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关于机动车停放站(点)设立、变更和取消的管理办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11)54 号”文件、 (94)号和(141)号停车管理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加强全市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静态交通秩序良好,特制定本办法:一、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对全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和城市环路、人行道、城市广场及高架桥下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等城市公共停车资源进行统筹管理。二、根据城市静态交通的需求,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我中心有权依法设置机和取消动车辆停放站(点) 。三、机动车辆停放站(点)设立程序:(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下列资料:1、书面
2、申请西安市机动车停放站点经营申请表 ;2、机动车停放站(点)的详细地址及平面图;3、申请人有效证明、文件,授权书或使用协议书。(二)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辖区管理所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实车位;(三)对初审符合设置规定的,由管理所签署意见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资料报送中心经营管理部。(四)中心经营管理部根据报送资料,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由财务、稽查、纪检等部门参加的“站点审核专业会” , 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定点,由会议作出是否设置的决定,并及时下发会议纪要;(四)对初审不符合设置规定的,由管理所及时告知申请人;(五)决定设置的,通知申请人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
3、关手续。1、发放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申请登记表 ,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2、辖区管理所审核签字,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审批;3、申请人到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归口管理所开票,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停放年费;4、中心收到申请人缴纳凭据后,签订站点经营协议书 、核准机动车停放站(点)登记表 ,施划停车泊位,有效期为 1 年。四、委托管理的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的年审:委托管理的机动车辆停放站(点)时限为一年。到期需延期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在到期前 30 日内到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办理重新登记,程序与申请登记程序相同。五、委托管理的机动车辆停放站(点) ,应严格规范管理。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六、对于不按本规定办理登记和审批并违规使用城市公共停车资源的单位,本中心将对其进行查处、取缔并依法收回使用权。七、委托管理的机动车辆停放站(点) ,凡发生车辆丢失、损坏等问题,由申请人负责。机动车辆在停放站(点)发生交通事故,按相关法规由有关部门处理。八、本规定由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九、本规定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