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讯 问 笔 录时间: 2011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至 xx 时 xx 分地点: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讯问人: 赵甲 记录员: 李乙被讯问人: 潘英(南京名高食品厂厂长)问: 我们是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执法证) ,贵公司因涉嫌侵犯“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被我局立案侦查,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听清楚了吗?答: 听清楚了。问: 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答: 我叫潘英,是南京名高食品厂厂长,也即该厂的法定代表人。问: 你们公司的基本情况?答: 我厂成立于 xx 年 xx 月 xx
2、日,位于江苏省南京市 xx 大道 xx 号,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业务主要为食品生产。问: 请问贵公司在 xx 年 xx 月、xx 年 xx 月是否生产并销售过名为“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的肉松礼盒?答: 是的。问: 那你是否知道在这之前“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 xx 年 xx 月、xx年 xx 月生产过同样名称、相似包装和装潢的肉松礼盒?答: 知道。问: 你是否了解这家公司?答: 据我了解, “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且双方合营期限于 xx 年 xx 月届满,但之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也未办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所以“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已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其产品早
3、已退出了市场竞争。(被讯问人签名或按指印) 潘英 2011 年 xx 年 xx 日问: 请问贵公司在生产“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的肉松礼盒之前是否征得三鸿公司的同意?答: 没有。问: 那你是否知道本公司生产的“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的肉松礼盒已经侵犯了“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答: 我坚决否认。因为三鸿公司不是“爱心之礼” 、 “健康之礼”肉松礼盒包装、装潢的设计人,该公司并不享有这两种礼盒的著作权,所以我公司并未侵犯三鸿公司所谓的权利。问: 你是否知道“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答: 知道。问: 那么你是否清楚擅自使用“爱心之礼”和
4、“健康之礼”的肉松礼盒的特有的名称、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与三鸿公司的同样产品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答: 我不认为这样,因为就产品的包装、装潢而言,我公司销售的肉松礼盒的包装与与三鸿公司的并无相同或相似之处,两者的注册商标不同,包装的透明区域不同,宣传词、线条、字体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凭借普通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分辨出来,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问: 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答: 没有。问: 你上面说的全是实话吗?答: 全是实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被讯问人签名或按指印) 潘英
5、2011 年 xx 年 xx日询 问 笔 录时间: 2012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至 xx 时 xx 分地点: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询问人: 赵甲 记录员: 李乙被询问人: 周轲 性别: 男 年龄: xx 民族: 汉工作单位及职业: 南京名高食品厂设计工程师现住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 xx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x问: 我们是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执法证) ,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负法律责任的,明白吗?答: 我明白。问: 你的工作经历?答: 2006 年2009 年
6、在南京金陵食品有限公司工作2009 年2011 年在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工作2011 年至今在南京名高食品厂工作问: 你有前科劣迹吗?答: 没有。问: 你现在在做什么工作?答: 从 2011 年 8 月到现在,一直在南京名高食品厂从事产品包装设计工作。问: 南京名高食品厂负责人是谁?答: 厂长潘英。问: 南京名高食品厂的地址在哪?(被询问人签名或按指印) 周轲 2012 年 xx 年 xx日答: 在江苏省南京市 xx 大道 xx 号问: 请详细说一下你的具体工作?答: 负责公司所生产食品外层包装、装潢以及图案的设计,并针对市场消费需求进行调查主持公司日常的外层包装设计研发工作。问: 你之前是否
7、于 2009 年2011 年 8 月在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同样的工作?答: 是的。问: 你是否清楚关于“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的肉松礼盒?答: 当然清楚,因为此两种礼盒是由我设计的。问: 请问你在名高食品厂设计的肉松礼盒名称和在三鸿公司设计的名称一致吗?答: 一致。问: 礼盒的包装、装潢的格调、字样、色彩与三鸿公司礼盒的包装、装潢非常相似,你认同吗?答: 认同。问: 你是否知道名高食品厂生产并销售“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的肉松礼盒没有征得三鸿食品公司的同意?答: 知道,没有征得同意。问: 你是否清楚名高食品厂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三鸿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已经构成反不正当
8、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答: 不清楚。问: 你还有什么想说的吗?答: 没有。问: 你以上说的全是实话吗?答: 是的。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被询问人签名或按指印) 周轲 2012 年 xx 年 xx日听 证 笔 录听证地点: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二楼会议室听证时间: 2011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至 xx 时 xx 分听证案由: 南京名高食品厂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工商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主持人: xxx、xxx听证记录人: xxx听证是否公开: 公开 旁听人数: 30 人办案单位及调查人员: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工商分局, xxx、xxx、xxx当
9、事人基本情况: 南京名高食品厂,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xx 月 xx 日成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 xx 大道 xx 号记录如下:主持人 xxx、xxx: 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工商分局指派,建邺分局法制科科长 xxx、法制科科员 xxx,依法主持“南京名高食品厂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工商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听证会,法制科科员 xxx 记录,各听证参与人员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现在听证会正是开始,首先,请调查人陈述查明的主要案情及出示主要证据。调查人 xxx: 2012 年 xx 月 xx 日,我局接到南京三鸿食品有限公司投诉,原告南京名高食品厂被指侵犯南京三鸿食品有限
10、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我局遂即依法立案侦查,在调查中发现原告方确有侵权行为。经查,三鸿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 2009 年 12 月、2010 年 6 月推出 400 克二听装“爱心之礼” 、400 克二听装“健康之礼”肉松礼盒,这两种礼盒由原三鸿食品有限公司职员周轲设计,南京圣宝印务有限公司承印。由于这两种礼盒名称吉祥、包装新颖,得到了大部分消费者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合营期限至2011 年 8 月 5 日,合营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也未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而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刚刚届满,原告名高食品厂即于 20
11、11 年 8 月、2011 年 12 月开始生产销售二听装“爱心之礼” 、 “健康之礼”肉松礼盒,且未征得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的同意,这两种礼盒名称与三鸿公司的礼盒名称一致,礼盒的包装、装潢的格调、字样、色彩与三鸿公司礼盒的包装、装潢极为相似。上述事实,有我局对潘英的讯问笔录;对周轲的询问笔录;三鸿食品有限公司 400 克二听装“爱心之礼” 、400 克二听装“健康之礼”肉松礼盒和名高食品厂生产的“爱心之礼” 、 “健康之礼”肉松礼盒(出示实物)主持人 xxx: 请当事方的法定代表人潘英陈述有关意见及出示有关证据。法定代表潘英: 我主要有以下意见说明:第一,三鸿公司“爱心之礼” 、 “健康之礼”
12、肉松礼盒包装、装潢的设计人系圣宝公司和周轲,著作权属于圣宝公司和周轲,三鸿公司对该包装、装潢并不享有著作权,原告对“爱心之礼” 、 “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包装、装潢的使用已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未侵犯三鸿公司所谓的权利。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鸿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11 年 8 月中外双方合资期限届满,双方并未续约,也未办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三鸿公司已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其产品已退出了市场竞争,故三鸿公司已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经营者。第三,就产品的包装、装潢而言,原告销售的肉松礼盒的包装与三鸿公司的并无相同或相似之处,两者的注册商标不同,包装的透明区域不
13、同,宣传词、线条、字体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凭借普通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分辨出来,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被告建邺工商分局认定本厂仿冒三鸿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本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持人 xxx: 请问调查人,被告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是原告侵犯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吗?调查人 xxx: 不是。被告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是原告侵犯三鸿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从未认定原告侵犯了“爱心之礼” 、 “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包装的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是一种在先使用的权利,与著作权没有任何关联,三鸿公司在先使用“爱心之礼
14、” 、“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之后原告仿冒了该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持人 xxx: 请问法定代表,你方是不是认为三鸿食品有限公司已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经营者?法定代笔潘英: 是的。主持人 xxx: 请问调查人,三鸿食品有限公司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经营者?调查人 xxx: 是。经调查,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虽已到期,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其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三鸿公司的“爱心之礼” 、 “健康之礼” 肉松礼盒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其法人资格存续期间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企业或者
15、个人侵犯该合法权益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持人 xxx: 请问法定代表,你方所生产的肉松礼盒的包装与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的是否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法定代表潘英:就产品的包装、装潢而言,我方销售的肉松礼盒的包装与三鸿公司的并无相同或相似之处,两者的注册商标不同,包装的透明区域不同,宣传词、线条、字体也不尽相同。主持人 xxx: 请问调查人,名高食品厂所生产的肉松礼盒的包装与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的是否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调查人 xxx: 有。名高食品厂擅自使用的“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肉松礼盒特有名称、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和三红食品有限公司的包装、装潢相近似。主持人 xxx: 请问法定代表,你方是否认
16、为本厂生产的“爱心之礼” 、 “健康之礼”肉松礼盒与三鸿公司的同样产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从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定代表潘英: 不认为。两者的注册商标不同,包装的透明区域不同,宣传词、线条、字体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凭借普通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分辨出来,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不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主持人 xxx: 请问调查人,名高食品厂生产的“爱心之礼” 、 “健康之礼”肉松礼盒与三鸿公司的同样产品是否会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以致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人 xxx: 会。原告擅自使用“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肉松礼盒的特有名称、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与三鸿公司的同样产品相混淆
17、,造成消费者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持人 xxx: 请问调查人建业工商分局对南京名高食品厂的行政处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调查人 xxx: 没有适用错误。主持人 xxx: 请问证人周轲,潘英说的是事实吗?证人周轲: 是事实。主持人 xxx: 请问调查人,对南京名高食品厂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是什么?调查人 xxx: 以名高食品厂擅自使用“爱心之礼”和“健康之礼”肉松礼盒的特有名称、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与三鸿公司的同样产品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及关于禁止
18、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为由,依法对南京名高食品厂进行处罚。主持人 xxx: 请问法定代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法定代表潘英:我认为本厂没有仿冒三鸿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工商分局处罚决定错误。主持人 xxx: 请问调查人,你以上所说和出示的证据是否属实?调查人 xxx: 属实。调查人 xxx: 属实。调查人 xxx: 属实。主持人 xxx: 请问法定代表人潘英,你以上所说是否属实?法定代表潘英: 属实。主持人 xxx: 请问证人周轲,你以上所说是否属实?证人周轲: 属实。主持人 xxx: 南京名高食品厂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工商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到此结束。主持人签名: xxx、xxx 记录人签名: xxx调查人签名: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名: 潘英证人签名: 周轲2011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