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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专利代理人考试表格笔记(民法总则v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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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前言按 2016 年 的 专 代 相 关 法 考 试 大 纲 整 理 了 一 个 表 格 笔 记 , 并 按照 知 识 点 附 上 了 近 五 年 的 真 题 , 哪 里 是 重 点 一 目 了 然 。 2014年 复习 专 代 考 试 的 时 候 , 在 论 坛 获 取 了 不 少 资 料 , 今 天 也 有 机 会 做 一回 报 ! 由 于 民 法 总 则 刚 刚 出 台 , 民 法 通 则 、 民 通 意 见 也 没 有 正 式 废 止 , 一 些 法 律 条 文 的 适 用 问 题 还 未 完 全 明 确 , 如 有错 误 请 大 家 及 时 提 醒 ! 2017年 新 大 纲 出

2、台 后 , 还 考 虑 对 笔 记 做 一更 新 , 如 果 受 到 欢 迎 , 还 打 算 同 步 做 其 他 法 律 笔 记 。 欢 迎 考 友 加我 的 微 信 探 讨 问 题 、 获 取 后 续 笔 记 。 By 土 豆 司 机 (微 信 : rational2003)2017-3-17专利代理人考试民法总则知识结构图章 节 2012-2016 年 真题 数 量 大 纲 要 求基本概念和原则民法调整的对象4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0民事法律行为概念0掌握成立条件4生效要件与效力瑕疵7代理8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自然人9法人6民事权利物权1债权4人身权2知识产权0民事责

3、任5诉讼时效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及物权、债权、人身权的法律适用1了解五年合计562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法调整的对象正面的理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01601】【201431】【201331】【201231】反面的理解民法不调整:公民、法人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人情往来、好意施惠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环境。【20153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内容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债权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二、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成立条件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201635A】【201266A】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也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201633D】【201441B】【201635C】【201266C】2、生效要件与效力瑕疵生效要件(一)行

5、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01633ABC】【201635BD】【201441ACD】【201266BD】助记:甲乙商量作好事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01534】【20139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瑕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01634D】例外有效纯获利益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狭义无权代理人的代理

6、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或者第三人欺诈;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201636】【201391】助记:携(胁)妻(欺)坐公(公)务(误)车(撤)无效的民事行为(涉及三项生效要件的重大瑕疵)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201634】【201448】【202158】3、代理概述概念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存在不得代理的情形。【201401ABC】【201274ABC】分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分类

7、2显名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隐名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三、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01532】【201324】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01631】【201408】【201339】【201250】类型判断标准民事行为的效力

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18周岁甲16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甲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有效;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8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委托代理权利义务代理人不履责,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口头或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求;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转委托代理的,应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201401D】【201274D】不当代理自己代理原则:民事行为效力待定【201414】【201371】例外有效使被代理人纯获

9、利益;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经双方双重追认才能生效。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行为无效,连带责任。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201635】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注意排除的情形。无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

10、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201470】【201284】法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01350】42、自然人的监护法定监护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201503】【201357】成年人(精神病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

11、政部门同意的。常考知识点: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助记:左右上下、左右上上下下指定监护前提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无能力;其他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201602】精神病人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程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

12、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责任。兜底监护没有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有监护资格人间发生争议期间被监护人无人保护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3、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201603】【20137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凡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有效的宣告失踪申请,无顺序。(3)公告和宣告:法院公告期3个月。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法院做出失踪宣告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

13、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5失踪宣告的撤销(1)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实体条件为,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程序条件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要求顺序性。(2)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

14、果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4、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原则上,下落不明需满4年。【201501】【201215】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2)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有权提出申请的顺序为近亲属顺序:左右上下左右上上下下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3)公告和宣告:法院公告期为1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下落不

15、明,法院做出死亡宣告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比照自然死亡,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遗产的继承开始。被宣告人实际未死亡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并不会自动发生;被宣告人在他实际生活的地理、时空中,其民事权利仍受保护,例如其仍享有人格权、签订的合同依旧有效。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效果(1)财产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人,即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为返还义务人;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不负返还义务;(2)婚姻关系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

16、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3)收养关系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行为有效;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要求宣告死亡和要求宣告失踪的人不在同一顺位上的,以先顺序申请为准。5、自然人的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自然人以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无自然人迁出住所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住

17、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66、法人的一般规定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01533】【201457】法人的成立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1632】【201240】法人的能力和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01361A】【201250CD】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

18、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201301】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登记的住所为住所。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01361B】【201533D】变更法人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361CD】【201457BD】终止终止原因清算(一)法人解散;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

19、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终结,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清算终结时,法人终止。(二)宣告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三)其他原因。法律禁止的企业法人行为及其责任承担民法总则不再规定此内容,由公司法进行规范无7、其他法人(本节为民法总则新设)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

20、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8、非法人组织(本节为民法总则新设)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9、民事权利物权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无财产权的转移、财产的继承、共有民法总则不再规定此内容,由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部门法进行规范【201502】7债权概念和种类债权是因合同、

21、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无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债务、债的发生、履行、消灭、债的担保民法总则不再规定这些内容,分别由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以及未来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编等部门法进行规范。【201604】【201465】【201203】【201538】人身权概念和种类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201388】【201475】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民法

22、总则不再规定这些内容,预计由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婚姻法等部门法进行规范。知识产权种类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无10、民事责任概念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分类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好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01636】侵权责任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01537】共同侵权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

23、,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201637】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201638】【201482】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民法总则不再规定此

24、内容,由侵权责任法进行规范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811、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

25、被侵害且知道侵害人之日计算)【20150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不再规定这些内容,由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进行规范。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无中断概念指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201384】【201487】【201208】范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也不中止);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与特殊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没有次数限制。效力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后,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事由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止概念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中止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无事由不可抗力;权利被侵害的无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及物权、债权、人身权的法律适用民法总则不再规定这些内容,预计由民法典各部门法进行规范。【2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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