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代足球发展史1863 年 10 月 26 日英格兰足球协会成 立时,为拟定世界上第一部足球规则进行着激烈争论。当时争论的焦点是比赛中能否用手触球的问题。争论的结果,主张只许用足的这一派胜利了,英格兰足球协会 批准了这一规则。因此,人们都把 1863 年 10 月 26 日这一天作为现代足球运动的诞生日。虽然这个原始的规则只有 14 条,但是,它却成为今天足球规则的基 础,其内容如下: 1、场地面积,在长 150 码、宽 100 码以内,在每条边线上距球门线 25 码处,各竖立两根标志杆。 1 码等于 3 英尺,1 英尺等于 03048 米 1 码等于 0.9 米2、球门由两根直立的杆子组成,
2、相距 15 英尺。 3、用投币方式选择球门或开球权,并在球场中心开球。 4、上半场比赛时间终了后,将交换场地和球门。 5、当队员将球踢出时,同队任何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时,不得参与比赛接触球,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他队员接触球。 6、当球被踢至边线外则为死球,在出界地点将球直接踢入场内,恢复比赛。 7、当一队员将球踢出对方球门线时,对方先拿到球的任何队员都可持球在距球门线 25 码处中踢任意球。 8、队员在对方球门线后面不可触及踢来的球。 9、如果球落到球门线之后或边线标志杆之外时,任意球应该在距球门线 25 码处发。 10、当一队员踢任意球时,同队队员不可站在距离他 10 码之内。 1
3、1、队员可选择任何方式踢任意球。 12、球从两门杆及其延长线间通过,算胜一球。 13、在比赛进行中,除不得用手、臂肩部持、击球外,可用身体任何部位接触球。 14、所有冲撞都是公平合法的,但禁止用手抱、推、用脚绊摔及吵闹。随着足球运动的发展,英格兰足协对竞赛规则进行了不断的补充、修改或制定新的规定,其演变过程如下:1866 年,补充规定: 1、两队比赛必须在长 120 码、宽 80 码的场地上进行。 2、伦敦队须穿白色球衣,白色短裤。 3、比赛用球为纯白色,标准为 5 号。 4、比赛时间定为下午 3 点开始,4 点 30 分结束,共 90 分钟。1872 年,各地对比赛用球的周径有了不同的明文规
4、定,足协杯赛规定比赛用球周径为 6871 厘米,这条规定正式写入规则条文是 1883 年。1870 年,正式规定了“越位”规则,即“进攻者与对方球门之间必须有 3 名防守者”,否则为真犯规,由对方罚任意球。这大大丰富了战术内容,相继出现了“七锋三卫制”“六锋四卫制”,锋卫分工越来越明确,队员之间重视了传球配合,并讲究踢球的力量和方向了。1877 年,规则规定球门高度为 8 英尺 (2.44 米),两门柱上方试行横木或绳,还规定了比赛场地最小限度为长 100 码(90 米),宽 50 码(45 米)。 1878 年规定,比赛开始是在球场中心踢定位球,开球队的对方队员在未开球前都应离球 10 码(
5、9.15 米)以外。双方队员在未开球前都不得进入对方场区。1880 年,在规则中正式规定,裁判员职权是在两名检查员判罚意见不一致时,有最后决定权,并有记录比赛成绩及比赛时间的任务。1882 年规定: 1、把全场比赛时间分为两个半场,每半场为 45 分钟,中间略休息,下半场交换场地,以便条件对等。 2、因原来规定将球踢出边线外与犯规的判罚相同,均由对方踢任意球,故将用脚踢界外球改为用手掷。 3、为提高技术使比赛更加精彩,须逐渐完善规则,故在足协领导下建立了规则委员会,负责研究个性规则。1883 年,规则规定: 1、场地必须按长度和宽度画出两条边线和球门线。 2、球门上换用横木替代绳子(对横木的宽
6、度和厚度并无规定)。 3、比赛用球的周径不得大于 28 英寸(71 厘米)或小于 27 英寸(68 厘米)。 4、规定比赛开始时球的重量为 1315 盎司,此规定于 1891 年被采纳。1891 年,规定裁判员使用口哨,并进入场内执法。这对制止粗暴行为和发挥技术起到稳定作用。又由于制定了越位规则,裁判员一人在场内难以判决,规定由两名边线检查员用旗示协助,他们活动在同一条边线外,裁判员则在对面场内直线跑动(注:即三人“边线裁判制”)。1892 年,规则规定: 1、以球门两立柱的中心为圆心,以 6 码为半径,各向场内画一半弧,两个半弧的一端在球门前相交,另一端则与相邻近的球门线相接,以此构成“球门
7、区域”。在 此区域内守门员受到保护,以制止攻方队员的粗暴行为,并作为踢球门球的区域。当时也有只画一条距球门线 6 码正对球门的短横线,以此标出球门区。 2、在球场中心点 10 码(9.14 米)为半径画一圆圈为中圈,作为比赛开球区。 3、为避免球是否通过球门的争论,在 1900 年因张挂球网而收效甚佳,故这一年规定使用球网。首先正式使用球门网的是本年度的足协杯决赛。 4、明确规定裁判员由三人组成,一名裁判员,两名巡边员,而且必须由比赛队以外的中立者担任,并由裁判员携带口笛和笔记本进入场内执法。巡边员将手执一面旗子,其主要职责是判定球是否出界。 5、在本年度足协杯决赛时,规定参加比赛的流浪队与诺
8、丁汉队必须分别穿着式样统一的服装,双方的服装颜色又必须不同。 从此服装开始统一起来,笨重的比赛服装逐渐被灵巧的短袖衫和短裤所代替。1894 年,规则规定球门柱和横木的最大宽度与厚度均为 5 英寸(12 厘米)。1895 年,规则增加了掷界外球时双脚不准离地的规定。1896 年,具体规定插在场地四角的旗杆不得低于 5 英尺(1.50 米);球门两根立柱,其内沿相距为8 码(7.32 米),垂直安装在球门线上,两门柱至同侧角旗为等距离。1897 年明确规定,参加比赛双方各为 11 人,不得更换。国际比赛场地长度最大为 120 码(110 米)、最小为 110 码(100 米);宽度最大为 80 码
9、(75 米)、最小为 70 码(64 米)。边线与球门线应成垂直相交。1902 年,规则对场内各界线作了较大修改: 1、在距两门柱内侧 6 码(5.50 米)的球门线上,各画一条垂直于球门线长 6 码的线,将两条垂直线连接起来,形成“球门区域”,并规定其作用。 2、在距两门柱内侧 18 码(16.50 米)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垂直于球门线长 18 码的线,再将这两条垂直线连接起来,形成“罚球区域”,并规定其作用。 3、以距球门中心点 12 码(11 米)的罚球点替代距球门线 12 码的横长线。1905 年,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对招待罚球点球作了新的规定:在球未踢出前,守门员须站在球门线上,
10、但可在线上随意走动或跑动。并明确规定比赛用球必须是皮制品,所采用的制球材料应不对运动员造成伤害为准。1905 年规定:准许做合理冲撞,但不得粗暴、猛烈或带有危险性。1923 年,规定场上参加比赛队员不得超过 11 人,但补充规定两队都可有替补队员,须在赛前协商确定替补队员人数,不得临时变动,并规定替补员一般情况下不准上场替补,只有在本队参赛队员受伤,并由裁判员确认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时,方准许替补。1925 年,“越位”规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前面有三名队员不为越位,改为有两名队员不为越位。1929 年规则规定,执行罚球点球时,守门员在球未踢出前须站在球门线上,两脚不得移动。1937 年规定国际比
11、赛用球的重量为 1416 英两(396453 克)。开始增画“罚球弧”,并规定它的作用。1939 年规定: 1、场内各界线的宽度不得超过 12 厘米。 2、球门柱和横木可有较小的棱角(避免碰伤队员)。 3、在场地四角,以边线与球门线交点为圆心,以一码(1 米)为半径,画一四分之一圆弧,两端各与边线和球门线相接,形成“角球区“,作为踢角球时放置球的范围。1954 年,在瑞士进行第 5 届世界足球锦 标赛,同年 6 月国际足球理事会上决议、严格制止粗暴行为,避免发生伤害事故,并规定用脚踢对方胸、肩、头部球时,属危险动作犯规。用头去顶对方正在踢的 球,如裁判员认为可能造成危险时,应判顶球者犯规,由对
12、方罚间接任意球。同年 10 月 1 日补充说明,以上不包括守门员扑球。到 1964 年,为举行第 8 届世界足球锦标赛,在东京召开国际足联代表大会,制定了纪律措施备忘录,并于赛前在罗马会议上对规则作了如下解释: 1、双方两名队员同时同样犯规,也应坠球,过去偏袒守方的理论是错误的。如双方同时犯规,一方属罚直接任意球,一方属罚间接任意球,则应判罚严重犯规者,即直接任意球。 2、如守门员在球门网内殴打一名进攻队员,应该将守门员罚令出场,以坠球恢复比赛,因为该区不属比赛场地。 3、队员在裁判员背向时殴打对方队员,如巡边员及时告知裁判员,经核对属实,应将该队员罚令出场,并由对方罚任意球。如比赛经过一段时
13、间后才发现这一问 题,犯规队员也应被罚令出场,然后以坠球恢复比赛。如中场休息在更衣室内发现这一问题,应予以警告,并记录以备书写报告。1970 年,为准备第 9 届世界足球锦标赛在墨西哥举行,国际足球理事会接受国际足联建议于 6 月 27日举行会议研究规则,并做了较大修改: 1、在一场比赛中队员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比赛时,一个队有权使用两名替补队员,并说明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加入该场比赛:被罚令出场的队员不得再加入该场比赛;被罚令出场的队员不得由替补队员进行替补。 2、两队比赛必须决出胜负时,如延长期仍成平局,则以互踢罚球点球决定胜负,代替过去用抽签决定胜负的办法,并制定九条执行细则,附在规
14、则手册中。 3、开始执行红黄牌制度。黄牌表示警告,红牌表示罚令出场,以解决语言上的障碍,避免运动员与裁判员之间引起争论,并可使场外官员和观众立刻知道队员是否被警告或罚令出场,至于国内比赛是否使用红黄牌,由各国足球协会自行决定。 4、守门员接得球后,必须及时出球,不许故意延误比赛时间,否则将被罚间接任意球。5、每队上场队员最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 7 人时,比赛不能进行。1971 年,规则委员会在苏黎世决议: 1、队员射门时,同队队员在球门线外,当球碰到守方队员后,他跑进场将球射入球门,此进球无效,因他不可进入比赛。 2、除裁判员允许外,不准场外任何人进入比赛场地,并
15、应阻止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在球场附近进行指导。 3、在夜间灯光下进行比赛,应准备反光强的巡边旗。1972 年至 1977 年,国际足联对规则内容和裁判方法做了如下变更、修改或补充: 1、各国足协,特别是在国际比赛中,在两球门线后面各画一条“摄影人员限制线”,该线距角旗至少 2 米,距球门区线与球门线交点处至少 3.5 米,距门柱至少 6 米,画成一条连接线,不许摄影人员超过此限制线。不准使用闪光灯等人工光源。 2、球充气的压力应相等于 0.60.7 个大气压力。 3、替补队员人数在一般比赛中,可由两队赛前协商规定,但不得超过 5 人,并须在赛前通知裁判员。如果裁判员未被通知或双方未作出规定,则替补
16、队员上场人数以 2 人为限。 4、场上任何队员可与守门员交换位置,但须事先通知裁判员,并须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如违反这一规定,比赛不应暂停,而应在成死球时向犯规队员提出警 告,继续比赛。其意是指队员与守门员已明显交换位置(注:服装已换),仅手续未按合法程序进行,故新换位的守门员如在罚球区内用手触球时,应改变过去判罚 球点球的处分。 5、替补队员必须等待被替补队员离场后,并得到裁判员的手势表示许可,才能在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如违反这一规定,应予以警告,并由对方在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6、规则第四章队员装备中增加新规定:固定钉柱的模压鞋,应用橡胶、塑料、亚氨酯或性质类似的软质材料制成,准
17、许镶一些软物质,但镶附物质不得高出鞋 0.5 厘米。 7、规则补充: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与双方队员和裁判员的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以免混淆而影响比赛。理事会决定,队员服装一般指球衫、短裤、长袜和足球鞋。如比赛规程规定穿足球鞋,裁判员应允许个别或部分队员不穿足球鞋。 8、修改规则第五章: (1)将规则条文“裁判员自鸣哨开始比赛时起,行使其职权“,修改为“自裁判员进入比赛场地时,即开始行使其职权。“ (2)理事会决议:根据规则,如比赛中发生规则以外的任何事故或观众混乱,裁判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比赛,但无权决定某队胜负,应向主办机关详细报告, 由其作出决定。竞赛规则本身要求比赛尽可能少受干扰,因此,裁
18、判员仅应判罚故意犯规行为,对无足轻重或仅属怀疑的犯规鸣哨,会使运动员产生反感,影响情 绪,并使观众失去对比赛的兴趣。 9、将规则第十二章第一条罚直接任意球的(7)(8)款修改为“(7)拉扯对方队员”“(8)推对方队员”,均删去原条文中“用手或臂部”,其意是指拉扯和推也包含用身体其他部位。 10、比赛开始后,未经裁判员允许,队员进场加入比赛或比赛进行中离场再进场者,如裁判员暂停比赛予以警告后,将原规定在队员犯规地点,由对方踢间接任 意球恢复比赛,改为在球所在地点处罚。这样可避免队员利用此种犯规技术,投机取巧。如果该队员有更严重犯规时,应按严重犯规判罚。 11、理事会决议: (1)如果一名队员撑在
19、同队队员肩上去顶球,裁判员应暂停比赛,以不正当行为予以警告,并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 (2)攻方队员故意阻挡守门员发球时,裁判员应判罚间接任意球。 (3)如果队员犯规,裁判员鸣哨后,在予以警告之前,该队员再次发生其他应受警告的行为时,则应罚令出场。赋予裁判员更大权威,是为了杜绝场上不道德作风和粗野行为。 (4)罚任意球时,准许用一只脚挑起任意球。 12、球事会决议:在比赛中,队员被替补离场,在该场比赛结束前,他不得另行参加其他比赛,这是为制止一名队员同时代表两队参加比赛。 13、在 1974 年第 11 届世界足球锦标赛期间,国际足联召开了裁判员会议,就规则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解释如下: (1)抢
20、球。脚抬离地面或双脚一起去抢球,如裁判员认为对对方没有危险时,是允许的;用一只脚或两只脚铲球都可以,但如未踢到球而将对方绊倒,应判罚直接任意球;从后面抢球,如未接触对方的腿,是允许的,如将对方绊倒,则判罚直接任意球。 (2)四步以上犯规。守门员持球行走四步以上应判罚间接任意球,必须提醒所有守门员,虽然这条规则过去常常不被遵守,今后将严格执行。 (3)非法使用手臂。许多运动员使用手臂阻挡、拦截对方,按新规定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4)跳起冲向对方而其目的在于阻碍对方顶球,应被判罚直接任意球。 (5)以任何方式延误对方踢任意球的队员,应被警告,再犯应罚令出场。 (6)不允许教练员在球场旁进行指导。在
21、裁判员要求下,只允许两名队内工作人员进入场内了解队员伤势,而不是去治疗,带入场内的医疗用品尽可能少些。受伤队员的医疗必须在场外进行,如需要可用担架抬出。 (7)规则第十章计胜方法补充为:“凡球的整体从门柱间及横木下越过球门线,而并非攻方队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部推入球门(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均为攻方胜一球。”(8)要求裁判员继续努力去消除南美和欧洲在执行规则上的差异,并应遵守纪律,不对新闻界和电视台评论其他裁判员的表现。 1979 年 12 月 3 日,国际足球理事会在苏黎世召开会议,规则委员会研究了各国提交有关规则问题,摘要答复如下: 关于球门后面装网问题,按规则原文虽非强制
22、性的,但使用它是必要的,各国协会或组织竞赛机构,可以作为必须使用的规定。在比赛进行中,如同队两名队员互 相殴打,裁判员可根据情节,给予二人警告或罚令出场,然后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在决定胜负采用互踢球点球时,场上未受伤队员必须参加,如一名或两名队员不 回来踢罚球点球,则停止执行,裁判员向有关方面报告。在执行互踢球点球的过程中,如守门员受伤,倘若该队替补队员名额尚未用完,可由场外替补队员替换。在 执行互踢罚球点球时,如有比赛中已受过警告的队员再次犯规,而须予以警告时,则应将该队员罚令出场,虽互踢球点球决胜负时不属于比赛时间,但仍应这样做。 关于建议在踢罚球点球时,允许守门员沿球门线左右移动的问题和
23、关于被替补队员在比赛中拒绝离场,裁判员应如何处理问题,均将提交国际足球理事会讨论。1980 年,理事会对规则做个别改动:1、第十一章越位的基本精神不变,而将 1979 年规则中裁判员图解 7 和图解 10,原为不越位而改为越位。其原因是该队员参与比赛应判罚越位。 2、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第 6 款,均加“或向对方吐唾沫”,即修改为“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或向对方吐唾沫”,因吐唾沫属不道德行为,旨在强调体育精神。 3、第三章队员人数,将原规则注:“被替补出场的队员不得再上场比赛”,改为正式条款。将罚则(b)款:如果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应立即停 止比赛,并根据该队员犯规情节予以警告并
24、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然后由裁判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判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改为以坠球恢复比赛。 同年 11 月 29 日在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会议上,审议了外界就竞赛规则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1、比赛结束时,如执行互踢球点球决胜负,所有比赛队员必须回到球场参加踢球点球。 2、靠近本方球门线的防守队员故意用手拦阻攻方队员传出的快攻球,如属初犯,应予以警告,并判罚直接任意球;如发生在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如再犯则罚令出场,并判罚直接任意球;如同队其他队员再犯,亦应予以警告,并判罚直接任意球。 3、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故意用球掷击一名位于罚球区外的对方队员,应判罚球点球。 4、如某防守队员在罚球区外,故
25、意用鞋或石头击打在罚球区内的某进攻队员,应将该防守队员罚令出场,并在罚球区外队员犯规地点罚直接任意球。1981 年,国际足球理事会对规则修改补充如下: 1、决定采纳马来西亚足协建议,在规则第六章助理裁判员职责中,增加一条款(c),当要求换人时举旗示意裁判员(指两巡边员同时举旗)。因过去常出现踢角球时要求换人,裁判员背向中场处看不见,致使踢角球一方欲替换队员上场争取得分的做法不得实施。 2、在第三章队员人数的罚则中,增加一条(c)款,即“对违反本章其他规定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3、规则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中罚
26、令出场的条文,将原文“如队员有下列行为,应罚令出场”,修改为“裁判员认为队员有下列行为时,应罚令出场”。 同年 2 月 1 日,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在苏黎世举行会议讨论了各国足协就规则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一场比赛中,一个队不好好踢而故意输球,裁判员无权停止比赛。 2、球门线(两立柱之间)到球网之间的地面不算作球场一部分。 3、一名队员故意站在球门线外面,他不算处于越位位置,可算作不正当行为。 4、如果攻方队员站在球门网内(球门线外)干扰守门员,属不正当行为。 5、如果一名队员故意用球踢一位摄影记者,裁判员不能采取技术判罚(判罚任意球,因记者和观众同属一个范畴,但该队员可因粗暴行为被罚
27、令出场(裁判员手册第 8 期)。 6、双方守门员的球衣颜色相同而又无法调换,裁判员不必干涉,比赛应照常进行。 7、离比赛结束还有 5 分钟,场上比分 1 比 0,一方的观众开始闹事,向裁判员身上或场内乱扔石头等物,如裁判员认为必要时可中断比赛,然后由有关专家们判定,哪队是与闹事有关的一方,哪队将是这场比赛的输者,并将情况上报国际足联(裁判员手册第 8 期)。 8、如果守门在裁判员判罚球点球或任意球时,任意背过身去,如果他站在合法位置上,可照常罚球。 9、是否使用红、黄牌,由各国足协自行决定,但在国际足联组织的比赛中,必须使用红、黄牌。10、国际比赛前如增加表演赛,应在比赛当天由比赛双方代表及担
28、任这场国际比赛的裁判员,审查场地情况后作出决定。1982 年 7 月 6 日,国际足球理事会在马德里举行会议,作出了修改规则的两项决议,并规定于同年9 月 9 日开始执行: 1、将规则第十二章关于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例的原规则“(a)守门员持球、拍球或将球抛起又接住而未将球发出,如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前,行走四步以 上,被罚间接任意球”。修改为“(a)当球已在守门员用手控制之下,行走四步以上,未将球发出,或已将球发出,在球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前,再次触球,均被罚 间接任意球”。 2、将第六章巡边员职责增加一条(c)款,即“当要求替补时”。新规则并说明:当替补队员要求上场换人时,靠近替补队员的助理裁判
29、员应举旗提示裁判员,并附图:双手持旗杆两端,高举过头。 8 月 4 日国际足联发出通知,对规则第十二章涉及守门员四步的解释: 1、其基本精神是当守门员在罚球区内用手控制住球后,并已行走四步,为阻止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投机取巧”(即:把球放在地上,用脚踢来踢去,并随时随意再次拿起球)。 2、不能违反基本原则,即守门员也是一名队员,他有权在自己罚球区内介入比赛,因而不能阻止他在罚球区用脚控球、踢球。 3、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后,在规定的行走四步之内,他可以用手持球、或将球放在地上滚动、拍运、或将球抛在空中然后再拿住。但在行走四步之后,守门员必须将球发出,或可用脚继续踢球、控球,但未经其他队员触球前,不
30、得再次用手触球。 10 月 22 日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在苏黎世召开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当掷界外球时,对方队员可以站在他面前不动,掷球队员可以后退一步或向旁边移动一步,如对方队员跟着他移动,则判罚其为不正当行为,予以警告。 2、坐在替补员席上的教练员、按摩师或工作人员不得在比赛暂停时进行指导、干扰比赛或给队员饮料、冰块而使本队获得不公平的利益。如果他们不断地或坚持干扰比赛正常进行,裁判员应令他们离开比赛场地,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3、队员不允许跪在地上掷界外球,必须按规则面向球场,两脚站在边线外或边线上。4、关于规则第三章“罚则第(c)款中违反本章其他规定”是指队员未经裁判员允许进
31、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5、守门员和其他队员一样,可参与裁判员执行坠球。 6、在延长时间执行罚球点球时,如攻方队员先侵入罚球区犯规,球射进无效,应重罚。同样按规则第十四章中罚则:a、b 执行,继续重罚,并警告犯规队员。 7、当比赛终了成平局,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时,球踢出后触及门柱或横木爆裂,无论球是否进门,应换球重踢。 8、比赛进行中,球偶然触击裁判员或场上运动员而弹入球门内,应判进球得分。1983 年,规则第二章中,将球的气压改为 0.61.1 个大气压力,即相等于 6001100 克/平方厘米。1984 年 6 月 2 日国际足球理事会在苏格兰会议上对规则略加修改,并自 7 月 25 日
32、执行: 1、在规则第八章“比赛开始”中,对在球门区内执行坠球的地点变更如下:比赛因规则未规定的原因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恢复比赛时,裁判员应 在暂停比赛时球所在位置坠球,球触地面即恢复比赛。如果比赛暂停时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球暂停时所在位置最近的、与球门线平等的球门区线上坠球。理由:避 免运动员在球门区内坠球时拥挤而导致冲突。 2、规则第十三章“任意球”中对踢球地点有所修改,修改如下:守方在本方球门区内执行任意球, 可以在犯规地点的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执行。凡攻方在对方球门区内踢间接任意球时,应在犯规时球所在最近的、与球门线平等的球门区线上执行。理由:避 免运动员排在球门线上拥挤而
33、发生碰撞。 3、建议裁判员对守门员延误时间要严格执行规则,进行处罚。1985 年 6 月 15 日,国际足联在北爱尔兰召开会议,通过了修正规则的决议,并自 7 月 15 日生效执行。主要修正两大方面,归纳如下: 1、将原规则第二、三、十、十四章中有关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坠球恢复比赛地点的规定,补充修改为:“如当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 的、与球门线平等的球门区线上坠球。”理由:加上这条规定后,规则就同 1984 年会上关于球门区内坠球的决定相吻合了。 2、将规则第十二章 5 条 a 款修改为: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有下列情况时:“a、以手控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运球或向空中抛起
34、再接住,行走四步以上,未使球进入比赛状态;或 者在行走过程中及其前后,虽已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未经罚球区外的同队另一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一队员触球前,自己再次用手触球。”理由:国际足球理事 会考虑到,尽管 1982 年规则的修改和1984 年的进一步指示,但这些改革并未发挥预期的效果,不断出现一些延误时间的做法,国际足球理事会想念这项新条 款将保证规则精神得到尊重。 附:国际足球理事会给各洲、地区和国家足球协会的指示:理事会仅再一次提醒各协会有责任保证裁判员和运动员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另一方面,规则所有解释权属国际足球理事会,国际足联有责任向所属各协会通报有关规则的修正案或决定。1986 年,
35、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于 5 月 30 日在墨西哥城召开会议,对比赛规则和裁判员准则进行了以下修改,并自 7 月 25 日生效。 1、规则第三章第(5)条增补(f)款如下:“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后,不再是替补队员。同时被替补的队员也不再是本场比赛队员。”理由:有时在被替补 的队员离场,替补队员进场,或替补队员已先进场或比赛重新开始时,很容易造成混乱,新的补充条款可使换人规则明确化。 2、规则第十四章“罚 球点球应从罚球点上踢出”。罚球时,除主罚队员和对方守门员外,其他队员均应在场内并罚球区外,至少距罚球点 9.15 米处。现补充修改为:“罚球点球应从 罚球点上踢出。罚球时,除有明显区分的主罚队员(
36、该队员应有明显表示)和对方守门员外,其他队员均应在场内并罚球区外,至少距罚球点 9.15 米。”理由: 规定主罚队员应有明显表示,这样可使裁判员和对方守门员清楚的识别,并能阻止该队其他队员代替主罚队员从已退出的罚球区和罚球弧外来执行罚球点球。1987 年 6 月 13 日,在威尔士兰达诺召开的会议上,国际足联规则委员会就竞赛规则和裁判员手册的修改作出若干决定,并于本年 7 月 25 日起实施。 1、规则第三章第(2)条修改为:凡在国际足联洲际/地区或各国家协会一级的正式竞赛规程下的任何比赛都可按下列规定使用替补队员。 A、 获得各有关国际协会或国家协会的批准。 B、 竞赛规程应规定是否有替补队
37、员及替补队员人数,否则就按下列(C)节的限制执行。 C、 任何比赛都不许一队使用替补队员多于两人。而这两名替补队员必须是赛前交给裁判员的不超过 5 名替补队员名单中的替补队员。 将第(3)条修改为:在任何其他比赛中可按上述条款规定替补队员,也可以在赛前由双方协商达成最多不超过 5 名替补队员的协议,并在赛前通知裁判员。如裁 判员未被通知或双方未达成协议,则替补队员每队不得多于两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由开赛前交给裁判员不超过 5 名替补队员名单中选出。 原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第(3)条已删去,将决议第(4)条改为第(3)条。 2、规则第四章,将国际理事人决议第(6)条修改为:队员因违反规则第
38、四章规定而被停止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暂时离场,如再进场比赛,违反第十二章 (j)款规定时,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本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可以在比赛暂停时所在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 执行。 3、规则第七章修改为:比赛时间,除双方同意另定外,应分为两个 45 分钟相等的半场,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在每半场中所有由于替换队员、受伤队员抬出场地所延误的时间,或由其他原因而损失的时间应予补足,这个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酌情决定。 4、规则第十四章罚球点球修改为:“在比赛正常进行中,如在上半场及全场终了时,或终了后执行罚球点球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在球通过两门柱与横木
39、进入球门前,触及门柱、横木或守门员,或连续触及门柱、横木和守门员,如无其他犯规,进球均为有效。”将国际足球理事会议第(4)条第(c)款修改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场内而未进球,裁判员应暂停比赛,警告犯规队员,如有违反规则第十三章规定的,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将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第(6)条修改为:“在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终了,当延长时间执行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应延长至该罚球踢完为止,即裁判员已判定是否进球时为止。比赛应在裁判员作出判定后立即终止。”5、规则第十五章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增加第(4)条:“未在球出界处掷界外球,将判不合法掷界外球者犯规。”制定这条新规则
40、,主要是明确掷界外球必须在球出界处,在出界处以外的其他地点掷界外球均属犯规并按罚则第(a)条执行。1988 年 3 月 1 日,国际足联在利雅得召开会议,决定凡属国际足联正式比赛必须戴护腿板。1990 年 规则第十一章 越位 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与对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或平行于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如果裁判员认为在进攻队员突破防守队员有明显得分机会时,防守队员通过非法手段故意犯规应判罚任意球或球点球。由于该犯规队员妨碍了进攻队上述得分机会,根据规则第十二章应罚令其出场。1991 年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41、 (15)如果进攻队员突破防守队员,有明显得分机会时,防守队员故意犯规,裁判员判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但由于该防守队员的犯规直接妨碍了进攻队员此前的得分机会,故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规定,该犯规队员因严重犯规应罚令出场。 (16)如果防守队员(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因故意手球而妨碍了进攻队员的射门和明显的进球时,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规定,该手球犯规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罚令出场。 同样,如果守门员在罚球区外故意手球,以阻止进攻队员明显得分时,应罚令出场。 (17)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规定,当守门员用手臂的任何部位触球后,便可 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有意用手臂挡球,但不包
42、括球意外地从守门员身上弹出,例如,守门员扑球后。 国际足球理事会补充说明: 1、国际足球理事会仍然要求裁判员要严格执法,尤其是对于比赛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损失的比赛时间要补足,例如,换人、处理受伤队员等,而不要考虑比赛结果。 2、国际足球理事会还决定,比赛中运动员可以穿戴类似像自行车运动员所穿的紧身短裤,但要求其颜色和比赛队员的运动短裤一致,其长度不得越过膝盖。由于比赛场地和气候条件的因素,守门员可以穿长运动裤。1992 年 第四章 队员装备 罚则: 场上队员违反本章规定时,除非在成死球前,该队员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在成死球后该队员离场调整或换取装备(注:对于场上出现了违反本章规定时不要立即 停止
43、比赛)。离场调整和换取装备的队员在回场前必须先报告裁判员,经裁判员检查符合规定,只有在比赛成死球时方可进场比赛。 第五章 裁判员 (e)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起,对于犯有不满和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予以警告并出示黄牌。事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主办比赛的足球协会的规定,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一经投邮即为合乎手续。 (h)对于场上队员的恶劣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以及经警告后仍犯有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当场上队员故意将球传给本方守门员时,守门员不允许用手触球,否则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条款,由对方发间接任意球。
44、 对于此条国际足球理事会做了以下解释: 1、此条中的队员将球传给守门员只是限于该队员用单脚或双脚踢球。 2、如果是由于某队员无意将球踢偏或由于失误造成守门员用手触球,是允许的。 3、如果某队员故意传球,但方向不是对向守门员(如传向球门两侧),本队守门员用手触球,则根据新规则精神该行为仍被认为是故意传球,由对方发间接任意球。 第十三章 任意球 防守一方在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第十六章 球门球 当球的整体不论在空中或地面从球门外越出球门线,而最后踢或触及球者为攻方队员时,守方队员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踢球门球。 其他决定和要求: 1、如果场上队员由于第二次被出示黄牌而
45、被罚出场,裁判员应在出示第二张黄牌后出示红牌。 2、当裁判员判罚任意球后,防守队员故意用手或脚将球抱走或踢走,裁判员必须严厉地对该队员的行为给予黄牌警告。 3、裁判员对在罚任意球时,防守队员在组织“人墙”时的不正当行为必须给予黄牌警告。4、如某防守队员在对方准备罚任意球时,为使同队有时间组织“人墙”而站在球前,裁判员必须警告该队员并出示黄牌。 1993 年 第五章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13)比赛中,教练员可以向场内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还是其他官员都必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 注:在高级别的比赛中,上面所涉及的技术区域要有限制,其区域为替补席两侧向
46、外延伸 1 米,且距边线 1 米。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18)规则第十二章明确规定,队员可以利用头部、胸部和膝盖将球回传给守门员,但是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故意运用规则第十二章 5(e)条而使本队得利,该队员将被认为是不正当行为,他将被警告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此种情况与守门员是否连续用手触球无关,主要是针对队员企图利用规则第十章的条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规。1994 年 规则第一章 比赛场地 球门必须固定在场地上。 规则第三章 队员人数 由国际足联、各联合会或各国足协举办的正式比赛,每场可以使用三名替补队员,但其中一名必须是守门员。1995 年 第一章 比赛场地 新决议(11)禁
47、止任何有关比赛场地,或在比赛场地上进行广告宣传。 新决议(14)在比赛场地外、距角旗 10 米且垂直于球门线处画一标记,以帮助裁判员在踢角球时能观察防守队员所站的距离。 第三章 队员人数 (2)在由国际足联、各联合会各国足协主办的正式比赛中,替补队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名。 第七章 比赛时间 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 第十一章 越位 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本身不是犯规。下列情况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应被判为越位,即当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裁判员认为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主动地: (A) 干扰比赛; (B) 干扰对方队员 (C) 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裁判员认为
48、,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以不适当的力量违反下列六项中任何一项者: (A) 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B) 绊摔对方队员; (C) 跳向对方队员; (D) 冲撞对方队员; (E) 打或企图打对方队员; (F) 推对方队员; 或违反下列四项中任何一项者: (G) 铲球时,于触球前触到对方队员; (H) 向对方队员吐唾沫; (I) 拉扯对方队员; (J) 故意手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击打或推击球(此款不适合于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1)如果守门员在罚球区内用球掷击对方或持球推击对方,裁判员应判罚球点球。 (6)如果队员伸展双臂来回移动阻挡对方队员,并上下摆臂从而迫使对方队员改
49、变方向,虽未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应以不正当行为对该队员予以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7)如果队员阻挡对方守门员并企图阻止守门员发球继续比赛,从而使守门员违背规则第十章 5 款(A)项时,裁判员应判罚该队员犯规并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10)如果裁判员认为,守门员故意用身体压在球上超过其所需的时间,应被判为不正当行为,并且: (A) 被警告并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B) 如果重犯,将被罚令出场。 第十章 罚球点球 罚球点球应从罚球点上踢出,并且罚球时除主罚队员和对方守门员以外,所有队员都应站在罚球区以外的比赛场地内,距罚球占至少 9.15 米处的罚球点的后面。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重申,录像资料只能用于纪律诉讼的辅助证据,要求所有国家足协确实遵守此项要求。1996 年 第二章 球 球的圆周不得多于 70 厘米或少于 68 厘米。在比赛开始时,球的重量不得多于 450 克或少于 410克。冲气后其压力应相等于 0.61.1 个大气压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 6001100 克/平方厘米。第三章 队员人数 竞赛规程应说明可有几名替补队员被提名-从 3 名到最多 7 名。 第五章 裁判员 (7)如果裁判员运用了有利条款,而预期的“有利”没有在那一时刻产生,那么,裁判员应对最初的犯规进行判罚。 第六章 规则中将“巡边员”一词改为“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