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图是改版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样本。以前的报关单是竖版的格式, 8月1 日之后进出口报关单全部改为横版格式,需要横向打印,这样所能容纳的字段将会更多。进口货物报关单中有非常重要的几个字段:1、境外发货人增加境外发货人字段是出于检验检疫的需要,因为鲜活类商品在进口时需要报检,在中国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通 过 企 业 备 案 之 后 , 货 物 才能 够 进 口 到 中 国 境 内 , 所 以 检 验 检 疫 的 职 责 很 多 , 需要管理此类供货企业,因此海关总署在进口报关单中增加了境外发货人的字段。在上图中,境外发货人是用英文表示的,如果境外发货人属于AEO认证的企
2、业,应该同时把AEO认证的编号写在字段中。所谓的AEO认证是指,中国海关与世界海关组织 WCO相对接的,与世界海洋组织采用相同的一套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如果一家企业经过了海关AEO认证,那么该企业的身份将会被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内与中国签订双边互认协议的海关认可,企业货物在通关时将会享受到极大的便利,从而提高通关效率。2、进境关别海关是由海关总署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下设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各通关办事点。海关关口的分布和检验检疫的关口分布有一定的差异,检验检疫更多关注的是入境口岸,因为货物是在入境口岸进行检疫的。比如北京的企业向北京海关来申请报关,但实际上货物的进境口岸是在天津口岸,此时就会形成差异
3、,该企业的进境关别是北京海关,但是入境口岸就是天津,这就是入境口岸和进境关别的不同。23、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地点字段也是检验检疫一直非常重视的填报要求,货物在进口到中国之后,必须把存放地点明确告知检验检疫局,以便于检验检疫局进行监管。比如浙江企业从日本进口罗汉松必须要在封闭的苗圃中种植至少 180天,之后由检验检疫局做进一步的检查,在树木 没有生出害虫情况之下,检验检疫局才允许树木通关。活体动物也同理,进口之后一定要在一个指定的地点饲养一定时间。这就是增加货物存放地点字段的原因。4、经停港报关单将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所以如果货物是直航方式从国外进口的,就可以不填经停港; 如果是中转船,可能在中
4、间有经停的港口,那么要将经停港填报在报关单上。报关单的表体部分结合了海关的全国通关一体化增加了自报自缴字段。目前自报自缴改革还没有完全在全国推广开,仅在一些地方试点中。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之前,企业向海关完成报关之后,海关要在放行之前对企业申报的报关单进行审单,主要审核成交价格、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即HS编码适用的准确性)、原产地证书。在海关完成审单、企业缴清税款之后,货物才能够放行进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之后,进口的通关流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海关把审单的环节放在了货物结关之后,也就是说在货物放行结关之前,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申报的价格、所采用的HS编码、原产地证书的信息如实申报即可。这种改革将会大大提
5、高进口货物的通关效率,但是进口企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会更大。在放行之后,海关才会对影响报关单价格的因素进行批量审核,如果审核发现了问题,再通过稽查的方式进行验证。3上图是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变化,标黄的字段都被平移到了进口报关单当中。出口报关单增加了境外收货人字段中境外客户的英文名称,同时增加了原产国,如果货物是在中国生产的,那么原产国是中国;但有一些货物是从境外直接采购进口的,在中国没有进行加工或者进行了简单的加工,那么这种情况下货物的原产国就不是中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主要作用就是证明出口货物的产地在哪里。如果是在中国,并且签发了原产地证书,如果对方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
6、,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对方国家享受优惠税率。检验检疫局一直比较关注原产国,因此在出口报关当中增加了原产国字段。上图出境货物报检单上红框标出来的部分也都是检验检疫局一直关注的内容,现在被整合到了出口报关单当中。4“境外收/发货人 ”填报要求境外收货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填报合同买方,另外一种是合同中指定的收货人,那么这其中就存在三方贸易的问题。企业在与境外客户签订合同过程中,可能会指定第三方的货物收货人,此收货人并不是合同中的买家,但卖方的合同是跟买家签署的,发票、外汇都是由买家来交付的,这种模式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非常常见。如果买方在合同中指定了第三方收货人的话,那么境外收货人字段应该填报实际收货人。进
7、口报关单中境外发货人只有一种选项,合同中的卖方直接填报在此即可。“境外收发货人”带来的疑问进口位于中国的A 企业和位于香港的B企业之间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外汇由A 直接付给 B,但是 B本身并不生产货物。 B从日本的 C公司处采购货物,最终货物由日本直接发给境内 A公司。这种三方贸易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是非常常见的。位于香港的B公 司 相当 于 做 了 一 次 转 口 贸 易 , B从C采购货物卖给中国境内的A,货物由日本直接出口到中国,但B只是负责收款,并且将 外汇付给日本。对于中国的A 企业来说,合同是由香港的B公司和中国的A公司之间签署的, 那么卖方是B公司,形式上与 C公司没有关系。而且实
8、际上香港的B公司会有意隐瞒C公司的 存在,因为B 公司作为中间商肯定不希望中国的A企业和日本的 C企业进行直接贸易。所以对于这种三方业务,境外发货人填报香港B公司即可,贸易国也是填报合同中的签订方,即香港B公司。5启运港、启运国和原产国需要要按照货物发运的实际情况来填报。那么启运国是日本,启 运 港 是 日 本 的 某 一 个 港 口 。 原 产 国 也 要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来 填 报 , 如 果 货 物 本 身 是 产 自 日 本 的 , 那么原产国填写日本;如果货物是由日本企业从其他国家采购的,那么就填写生产货物的 企业所在的国家。企业拿报关单购汇付汇的时候,银行可能会提出一些质疑
9、,因为货物启运国原产国都是日本,现在却要付汇给香港。那么企业可以跟银行进行解释,虽然合同是跟香港签的,但是货物从日本发过来,这是非常常见的,银行不应以此为理由拒绝对外付汇。中国的A 企业把货物出口到日本C公司,合同是A 与位于香港的B 公司签订的,外汇也是B公司支付的,但是货物不出口到香港,而是直接出口到日本,B和C在境外结算。这种三方贸易涉及到出口报关单的几个字段,贸易国、指运港、最终目的国、境外收货人。境外收货人通常是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者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因此境外收货人有两种填法,一种是贸易合同中的外方买家名字,如果合同中有指定第三方的收货人的话,那么境外收货人字段应该填写第
10、三方收货人。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出口合同都是直接由A和B 签署的,合同中并没有涉及到C公司的存在。贸易国也是填写香港。指运港就是日本的一个港口,最终目的国填写日本,这是贸易国、最终目的国、境外收货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中规定,如果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的行为,要排除相应疑点之 后 再 审 批 出 口 企 业 的 退 税 。 非 进 口 商 付 汇 就 是 指 上 一 个 案 例 中 的 情 况 , 货 物 出 口 到 日 本 , 但是外汇却是从香港收回来的。虽然文件已经颁布了,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难 处的,因为三方贸易非常普遍。因此国税局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国家税
11、务总局2014年第51号公告中删除掉了关于非进口商付汇的相应的描述,因此国税局对于非进口商付汇不能退税的说法目前没有政策的依据。三方贸易不会给出口退税造成其他的影响,对于外汇也是如此,外汇局对于三方贸易本身也是没有禁止的。因为外汇局更关注的是总量平衡,即出口报关单的金额和从境外收取的外汇金额在过去一年中总体的平衡情况。6“三单一致”:提单、舱单、报关单上图中通知的真实性是有待商榷的,因为仓单、提单、报关单三单的信息一致其实是很难做到的。尤其是提运单有几个关键角色shipper发货人、consignee收货人、notify party通知人,收货人有可能和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是一致的,但是提单的
12、收货人有时写的是to order,并没有明确指明提单的收货人是谁,而要等到货物发出之后,受到货物发货人的明确指示之后,持有提单的人就可以到船公司去提货。这种提单和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肯定是不相符的,因此没有办法实现三单信息的完全一致。通知的后半部分还提到“可以有效地杜绝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国际贸易或者是受制裁的国家和企业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货物报关进口和出口的时候,完全可以请那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因此没有办法杜绝这样的行为。7“银行在结付汇也将严格比照报关单提单等纸面信息中的收发货人进行收付汇业务,从而精准服务经济,从制度上杜绝违法买单、变相偷逃国
13、家外汇监管的情况发生”,现在确实有一些银行在企业进行收汇或者付汇的时候,要核对企业的进出口关单,要求外汇付汇的轨迹和报关单上收发货人是一致的,但实际上这种要求本身并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就比如上一个案例,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三方贸易是非常常见的,而且国外企业本身的经营实体可能在一个国家,但是结算中心很有可能在另外一个国家。这种情况之下,付汇人和实际的境外收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也是非常常见。所以企业只要跟银行进行沟通和解释, 往往都是能够得到理解的。总之,新的制度对于收付汇和出口退税业务的影响非常有限,其实企业没有必要过度解读 改版后的报关单新政策,但同时也不要盲目乐观,要关注 8月 1日之后银行外汇以及税务局 对这次报关单改版做出的新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