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 1999.12 325 299 286 260 234 221 黑龙江省 2003 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黑政发199559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反复测算论证,确定我省 2003 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如下:一、大庆市区为 390 元。二、哈尔滨市区为 360 元。三、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为 325 元。四、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 305 元。五、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绥化市区为 280 元。六、县级市市区为 250 元。七、其
2、他各县为 235 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适当提高城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全省各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测算了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1、大庆市区为 620 元/月;2、哈尔滨市区为 590
3、元/月;3、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 )、佳木斯、黑河市区为 475 元/ 月;4、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 450 元/月;5、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 420 元/月;6、伊春、县级市市区为 400 元/月;7、其他各县为 380 元/月。此最低工资标准从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经省政府审批,我省发布了最新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大庆市区 680 元/月;哈尔滨市区 650 元/ 月;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 、佳木斯、黑河市区 525 元/ 月;鸡西
4、、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 500 元/月;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 460 元/月;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 440 元/月;其他各县420 元/月。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 880 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 840 元/月;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 720 元/ 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 700 元/月;绥化市区为 670 元/ 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 620 元/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 元/月。经省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 1160 元/月;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 1050 元/月;第三档: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区、伊春市伊春区、各县级市、鸡东县为 900 元/月;第四档: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 850 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