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100/75 燃料油内贸买卖合同甲方(卖 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买 方): (以下简称乙方)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上述购销合同项下的燃料油出售给乙方的有关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各方遵照执行。一、商品描述: 1、名称及型号:俄产燃料油, Mazut/M100 with Gost10585-75(以下简称货物)2、本合同价格是到中国港口完税价,每一公吨 M100 GOST 10585-75 价格为人民币 元(包括关税、增值税、燃油税等) 。 3、数量:合同总数量 万吨,每月 万吨两船,每船 万吨,首批 万吨,允许溢
2、短装/5%。合同执行 12 个月。二、原产地: 俄罗斯 三、质量标准:见附件 A。四、起运港:五、卸货港:由乙方指定的中国青岛黄岛港(乙方收货港口储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质量问题乙方拒收,港口储油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交货方式:卸货港法兰交货。甲方的油船靠港后,油船排管接通码头卸油管道法兰,即视为完成交货;货物的损失与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七、交货期:首批交货期暂定为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具体交货日期以国外供货商实际交货日期为准。首船 万吨货物,在正常交割完毕后,则该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 个月,剩余交货数量暂定为 万吨,分批交付。如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批货物不能交付的,该合同立即终止,不再执行。
3、八、结算付款及操作方式:1、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由卖方进行外单购进的操作,货物到港后,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报关、通关、清关的操作。2、甲方将该船次的海运提单、起运港 SGS 出具的质量、数量检验报告及国外供货商提供的单据的拷贝件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单据的传真件后二日内付给卖方当船货款总额 20%的货物预付款(陆仟壹佰万元),并由乙方垫付海关的关税、燃油消费税、增值税、商检费以及港杂费用等一切涉及清关的费用(具体费用的计算祥见费用清单,即附件 2)。3、买卖双方紧密配合,油船靠港后 24 小时内,乙方按启运港 SGS 出具的质量、数量检验报告载明的数量支付当船货款全款(扣除预付货款、应缴纳的
4、与清关相关的全部税款和通关费用),同时卖方转移货权给买方。待 CIQ 的质量、数量证书出具后,买卖双方根据 CIQ 出具的质量,数量证书结算货款,开具发票,多退少补。4、卸货港储油罐租用由乙方协助甲方租赁,并由甲方代理: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油库方签订租赁合同;油罐租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按购销合同 ,货船到港口前 10 天和 3 天,甲方向乙方发出到货预告和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在到货前 2 天,准备好接货的各项工作。货物到达乙方指定港口后,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各项报关、通关、清关完税手续,乙方负责代甲方支付通关、清关所需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双方最后结算。6、经卸货港 CIQ(中国商
5、检部门)检验后,甲方向乙方出示以下单证:、该批货物全额的由卸货港出具的关税、增值税、燃油消费税等发票(副本);、经卸货港 CIQ(中国商检)检验出具的货物品质商检证书(副本) 。、CIQ(中国商检)检验出具的货物数量单(副本) ;7、乙方见到上述单据后,2 个工作日内,按 CIQ 商检质量、数量,双方即时结算清楚货款、税款,多退少补。甲方同时将海关放行单等上述正本文件全部移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货权正式转移乙方。8、甲、乙双方在结清货款、税款及相关税费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9、后续每批货的操作流程按此程序执行,货物价格按本合同第九条款执行。九、品质数量鉴定与报告递交:
6、、甲方提供启运港 SGS 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证明书。、甲方委托卸货港检验机构 CIQ(中国商检)在卸货港进行品质数量检验,并出具证书。、按实际收货数量、品质以国内 CIQ(中国商检)船上检验结果为准,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十、价 格:1、本合同第一个三个月执行价格,是中国港口完税价,每一公吨 M100 GOST 10585-75 价格为人民币 元。2、本合同价格每执行三个月调整价格一次,双方调价日依据上海燃料油期货市场 M-100 燃料油挂牌价每吨下浮 5%,调价后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执行价。十一、本合同执行完毕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但须在合同执行完毕前 10 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
7、甲方提出。十二、卸货时间:1、乙方保证货物能按照本合同及国外供货商提供的租船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在乙方指定的卸货港顺利卸货。2、乙方在收到甲方转交的,由船公司发出的准备就绪通知书后,必须在 72+6小时内完成卸货;油船卸货率不少于 700 吨/小时。如乙方指定卸货港卸货率过低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延误,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延滞费,包括油轮延滞费用和码头停泊等相关费用。所发生的延滞费用按照甲方供货商的租船合同的日租金计算。3、如果船舶提前到达卸货港,则甲方应提前 3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果船舶晚于卸货期到达,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迟延的时间,此时,卸货时间从船舶停靠卸货码头后 6 小时计算,卸
8、货时间不超过 72 小时。4、油轮停靠在锚地后,若船舶发出就绪通知 6 小时内乙方未能安排卸货,所有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逾期费、滞港费、变更泊位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具体参照购销合同中外商租船合同条款) 。5、船舶等待潮水的时间不计为卸货时间,但从第一个高潮时间算起、船舶卸完油料后管线断开法兰盘则卸货结束。 (待查证)6、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油轮到锚地的接货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在卸货港的商检、海监、港监等部门联系衔接办理接货事宜。7、乙方负责油轮停泊卸货港锚地及之后的卸货、仓储等项工作及油轮自停靠锚地起及之后的费用。十三、滞期:如果发生滞期,则滞期费应当于提单日 15 天内按照相应的租船费用给与支
9、付。如由乙方造成的滞期费用由乙方支付,其它由甲方负责。 (待查证)十四、到货通知:甲方以乙方提供的传真(号码:0xxx-88888)及电子邮箱()的形式告知乙方到货预告和通知及相关数据。十五、甲、乙双方责任及违约条款:1、以下情况视为乙方违约: 1)油船到达乙方指定交货港后,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报关、清关完税手续,并负责通关所需税费的代付,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支付通关、清关等各种费税原因引起的无法通关、清关,视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以预付款,即20%的货款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将到港货物另处置。2)双方正式签约后,如乙方在见到甲方提供的装运港单据扫描件后,未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按甲方指定银行电汇
10、当船货款总额 20%的预付货款(6,100万元) ,视乙方违约,乙方需赔偿甲方支付当船货款总额 2%的补偿费。3)货物到港,经卸货港 CIQ 商检检验,货物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而乙方拒绝收取当船货物,视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已支付甲方当船货款 20%的预付货款视乙方自动放弃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不再退回乙方所付 20%预付货款,并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并另行处置到港货物。4)货物到港停靠好后 24 小时内,未按第八条第 3 条定时间付款,视乙方违约,则无条件赔偿甲方当船货款总额 20%的损失,乙方自动放弃货权,甲方有权将到港货物另行处置。2、以下情况视为甲方违约:1)达目的港经 CIQ 中国商检机构检
11、验,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范围标准或其它被检验参数在劣于附件 A 的指标参数 5%以上影响使用时,乙方有权拒收当船货物。2)如果甲方在货物到港后,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故意不交货或私自将货物转卖他方,视为甲方违约,则无条件赔偿乙方当船货款总额 20%的补偿费,乙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执行。十六、货物到达卸货港后的费用承担:油轮到达卸货港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卸货费、租油库费用、仓储费、港杂费、管道输送等费。十七、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叛乱、暴动、瘟疫、禁运、罢工、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变动所阻,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并商议解决
12、方案。十八、合同附件:1、甲方附件 (双方盖章认可)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燃料油经营资格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法人本人签订合同除外) 。2、乙方附件(双方盖章认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法人本人签订合同除外)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补充协议, 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一并生效执行。对本合同任何单方面的改动均为无效,合同的任一条款手写涂改无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九、其它约定事项:1、本合同为内贸合同,进口必须的许可证
13、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办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终止本协议,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全部数量执行完毕为止,如因甲方供货商无法供油,则本合同有效期终止。二十、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 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地 址: 地 址: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户: 帐 户:邮 编: 邮 编: 电 邮: 电 邮:签署日期:2012 年月 日 签署日期:2012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