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过期维修合同合同名称:人员定位系统配件过期维修需方:*供方: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订立,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制订的以下条款:1、货物名称(或服务名称)及总价:需方需维修 KJ271 矿用人员管理系统配件,此货物用于 人员定位管理系统项目,具体设备数量、 规格及价格详见后附清单。2、 交货期限:款到后 15 日内3、 交货地点:4、 交付接收及货运:由供方负责将货物按期送到需方指定地点,所需运费由供方承担,货物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及风险均由供方承担。5、 付款:合同签定后,需方向供方一次性付款,款到后发货。6、设备安装、调试需方负责设备安装,供方负责技术指导及调试。7、责任:7.1 供方根据损坏
2、程度进行维修,维修能正常工作,维修配件保质期为 3 个月。7.2 上述责任不包括以下内容:a) 由于使用不当或事故造成的损坏b) 除供方外, 经由他人不恰当贮存、安装、操作、维护、修理和调换所造成的损坏。c) 设备搬离安装地点所产 生的一切易耗元件及材料等。8、不可抗拒灾难:超过供方可控制范围,包括政府法律法规及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货物任何损失、损坏、交 货迟延或性能损坏等,供方不 负任何责任。9、违约责任:a) 除不可抗拒灾难外,供方延迟交货应按每迟交一周付给需方迟交货物总值 0.5%的罚款,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罚款总额不应超过迟交货物总值的 5%。b) 需方未按
3、期支付合同款 项, 则按每迟交一周向供方支付应付款项的 0.5%,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罚款总额不应超过迟交货物总值的 5%。10、 仲裁:双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合同。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相互谅解和友好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应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11、合同的生效、终止其它:a)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方需方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代表 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b) 本合同在双方责任、义务执行完毕后终止。c) 供方允许需方使用其所购设备中的内置软件。未经供方书面同意,需方不得破解、编译或更改软件。d)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定补充协议。 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合同签定方式为:传真签定。需 方:* 供 方: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单位代表: 单位代表:日 期: 日 期:KJ271 矿用人员管理维修系统清单人民币:元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1 识别卡 KJ271-K 张 30 元 一般维修2 KJ271-K 张 90 元 更换卡内主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