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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规机械.doc

上传人:myk79025 文档编号:9243428 上传时间:2019-07-30 格式:DOC 页数:60 大小:23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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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 则第 1 节 通 则第 1 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 “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 3 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第 4 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

2、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第 5 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 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 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第 6 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 7

3、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第 8 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 2 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第 9 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第 10 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

4、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第 11 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第 12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第 13 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 1050 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 100 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 1000 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第 14 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第 15 条

5、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 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第 l6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 )、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第 17 条 生产厂房及仓

6、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第 18 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第 19 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 20 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 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第 21 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

7、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第 22 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第 23 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第 24 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

8、,烟囱, 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第 25 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第 26 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第 27 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

9、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第 3 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第 28 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第 29 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第 30 条 使用可燃物品( 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第 31 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

10、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第 82 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 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第 4 节 设备的维护第 38 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如栅栏), 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 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第 34 条 对于

11、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第 35 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 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第 36 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

12、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第 37 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或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第 38 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第 39 条 厂房外

13、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土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 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第 5 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第 40 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第 41 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第 42 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第 4

14、3 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第 44 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第 45 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 46 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或 1211 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 )可使用干式灭火器、 1211 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巳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

15、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 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 6 节 工具的使用 (一) 一 般 工 具 第 47 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 48 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第 49 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 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

16、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第 50 条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第 51 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体,不准用力过猛。第 52 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

17、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第 53 条 使用钻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二) 电气工具和用具第 54 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第 55 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第 56 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第 57 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 24 伏以

18、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类(结构符号一一回 )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15 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 01 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 58 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第 59 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第 60 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

19、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 12 伏,(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第 8,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三) 风动工具第 62 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第 63 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

20、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第 64 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第 65 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四) 喷 灯第 66 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第 67 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 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第 68 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

21、和带电体,(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第 69 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第 70 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 可参考附录工各项制订。第 71 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1)工作票签

22、发人,(2)工作负责人,5884 兆帕的: 0490 兆帕。热紧螺丝只许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第 190 条 安全门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试验。第 2 节 吹 灰第 191 条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第 192 条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出吹灰管。第 193 条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第 194 条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

23、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炉灰。第 3 节 排 污第 195 条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 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第 196 条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第 197 条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巳和排污系统隔断。 第 198 条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40 第 4 节 除 焦第 199 条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

24、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第 200 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第 201 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第 202 条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第 203 条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司炉同意。 除焦时,司炉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司炉操作处所,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第 204 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第 205 条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

25、用毕须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第 206 条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第 207 条 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必要时应有人监护。第 5 节 出 灰第 208 条 担任出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训练。第 209 条 出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统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第 210 条 出灰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 ,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后应放在一定的地方。第 211 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出灰。出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的负压。第 212条 出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

26、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第 218 条 出灰前应先通知司炉,在司炉操作处应有明显的“正在出灰”的标志。出灰完毕后也应通知司炉。第 214 条 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应无人工作或逗留。第 215 条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开启时须力求缓慢,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第 216 条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第 217 条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须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出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

27、浇灭,并随时清除。 第 218 条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 152 米,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第 219 条 运灰铁道应尽可能平坦。运灰的铁道应保持畅通,并应经常清除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倒。第 220 条 灰车须有煞车装置。不准使用损坏了的灰车。第 221 条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第 222 条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第 223 条 从锅炉

28、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第 224 条 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并须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第 225 条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第 226 条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 227 条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 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第 6 节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第 2

29、28 条 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第 229 条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第 230 条 在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第 231 条 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分场领导的同意。第 232

30、 条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须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第 233 条 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 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 的锅炉内。第 234 条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第 235 条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须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第 236 条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给粉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

31、系统煤粉烧尽。第六章 锅炉设备的检修第 l 节 一般注意事项第 237 条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须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第 238 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 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第 239 条 燃烧室及烟道内

32、的温度在 60C 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 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 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 240 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第 2 节 燃烧室的清扫第 241 条 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第 238 条和第 289 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班长。第 2

33、42 条 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 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第 248 条 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第 244 条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第 245 条 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

34、清焦工作。第 246 条 若燃烧室甚高,须搭脚手架进行清扫时,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验收。第 247 条 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第 248 条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第 3 节 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第 249 条 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 238 条和 239 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第 250 条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

35、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第 251 条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抬起安全门,省煤器内应没有压力。第 252 条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一般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第 253 条 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第 254 条 清扫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才开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

36、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第 255 条 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第 256 条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 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第 257 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 查,检查后立即关闭。第 4 节 煤粉仓的清扫第 258 条 禁止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班

37、长取得联系,把仓内煤粉用尽并放光。 第 259 条 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不准开启”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 )和允许后,才可进入工作。第 260 条 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二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要拿住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也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

38、时,应使用梯子上下。第 261 条 煤粉仓内必须使用 12 伏的行灯,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残留在煤粉仓内死角处的积粉内。第 262 条 清扫煤粉仓时,严禁在仓内或仓外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第 263 条 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工作人员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须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第 264 条 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 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第 265 条 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第

39、266 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煤粉仓内,然后关闭人孔门和防爆门。第 5 节 受热面的清洗和汽鼓内部的检修第 267 条 锅炉放水和冷却后, 在打开汽鼓人孔门以前, 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按第 237 条的要求检查该炉是否确已与各母管和总管可靠地隔断。第 268 条 打开汽鼓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人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把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汽鼓内,第 269 条 工作人员进入汽鼓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鼓内的温度,一般不超过40 ,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

40、。在汽鼓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第 270 条 进入汽鼓的工作人员,衣袋中不准有零星物件,以防落入炉管内。第 271 条 在汽鼓内清洗汽鼓和排管时,应有一人在外面护监。第 272 条 在清洗工作开始前,应检查洗管器的电动机,电线和行灯是否完好,电动机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刀闸及开关须有良好的绝缘把手。第 273 条 汽鼓内禁止放置电压超过 24 伏的电动机。电压超过 24 伏的电动机只能放在汽鼓外面使用。 第 274 条 在汽鼓内用电动洗管器清洗排管时,指定操作电动机开关的工作人员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汽鼓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根据汽鼓内工作的需要,操作电动机的开关。操作电动

41、机的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第 275 条 洗管器软轴放入汽鼓内的部分不可过长,以免不能伸直而搅伤人身或搅缠衣服。第 276 条 洗管器放入炉管内以后,才可通知启动电动机。洗管器从炉管抽出以前,须先通知停止电动机。第 277 条 如使用高压水洗管器清洗炉管时,应有人负责高压水阀门的开关工作,按着清洗工作人员的要求来开关阀门。在高压水洗管器放入炉管以前,不准开启水门,在未将水门关闭之前,不准将洗管器抽出管外;第 278 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汽鼓内部后,始可关闭人孔门。第 6 节 燃烧室内的检修第 279 条 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

42、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燃烧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巳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清扫燃烧室时,分场领导人必须先查明燃烧室内确实没有悬挂着的大块焦渣,没有积存着的热灰和焦渣,没有损坏的炉墙、璇砖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件,并按第 237、 238、 239 条的要求, 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始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第 280 条 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可由电工安设 110、220 伏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 11

43、0,220 伏的临时电灯。第 281 条 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要开动吸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需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先到锅炉外面,待吸风机开出,锅炉内部灰尘减少后再进入。第 282 条 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炉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第 7 节 烟道内的检修第 283 条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前,一般应先清扫烟道,如因工作紧急不能预先清扫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 238、239、250 等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烟道灰斗内的灰渣,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事先清除。第 284 条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有一人站在人孔外面递送材料和工具并进行监护。第 28

44、5 条 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木板,并固定牢。第 286 条 在烟道内进行工作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须起动吸风机来加强通风时,应符合 254 条的要求第 8 节 转动机械的检修第 287 条 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 ,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 35 条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第 288 条 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切断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正式通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巳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

45、,并记入运行日志内。第 289 条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己进行试运行的操作。第 290 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 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 方可关孔、门。第 291 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起动。第 292 条 吸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 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 始可试运行 第 293 条 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

46、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第 9 节 水压试验第 294 条 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须检查炉内各部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并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第 295 条 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汽鼓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汽鼓内的工作人员离开。第 296 条 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第 297 条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须先将压力降到符合第 189 条的规定。第 298 条 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了解

47、放水总管处无人在工作,才可进行,如检修人员进行操作,则须取得运行班长的同意。放水完毕后,须再通知运行班长。第 299 条 锅炉进行 125 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 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可进行检查。 第七章 汽(水) 轮机的运行与检修第 l 节 一般注意事项第 300 条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 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第 301 条,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

48、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第 302 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并得到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1)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2)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以上工作须由分场领导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第 303 条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第 189 条规定。第 304 条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第 2 节 汽轮机的检修 第 305 条

49、 揭开汽轮杌汽缸大盖时, 必须遵守下列事项:(1)只许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2)使用专用的揭盖超重工具, 起吊前应按照第 691 条的要求进行检查,(3)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第 306 条 大修中须将汽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 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1)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碰坏设备,(2)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得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3)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使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4)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第 307 条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条 308 条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1)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2)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须转动轴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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