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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SJJ 2013 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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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目 ( 招 标 ) 编 号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 : 海 南 某 某 置 业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11 年 8 月 11 日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1目 录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第 二 章 投 标 书第 三 章 咨 询 服 务 合 同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2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1.项 目 概 况项 目 地 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占 地 面 积 : 110644.70平

2、方 米建 筑 面 积 : 地 上 总 建 筑 面 积 57468.66平 方 米 , 地 下 总 建 筑 面 积 47233平 方 米总 建 筑 面 积 104701.66平 方 米 。室 外 面 积 : 红 线 内 约 90728.65平 方 米 。结 构 形 式 : 框 架 结 构目 前 进 度 : 总 包 招 标 已 完 成 , 桩 基 础 、 消 防 、 电 梯 指 定 分 包 招 标 已 完 成 。1.1相 关 业 态 的 规 划 指 标 如 下 :建 筑 类 别 单 栋 建 筑 面 积( m) 栋数 总 建 筑 面 积( m) 备 注联 排 别 墅 住 宅 I-2-N 530.44

3、 2 1060.88 2联 排住 宅 I-2-S 505.06 3 1515.18 2联 排住 宅 I-3-N 751.02 1 751.02 3联 排住 宅 I-3-S 736.54 7 5155.78 3联 排住 宅 I-4-N 959.93 8 7679.44 4联 排住 宅 I-4-S 964.07 5 4820.35 4联 排住 宅 I-4C-N 972.83 1 972.83 4联 排住 宅 I-5-N 1174.43 1 1174.43 5联 排小 计 28 23129.91双 拼 别 墅 住 宅III 型 626.89 6 3761.34小 计 6 3761.34洋 房 住 宅

4、 II 小 户 型 1231.76 4 4927.04住 宅 II 小 户 型 1233.97 8 9871.76住 宅 II 大 户 型 1638.02 1 1638.02住 宅 II 大 户 型 1658.13 8 13265.04小 计 21 29701.86会 所 875.55 1 875.55地 下 室 47233 1 47233 车 库 及 储 藏 室合 计 104701.66备 注 : 以 上 建 筑 面 积 为 暂 定 面 积 , 最 终 结 算 面 积 以 竣 工 核 算 面 积 为 准 。1.2建 设 周 期 :项 目 分 期 开 发 , 计 划 2011年 8月 开 工

5、, 2012年 12月 竣 工 , 建 设 周 期 约 为 16个 月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32.招 标 范 围某 项 目 A2 地 块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 ( 工 作 内 容 参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三章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中 的 内 容 )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a)投 标 人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资 产 能 力 来 有 效 地 履 行 合 同 ;b)必 须 具 备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甲 级 资 质 ;c)投 标 人 具 有 与 本 次 招 标 工

6、 程 相 似 的 工 程 业 绩 。4.招 标 方 式本 招 标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5.报 价 之 费 用不 论 中 标 与 否 ,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上 所 负 担 的 所 有 费 用 及 开 支 均 全 部 由 投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招 标 人 不 会 向 投 标 人 做 任 何 补 偿 。6.完 成 投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应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色 /黑 色 墨 水 填 写 , 字 迹 清 楚 , 内 容 齐 全 。7.联 合 体 投 标本 次 招 标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8.报 价 要 求要 求 投 标 人 根 据

7、 后 附 ( 附 表 1) 按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进 行 报 价 。9.投 标 有 效 期投 标 有 效 期 系 指 从 截 止 投 标 之 日 起 计 60天 。 在 此 期 限 内 , 所 有 的 投 标 书 均 保持 有 效 。10.投 标 人 工 地 现 场 勘 查 及 对 本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理 解10.1投 标 人 在 呈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应 到 工 地 现 场 勘 察 , 对 可 能 对 投 标 事 宜 构 成 影响 的 一 切 有 关 事 项 , 取 得 透 彻 的 了 解 , 并 在 其 报 价 中 充 分 地 考 虑 为 本 工 程 提 供 顾问

8、服 务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 在 日 后 不 会 对 报 价 有 任 何 变 动 或 追 加 。10.2对 于 项 目 各 种 业 态 的 规 划 指 标 , 招 标 人 不 排 除 今 后 变 更 和 调 整 的 可 能 。本 次 所 报 综 合 单 价 为 固 定 单 价 , 结 算 时 以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结 算 。10.3考 虑 到 本 项 目 整 体 开 发 周 期 较 长 , 有 很 多 不 确 定 因 素 , 投 标 人 理 解 并 同意 : 招 标 人 于 任 何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时 候 提 前 1 个 月 以 书 面 通 知 投 标 人 暂

9、停 本 合 同 的执 行 , 招 标 人 无 须 因 此 向 投 标 人 赔 偿 任 何 损 失 ; 项 目 重 新 启 动 , 双 方 仍 将 按 本 合同 有 关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继 续 执 行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410.4中 标 人 须 在 招 标 人 的 协 助 下 自 行 完 成 海 口 市 政 府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 如有 ) 的 公 开 招 投 标 程 序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10.5中 标 人 须 按 照 海 南 省 及 海 口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10、 办 理 为 承 接 本工 程 合 同 所 需 一 切 相 关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11.投 标 文 件 的 形 式 和 签 署11.1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6条 的 规 定 , 准 备 1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 以 下 简 称“ 正 本 ” ) 和 3份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 以 下 简 称 “ 副 本 ” ) 。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处 以正 本 为 准 。11.2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应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书 写 。 并 由 投 标 人 正式 授 权 的 一 个 或

11、几 个 人 签 署 。 授 权 书 应 以 书 面 委 托 的 方 式 出 具 , 并 附 在 投 标 文 件中 。 11.3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12.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志12.1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在 信 封 中 。12.2投 标 书 信 封 外 应 写 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场 所 名 称 和 地 址 。 投 标 书 密 封 须 用 一 张专 用 封 条 在 投 标 书 信 封 背 面 上 方 开 口 处 密 封 , 并 填 写 密 封 日 期 。 封 条 上 加 盖 投 标人 公 章 和

12、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签 各 两 枚 , 投 标 书 信 封 正 面 按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和 法 定代 表 人 印 签 各 壹 枚 。13.呈 交 的 投 标 文 件投 标 人 应 提 供 完 整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四 份 , 每 份 包 括 的 内 容 如 下 :a)投 标 书 ;b)附 表 1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报 价 表 ;c)附 表 2 投 标 人 为 本 工 程 配 备 的 合 格 的 专 业 人 员 名 单 ;d)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及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e)投 标 人 过 往 的 代 表 性 项 目

13、经 验 ;f)服 务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利 于 提 高 中 标 单 位 自 身 竞 争 力 的 文 件 或 承 诺 。14.投 标 工 作 安 排发 标 日 期 : 2011年 8月 11日发 标 地 点 : 成 本 合 约 部工 地 现 场 踏 勘 : 投 标 人 自 行 安 排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11年 8月 18日 11:00回 标 地 点 : 海 南 省 海 口 成 本 合 约 部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515.评 标 方 法招 标 人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人 员 配 置 ; 实 施 全 过 程 造

14、 价 咨 询 服 务 的 方 案 ; 对 招 标 文件 的 响 应 度 ;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组 其 他 成 员 的 能 力 、 素 质 、 履 历 、 态 度 ; 服 务 报 价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具 体 评 分 标 准 见 下 表 :序号 评 审 因 素 分 值 评 审 标 注 备 注1 服 务 报 价 60分 报 价 最 低 者 为 满 分 , 每 高 1 元 /m扣 1 分2 招 标 文 件 响 应 度 5分 无 违 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条 款 为 满 分3 服 务 方 案 10分 合 理 性 、 可 行 性 , 是 否 具 有 优 于 一 般 工 作 模

15、 式 的 新 型 、有 效 的 管 理 方 式4 企 业 资 质 及 类 似项 目 经 验 10分 资 质 等 级 满 足 , 已 完 或 正 实 施 类 似 项 目 的 数 量 、 完 成质 量 及 项 目 本 身 影 响 力5 海 南 地 区 的 经 验 10分 在 海 南 地 区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或 近 三 年 有 类 似 项 目 数 量 、完 成 质 量 及 项 目 本 身 影 响 力6 项 目 经 理 及 成 员资 历 5分 团 队 负 责 人 及 所 有 人 员 资 格 、 资 历 及 业 绩 符 合 项 目 执行 要 求合 计16.其 他 说 明 事 项16.1投 标 人

16、 须 承 诺 不 得 将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对 外 泄 露 ,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对 投 标 人 泄 露招 标 文 件 内 容 所 造 成 的 招 标 人 任 何 损 失 进 行 索 赔 , 投 标 人 负 有 无 限 赔 偿 的 责 任 。16.2投 标 方 一 旦 中 标 , 不 得 提 出 与 标 书 相 抵 触 的 任 何 要 求 。16.3本 招 标 书 的 各 项 条 款 是 后 续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如 无 异 议 , 即 视 为 生 效 。16.4若 回 标 报 价 少 于 三 家 或 所 有 回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人 的 成 本 控

17、 制 价 , 本 次 招 标作 废 , 招 标 人 无 须 向 投 标 人 解 释 或 支 付 任 何 的 费 用 。16.5本 招 标 书 解 释 权 在 招 标 方 。16.6投 标 单 位 请 在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标 书 后 , 确 定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 如 决 定 参 加 投 标请 在 收 到 本 招 标 书 48小 时 内 通 过 电 话 、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知 会 本 次 招 标 的 招标 联 系 人 , 以 确 定 投 标 。16.7如 对 本 招 标 书 中 的 条 款 有 疑 问 , 请 联 络 招 标 联 系 人 。本 次 招 标

18、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地 址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6第 二 章 投 标 书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招 标投 标 书致 : 海 南 某 某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人 )经 了 解 本 项 目 和 视 察 本 项 目 的 工 地 现 场 , 以 及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之 后 , 我 方愿 意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自 签 订 正 式 合 约 起 , 以 下 列 投 标 价 格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19、全 过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文 件 制 作 即 提 交 有 关 报 告 等 工 作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 小 写 : 元 )1. 鉴 于 本 项 目 开 发 周 期 较 长 , 有 很 多 不 确 定 因 素 , 我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 招 标 人 于 任何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时 候 提 前 1个 月 以 书 面 通 知 我 方 暂 停 本 合 同 的 意 愿 , 招 标 人 无须 因 此 向 我 方 赔 偿 任 何 损 失 ; 合 同 恢 复 执 行 后 , 将 按 原 合 同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完 毕 。2. 一 旦 我 方 中 标 , 我

20、 方 将 派 出 (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作 为 本 工 程 的 项目 负 责 人 , 按 投 标 文 件 之 承 诺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3. 我 们 同 意 从 规 定 回 标 之 日 起 60 天 内 本 投 标 书 有 效 , 在 此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 本 投标 书 将 始 终 对 我 们 具 有 约 束 力 , 并 可 随 时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4. 直 至 签 署 签 署 正 式 合 约 为 止 , 如 果 本 投 标 书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 本 投 标 书 连 同 贵 司的 书 面 接 受 文 件 , 将 成 为 我 们

21、 双 方 之 间 有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5. 我 们 理 解 , 你 们 不 一 定 要 接 纳 最 低 标 价 或 任 何 投 标 价 , 也 不 需 解 释 选 择 或 否 决任 何 投 标 单 位 的 原 因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 盖 章 或 签 字 ) :日 期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7附 表 1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报 价 表项 目 计 价 基 数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综 合 单 价 ( 元 /m) 服 务 价 格 备 注联 排 别 墅 23129.91双 拼

22、别 墅 3761.34洋 房 29701.86地 下 室 47233.00会 所 875.55合 计 104701.66备 注 :1、 联 排 、 双 拼 、 洋 房 、 地 下 室 及 会 所 等 单 体 按 施 工 图 的 建 筑 面 积 为 计 价 基 数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则 以 国 家 颁 布 的 最 新 的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 为 准 。2、 以 上 服 务 费 为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 不 因 建 筑 面 积 、 规 划 、 建 筑 结 构 等 调 整 而 调整 。 3、 以 上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报 价 已 包 含 本 项 目

23、 全 部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 报 价包 含 劳 务 费 、 差 旅 费 、 复 印 费 、 电 讯 费 、 加 班 费 、 保 险 费 、 施 工 期 间 派 足 够 人 员住 现 场 费 用 、 管 理 费 、 利 润 、 税 金 等 所 有 投 标 人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进 行 工 作 的 一 切 费用 。 4、 本 项 目 总 包 及 桩 基 础 、 消 防 、 电 梯 等 分 包 工 程 已 完 成 招 标 工 作 , 但 其 预 算工 作 包 含 在 上 述 报 价 范 围 内 。 投 标 人 ( 盖 章 ) :年 月 日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24、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8附 表 2 投 标 人 为 本 工 程 配 备 的 合 格 的 专 业 人 员专 业 姓 名 专 业 年 限 资 格 证 书 备 注项 目 总 负 责 人项 目 经 理土 建 造 价 师机 电 造 价 师装 饰 造 价 师景 观 造 价 师常 驻 代 表( 其 他 请 在 下 列 列 明 )( 人 员 简 历 请 投 标 人 自 行 附 表 说 明 )上 述 人 员 中 应 有 : 投 标 人 为 本 工 程 配 备 不 少 于 1人 的 常 驻 现 场 的 土 建 、 机 电 、精 装 等 造 价 师 , 并 按 照 项 目 进 展 要 求 分 阶 段

25、 派 驻 不 同 专 业 工 程 师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9附 件 3 服 务 方 案自 拟 , 要 求 :以 文 字 、 图 表 等 形 式 阐 述 如 何 开 展 本 项 目 的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 包 括 编 制 时 间 的描 述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10第 三 章 咨 询 服 务 合 同 编 号 :某 项 目 A2 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造 价 咨 询 服 务 合 同委 托 人 : 海 南 某 某 置 业 有 限 公 司地 址 :咨 询 人

26、 :地 址 :工 程 项 目 :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位 置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本 合 同 于 2011 年 月 日 签 订签 约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11目 录第 一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第 二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标 准 条 件第 三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专 用 条 件第 四 部 分 合 同 附 件附 件 : 咨 询 工 程 项 目 简 述附 件 : 咨 询

27、人 提 供 的 服 务 范 围附 件 :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与 设 施附 件 : 咨 询 费 用 与 支 付附 件 : 委 派 的 主 要 造 价 咨 询 人 员 名 单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12第 一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本 合 同 由 海 南 某 某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人 )与 (以 下 简称 咨 询 人 )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一 、 基 本 概 况1.1委 托 人 委 托 咨 询 人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的 工 程 概 况

28、 , 详 见 本 合 同 附件 A。1.2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在 本 合 同 附 件 B中 予 以 确 定 。1.3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的 期 限 自 合 同 签 订 后 开 始 , 至 最 终 结 账 完 成 并 按 施工 合 同 签 发 终 期 付 款 后 终 结 。1.4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暂 定 金 额 为 元 ( 大 写 整 ) , 由 委托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中 的 规 定 向 咨 询 人 结 算 支 付 。二 、 本 合 同 组 成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顺 序 为 :2.1建 设 工 程

29、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执 行 中 共 同 签 署 的 补 充 协 议 ;2.2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2.3合 同 附 件 ;2.4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2.5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标 准 条 件 ;2.6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投 标 书 ;2.7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文 件 。三 、 合 同 组 成 文 件 形 成 一 个 整 体 , 互 为 补 充 和 解 释 。 其 内 容 若 有 歧 义 , 按 前述 澄 清 顺 序 进 行 解 释 。四 、 咨 询 人 向

30、委 托 人 承 诺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五 、 委 托 人 向 咨 询 人 承 诺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报 酬 。六 、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后 生 效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正 本 两 份 , 副 本 两 份 , 正 本 合 同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副 本 由 委 托 人持 有 , 各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31、 件13委 托 人 ( 公 章 ) : 咨 询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 授 权 代 理 人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14第 二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标 准 条 件1.词 语 定 义 、 适 用 语 言 和 法 律 、 法 规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1“ 委 托 人 ” 是 指 委 托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和 聘 用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32、的 一方 ,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1.2“ 咨 询 人 ” 是 指 承 担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和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责 任 的 一 方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1.3“ 第 三 方 ” 是 指 除 委 托 人 、 咨 询 人 以 外 与 本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1.4“ 日 ” 是 指 任 何 一 天 零 时 至 第 二 天 零 时 的 时 间 段 。1.5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适 用 的 是 中 国 的 法 律 、 法 规 , 以 及 专 用 条 件 中 的 议定 的 部 门 规 章 、 工 程 造

33、 价 有 关 计 价 办 法 和 规 定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章 。 1.6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的 书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以 汉 语 为 主 导 语 言 .当 不 同语 言 文 本 发 生 不 同 解 释 时 , 以 汉 语 合 同 文 本 为 准 。2.咨 询 人 的 义 务2.1向 委 托 人 提 供 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资 料 , 包 括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的 资 质证 书 及 承 担 本 合 同 业 务 的 专 业 人 员 名 单 、 咨 询 工 作 计 划 等 , 并 按 合 同

34、 附 件 中 约 定的 范 围 实 施 咨 询 业 务 。2.2咨 询 人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期 间 ,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正 常 服 务 、 附 加 服 务和 额 外 服 务 。2.2.1“ 正 常 服 务 ” 是 指 双 方 在 “ 附 件 B” 中 约 定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2.2.2“ 附 加 服 务 ” 是 指 在 “ 正 常 服 务 ” 以 外 , 经 双 方 书 面 协 议 确 定 的 附 加 服务 。 2.2.3“ 额 外 服 务 ” 是 指 不 属 于 “ 正 常 服 务 ” 和 “ 附 加 服 务 ” , 但 根 据 合

35、同 标准 条 件 6.1条 、 第 8.2条 和 8.4条 的 规 定 , 咨 询 人 应 增 加 的 额 外 工 作 量 。2.3在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或 合 同 规 定 期 间 内 , 不 得 泄 露 与 本 合 同 规 定 业 务 活 动 有 关的 保 密 资 料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153.委 托 人 的 义 务3.1委 托 人 应 负 责 与 本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第 三 人 的 协 调 , 为 咨 询 人工 作 提 供 外 部 条 件 。3.2委 托 人 应 免 费 向 咨 询

36、人 提 供 他 能 获 得 的 并 与 本 项 目 咨 询 服 务 有 关 的 资 料 。3.3委 托 人 应 及 时 对 咨 询 人 书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做 出 答 复 的 事 宜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 咨询 人 要 求 第 三 人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时 , 委 托 人 应 该 负 责 转 达 及 资 料 转 送 。3.4委 托 人 应 当 授 权 胜 任 本 咨 询 业 务 的 代 表 , 负 责 与 咨 询 人 联 系 。4.咨 询 人 的 权 利4.1委 托 人 在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内 , 授 予 咨 询 人 以 下 权

37、利 :( 1) 咨 询 人 在 咨 询 过 程 中 , 如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不 明 确 时 可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书面 报 告 。( 2) 咨 询 人 在 咨 询 过 程 中 , 有 权 对 第 三 人 提 出 与 本 咨 询 业 务 有 关 的 问 题 进 行核 对 或 查 问 。( 3) 咨 询 人 在 咨 询 过 程 中 , 有 到 工 程 现 场 勘 察 的 权 利 。5.委 托 人 的 权 利5.1 委 托 人 有 以 下 权 利 :( 1) 有 权 向 咨 询 人 询 问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及 相 关 的 内 容 。( 2) 委 托 人 有 权 阐 述

38、对 具 体 问 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3) 当 委 托 人 认 定 咨 询 专 业 人 员 不 按 咨 询 合 同 履 行 其 职 责 , 或 与 第 三 人 串 通给 委 托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咨 询 专 业 人 员 , 直 至 终 止 合 同 并要 求 咨 询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6.咨 询 人 的 责 任6.1咨 询 人 的 责 任 期 即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有 效 期 。 如 因 非 咨 询 人 员 的 责 任造 成 进 度 的 推 迟 或 延 误 而 超 过 约 定 的 日

39、期 , 双 方 应 进 一 步 约 定 相 应 延 长 合 同 有 效期 。 6.2咨 询 人 责 任 期 内 , 应 当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义 务 , 因 咨 询人 的 单 方 过 失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应 当 向 委 托 人 进 行 赔 偿 。 累 计 赔 偿 总 额 不 应 超 过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酬 金 总 额 ( 除 去 税 金 ) 。6.3咨 询 人 对 委 托 人 或 第 三 人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不 能 及 时 核 对 或 答 复 , 导 致 合 同 不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40、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16能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 咨 询 人 应 承 担 责 任 。6.4咨 询 人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 , 则 应 补 偿 由 于 该 赔 偿 或 其 他 要求 所 导 致 委 托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的 支 出 。7.委 托 人 的 责 任7.1委 托 人 应 当 履 行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如 有 违 反 则 应 当 承 担违 约 责 任 , 赔 偿 给 咨 询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7.2委 托 人 如 果 向 咨 询 人 提 出 赔 偿 或 其 他 要

41、 求 不 能 成 立 时 , 则 应 补 偿 由 于 该 赔偿 或 其 他 要 求 所 导 致 咨 询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的 支 出 。8.合 同 生 效 , 变 更 与 终 止8.1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8.2 由 于 委 托 人 或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使 咨 询 人 工 作 受 到 阻 碍 或 延 误 以 至 增 加 了 工作 量 或 持 续 时 间 , 则 咨 询 人 应 当 将 此 情 况 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委 托 人 。由 此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视 为 额 外 服 务 , 完 成 建 设

42、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工 作 的 时 候 应 当 相 应 延长 , 并 得 到 额 外 的 酬 金 。8.3当 事 人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时 , 则 应 当 在 14 日 前 通 知 对 方 ; 因 变 更或 解 除 合 同 使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 应 由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8.4咨 询 人 由 于 非 自 身 原 因 暂 停 或 终 止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由 此 而 增加 的 恢 复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工 作 , 应 视 为 额 外 服 务 , 有 权 得 到 额 外 的时

43、 间 和 酬 金 。8.5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或 协 议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新 的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原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9.咨 询 业 务 的 酬 金9.1正 常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 附 加 工 作 和 额 外 工 作 的 酬 金 , 按 照 建 设 工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约 定 的 方 法 计 取 , 并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数 额 支 付 。9.2如 果 委 托 人 在 规 定 的 支 付 期 限 内 未 支 付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酬 金 , 自 规 定

44、支付 之 日 起 , 应 当 向 咨 询 人 补 偿 应 支 付 的 酬 金 利 息 。 利 息 额 按 规 定 支 付 期 限 最 后 一日 银 行 活 期 贷 款 利 息 乘 以 拖 欠 酬 金 时 间 计 算 。9.3如 果 委 托 人 对 咨 询 人 提 交 的 支 付 通 知 书 中 酬 金 或 部 分 酬 金 项 目 提 出 异 议 ,应 当 在 收 到 支 付 通 知 书 两 日 内 向 咨 询 人 发 出 异 议 通 知 , 但 委 托 人 不 得 拖 延 其 无 异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17议 酬 金 项 目 的 支

45、 付 。9.4 支 付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酬 金 所 采 取 的 货 币 币 种 、 汇 率 由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约定 。10.其 他10.1因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 需 要 , 咨 询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外 的 外 出 考 察 , 经委 托 人 同 意 , 其 所 需 费 用 由 委 托 人 负 责 。10.2咨 询 人 如 需 外 聘 专 家 协 助 。 在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内 其 费用 由 咨 询 人 承 担 ; 在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范 围 以 外 经 委 托

46、 人 认 可 其 费 用由 委 托 人 承 担 。10.3未 经 对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各 方 均 不 得 转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0.4除 委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 咨 询 人 及 咨 询 专 业 人 员 不 应 接 受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询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与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报 酬 。 咨 询 人 不 得 参 与 可 能 与合 同 规 定 的 与 委 托 人 利 益 相 冲 突 的 任 何 活 动 。11.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11.1 因 违 约 或 终 止 合 同 而 引 起

47、的 损 失 和 损 害 的 赔 偿 , 委 托 人 与 咨 询 人 之 间 应当 协 商 解 决 ; 如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可 提 交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根 据 双 方 约 定 提 交 仲 裁 机 关 仲 裁 。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某 项 目 A2地 块 地 产 项 目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文 件18第 三 部 分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专 用 条 件1.词 语 定 义 、 适 用 语 言 和 法 律 、 法 规1.5本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工 程 造

48、 价 计 价 办 法 和 规 定 :( 1) 国 家 和 当 地 现 行 的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造 价 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 ( 2) 工程 图 纸 及 有 关 的 文 件 ; ( 3) 中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协 会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操 作指 导 规 程 、( 4) GB50500-2008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5) 按 海 南 省 建 设 厅 琼 建 定 ( 2005)81号 发 布 的 海 南 省 建 筑 工 程 综 合 定 额 及 海 南 省 建 委 和 海 口 市 有 关 政 府 文 件 规定 计 算 原

49、则 计 算 。3.委 托 人 的 义 务3.1委 托 人 按 照 附 件 C的 内 容 免 费 向 咨 询 机 构 提 供 办 公 场 所 。5.委 托 人 权 利5.1委 托 人 有 以 下 权 利 :( 3) 委 托 人 发 现 咨 询 人 安 排 的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有 权 要 求 咨 询 人 在 24小 时 内 将 此 类 人 员 调 离 本 项 目 , 同 时 咨 询 人 应 在 24小 时 内 安 排 经 委 托 人 批 准 的 合格 人 员 代 替 上 述 调 离 人 员 参 加 本 项 目 服 务 。a.委 托 人 认 为 无 法 胜 任 工 作 的 人 员 , 包 括 不 熟 悉 本 专 业 的 人 员 , 工 作 责 任 心 不 强 、提 交 的 成 果 经 常 出 现 错 、 漏 等 瑕 疵 、 经 常 缺 席 、 迟 到 的 人 员 等 ;b.与 委 托 人 的 第 三 人 串 通 , 损 害 委 托 人 利 益 的 人 员 ;c.收 受 委 托 人 以 外 的 单 位 、 人 员 的 好 处 费 、 宴 请 及 其 他 利 益 的 人 员 ;d.不 能 积 极 配 合 委 托 人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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