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 41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 41/T XXXXXXXXX规模化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河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41/T XXXXXXXXX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畜牧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焦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志明、闫若潜、班付国、赵胜杰、房大学、程俊贞、闫志玲。本标准参加起草
2、人:曹伟伟、方先珍、陈少渠、程果、马震原、王东方、钱勇、董海岚、刘梅芬、盛敏、李蛟。DB41/T XXXXXXXXX1规模化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规模化猪养殖场生物安全的养殖场建设、投入品管理、饲养管理、制度建设、卫生消毒、防疫管理、产品管理、无害化处理。本规范适用于规模化猪养殖场生物安全的建设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GB/
3、T 17824.2 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 65 猪饲养标准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农业部令第67号(2006年) 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农牧发20071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3 养殖场建设3.1 场址选择3.1.1 地势地势高燥,通风良好,阳光充足,排水便利。在丘陵山地建场应选择阳坡。3.1.2 水源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3.1.3 气象要综合
4、考虑当地的气象因素,温度、湿度应适宜动物生长、主风向、风力应不影响周围环境。3.1.4 电力DB41/T XXXXXXXXX2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电力因素,现代化养猪场饲养生产与电力供给密切相关,应保障电力能源的日常供给,符合GB 50052的要求。3.1.5 交通及周边环境3.1.5.1 距离社会动物诊疗场所 200 m 以上;距离河流、中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污水处理厂、动物及其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动物饲养场不少于 500 m;距离种畜禽场 1000 m 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地、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m 以上。距离居民区、医院、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
5、、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m 以上。3.1.5.2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应符合水源保护的要求。3.2 场区布局3.2.1 功能区布局养殖场内应按照常年主导风向由上到下依次分设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及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域独立分开并设立隔离设施;各功能区联系方便的同时,应严格分开,界限分明;生产区距离其他功能区50 m以上,符合生产管理和防疫原则;生产区与各区之间应修筑物理隔离。3.2.2 生活管理区包括行政管理区、后勤服务区、员工宿舍区等区域。3.2.3 辅助生产区包括饲料加工车间、物资库房、原料仓库、兽药储存室、动物疫情监测岗哨等。兽药储存室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满足
6、日常免疫需要。动物疫情监测岗哨实施本企业免疫效果监测,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采样,负责本企业的动物疫情接报。动物疫情监测岗哨安装传递窗口与生产区相通,生产区人员不能入内,生产区的样品应通过此窗口进入岗哨内部。3.2.4 生产区按种猪区分娩保育区育肥区的顺序,从上风向往下风向分布;生产区入口处设立:外更衣间淋浴间内更衣间,物品消毒间。种猪区、育肥区分设装猪台。3.2.5 隔离观察区包括病猪隔离舍、诊疗室等,位于生产区的下风向,与猪舍距离50 m以上, 并与生产区物理隔断。诊疗室配备常用临床诊疗器械及消毒等设备,满足诊疗、采样等工作需要。3.2.6 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粪污无害化处
7、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位于生产区外下风向,采用硬化地面,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设施。粪污无害化处理区有固定的粪污暂存、堆放设施,及时转运,并配备处理粪污的环保设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配备化尸池、生物发酵分解设施或其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3.3 栏舍设置3.3.1 同一生产阶段猪舍间距应在 10 m 以上,不同生产阶段猪舍间距应在 20 m 以上。分娩舍、保育舍采用漏缝地面,其它猪舍采用漏缝或半漏缝地面。DB41/T XXXXXXXXX33.3.2 对外销售种猪的猪场设置预售观察舍或设施。3.3.3 每栋猪舍配备通风、换气、温控和自动饮水等设施设备,且运转良好。保育舍配备自动饮水加药系统
8、。3.4 消毒设施设备3.4.1 车辆消毒池场区入口和生产区入口设置车辆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度4 m(大车车轮一周半),深度0.3 m(橡胶车轮的高度),根据所用消毒剂有效期和消毒液污染程度更换消毒液。3.4.2 喷雾消毒通道场区入口分设人员和车辆喷雾消毒通道,地板铺设消毒垫,消毒时间不低于3分钟。3.4.3 物品消毒间设置在生产区门口,采用紫外线、臭氧、熏蒸、擦拭等方法对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进行消毒。3.4.4 淋浴更衣室生产区门口设置外更衣间-淋浴室-内更衣间,内更衣间配备仅供场内使用的清洁工作服、鞋和帽子等。3.4.5 消毒车猪舍应配备消毒车,各区消毒车专用,猪舍和场区环境消毒车
9、不得混用。3.4.6 高压水枪场区门口和生产区配备高压水枪,对进入场区的车辆和空置猪舍进行清洗消毒。3.4.7 消毒池(盆、垫)场区入口配备洗手消毒池(盆、垫),每栋猪舍门口配备脚踏消毒池(盆、垫)。3.5 场区道路3.5.1 净道用于健康猪群和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污道用于粪污等废弃物转运。3.5.2 场区道路进行硬化,道路两侧应设立缓冲带。3.5.3 场区净道和污道完全分开,无交叉。3.6 场区排水3.6.1 场区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放。3.6.2 净道两侧及生活区通过设立加盖板的排水明沟进行雨水排放。3.6.3 污道两侧通过设立地下暗管排放生产污水,并与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相通。4 投入品管理4
10、.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4.1.1 使用及记录准则DB41/T XXXXXXXXX44.1.1.1 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必须符合 NY 5030、NY 5032 的有关规定。对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4.1.1.2 禁止采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4.1.1.3 做好采购记录,主要包括名称、产地、批号、数量、保质期、许可证编号、质量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4.1
11、.1.4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循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避免误用和交叉污染。4.1.2 饲料配制4.1.2.1 根据猪只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对于营养的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4.1.2.2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核查饲料配方,标明日期并签字, 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4.1.2.3 每批饲料生产配方的原件以及配料清单均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4.1.3 饲料贮存饲料库房具有防止饲料受到害虫、物理、化学、微生物或者其他物质破坏的措施,并进行微生物检测。4.2 兽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及NY 5030的相关规定采购、保存、使用兽药。4.2.1 采购采购通过GMP认证
12、或GSP认证的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4.2.2 保存兽药购入后对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并核实兽药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登记进行保存。兽药保存于专用的兽药储存室,由专人管理,并做好兽药入库和发放记录。4.2.3 使用4.2.3.1 兽药使用应由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4.2.3.2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在猪出栏前至少一个休药期内停止使用。4.2.3.3 严格按照用药剂量,按疗程使用。对于抗生素的使用,要根据药敏试验合理用药。4.3 疫苗 4.3.1 总则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
13、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的相关规定采购、保存、使用疫苗。4.3.2 采购采购通过GMP认证或GSP认证的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4.3.3 运输DB41/T XXXXXXXXX5疫苗属于生物制剂产品,运输中应保障不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4.3.4 保存疫苗购入后对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疫苗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并核实疫苗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登记,依据不同疫苗保存要求温度进行保存。4.3.5 使用4.3.5.1 疫苗使用应根据国家强制免疫要求及本场科学免疫程序计划免疫接种。4.3.6 当出现紧急疫情,需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应按照当地兽医部门指导要求使用。4.3.6.1 严格
14、按照免疫剂量,接种方式,免疫对象使用。4.4 饮水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且水源充足。定期对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微生物检测。4.5 消毒剂消毒剂采购和使用应符合GB 26366、GB 26367、GB 26368、GB 26369、GB 26370、GB 26371、GB 26372、GB 26373和GB 27947的要求。5 饲养管理5.1 种源管理5.1.1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引种制度,引种管理制度应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国内引种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外购精液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国外引进种猪、精液应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审批意见及出入境检验
15、检疫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引进种猪具有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种猪系谱证。5.1.2 引进的种猪、精液及本场精液具有疫病检测报告,且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等疫病病原或感染抗体结果均为阴性。本场销售种猪或精液应有以上疫病抽检记录。引种、外购精液引入记录以及种猪或精液销售记录应保存 3 年以上。5.2 生猪饲养管理5.2.1 猪舍环境5.2.1.1 饲养密度应保证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各类猪群每头所需猪栏面积符合 GB/T 17824.1 的相关要求。5.2.1.2 每天打扫猪舍,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以及地面清洁。每天检查饮水设备,观察并记录猪群健康状态。5.2.1.3 根据
16、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参照 GB/T 17824.4 调控猪舍内的温度、相对湿度、气流(风速)、光照等。5.2.1.4 猪舍地面、墙壁和顶棚应耐酸、碱,便于清洗、消毒。5.2.2 饲养模式DB41/T XXXXXXXXX6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实行分区饲养和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全进全出参照GB/T 17824.2执行。5.2.3 日常管理换料时要有1周过渡适应期。饲养标准与营养水平参照NY/T 65的要求实行。5.3 患病猪管理5.3.1 患病猪应在病猪隔离舍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专人管理,及时作流行病学诊断。5.3.2 病、死猪不得出售。5.3.3 需要扑杀时,采取不放血致死的方法处死病猪。
17、5.4 可追溯体系5.4.1 动物标识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加施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一畜一标,做好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5.4.2 养殖档案5.4.2.1 养殖场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及其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5.4.2.2 养殖档案包括人员登记记录、生产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猪群治疗用药记录、病死猪死因记录、药物添加剂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等,且保存 3 年以上。6 制度建设6.1 人员管理6.1.1 外来人员制定外来人员进入场区的管理制度和隔离、消毒、洗浴、更衣程序。严控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进入时,
18、按照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的隔离、消毒、洗浴、更衣程序执行。6.1.2 内部人员6.1.2.1 人员管理及培训6.1.2.1.1 制定内部人员进入生产区的规章制度和消毒、洗浴、更衣程序并严格执行。6.1.2.1.2 驻场人员不得接触养殖场外的其他猪,禁止将外购具有共患病的肉类及其产品带入场区内部和食用。6.1.2.1.3 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项目除个人健康状况外,还应包括人兽共患病。6.1.2.1.4 养殖场制定员工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所有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相应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保存 3 年以上。6.1.2.1.5 禁止饲养人员串舍。6.1.2.1.6 生产区内工作人员外出返
19、场后应在生活区隔离 48h 后方可进入生产区。6.1.2.1.7 养殖场设生物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本场生物安全措施。6.1.2.1.8 养殖场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禁止技术人员到场外进行技术指导、诊疗;在场内进行技术指导或治疗时,应遵循从清洁区至污染区、从健康猪到病猪,从小猪到大猪的原则。DB41/T XXXXXXXXX76.2 设备、器具及运输工具管理6.2.1 生产设备、器具管理6.2.1.1 所有生产设备、器具在使用前后清洗消毒。6.2.1.2 日常给水、给料设备,猪栏等定期进行清洗消毒。6.2.1.3 排污系统定时清理、排空。6.2.1.4 器具专舍专用,禁止外借和交叉使用。
20、6.2.2 运输工具管理6.2.2.1 外来车辆入场前应全面消毒,禁止进入生产区。6.2.2.2 养殖场内的车辆驶出养殖场再返回时,应彻底刷洗和消毒。6.2.2.3 生产区内运输工具禁止驶出场外,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6.2.2.4 转猪车等特殊运输工具分区专用,禁止交叉使用。7 卫生消毒7.1 消毒7.1.1 消毒制度建立消毒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消毒计划,对养殖场的环境、猪舍、用具、猪体、来往人员、车辆和外来物品等进行消毒,规范填写消毒记录。7.1.2 消毒剂消毒池中消毒液应耐日晒、不易挥发、杀菌谱广、消毒力强;环境消毒剂应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和建筑没有腐蚀、不会在猪体内
21、产生有害积累、耐有机物;不同消毒剂禁止混合使用。7.1.3 消毒措施7.1.3.1 环境消毒场区内及场区周围应保持清洁,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喷洒消毒。转猪通道每次使用前后及时清洗、消毒。7.1.3.2 人员消毒7.1.3.2.1 外来人员进入场区时应按程序消毒。7.1.3.2.2 所有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按淋浴更衣消毒程序。7.1.3.2.3 所有人员进出猪舍时进行脚踏和洗手消毒。7.1.3.3 车辆消毒外来车辆进入场区应按程序消毒。场区入口和生产区入口设置车辆消毒池和车辆全方位喷洒设施,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度4 m(大车车轮一周半),深度0.3 m(橡胶车轮的高度),根据所用消毒剂效期和消毒液污
22、染程度更换消毒液。7.1.3.4 外来物品消毒DB41/T XXXXXXXXX87.1.3.4.1 外来物品进入场区应按程序消毒。7.1.3.4.2 所有物品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7.1.3.5 猪舍消毒7.1.3.5.1 带猪消毒:喷头斜向上 45 度,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对猪舍全面消毒,喷雾量以地面潮湿为宜。7.1.3.5.2 空圈消毒:将舍内所有设备、器具先彻底清洗干净,干燥后,采用熏蒸法消毒,封闭熏蒸至少 24 小时。7.1.3.6 猪体消毒7.1.3.6.1 种公猪在采精前、母猪配种前、母猪转入产房前、临产母猪生产及哺乳前、新生仔猪剪脐带、断尾、剪齿等均彻底消毒。7.1.3.6.2 临产
23、母猪的消毒重点是对乳房、乳头、阴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7.1.3.7 设施用具消毒7.1.3.7.1 日常用具(兽医用具、助产具、配种用具等)在使用前后彻底清洗和消毒。7.1.3.7.2 装猪台、磅秤每次使用前后及时清洗、消毒。7.2 驱虫、灭鼠、灭蚊蝇、防鸟7.2.1 封闭性猪舍,猪舍配备防鸟和防鼠设施设备。7.2.2 根据鼠害情况定点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7.2.3 按 NY 5031 的要求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按程序对猪群进行体内外驱虫。7.2.4 夏季蚊蝇滋生季节,喷洒灭蚊蝇药物或者使用灭蚊灯等方法灭蚊蝇。8 防疫管理8.1 免疫猪场应根据本场实际
24、制定免疫程序,建立免疫档案,根据周边及本场疫病流行情况、净化工作效果、实验室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8.2 监测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开展疫病免疫抗体和病原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病免疫保护水平、流行现状及相关风险因素,适时调整疫病控制策略。8.3 诊疗巡查8.3.1 兽医技术人员及生产人员每天巡查猪群健康状况,尽早发现病猪,及时隔离,科学处置。8.3.2 需要开展临床剖检时,做到定点剖检、无害化处理、填写剖检记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确保人员和物品的单向流动,临床剖检人员应严格消毒后方可经过生产区;必要时采集样品开展实验室检测。8.3.3 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定期上报至本场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并
25、建立报告档案。8.4 淘汰DB41/T XXXXXXXXX9猪场应制定淘汰更新和留用的规定,对垂直传播疫病实施净化。猪场建立淘汰记录。因传染病淘汰的生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5 扑灭猪场应制定一类疫病扑灭措施的规定,严格按照防疫法和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条例要求。9 产品管理9.1 猪场应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产品质量。9.2 严格执行各类药物休药期的规定,休药期内禁止用药和出售。9.3 猪只及其产品出场,应提供疫病监测报告和免疫证明并经净道出场,出场的猪及其产品禁止再返回场内。9.4 不销售死猪、病猪及生长发育不良的肉猪。10 无害化处理10.1 病死猪尸体无害化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猪应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10.2 污染物处理病猪污染的垫料、饲料等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病猪污染的用具须严格消毒。10.3 废弃物处理生活垃圾、普通垫料、医疗废弃物、残留饲料等废弃物分类放在指定位置,统一进行销毁。10.4 粪污处理10.4.1 按照干湿分离、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10.4.2 密闭措施要得当,禁止渗漏、散落、溢出、恶臭气味等污染和危害周围环境。10.4.3 禁止未经处理的粪污直接进入农田。10.5 污水处理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有关规定。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