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六讲 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一、刑事起诉的基本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注意1概念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标准,就必须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即使符合法定的起诉标准,检察机关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是否提起公诉享有自由裁量权。2两种不同模式受法律传统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起诉政策上存在很大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一直没有本质的差异,因而检察官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一样,一直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一直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原因:(1)是罪刑法定、罪刑适应原则的要求;(2)有利于统一定罪标准;(3)有
2、利于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干扰。3发展趋向自上世纪中叶以来,大陆法系各国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吸收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因素,对一些轻罪案件实行起诉便宜主义,但受控制犯罪倾向的影响,因而是以法定主义为原则,以便宜2主义为补充。原因:(1)顺应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潮流;(2)顺应刑罚个别化的潮流;(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二、起诉裁量的主要方式:1不起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此后即使重新犯罪,对前一犯罪也不再追诉。2暂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对一些轻罪案件,检察机关暂时不予起诉,并规定一个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并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时,就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
3、3辩诉交易:本来,不仅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且适用于侦查阶段,但由于其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因而在这儿讲。(1)含义及成因:辩诉交易是指起诉方和辩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从轻量刑等许诺换取被告方的有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协议内容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现在,英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存在辩诉交易的作法。德国前总理科尔政治献金案就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科尔交 30 万马克罚金,检察机关撤销了3对他的指控。(2)基本内容现就辩诉交易的典型国家美国和意大利作一介绍:A适用的案件范围
4、:美国:对辩诉交易适用的案件范围基本上没有限制,任何案件,甚至是死刑案件都可以进行辩诉交易。意大利:只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可进行辩诉交易。其他国家通常也只适用于轻罪案件B参加辩诉交易的主体:检察官与辩护律师需要讨论的主体:a. 法官能否参与交易:一般不得参与美国:控辩双方进行交易,法官一般不得参与。意大利:控辩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被告人也可以直接向法官请求适用这一程序,实际上是允许法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交易。其他国家通常禁止法官参与交易。原因:法官参与辩诉交易不利于监督辩诉交易的正确适用。b. 犯罪嫌疑人能否参与交易:无权参与,但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c. 被害人:无权参与
5、。这是辩诉交易受到攻击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时必须注意的。4C交易事项美国:可就犯罪性质、罪数、量刑三个方面进行交易,也就是包括定罪交易与量刑交易两个方面。意大利:只能就量刑问题进行交易,不能就定罪问题进行交易。并且减刑的最高幅度为法定刑的三分之一。其他国家,通常都只能就量刑问题进行交易。D法官审查的内容:为防止控方滥用追诉权,辩诉交易都必须由法官审查。美国:是否有答辩能力、是否自愿、对指控是否理解、是否理解有罪答辩的后果、是否存在一定的事实基础。意大利:是否自愿、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是否相符、减刑是否在法定刑幅度以内。E是否可上诉:一般不准许上诉,原因:美国:不可上
6、诉意大利:一般不可上诉,但如果在被告方单独提出直接适用刑罚的要求而检察官不同意的情况下法官接受了被告方的要求并作出了判决,检察官可以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为检察官没有参与交易。(3)有关辩诉交易正当性的争论:支持辩诉交易的理由: 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有利于控制犯罪5 有利于实现轻刑化反对辩诉交易的理由: 不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利益 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4恢复性司法:(1)概念:是指在(2)相关人员的主持下,在(3)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参与下, (1)被害方(人)与加害方(人)相互协商, (4)在加害人对被害人表示真诚悔过并赔偿相应损失的基础上,参与各方就(
7、5)如何对加害人进行教育和改造,从而顺利回归社会达成协议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2)起源与发展恢复性司法的萌芽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已经出现。例如,在很早的时候,许多地区已经存在犯罪人赔偿、补偿等现象。不过,现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时间,使 20 世纪 70 年代从北美洲开始的。1974 年,正是产生于加拿大。到 20 世纪 90 年代,恢复性司法在欧洲、北美的加拿大和美国,拉丁美洲的巴西、智利、阿根廷,亚洲的新加坡,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几十个国家得到了发展和应用。不仅如此,联合国还多次作出决议,要求各国在自己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考虑恢复性司法的应用。1999 年 7 月 28 日,联6合国通过了制定
8、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的1999/26 号决议。2000 年 4 月 10 日至 17 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题为罪犯与被害人:司法过程中的责任与公正问题的议题下就恢复性司法问题进行了讨论。2000 年 7 月 27 日,联合国又通过了题为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的第 2000/14 号决议。(3)主要模式:第一,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模式(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 。第二,家庭小组会议(争议协调会,家庭团体会议)(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 )。第三,圆桌会议模式(Sentencing Circle) 。5刑事和解(1)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经过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便是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罚刑事案件处理方式。(2)有关刑事正当性的争论:质疑的理由:以钱买刑,导致穷人与富人在实用上不平等;忽视了国家和社会利益。支持的理由: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消除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国家公诉权只是适度妥协,而7非放弃。(3)我的看法:利大于弊,值得肯定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