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节 教育中的公正问题,一、对教育公正的理解, 学者的理解 强调教育公平的社会性质(杨东平,2000) 强调教育公平的社会功能 (钱志亮,2001) 强调教育公平的教育性(郭元祥,2000) 强调教育公平的平等性 (Noddings,1998),概念界定: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 会议观点:儿童生来是平等的,但是出身的不同而导致后天发展受到诸多环境因素的制约,教育应设法消除环境中的经济障碍和社会障碍,保障其对基本公共教育资源的平等享受权。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专业委员会第十次年会,从范畴意义上看,教育公平是一个反映相对性的范畴,而不是反映绝对性或确定性的范
2、畴,是反映教育质的范畴,而不是反映教育量的范畴。 从教育本体的角度来看,教育公平是指教育活动中对待每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 本书定义教育公正是现代社会中政府在教育公 共资源(机会、权利、利益、条件等)供给或配置过程中所应坚持的“应得”原则和所应实现的“相称”关系,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教育资源的平等、均衡、合理安排与有效利用,以保障和促进不同的个体或社会群体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得其所应得。, 对此定义的理解 教育公正的性质:是一种现代社会的教育价值观,是制定与评价现代社会公共教育政策行为及其结果的基本价值尺度。 教育公正规范或调节的内容: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或配置方式,包括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利益和教育条件等一切由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投入到教育实践活动中并影响青少年学生发展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等。, 教育公正坚持的是:政府在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或配置过程中遵循“应得”原则,实现“相称”关系,使有限的公共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的公共教育资源得到平等、均衡、合理安排与有效利用, 避免“马太现象”。 教育公正与教育平等、教育不公正与教育不平等的关系 联系:教育平等是教育公正的首要原则和核心内容 区别:不能简单地相互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