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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9282139 上传时间:2019-07-3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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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规约(以下简称“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聘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并签订了前

2、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买受人购房时应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用地面积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本物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

3、、池、井、公共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地下停车场未出售部分;2、商品房未售出部分;3、综合楼物业用房以外部分;4、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部分。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九条 业主应按房屋

4、设计的用途和功能使用物业。不得超范围使用或改变房屋用途和功能;若确需改变,除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需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变性质。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必须提前七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将装饰装修方案上报物业公司审核批准,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

5、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供水、供电、供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如需改动必须经物业公司批准后,联系相关单位进行更改,私自改动的由业主承担一切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空调位置安装空调,设计未预留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冷凝水及室外机化霜水的处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

6、形状和规格) 、设计用途、使用功能和布局等;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 、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4、在楼面上凿槽深度超过 3 厘米,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或超标准荷载砌墙;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6、在房屋顶擅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7、擅自将室外空调机安装在非规定的位置;8、擅自封闭天台、阳台和露台,安装阳台窗和阳台防盗栅、栏等;9、擅自在室外更改或加建防盗网、遮阳蓬、天线、晾衣架等伸展出室外之建筑物;10、不按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安装空调室外机。11、不按物业公司规定的统一规格、材质、颜色制作店招;12、在阳台、花台和公共部位置放、悬挂可能坠落的

7、花盆、吊篮等危险物品。13、高空倒水、抛物;14、违反建设部第 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封闭阳台、在外墙设置晾衣架、加装防盗门、窗、栅、网等;违规私自搭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如砖混房屋、阳光棚、花架、凉亭等;15、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16、在公共场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堆放物品;17、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丢弃垃圾、杂物;18、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19、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有害气体,发出超标噪声;20、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在门窗、阳台上设置、

8、粘贴任何形式的广告、标语等。21、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22、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超速行驶,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不在指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23、使用电梯运载超长、超重的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24、违反规定在小区内搭设灵堂、播放哀乐和其他有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2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同时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及其他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

9、人正常的生活、休息,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同时应遵守政府及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规定。1、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2、不得在小区内从事专业饲养、经营宠物的活动。3、饲养犬只须持政府相关部门的饲养批文(或相关证书) 。4、饲养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专有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

10、地的,应当征得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业主的同意,做好施工现场打围、提示等安全防护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规劝、公示、举报等必要

11、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组织、经营本物业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共资源。4、房屋交付时,收取一年物业服务费;向装饰装修单位(或业主自行)收取因房屋装修产生的保证金,以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及有效规范装饰装修单位的施工行为。5、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物业管理费等公用事业设施使用费及追讨欠款。6、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清除或拆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的货物及杂物,并向违规行为人收取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以公告方式送达或张贴有关规章制度、通知、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和物

12、业使用人。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欠费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终止相关服务的提供。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

13、诉讼。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享有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一条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使用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第三十三条 本临时规约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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