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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saw518 文档编号:9284212 上传时间:2019-07-3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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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某诉李某、宜都某建筑工程公司损害赔偿案2010 年 12 月 5 日汤某经人介绍到“包工头”李某承包的某工程项目上做木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为 130 元/天,按日结算。12 月 25 日下午 5:30分左右,汤某在工地模板加固时,因拉杆断裂导致汤某摔伤,当时即被送往长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股骨骨折,急性重型颅脑受伤。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1 年 7 月,汤某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接受委托后,律师调查了解到李某系个人包工头,该工程项目由宜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公司承接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施工和劳务资质的李某,汤某正是在李某手下做事受伤。受伤后

2、,李某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是就其他损失,李某只同意赔偿 3 万元,汤某认为赔偿过低,遂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汤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也可以直接按照雇工人身损害要求赔偿,通过比较计算,同时考虑到诉讼效率,遂选择直接按照雇工人身损害起诉包工头和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连带赔偿汤某损失,2011 年 10 月 31 日,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汤某 70875.50 元。附:民事起诉书原告:汤*,男,汉族,1968 年*月*日生,住湖北省*。被告一:李*,男,汉族,*。被告二: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

3、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 104689.00 元。2、由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经人介绍到“包工头”李*承包的*工程项目上做木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为 130 元/天,按日结算。12 月 26 日下午5:30 分左右,原告在工地大门圆柱模板加固时,因拉杆断裂导致原告被钢管模打伤,当时即被送往长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股骨骨折,急性重型颅脑受伤。原告住院治疗 129 天,现已出院休养,仍需定期复查,至今未完全治愈。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期治

4、疗费评定为七千元,误工时间评定为出院后休息 180 天,二次手术住院时间为 20 天。在此期间,被告方仅仅支付了医药费,未支付原告其他任何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李*作为劳务承包人,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应当为原告在工作期间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项目为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在明知者分包业务的个人李*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然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被告李*,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求!此致宜都市人民法院具状人:2011 年 7 月*日宜宾学院蒋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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