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折扣单位受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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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二)教材折扣单位受贿姜晓梦 20090712310016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对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我认为控辩双方对于事实的认定基本一致,双方的争辩焦点主要是关于 724546.33 元教材回扣(折扣)款的性质认定问题,即该款项是否属于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以及暗中提及的“小金库”的性质是否属于帐外暗中。最终法院判决该款项性质属于收受回扣的行为,因而判定被告谢协驹构成单位受贿罪。我认为法院认定的结果是不正确的,
2、原因如下:被告单位收取教材折扣款具有合法性依据即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发行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表明各院校教材可以从订购的教材图书中提取 9%-12%作为业务费由教务部门单独设立账户进行使用管理。被告单位完全是按照该通知进行提取和使用业务费。尽管2006 年 6 月 30 日教育部废止了该 通知 ,但被告单位收取折扣款的行为发生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认定之前教务部门单独设立账户违反该规定。对于法院判决所采用的财监字(1995 ) 29 号文件以证实小金库是违法的,我认为29 号文件与通知 应该构成法规间的冲突,而 通知较29 号文件应属于特别法。依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