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堂食品及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制度为保证学校食堂采购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价格合理,以保障就餐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有关卫生规范、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堂采购食品卫生安全,价格合理,采购、验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食堂食品采购必须坚持严格的供货资质审查、索证索票及公示制度,并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登记和建立进货台帐。 第三条 食品采购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 ”的原则,防止积压、霉变、过期和浪费。 第四条 食品采购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选择议价,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料必须卫生安全,价格应低于市场价。 第五条 食品及原辅助料采购必须到持有国家工商、卫生防疫部门
2、颁发的工商营业证照 、 卫生许可证 、 健康证的合法经营者门市、摊位采购。 第六条 食品采购除验证索取食品经营者合法工商营业证照 、卫生许可证 、 健康证外,对所购食品原料按以下原则进行索证索票: 1采购鲜( 冻)畜禽肉及制品时,索取生产商定点屠宰有关证明,以及相同批次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发票、收据) 。2采购进口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采购食品添加剂,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时,包装标识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
3、生标准规定。 4批量采购其他定型包装食品原辅材料,产品包装除具“三名”、 “三期” ,索取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5采购非定型包装食用农产品或非批量采购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销商出具的购物凭证。 第七条 食品采购中不得采购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浙江省餐饮业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规范第八条规定禁止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料。 第八条 粮、油、肉等大宗食品采购实行定期定点采购制度。由学校与供方签定购销合同。 第九条 食品及原辅料采购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凡购进霉烂变质等不合格食品或价格高于市场价的食品,由采购人及时退货或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食品采购备用金管理。采购人员根据采购食品品种、价格和数量,于前一日在总务室或食堂财务人员处借领一定数量的采购备用金妥善保管。采购结束后及时完清采购手续,结清货款,防止资金丢失、拖欠或债务纠分。 第十一条 采购建立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本单位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