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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管理规定-基本关系和概念 (40M).ppt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9242475 上传时间:2019-07-30 格式:PPT 页数:11 大小:19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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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本关系和概念,培训教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与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的关系 (2007年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对内: 内部工作制度:归类工作制度 (一)归类工作制度是对归类管理规定的细化,强调可操作性; (二)归类工作制度是对内的规范,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语气以海关为主体,内容是对海关的要求,诸如法律责任什么的无法在工作制度中得到解决),对外:(略) 法律:海关法 行政法规:关税条例 海关总署规章:征税管理办法、归类管理规定 各类相关公告,二、商品归类(第2条)略,(一)明确了依据范围(二)明确了商品归类的性质,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2、),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一)申请对象(第15条):所有贸易形式货物 原预归类暂行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货物 (二)申请人(第15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原预归类暂行办法: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三)申请条件(第15条):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 原预归类暂行办法:在实际进出口前,(四)申请要求(第16条):对申请表包含的商品项数、同一商品是否可向两个以上海关申请,并无明确限制 原预归类暂行办法: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申请

3、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五)作出决定的海关(第17条):直属海关 原预归类暂行办法:直属海关和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的预归类申请),(六)工作时限(第17条):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原预归类暂行办法:无 (七)决定内容(第17、20条):针对有明确归类规定的商品,无明确规定的建议报行政裁定 原预归类暂行办法:不限,上报解决疑难争议仍然以预归类决定形式出现,(八)决定效力(第18条):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无固定有效期 原预归类暂行办法: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

4、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九)失效方式(第19条):撤销及公告 原预归类暂行办法: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预归类决定的,由直属海关发出变更通知书,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由以下原因造成预归类决定改变时,原决定书即行失效:因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类决定需要改变的;因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四

5、、归类行政裁定(第20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法源:海关法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1、申请对象(第3条):所有贸易形式货物 2、申请人

6、(第4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3、申请条件(第5条):货物实际进出口的3个月前 预归类:45日前 4、工作时限(第11条、16条):1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 预归类: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5、作出裁定的海关(第2条):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一办四中心),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6、决定效力(第17条):关境内统一适用进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普遍约束力)。7、失效(第18、19条):依据变化(第18条):自动失效,定期公布其他原因(第19条):撤销及公告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五、商品归类决定(第212

7、4条),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一)作出决定的海关(第21、22条):海关总署(根据实际情况,应该还包括授权机构),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二)工作时限:无 (三)决定内容:一般而言,应针对无明确归类规定的商品 (四)决定效力(第21条):普遍约束力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五)失效方式(第23、24条): 依据变化:同时失效并公布 错误原因:撤销并公告,六、预归类、归类行政裁定及商品归类决定对海关执法的意义,(一)归类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将大大提高(二)归类执法的统一性和效率性将大大提高 (三)归类执法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将大为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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