (二)出售时已包含了质量保修证书。第三十四条 广告依据本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信件抬头、目录、广告材料或其他类似地点和场合涉及到保险人。所有由被保险人提供的客户及车辆信息是保密的,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第三十五条 地域限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的任何车辆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使用。第三十六条 定义(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开展二手车交易活动的机构。这些二手车交易市场是质量保修证书的责任人。(二)客户指在被保险人处购买机动车的客户。(三)车辆符合本保险合
18、同约定可保车辆品牌明细表及费率表的车型并向保险人申报的机动车。这些车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生产或进口的车辆,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四)机械故障和/或电气故障指因保修部件故障并导致车辆突发意外及不可预见的功能损坏,并需立刻维修或更换部件才能恢复车辆正常运行。这种故障不包括因正常磨损产生的故障。(五)保险人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六)原厂保修由车辆制造商提供的、以新车销售合同为基础的、包含机械部件故障的原始车辆保修服务。(七)原厂保修期在新车销售合同基础上,机动车制造商提供给客户的保修期限。(八)质量保修证书指在原厂保修期到期后,由被保险人与客户签订的用来提供延长保修保障的合同,包括质量保修证书确认表及质量保修证书协议。(九)质量保修证书期限指由被保险人与客户在质量保修证书中约定的机动车保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