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 ,特制定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为“全力打造中央商务区,全面推进下城区现代化” 、 “创建全国一流城区”和“ 创建平安下城,构造和谐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制度保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有利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体现,也是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能力的具体实践。二、基本原则: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内容规范
2、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依法查处,按照事故报告属地处理原则。三、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四、报告时间及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
3、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域的街道或主管部门和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所在的街道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 2 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按以下规定报告:(1)发生死亡 2 人以上( 含 2 人) ,或者重伤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 2 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由
4、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2)发生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2 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或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 2 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由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所在地域街道或主管部门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3)发生重伤 1 人或轻伤 3 人以上( 含 3 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
5、在 2 小时内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也可以委托和指定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4)发生轻伤 2 人以下(含 2 人)的事故, 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上报下城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交通、消防事故等,在计算死亡期限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各职能部门包括交通、消防、质检应每月 5 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表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本制度适用于在下城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为规范统计、处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以便于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