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执(投标确认函):我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 10 时接到贵公司邀请,决定在 2012 年 2月 24 日 9 时前准备好标书及相关资料,携带投标保证金参加本次招标会议。单位名称: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 电话:手机:电子信箱: 传真: 授权人 被授权人 技术人员 商务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盖章)反商业贿赂及保密承诺函致:招标人 (以下简称 )。鉴于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就 (以下 简称“ 合作”)的过程中,招标人或投标人(“ 提供方 ”)可能向对方(“接收方”)披露一定的提供方的机密信息、技术资 料和其他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就上述信息披露事项,本协议双方约定如下:第一
2、条:承诺方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招标人相关廉洁制度,决不为达到交易目的而向招标人人员提供、给付不正当利益或达成不正当的利益分成,决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诱使招标人人员接受或共同编造虚假议价资料,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达成,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及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承诺方同意抵制并向招标人举报、揭露索贿和收贿人员的行径。第二条:接收方应对提供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提供方明确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保密信息。第三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应当包括双方所有来往信函、备忘录、摘要、研究 报告、模型、信息摘要和记录,同时还应该包括所有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的复
3、制品,而无论载体为书面、电子版本 、磁盘或音像资料抑或其他任何形式。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财务数据、人事数据、薪酬数据。(2) 生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规模, 设备、原料等的来源渠道、价格,生产方式,原料的质量、数量,产品的生产成本、 产品的定价等。(3) 销售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的渠道,客 户数据, 产品销售价格、地点、数量、方式。(4)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方针,投 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数据,市场宣传方式、融资方案。(5)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 图纸、工艺 、技术数据、科研成果、 专利数据、计算机程序。(6) 合作秘密
4、,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双方合作的内容、进程和任何待决或已决的意向、历史纪录等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7) 其它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公共渠道无法获得的以纸张、实物、磁(光)盘、磁带、 仪器及以其它任何形式为载体的以及口头交流所涉及的信息。第四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不包括接收方在未对提供方或其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已事先自提供方或其代理人处获得的信息;也不包括接收方自提供方以外的未与提供方或其代理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对提供方或其代理人不负有保密义务之第三人处得到的信息。第五条:在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除了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接收方不得为了任何目的披露或使用
5、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第六条:在没有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及双方于本协议下的合作做出任何公开声明或以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沟通。但在下述情况下和下述范围内,本条中的规定不得妨碍任一方披露其从另一方处获得的保密信息:1) 将该保密信息披露给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审计人员;2) 将该保密信息披露给该方的现有或潜在股东、合伙人、股权投资者、 贷款人或融资方,或任何前述各方的专业顾问;3) 将该保密信息披露给需要知晓该保密信息的该方的雇员,但仅限于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范围内。但是,如果任一方根据前段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应当与被披露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其承担与本协议下接收方相同的义务
6、;且该协议内容应当获得提供方书面同意并于签署后向提供方提供协议副本,否则即视为接收方违约。第七条:如果一方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守约一方有权就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享有以下所有适当的求偿权:即因违反信义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合同、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规定而可能由任何有权管辖的机构赋予的民事救济。守约方损害无法计算的,违约方应就每次违约支付 100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第八条:任何一方于任何时间可自行判断终止向另一方进一步提供保密信息。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时,所有保密之信息必须立即(接到终止要求 14 天之内)返还提供方,所有经保留的保密信息必须被销毁,并 书面通知另一方。此终止行为不得影响双方在
7、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第九条:如果法律要求或有权机构强制命令或要求接收方披露资料或信息或其任何部分或复印、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资料或信息,则上述规定不限制接收方照此办理。但如果可行,接收方应向提供方提供被要求披露内容的完整描述,且 应当对所需透漏信息寻求最大程度的保密,且若可能,应为另一方提供其与有关机构就披露范围进行协商的机会。第十条: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解释。若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无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必须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本协议项下义务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或被宣告无效或被解除或终止之后的 10 年中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年内,本协议各方除需遵守保密义务外,尚不得与本协议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无论为个人或经济实体)就本协议所指合作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沟通、谈判、达成共 识或协议 或表达进行本协议所指合作的意向,但此限制不包括本协议一方与其法律或经济顾问或审计人员就合作进行讨论的行为。本条义务与本协议下其他义务共同构成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下的完整义务。投诉电话:025-86969262投 标 人:(盖章)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2012 年 0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