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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部分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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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船 级 社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006 第1篇 入级规则 2006年4月1日生效 地址 Add: 北京市东黄城根南街40号 40 Dong Huang Cheng Gen Nan Jie, Beijing, China. 电话 Tel: (010)65136633 传真 Fax: (010)65130188 邮码 Postcode: 100006 目 录 第1篇 入级规则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 目 录 第1章 通则1-1 第 1节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1-1 第 2节 理事会与委员会1-2 第 2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1-3 第 1 节 一般规定1-3 第 2节 入级规范1-4 第 3

2、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1-6 第 4节 申请与费用1-7 第 5节 图纸提交与审图1-8 第 6节 入级检验1-9 第 7节 法定服务1-9 第 8节 供应方认可.1-10 第 9节 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1-11 第 10节 证书与报告1-12 第 11节 船舶录与产品录1-13 第 12节 审核1-13 第 13节 信息提供与披露1-14 第 14节 责任、分歧与仲裁1-14 附录 1 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1-16 附录 2 授予 ESP附加标志船舶的强制船型结构图.1-26 第 3章 产品检验.1-29 第 1节 一般规定.1-29 第 2节 单件 /单批检验。 。.1-33

3、 第 3节 设计认可.1-35 第 4节 型式认可.1-36 第 5节 工厂认可.1-39 附录 1 船舶入级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1-41 附录 2 船舶法定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1-46 附录 3 起重设备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1-49 第 4章 建造中检验.1-50第 1节 一般规定.1-50第 2节 检查与试验.1-50 第 3节 舱室密性试验 1-52 第 4节 文件资料1-55 第 5章 建造后检验.1-56 第 1 节 一般规定1-56 第 2 节 检验种类与周期1-62目 录 第1篇 入级规则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 第 3 节 现有船舶的追溯性要求1-65 第 4 节

4、 船体与设备检验 1-65 第 5 节 普通干货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1-80 第 6 节 油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 1-87 第 7 节 散货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1-98 第 8 节 化学品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1-111 第 9 节 机械检验 .1-115 第 10节 电气设备检验 .1-120 第 11节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检验.1-122 第 12节 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 .1-123 第 13节 锅炉检验.1-125 第 14节 不在 CCS 检验下建造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1-127 第 15节 其他检验.1-130 附录 1 船体结构腐蚀磨耗控制值 .1-133

5、附录 2 油船船体梁总纵强度衡准.1-135 附录 3 散货船第 1与第 2货舱之间垂直槽形水密横舱壁的测量指南1-139 附录 4 舵轴承磨耗间隙.1-141 附录 5 螺旋桨轴或尾管轴的轴承磨耗间隙.1-143 附录 6 符合 URS31要求的单舷侧散货船舷侧肋骨与肘板的测量指南 .1-144 附录 7 船舶航行中修理检验指南.1-147 附录 8 对服务供方的程序要求.1-148 附录 9 测量设备的校准.1-155 附录 10 船体结构测厚公司的认证程序.1-156 附录 11 ESP 检验报告原则.1-157 附录 12 与加强检验计划有关的技术评估指南和船东检查报告1-169 附录

6、 13 油船与散货船等的测厚建议程序.1-176 附录 14 螺旋桨状态监控系统指南.1-230 附录 15 柴油机滑油状态监控系统指南.1-244 附录 16 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PMS)指南.1-254 附录 17 S19 现有散货船第 1货舱进水时,第 1与第 2货舱之间水密槽形横舱壁的尺寸评估.1-277 附录 18 S22 现有散货船第 1货舱进水时, 第 1货舱装载余量的评估.1-292 附录 19 S23 现有单舷侧散货船对 IACS统一要求 S19与 S22的实施.1-296 附录 20 S31 未按 URS12 Rev. 1 或以后修订版建造的单舷侧散货船与单舷侧 OBO

7、船的舷侧肋骨和肘板换新衡准1-298 附录 21 船舶搁置检验.1-307 第6章 附加标志检验1-311 第1节 一般规定.1-311 第2节 特殊任务船舶附加标志检验1-311 第3节特殊设备附加标志检验1-315 第4节自动控制附加标志检验1-317 第5节环境保护附加标志检验1-319 第6节货物冷藏装置附加标志检验1-320 1-1 通 则 第1篇 第1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1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1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1.1.1 船级社 1.1.1.1 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船级社

8、与船舶和海上设施 的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组织之间,没有任何商业关系。 1.1.1.2 船级社致力于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和环境保护,通过技术支持、符合性确认和研究开发, 对海上安全和入级规范制定做出独特的贡献。船级社按其颁布的入级规范,为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 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1.1.1.3 船级社提供船舶、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金融以及其他有关业 界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标准入级规范,并依照此规范,在船舶设计中进行审图、在建造中和建 造后进行检验,以确认船舶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并独立签发入级证书。 1.1.1.4 船级社接受船旗国政府

9、的授权,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进行法定服务,以确认船舶满足 国际公约或/和船旗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签发法定证书。 1.1.2 中国船级社 1.1.2.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 )是由中国有关法律授权的、经法律登记注册的、从事船 舶入级服务与法定服务等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 1.1.2.2 中国船级社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服务、鉴 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服务等具体业务,以及 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1.1.3 宗旨 1.1.3.1 CCS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

10、理和安全可 靠的技术规范,并通过 CCS 独立、公正和诚实的入级、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 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1.1.4 主要业务 1.1.4.1 CCS的主要业务如下: (1) 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包括集装箱)入级服务:规范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与发证; (2) 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受权法定服务: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制定、审图、检验与发证; (3) 受理其他验船机构委托的检验与发证、船舶与海上设施公正检验和安全评估、船舶与海上设 施鉴证检验和发证、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 (4) 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

11、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 产品代理检验及发证; (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审核与发证; (6) 船舶保安体系(ISPS) 审核与发证; (7) 船舶技术状况勘验与技术状况鉴定; (8) ISO9000与ISO14000等系列质量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 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技术研究、水上安全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 产品检验技术研究、相关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10) 其他服务。 1-2 通 则 第1篇 第1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1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1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2节 理事会与委员会 1.2.1 理事会 1

12、.2.1.1 由政府有关部门、CCS、航运、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银行以 及其他有关业界代表组成CCS理事会。 1.2.1.2 理事会主要职责: (1) 制定和修改CCS章程; (2) 审议CCS工作报告; (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2.2 技术委员会 1.2.2.1 由政府有关部门、CCS、航运、造船、海上开发、设计、大专院校、科研、相关工业产 品制造业分管技术领导组成CCS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业技术分委会。 1.2.2.2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对CCS技术政策和规范科研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定CCS制订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主

13、体技术规范; (3) 组织对CCS入级船舶及海上设施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分析研究; (4) 根据使用经验、市场需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规范编制、修订方面的建议; (5) 对拟纳入CCS船舶及海上设施规范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纳入规范的建议。 1.2.3 船级委员会 1.2.3.1 由政府有关部门、CCS、船东、石油公司、主管机关、保险、银行和法律及其他有关业界 代表组成CCS船级委员会。 1.2.3.2 船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审议通过本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CCS船级管理程序; (2) 审议CCS船舶及海上设施入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其提出修改和补充 建议;

14、 (3) 接受并确认CCS提交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入级符号及其附加标志的授予、暂停、取消或恢复 的情况报告; (4) 对船舶及海上设施证书及各种检验技术文件提出意见。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3 第2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节 一般规定 2.1.1 入级原则 2.1.1.1 入级表示CCS按其规范,认为船体及附属物主要部件的结构强度和完整性,推进系统和 操舵系统、发电系统,以及船上装配的其他特征或辅助系统的可靠性和功能,能维持船上的基本服务, 并以不同的符号与标志进行标识。 2.1.2 入级过程 2.1

15、.2.1 入级过程由以下阶段组成: (1) 规范的制订; (2) 通过审图、建造中检验,确认其符合这些规范的要求; (3) 当确认符合后,授予船级和签发入级证书; (4) 通过建造后检验,确认其符合这些规范的要求,签署或签发入级证书; (5) 信息的应用。 2.1.3 定义 2.1.3.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有关定义如下 : (1) 入级:系指船级社根据其颁布的规范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服务。 (2) 入级船舶:系指船级社根据其规范签发入级证书的船舶。 (3) 非入级船舶:系指除入级船舶外的船舶。 (4) 公约船舶:系指持有按国际有关公约规定签发国际证书的船舶。 (5) 非公约船舶:系指除公约船舶

16、外的船舶。 (6) 无限航区:系指船舶无限制水域航行。 (7) 有限航区:是1类航区、2类航区和3类航区的统称。各类航区的航行限制如下表所示: 类别 航行限制 距岸距离(n mile) 1类航区 200(夏季/热带*) 100(冬季*) 2类航区 20(夏季/热带*) 10(冬季*) 3类航区 遮蔽水域* * 季节区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I附录I的规定。 * 遮蔽水域包括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且该海域内岛屿与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横跨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具有类似条件的水域。 (8) 国内水域:系指船旗国政府规定的该国水域。 (9) 特定

17、航线:系指船舶专门从事于两个或几个港口之间的航行。 (10)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 工作的人员;或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11) 客船:系指载运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4 (12) 客滚船: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13)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14) 液货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15)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但MARP

18、OL 73/78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16) 油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包括兼用船(矿砂/油类等)在内的船型。 (17) 滚装船:系指其构造适合于以滚进和滚出的方式,来装卸车辆和集装箱/或托盘化货物的船舶。 (18) 集装箱船:系指其构造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19)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等的船舶。 (20)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其构造适用于散装运输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规则)第17章所列任何易燃液体货品的液货船。其规定见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 设备规范 。 (21) 液化气体船:

19、系指其构造适用于散装运输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 规则)第 19 章所列液化气体及其他易燃货品的液货船。其规定见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 设备规范 。 (22) 散货船:系指通常具有单甲板、在货物区域具有顶边舱和底边舱的构造,且主要从事运输散装 干货的船舶,包括兼用等船型。 (23) 新船: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 (24) 现有船舶:系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 (25) 产品:系指材料、设备和系统的统称。 (26) 规范:系指CCS颁布的入级规范、专门规范、指南和计算软件的统称。 (27) 不可抗力:系指船舶损坏,由于港口当局对人员入境或

20、行动的限制导致的CCS验船师意外地无法 登轮;由于非正常的持续的恶劣天气、罢工或国内动乱造成的船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无法卸货;战 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 (28) 例外情况:系指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 无法获得坞内设备; 无法获得修理设备; 无法获得所需材料、设备或备件; 由于避免恶劣天气情况而导致的延期。 (29) 双船级船舶: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且每家船级社按照各自的规范和检验时间, 独立完成所有的检验。 (30) 双重船级船舶: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且两家船级社有书面协议,工作共享,检 验互认,检验信息和检验报告全面交换。 第2节 入级规范 2.2.1 入级基础 2.2

21、.1.1 “入级规范”是内容完整的规定,包括入级条件与范围、相配套的技术要求,旨在控制 安全与质量达到适当水平,并得到广泛的认同。 2.2.1.2 CCS颁布的规范是入级的基础和唯一依据。 2.2.1.3 CCS规范是规定船体结构和重要机械的尺寸、所用材料的质量、结构和机械建造标准、入 级和试验要求,以及保持其良好状态的条件。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5 2.2.1.4 “专门规范”是指只有专门内容、且与入级规范配套使用的规定。 2.2.1.5 CCS对现有规范中没有包括的内容,或规范中有原则要求、需

22、进一步细化的内容,或需 增加具体可操作性的内容,或新颖船舶或设备或系统,将制定相应的指南。采用“指南”可方便入级; 凡规范中引用的“指南” ,则“指南”中涉及入级的内容均构成规范的要求。 2.2.1.6 CCS的COMPASS计算软件系统,包括结构计算与评估、船舶性能、轴系振动与强度计算、 短路电流计算。计算软件在审图、建造中和建造后检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2.2 规范制订 2.2.2.1 制订规范的主要依据为: (1) 使用经验; (2) 有关理论和科研成果; (3) 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等所通过的有关公约、规则、决议、统一要 求等适用部分。 2.2.2

23、.2 CCS规范或其修改通报的初稿,发送到有关船舶及产品的主管机关、设计、制造、检验、 船东、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 2.2.2.3 根据上述有关方面的专家的评议意见或建议, 对规范或修改通报初稿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并经CCS技术委员会或其分委会审定后,由CCS总裁签署后颁布。 2.2.2.4 根据使用经验证明和事故调查涉及的安全情况,或IMO有关新决议、规则等生效,且涉 及入级部分需要修改时,或接受IACS通过的统一要求,CCS将直接颁布修改通报。 2.2.3 规范生效 2.2.3.1 除另有说明外,规范(含修改通报)公布后,一般在3个月后生效。生效日期注明在相 应篇的第1页或出版物

24、的扉页上。 2.2.3.2 除特别说明外,规范适用于新建船舶和新制造产品。 2.2.3.3 如经建造厂和船东同意,对建造中的船舶可以采用新规范的要求;同样,如新规范的要 求比较合理而可行时,CCS也可同意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新规范的要求。不管何种情况,均应在相应技术 文件中注明。 2.2.3.4 规范的生效日期仅与规范批准颁布日期有关,不受其他法定要求生效的影响。 2.2.4 适用范围 2.2.4.1 本规范适用于海上航行入级船舶。 2.2.4.2 本规范适用于新船。规范生效前的船舶,除2.2.4.3指明外,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 规范要求。 重大改建船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适用新规范。对船舶

25、的舯剖面图或等效结构图已批准的 船舶,仍应适用原规范。 2.2.4.3 本规范第1篇也适用于现有船舶,包括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体船。 2.2.4.4 船舶的完整稳性、分舱和破损稳性、消防是船舶的入级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2篇与第 6篇的规定,还应注意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如有时)。 2.2.4.5 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体船,还应分别满足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 范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的要求。 2.2.4.6 船舶的材料与焊接,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 2.2.4.7 除另有指明外,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 军船;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篇 第2章

26、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6 (2) 木质船; (3) 非营业性游艇; (4) 高速船; (5) 小水线面船; (6) 帆船; (7) 船长20m以下的船舶。 2.2.5 等效与免除2.2.5.1 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CCS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 船舶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船舶的使用时,经CCS总部同意,可免除CCS规范的任一要求。 2.2.5.2 船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CCS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和 器具, 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 材料、 设备和器具至少与C

27、CS规范要求具有同等效能。 2.2.5.3 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 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CCS总部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第3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2.3.1 入级符号 2.3.1.1 入级符号是船舶主要特性的表述,具有强制性。 2.3.1.2 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符合CCS规范、指南或等效规定, CCS将授予相应的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2.3.1.3 凡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经CCS批准入级,将根据不同情况 授予下列入级符号: CSA,CSM CSA,

28、CSM CSA, CSM 入级符号含义如下: 表示船舶在建造时,由CCS按照其规范进行审图和检验,且符合规范的规定。 表示船体或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在建造时不是由 CCS 按照其规范进行审图和 检验,其后经CCS进行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完全符合CCS规范的规定,且适合于无限航区航行。当有航区限制 附加标志时,表示适用于该航区航行。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的制造、安装符合CCS规范的规定,且适合于无 限航区航行。当有航区限制附加标志时,表示适用于该航区航行。 CSM表示船舶的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的建造和安装,均不是由C

29、CS按照其规范进行 审图和检验,但现有船上的机械装置及其布置,已由 CCS 按照其规范进行检验和试验,经 CCS 审查认 为可以接受。 2.3.2 附加标志 2.3.2.1 附加标志是船舶不同特点的分级表述,加注在入级符号之后。 2.3.2.2 对非强制性附加标志,应由船东申请,经CCS审图与检验,确认符合CCS规范的相应规 定后,由CCS授予。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7 2.3.2.3 附加标志包括船舶类型、货物特性、特种任务、特殊的特征、航区、航线限制以及其他 含义的1个或1组标志。 2.3.2

30、.4 应船东申请,按 CCS 颁布的有关规范或接受的其他标准建造的船舶、轮机与电气设备, CCS将根据具体情况授予相应的附加标志。 2.3.2.5 本章附录1为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在入级证书中可只填写英文。该表可分为下列种类: 表A:船舶类型附加标志:所有船舶应加注船舶类型附加标志; 表 B:航区或航线限制附加标志:船舶因某些原因限定在规定区域内或规定航线上航行,可分别 授予相应附加标志;其中冰区航行附加标志 Ice class B1、Ice class B1、Ice class B2、Ice class B3,分别对应于芬兰瑞典冰级规则的 IA Supper、IA、IB、IC。 表 C:特殊

31、任务附加标志:船舶按其特殊业务用途根据有关规范、指南进行设计建造,可分别授予 相应附加标志; 表D:货物特性附加标志:根据规范特别给定条件建造的船舶,对货物条件提出特别限定要求,可 分别授予相应附加标志; 表E:特殊性能附加标志:船舶在结构上具有特殊性能设计,可分别授予相应附加标志; 表 F:特殊检验附加标志:替代的检验方法或特殊检验要求,可分别授予相应附加标志;机动的油 船、油类 / 散货兼用船、油类 / 散货 / 矿砂兼用船、化学品船、散装货船,应适用于加强检验程序; 授予ESP附加标志船舶的强制船型结构图,见本章附录2; 表G:特殊设备附加标志:船舶配置有特种功能的设施,可分别授予相应附

32、加标志;对有总纵强度计 算要求的船舶,其有关装载指导资料,应载入供船长使用的装载手册中和 / 或配备的装载仪中(如设 有时) 。船上配备的装载仪,如取得有关附加标志时,不管是为总纵强度还是为稳性估算或是两者兼有, 它的系统应按CCS的总纵强度计算程序和稳性计算程序进行验证; 表H: 自动控制附加标志:对自动控制与遥控、动力定位系统、1人驾驶船舶等,可分别授予相应 附加标志; 表I: 环境保护附加标志:符合CCS规范有关规定的船舶,可授予相应附加标志; 表J: 冷藏装置附加标志:对具有为载运冷藏货物的制冷系统的船舶,以及舱内载运冷藏集装箱的 船舶,可分别授予相应的附加标志。 第4节 申请与费用

33、2.4.1 申请 2.4.1.1 申请CCS服务者,均需由申请人向CCS或CCS指定单位或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或 申请表,和/或与CCS签订合同/协议。 2.4.1.2 申请书或合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船舶要素等。 2.4.1.3 申请人应提供从事上述服务所需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2.4.1.4 为顺利和及时进行各种检验,申请人应为CCS检验人员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检验条件,包 括执行检验所进入的场所、车间、工厂和船舶等。 2.4.2 费用 2.4.2.1 申请人应按CCS费规和/或合同/协议规定支付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4.2.2 超过合同/协议外的

34、服务,或由于被服务方的原因造成CCS的重复服务,CCS有权向申 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8 第5节 图纸提交与审图 2.5.1 一般要求 2.5.1.1 2005年1月1日或以后申请图纸审查的新建船舶, 申请方应提供相应的 “建造合同日期” 。 2.5.1.2 “建造合同”的日期定义: (1) 船舶的“建造合同”的日期系指未来船东和船厂之间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的日期。该日期一般 由申请授予新船船级的建造合同方向CCS声明。 (2) 系列姐妹船 , 包括最终行使选择权的特定可选的船舶

35、的 “建造合同” 的日期, 系指指未来船东 和船厂之间签订建造系列船合同的日期。就本款而言,姐妹船是按相同的入级批准图纸建造的船舶。 如系列船建造合同签订后1年之内行使续建选择权 ,则该可选续建的船舶将被认为相同的系列姐妹船 的一部分。(3) 如随后对建造合同进行修改, 以及包括增建船舶或附加选择权, 这类船的“建造合同”的日期, 是指未来船东和船厂之间签订该合同修改的日期。该合同修改应被认为“新合同” ,并应符合上述(1) 和(2)款要求。 2.5.2 图纸资料审查 2.5.2.1 开工前,申请方应按规范各篇的有关规定,将申请书连同图纸资料一式3份提交CCS指 定的审图单位进行审查。采用图纸

36、分批提交时,至少应首先提交必要的船体图纸资料。 姐妹船或按已批准图纸在 1 年内再续造的船舶,根据不同情况,可免除或可适当减少提交审查图 纸的份数。 2.5.2.2 船舶检验、试验项目表及工艺性文件,如焊接工艺、焊接规格表、无损检测图、机械安 装工艺(轴系合理校中除外) 、倾斜试验大纲、系泊和航行试验大纲等,均应提交CCS现场验船师审查。 2.5.2.3 提交审查的图纸资料,应给出规范要求的所必需的尺寸和有关数据。 2.5.2.4 “批准”指图纸资料或文件已审核,符合 CCS 规范的要求。CCS 对图纸资料的批准仅包 含CCS规范要求的项目, 而不涉及CCS规范不要求的项目。若CCS同时承担法

37、定检验, 则CCS的“批准” 还应包括有关法定要求的项目。 2.5.2.5 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图纸资料,应在批准的图纸资料上,盖“批准”章。批准的条件 和限制意见,可写在图纸资料上,也可在退图的信函中陈述,但应在图纸资料上注明。 2.5.3 批准图纸的有效期 2.5.3.1 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或合同/协议上所指定的船厂、建造工程编号或建造艘数范 围内有效。 2.5.3.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已经批准的船舶入级图纸即自行失效: (1) 自批准之日起已满4年时; (2) 如新规范(含规范修改通报)生效对船舶剖面图有影响,新建船舶自船舶剖面图批准之日起 已满1年时; (3) 审图申请书或合同

38、/协议中填写的工程编号或艘数全部建造完工时; (4) 批准的建造厂或建造工程编号改变,或超过建造艘数时; (5) 不是由CCS进行建造中检验时。 _ 姐妹船可以有少量的不影响入级的设计变更。 续建选择权系指在船东与船厂之间签定的建造合同,具有继续建造船舶与否的选择权。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9 2.5.3.3 船旗国政府的法定要求或接受的国际公约、规则及其修正案的生效,影响批准图纸有效 性时,已经批准的船舶法定图纸即自行失效。 第6节 入级检验 2.6.1 一般要求 2.6.1.1 船舶设计单位应建

39、立适当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船舶和产品的设计质量。 2.6.1.2 制造厂应建立适当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船舶和产品的建造质量。制造厂还应提供其 供应方名单及其一般性文件资料(如制造厂简介及质量管理体系资料等) 。 2.6.1.3 凡为船舶提供重要的安全系统和测量、试验设备等的服务,且其服务的结果将作为CCS 检验依据的供应方,应经CCS认可(见本章第8节) ,否则,该种服务应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 2.6.2 开工前评估与检查 2.6.2.1 船舶开工前,CCS将派验船师对制造厂的能力进行评估和/或进行开工前检查。 2.6.3 检验 2.6.3.1 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和系统等产品,应按本篇第

40、3章的要求,申请CCS进行产品检验。 2.6.3.2 拟在CCS入级的船舶,应按本篇第4、5章的有关要求,申请CCS进行初次入级检验。 2.6.3.3 为保持入级的有效性,应按本篇第5章的要求,申请CCS进行建造后检验。 第7节 法定服务 2.7.1 一般要求 2.7.1.1 根据船旗国政府的授权,以及船东或设计单位或建造厂的申请或合同/协议,CCS将承 担部分或全部的船舶法定服务。 2.7.1.2 对受权进行法定服务,经CCS审图、建造中检验和建造后检验,确认入级部分已符合CCS 入级规范的要求,并满足相应的法定要求,CCS将签发/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和/或报告。 2.7.1.3 对申请在CC

41、S入级的船舶, 同时受权进行法定服务,或进行法定要求评估,CCS将对船 舶入级与法定服务或法定要求评估结合进行。 2.7.1.4 由CCS进行入级服务与法定服务的船舶,如入级证书失效,且影响到相关法定证书签发 条件时,则相关的法定证书或符合证明(如安全与载重线)也同时失效。 2.7.2 法定服务依据 2.7.2.1 公约船舶的法定要求是国际公约或规则及其修正案,主要包括: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

42、造与设备规则;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10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2.7.2.2 非公约船舶与国内水域航行船舶的法定要求,是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定要求。 2.7.2.3 在申请书或合同/协议中,应明确适用的有关法定要求。 2.7.3 有关各方责任 2.7.3.1 法定要求的解释权属于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 2.7.3.2 法定要求中涉及的等效与免除,是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责任。 2.7.3.3 CCS进行法定服务时,如船旗国政府主管

43、机关的法定要求对现有船舶追溯而导致船舶改装 等费用或损失,CCS均不负责。 2.7.4 根据客户申请进行的法定要求评估 2.7.4.1 根据客户的申请或合同/协议,对没有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或客户自愿要求满足 的法定要求, CCS也可承担有关的法定要求评估。 2.7.4.2 对客户申请的法定要求评估,经CCS审图、建造中检验和建造后检验,确认入级部分已 符合CCS入级规范的要求,并满足相应的法定要求,CCS将签发相应的符合证书和/或报告。 2.7.4.3 根据客户提供的法定要求,CCS 签发相应的符合证书和/或报告,但CCS不保证被船旗 国主管机关所接受。 2.7.4.4 本节2.7.1.

44、3、2.7.1.4、2.7.3.3也适用于法定要求的评估。 第8节 供应方认可 2.8.1 一般要求 2.8.1.1 代表船东向CCS提供诸如安全系统和设备的测量、试验或维护服务,且其结果用作CCS验 船师检验依据的供应方,应经CCS认可,以证实其具有提供认可服务的能力。 2.8.1.2 如所提供的服务影响CCS签发法定证书的决定,该供应方也应获得CCS认可。CCS也可接 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认可的供应方。 2.8.1.3 供应方行为不代表CCS,供应方应对其所提供服务及其服务结果负责。 2.8.2 认可要求 2.8.2.1 申请认可的供应方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足够的能胜任

45、提供认可服务的技术、操作、检验和监督人员; (2) 配备必要和适宜的设备和设施; (3) 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文件化质量保证体系。 2.8.2.2 供应方认可范围和认可程序要求按本篇第5章附录8服务供应方认可程序要求执行。 2.8.3 认可供应方名录 2.8.3.1 CCS发布并维护经CCS认可供应方名录。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1篇 第2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11 第9节 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 2.9.1 船级授予与保持 2.9.1.1 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经审图和检验后,确认其符合CCS规范有关

46、规定, CCS将授予入级符号与相应的附加标志,并签发入级证书。 2.9.1.2 船东应进行维修保养,并按入级证书规定的条件进行营运。 2.9.1.3 已经授予CCS船级的船舶,按照本规范进行建造后检验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船级继 续有效,CCS将签署或换发新的入级证书。 2.9.2 船级暂停与取消 2.9.2.1 船级暂停: (1) 船舶超出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营运,船级将被暂 停,入级证书将失效。 (2) 船舶一旦发生任何可能使已授予的船级趋于失效的损坏、缺陷、故障或搁浅,且未在合理的 第一时间向 CCS 报告,或者在预期的修理开始之前未提交 CCS 同意

47、,均可能导致船级暂停,并使入级 证书失效。 (3) 如下情况之一,将导致船级暂停和入级证书失效,除非验船师为完成这些检验已登轮: 如CCS给出的船舶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未消除,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如在年度检验时,到期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未完成,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如除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以外其他建造后检验,未在到期日完成,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如任何损坏、缺陷、故障或搁浅的修理未按规定完成并检验。 (4) 如下情况之一,将导致船级自动暂停和入级证书失效: 年度检验未在其周年到期日的后3个月内完成,除非船舶正在进行年度检验的完成检验; 中间检验未在5年特别检验周期的第3个年度检验周年到期日的后3个月内完成,除非船舶正在进行中间检验的完成检验; 船舶未在 CCS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别检验,且未经 CCS 同意展期,除非在到期日之前船舶已开始进行特别检验的完成检验(此检验应在恢复营运前完成) 。a 在“例外情况”下,如验船师登轮按照下述范围检验满意后,CCS可同意给予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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