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概念,针对当前农民工分层以及农民工培训中出现的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从规划、制度等方面对今后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 按照就业需求提供不同培训 中国的第一代农民工大多属于“60 后” 、 “70 后”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表示,2010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的“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 后” 、“90 后 ”,中国的农民工出现了明显的分层。面对个性化的需求,对农民工的培训不能搞一刀切,不能只有一份教材、一个模式。 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涛表示,按照农民工不同的就业
2、需求分类,分别提供不同的培训,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提供农村实用技能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创业能力、市场经营知识培训;为将来打算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短期的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接受技校等职业教育。 广西昭平县在农民工培训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收到了很好的成效。该县依据不同农2010民的不同需求按需分类设课,进行专业化培训,从“一锅炒”到专业化。比如举办阳光工程沼气工培训班,合格者发放沼气生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就业走向创业,针对有意创业的农民专门进行了创业意识的培养和创业能力技巧的培训;从单一化走向多样化,开设电脑、电工、汽车与摩托车修理、电焊、车床、电机等培训
3、班,实行订单培育,有效解决了农民工就业难和企业用工难问题。国务院扶贫办实施“雨露计划”等三大重点扶贫工作,旨在对贫困地区农村人口进行职业教育、创业能力和实用技术的培训。2009 年,陕西省共培训农村劳动力 288.7 万人,其中有 133 万人接受了职业技能培训,有 33.7 万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0 年,陕西将继续实施“人人技能工程” ,并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让所有农村劳动力有免费参加培训机会,让更多的人通过完善的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农民增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以就业成效衡量培训成败 各地政府通过总结近几年的培训工作经验教训,认识到农民工培训必须尊重农民工的主体地位,
4、以农民为本,从农民工发展的角度来进一步转变培训机制,建立合理开放的培训机制和人性化的培训课程,简化培训程序,面向全体农民工开放,尊重农民工的意愿与选择。 日前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特别提出要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与针对性,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针对新生代农民工,以就业成效作为衡量培训成败的关键要素,在传统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基础之上,增加心理、观念和思维培训,以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需要,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充分考虑培训对象在技能水平、工作性质、文化程度、年龄层次、就业心理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分类、分层引导。 (谢建磊 李 妍)1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极大的意义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任
5、何一个现代国家,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当,社会问题就可能变成政治问题,甚至酿成政治危机,影响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农民工是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力量,一方面为城镇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因此,在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城市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工业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应对老龄化高峰到来的良策;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
6、制度有益于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育。2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为加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2006 年国务院专门印发了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1)立法、制度缺失。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政府及社会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我国在1998 年以来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
7、制性原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只覆盖城镇,虽有个别地方为农民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形成,真正的共济互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2)户籍制度。一方面,这种二元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极不完善,形成了农民工一开始便处于社会保障体系弱势地位的局面。另一方面,当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城市从事非农生产时,又因为户籍制度以及附加的许多不公平甚至歧视性的政策而不能融入城镇社会,被相对完备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情地排斥在外。随着社会主
8、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由于强大的制度惯性和既得利益格局的影响,户籍制度仍在顽强地生存和发挥作用,将公民划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性质没有得到根本改变。(3)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据调查显示,有 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 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当然另有 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即使得到了赔偿,也往往是私了,没有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进行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非常恶劣的,工伤事故伤害的往往是农民工。(4)就业机会少,就业后待遇
9、不公。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受到种种歧视:其一,没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有学历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其二,即使就业,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其三,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因为大量的农民工往往以临时工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待遇低,工资少,而且到期不能续签合同,在保险待遇上也与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别。3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1)提高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并对城市居民及城市管理者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思想文化素质,包括文明素养、劳动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素质;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
10、点及群众关注、反响强烈案件的援助力度,深入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援助,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要使城市管理者认识到,不能牺牲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利益为代价来保持经济的发展。实行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的工资,使他们有财力支付社会保障的费用,打消他们加入社会保障的顾虑。(2)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必须从源头解决。(3)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11、制度、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和急救助机制。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至少每半年将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以大中城市农民工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农民工从事职业类型、在城市的居住年限、有无固定住所以及劳动关系等状况,分类建立多种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4)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我
12、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针对农民工的少之又少。国务院 2003 年颁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开始重视对农民工人权的保护并通过立法表现出来,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对农民工的相关权益作出了规定。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快制订和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监察法等,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依据。(5)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
13、现实的。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抓紧修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完善立法,是尽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6)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热线服务。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残联、妇联、等法律援助站的联系和协调,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形成运转有序、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14、参考文献1胡雅妮,郭威,试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 ,(8):152郭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必行之路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8):163邵艳梅,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河北学刊,2007,(5):204王晓萍,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的一点认识口,当代经理人 (中旬刊),2006,(9) :1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认真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方案,相信在下一个五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定会有重大突破。在我国,为农民工
15、办理养老保险,被视为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进而解决“三农” 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然而,时至今日,却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升高的现象。据报道,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社保管理中心,每天都有外地打工人员前来退保,甚至出现退保人数比参保人数还多的现象。统计表明,浙江省目前累计约有 3 万多农民工退出社会养老保险。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 95%以上。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大概在 50 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的人数则高达 12万以上,深圳宝安区沙井社保站曾出现过一天有 600 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解读农民工退保农民工退保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不
16、渴望保险,老有所养是人们共同的追求,对终年在外奔波的农民工来说,这种老有所养需求更加强烈。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农民工退保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不渴望保险,老有所养是人们共同的追求,对终年在外奔波的农民工来说,这种老有所养的需求更加强烈。农民工并不是不需要养老保险,而是不敢入养老保险,原因有三:第一,收入过低使得他们不得不首先顾及眼前的生存,无力支付将来养老保险的费用;第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合理,不同地域之间养老金转移尚难顺畅实现;第三,对养老保险信任不足,他们对十几年或几十年后能够领取养老金心存疑虑。其次,我们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选择退保。对那些拥有比较稳定职业的农民工,他们的流动性相对
17、比较小,所以,相信长期缴纳保险费会得到回馈的。那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农民工,因其依法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尚不至于影响其现实的生活,同样也没有选择退出保险。那些在城镇工作时间较长的农民工,对国家社会的制度有所了解,相对而言对政府在保险方面的诚信不甚怀疑,所以他们愿意缴纳保险费以备老有所养。相对较高的职业素质决定了这些人没有选择退出保险。再次,退保不意味着农民工不需要紧急救助等社会保障措施。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对于一些高风险的行业,如矿山、建筑、化工等,事故率、职业病发生率都较高,因此,农民工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特别是大病医疗以及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的需求还是非
18、常迫切的。保障弥合城乡二元裂痕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是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突破口。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社会保险基金匮乏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为什么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我们知道,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来说,大都没有社会保障,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应当只针对城镇职工,因为他们除了劳动力是一无所有的人,而农民工除了有一份工作还有土地,土地就是他们的“保障” 。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对公民承担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我国宪法规定,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规定充分
19、体现了人本主义的国家理念,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也承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社会保障” ,英文 (SOCIALSECURITY)的字面意思就是“社会安全”。由此可见,社会保障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特别是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个人和家庭的安全,也就没有社会安全,在我国,着力解决好占全国人口六分之一以上的农民之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支付的成本。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之中,是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的突破口。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社会保险基金匮乏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建立和
20、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系统的工程。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且数量不断增加。所以,有必要以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为突破口,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项接轨准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让农民工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分享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及社会发展的成果,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从而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但他们仍是农民,并且还有土地,如果他们在城市里无法生活,还可以回农村去。因此,没有必要把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
21、障体系。其实,“农民 ”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身份标记,而只是一种职业。农民工已逐渐从这种职业中分化出来,成为非农职业的劳动者,他们和农村社会的“隔阂 ”也越来越深。因此,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愿意回到农村中去,即使回去,对于长期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而言,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非常弱,甚至包括他自身在内的家庭人口都由于种种原因而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因此,从农民工自身需要出发,必须给予他们必要的保障。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工退保分析我国目前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而定的,对农民工这种特殊人群,确实存在制度的缺陷和不合理。这就是为何城镇职工
22、要求退保的少而农民工要求退保的多,农民工一边为老所愁,一边拒绝缴纳保险的原因所在。养老保险的初衷,就是实现老有所养。那么,一项对农民工有利的制度为何遭遇农民工的冷遇呢? 是什么原因让这些本来最需要保险的农民工缺乏参保热情,甚至退掉了自己将来的生活保障呢?我们知道,如果一项制度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不具备全面推开的外部环境,即使制度本身出于好意,也很难得到受众的认可。一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调查表明,83.2%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目前推行的养老保险,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接受调查的农民工 90%以上没有购买养老保险。这说明制度本身的不足。我国目前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
23、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而定的,对农民工这种特殊人群,确实存在着制度的缺陷和不合理。这就是为什么城镇职工要求退保的少而农民工要求退保的多,农民工一边为老所愁,一边拒绝缴纳保险的原因之所在。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农民工表现出的极大的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老有所养待遇。而农民工能在城市定居下来的少之又少,因此,离开城市前只能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钱提取出来,他们非但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实惠,却为城镇养老保险金的积累作了贡献。此外,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接轨,农民工在城市内缴纳的社会保险,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因此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民工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