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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浙地区农田水利的经营与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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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江浙地区农田水利的经营与管理作者: 熊元斌 单位:武汉大学管理学院 出处: 中国农史 出版时间: 1993 卷期: 01 收藏 关闭此页下载打印关键词: 农田水利 经营 管理 江浙地区 清代 文摘:清代江浙地区农田水利的经营方式多样,主要有官办、民办和官督民办等三种。同时,在兴办农田水利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农田水利正常的机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全文: 清代江浙地区农田水利的经营与管理 熊元斌 (武汉大学管理学院) 清代江浙地区农田水利的经营方式多样,主要有官办、民办和官督民办等三种。同 时,在兴办农田水利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

2、效的维护和管理制度。这些制 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农田水利正常的机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江浙地区尤其是太湖流域自唐宋以来逐渐成为我国开发程度最高、农业经济最为发达地区,以致国家倚为财赋的重地或基本经济区,而这一重要地位的确立是与当时的农田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分不开的。 本文所要考察和探究的重点是清代江浙地区农田水利的经营与管理问题。 一、以太湖三江为中心的水道经营与管理 (一) 太湖三江的修治概况 太湖平原在发育的过程中自然地形成了通向大海的三条巨流,后人称之为“太湖三江 ”。这三条巨流的主要机能在于排泄承受天日山水流冲击的太湖洪水,使之顺流通向大海而不致于泛滥成灾。明人徐贯说:“三江之水不达于海,

3、故遇旱则赤地千里,遇水则一望汪洋,而为农田水利之害” 。三江与太湖下游七府州的关系极为密切,清人王同祖描述说:“三江通,则太湖诸水不为害,苏、松、常、镇、杭、嘉、湖七郡皆安而民被其利,三江不通,则太湖泛溢成灾,三吴先受其害。”因此,保持三扛水流通畅,不使壅塞淤滞便一直成为历代政府治理太湖水利的关键。 自晋代以来,太湖三江屡经变迁,到明末清初,演变成了吴淞、刘河和白茆三条出水要道。从顺治年间起,清朝政府就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这三条出水要道进行治理。整个王朝 276 年间,吴淞江平均 205 年疏浚一次,刘河平均 l4 年疏浚一次,白茆河平均 267 年疏浚一次。清朝政府作了不少努力,企

4、图改变自宋代以来的水利面貌,解决太湖洪水出路问题。但在当时的认识水平与技术条件下,只能收一时一方之利,无法维持久远,三江水道旋浚旋淤,日趋浅狭,终于丧失排水主干的作用。吴淞江到光绪 16 年疏浚时,面宽仅十丈,深一丈一尺,竟成为一条内河航道。刘家河日趋萎缩,到清末民初时也退出了太湖下游排水主干的行列,变成了一条无足轻重的普通港浦。白茆河的命运同样如此。整个太湖厂游变成了由黄浦一江泄水的局面。这一 三吴水利赘官皇朝经世文编 卷 111 东南水利略卷 4“东南水利总说”历史的演变给后来太湖地区的治水带来了许多复杂的矛盾。 (二)以三江为中心的水道经营方式 所谓经营方式包括如下几个内容:工程是由谁来

5、主持兴办的?经费的来源如何 ?劳动力是怎样征集的?实际上,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的全面实践。 根据清代江浙地区农田水利修治的历史情况看,以三江为中心的水道疏浚呈现出多样化的方式。从修治的主持者来说,主要有官修、民修、官督民修等三种,另外还有官民合办、官绅捐办以及其它较少的修治方式。 1、官办方式 乾隆二年正月十九日,江苏巡抚邵基在上疏中曾这样说过:江苏各府“一切河道向有官民挑浚之分,官挑者动帑委员募夫开浚” 。这就是说,官办方式必须包括三个内容,即动帑 水利经费由官府财政拨款(中央或地方)投资;委员工程由官府直接派人规划、组织和主持经办;募夫水利劳动力由官府进行募集。这种方式一般出现在较大的工程上。

6、因为工程大,投资也大,民间没有这样的财力,也不可能在短期内一下子集中巨款进行投资,而且兴办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强有力的主持者和权威机构,这更是民间所不能实现的。这就决定了较大的工程必须由官府直接经营。下面举例说明。 顺治年间,江南水利失修,水旱不断。十四年,巡按李森遵照上谕主持兴办了刘河工程。工程由太仓知州白登明具体督理,州属各县又由知县督理,经费由府库拨款投资,劳动力由各县轮年塘夫征集,如嘉定县就调用了一万三千多名塘夫。显然,这次工程完全是官办性质的,无论是从主持者、督理者,还是工程经费筹措和劳动力调集形式等等都表明了这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工程不是中央政府直接经营的,而是地方官府主持

7、兴办,但同属官办方式。 康熙年间,三江水道疏浚工程比较典型。九年,太湖地区发生水患,巡抚马祜上疏请浚三江。十年兴工,工程由布政使慕天颜和原任苏常道参议韩佐周具体董理督办。经费由国帑开支,朝廷动拨江浙二省漕折银一十四万两,劳动力由官府募雇征集。因为是灾害时期,社会上饥民甚多,所以官府实施“以工代赈” 之法,募雇饥民治河,既解决了水利劳动力问题,又赈济了饥民,一举两得。先开刘河,实浚 5,180 丈,挑吐 33,940 方,用费 31,682 两,雇募民夫 475,169 工。接着开浚吴淞江,计开 10,491丈,挑土 131,439 方,雇募民夫 1,840,157 工,费银 10l,179 两

8、。实际上雇募的饥民达五万人,每夫每天给工食银五分。20 年浚白茆河,计挑 7,856 丈,积土 71,000 方,费银 45,000 余两,用民夫 994,000 工。“赴工者皆饥寒待赈之人” ,每工给银四分,由府佐官亲自包封,五日一给。工程每段都委派一名官员经理,具体由官佐负责,并且选派医生加强对役夫伤病者进行医治和护理。康熙年间三江水道整治工程显然也是典型的官办性质。 雍正五年三江水道整治工程同样如此。从工程的规划、组织、主持者和督理者来说,都是地方行政大吏,如副都统李淑德、原任山东巡抚陈世倌、郎中鄂礼、苏抚陈时夏等,前三者还是钦差大臣。工程经费全部由国家投资。雍正皇帝谕:“其一应公费俱动

9、用库帑支给” 。或“皆动用公帑钱粮,不使丝毫出于民力”。三江工程共费银 168,168 两。工程劳动力都是由地方募雇的,如 抄档:乾隆二年正月十九日 乾隆嘉定县志卷 4水利志 光绪嘉定县志卷 6水道 光绪常昭合志卷2水利 清朝文献通考卷 6田赋六百茆河工程就募饥民三万余名,他们支出劳动,都能得到一定的工食报酬。 大清会典事例这样说:“至于太湖吴淞、白茆、刘河归海要道,尤不惜帑金,专员督理,始得一一开通” 。这就清楚地表明了工程的经营性质。除了这些大型的水利工程之外,也有一些较小的水道疏浚工程同样由官府直接经办。如康熙四十七年,动拨帑金 48,076 两开浚长兴,乌程二县溇港,建闸 64 座。这

10、大约是官办的工程。雍正五年,巡抚李卫动帑一千两有余,委员重浚百洋河。这次工程官办的性质更为明显。光绪十五年,江阴县的黄田港疏浚工程由知县孙治绅主持,他商请驻江南字营统领刘青煦拨兵开浚。次年又请湘军统领陈圭湘拨兵重浚。这种由地方官主持,由军队承办开挑的工程无疑也是官办性质的。 2、官督民办方式 官督民办是指水利工程在官府的督察下,由民间出资出力经营的一种方式。其内容有三:第一,工程经费出自民间,第二,劳动力由民间按一定的原则征集,第三,工程必须有官府委员督理。清代这种经营方式在江浙地区的治水中出现较多,形式也多样。试举几例说明。 (1)乾隆二十八年吴淞、刘河疏浚工程 此次工程其经费来源采用借帑办

11、法,估需银 20 万两,原则上由国帑动拨暂时借支,完工以后则统归沾利之长洲、元和、吴江、吴县、震泽、常熟、昭文、昆山、新阳、娄县、上海、青浦、太仓、镇洋、嘉定、宝山等十六州县分年按亩摊征还款,期限为三年。由于各处田地距离水道的远近不同,亦即受益情况不同,每亩所摊数额标准也不相等。有的每亩科征银一钱三、四分至二钱五分,也有的每亩科征银不过一钱,征齐后由各州县统一收解归库。可见,水利经费的最终来源仍是民间。 再从劳动力的构成方式来看,官办形态下的劳动力都是由官府临时募雇,而本年吴淞、刘河工程的劳工实际上却是由民间按亩征派。根据章程,所用人夫由沾利各州县征派。规定,“如应用夫一万名,该县有田百万亩,

12、则每百亩出夫一名;如应用夫五千名,则每二百亩出夫一名。每夫一名约应役四十日”。计亩出夫是民间较为公平合理的均摊。田多者多出夫,田少者少出夫,这具有均田均役的性质。另外,官办形态下届募民夫的劳动期限一般没有具体规定,但这次却不同,每夫劳动的时间比较明确。同时,每个劳力也有一定的报酬,而这正是在官督体制下得以实施的。 工程由苏抚庄有恭主持兴办。开工之前,他即令苏、松、常务府委员会同各县分别勘丈,对三江水道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由此制定了整治的工程计划和行动步骤。同时,对工程的规模、规格及其它技术问题,还有工程的组织管理和工程量的分派,以及对各负责官员的考察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统计,总理、督办和参加

13、这项工程的地方官员、技术官员和董事等共有 724 人。董事一般是地方绅士,他们往往代表民间同政府合作。这一切情况表明,本工程是在官府的主持和督率下由民间出资出力兴办的。 光绪常昭合志卷 9水利;乾隆嘉定县志卷 4 下水利志 大滑会典事例卷 929工部水利江南一 浙西水利备考“乌程、长兴二邑溇港说” 海盐县续图经卷 2食货篇 民国江阴县续志卷 4山川河港 三江水利纪略卷 2司道议详借帑按得沾水利州县均征还款 三江水利纪略卷 2司道会示雇夫章程 三江水利纪略卷 2、卷 4 (2)嘉庆 23 年吴淞江疏浚工程 这次工程是由巡抚胡克家上疏请办的。筹备工作从嘉庆二十一年开始,经费完全由民间集资,依受益原

14、则归吴淞江沿岸各沾利州县按亩摊捐。到二十三年,所估需要银 283,060 两,全部捐足。这显然是完全的民间投资。工程具体由上海、青浦、嘉定等县承担,劳动力也是依据“按田出夫” 的原则征集的,工程负责者是由民间遴选出来的 “公正”、“殷实”董事。“一切俱听民间自为经理”。所以有人认为此 “工系民捐民办”。实际上,如此巨工,官府是不会放心让民间自为经理的,必定要委员进行督率。巡抚陈桂生充当了本工程的主持者,并且他派遣了候补道唐仲冕、海州知州师亮采亲自赴工督办, (3)光绪 3 年川沙西运盐河、赵家沟、庐九沟三河工程 三河工程经费由“绅富典商铺户集捐济用” ,劳动力则“按田出夫”。沾利各图还选举了一

15、、二个老成练达者充当董事,具体负责民夫的组织和管理。这次工程虽“系民捐民办” ,但“开工后由厅与司狱随时分往驻局督工”。这也是比较明显的官督民办方式的工程。 官督民办的经营方式的出现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如前所说的,在工程规模巨大的情况下,民间没有能力自行经理,必须要有官府强有力的组织与领导。因此官府的参与,适应了民间的需求,对地方水利建设起着重要的扶持作用。其二,一般工程尤其是较小的工程,民间是可以独立兴办而不需要官府督率的。官府的干预只表明了一种“重视” 的姿态,并无特别实际的意义,但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社会集权体制的特性。 3、民捐民办方式 在水利建设过程中,许多小型的水利工程,诸如支河

16、支港支渠支浦等,由民间以“业食佃力”的方式自行独立经营,官府不插手干预,这种完全由民间主持兴办的水利修治,是为民捐民办方式。 雍正十二年,总督赵宏恩疏请普修江南渠港时指出:“惟民田以内一切支港小渠只因渠港既多,工程碎杂,故历听民间自为修浚” 。建议“所有此等渠港以及圩坝涵洞,似应从今冬为始,劝民循照旧例,按田派工,业户给食,佃户出力,逐一兴修”。时邑人侯震暘也建议“ 支河则令有田之家,业户出粟,佃户出力,自救其田”。 道光七年,御史李鹏奏请疏浚东南水利也主张正河由官筹款派员兴办,而“ 其支渠汊港有关水利之处,照业食佃力之例,劝谕绅耆董办”。例如: 夏港,长 3840 丈,“ 由夏港、葫桥、观山

17、、蔡泾四镇业佃协浚 ”。 龙游河,长 2666 丈,由“观山近河各村庄浚”。 以上两例皆为民办形态。一是采用业食佃力的方式,由四个镇的业主与佃户合作进行的;一是受益各村庄之间联合进行的。另外,还有一些个人捐资并主持兴办的工程,有家族集资兴办的工程,有商贾捐资兴办的工程以及官绅合捐兴办的工程,等等。地方志中有大量的记载。这些都属于民间经营方式。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 11田赋 11 民国川沙厅志补遗水遭志 乾隆娄县志卷 5山川 乾隆嘉定县志卷 4 下水利志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 12田赋 12 光绪江阴县志卷 3山川河渎 光绪江阴县志卷 3山川河渎 (三)河港的管理与维护 要发展农业生产,除了进行农田水

18、利的基本建设外,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清代对江浙地区的农田水利尤其是对其中河港的管理和维护有着自己独特的内容。这些内容首先在水利行政上表现了出来。第一、由地方官府及其官员主持水利行政。清代不象前代那样,直接由中央掌管地方的农田水利工作,而是把权力下放,由地方独立经营。地方官在水利行政上的职责有三:其一,负责主持经理较大的农田水利工程;其二,劝导农民修治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其三,制止破坏农田水利的行为,惩治违法侵占河湖水道者。 第二,地方官兼有水利行政衔。这里所说的地方官一般指府以下各级地方最高行政官的副手及其屑下官吏。大清会典事例卷 927 载:雍正五年“议准,水利同知、通判、县

19、丞和主薄等,各兼水利衔,在府属河道并闸内外不时巡察,于农隙时督率疏浚”。很明显,同知、通判、县丞和主薄都是府、州、县各级印官的副职与助手。他们有兼管水利事务的职责,巡察水道,督率浚治,这是对一般的规定。以后又谕令“江常镇道、苏松太道,均兼水利衔,以便督率” 。这是对太湖地区农田水利事业领导力量的加强,也即是对江宁府及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水利的特别重视。 第三,清代江浙地区的治水很多场合下都是临时委派官员主持的。这些官员被称为“专员”。如雍正五年发帑兴修江南水利, “以苏松地势低下,特遣大臣会同督抚开浚水道,为久远之计”。这年派往江南治水的大臣以及候选部属府州人员有十多人。乾隆元年,办理江南

20、各属水利,“兴修支河,仿河工、海塘之便,督抚分委降革废员及本籍候选考职人等效力承修”。 以便给予这些人员立业建功而受提拔的机会。至于三江等归海要道,则派“ 专员督理”。道光四年,两江总督孙玉庭上疏兴修江浙水利,“请专任大员统治全局”。皇帝接受了他的建议,遂“命江苏按察使林则徐综办江浙水利”。 以上史料表明,清代江浙地区的水利行政是重叠型的。除了各级行政官水利兼职外,还有临时委派的水利“专员” 作为某部分或某一项治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这是为了一方面加强地方官对水利建设的关切;另一方面又因较大工程的进行非兼管水利的地方官所能全部包办。后来从临时委派专员办法进一步设立专门的水利机构,以负责主持太湖

21、地区的水利工作。清史稿卷 129 载:“同治十年,江苏巡抚张之万请设水利局,兴修三吴水利”。水利局设有专官专款,能独立地行使水利行政权。这是因为太平天国战争后,水利废驰,急待修复,地方官又忙于各项政务,无法兼担这一重大任务的缘故。 在上述组织系统下,太湖地区河渠港浦的维修护理工作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 (1)岁修制度:即每年要对水利设施进行一次维修与整理。康熙年间就有岁修事例,责成苏松常道主持岁修工作,年终要将岁修成绩向工部汇报,成为经常性的制度。岁修工作一般由地方官主持,时间多定于冬春之交农隙之时,一般是募夫挑浚或采业食佃力方法,岁修制度的确立,保障了河港水道的顺流通畅。 (2)轮浚制度

22、:岁修的实施虽然能使境内各干、支河都得到一定的修治,但不分工程缓急,一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27、工部、水利、江南一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927、工部、水利、江南一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927、工部、水利、江南一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927、工部、水利、江南一 清史稿卷 129河渠四、直省水利概照例岁修,农民负担太重,外表上面面俱到,实际上重点工程得不到应有的加修功效。乾隆年间,署常州府督粮通判张世友建议实施轮浚之法。其特征是:“以五岁为率,每岁仅浚一方,四岁而四境之支港皆通”。修治者为各图农民,他们“ 每年轮修支港,必深必通 ”。而且“五岁一治干河” ,集中力量于重点。这样,河港的修治有先有

23、后,有主有次,互相配合,注重质量,效果大为显著。 (3)撩浅制度:清代在湖州府设立了撩浅夫,专门负责本府内港河道的撩浅疏浚工作。这一措施显然是继承了五代吴越政权以来的撩浅制度。据载,道光初,“程、长二邑分别设立撩浅夫名数若干”,其职责是对淤浅溇港 “责令随时挑挖,不许稍有淤塞 ”。他们由管河主薄统一指挥和领导。实际上是一支水利专业队,他们不仅维修水利设施,还进行罱泥肥田,养护航路等,对农田水利建设起着随时照顾和修治的作用。 (4)禁止侵阻水道:侵占水道是历代水区垦辟所经常出现的严重问题。不仅势豪之家强占河荡浅滩,即个体农民也不免参与其间,他们种植茭芦,布放鱼簖,严重阻塞水流,妨碍水利。乾隆年间

24、江苏布政使苏尔德描绘当时三江水道被侵阻的情况说:“三江沿河居民历年侵占或攘为洲渚,或妄报升科,鱼簖罾基所在皆是,因之浅者既阻,深者亦淤,迂者难通,宽者亦隘”。水流不畅,以致引起水患。对于这些有碍水利的行为,清朝政府采取了禁止的政策。从顺治以至后期各朝,多次下令禁止。三江水利纪略卷 1 载“乾隆二十八年司道议详” :“其脚割茭芦罾基鱼簖一切阻碍水道之事,应令悉行铲除,有粮者查明豁免,嗣后永远禁绝,并不得报垦升科”,“ 犯必枷责”。并张贴布告于沿河各村,每年两次,以示警告。同时还派遣官员沿河巡视查勘,铲除障碍物,惩罚违法者。同治年间重浚湖州港水道时,还制定了管理条例,并下令将水道中障碍物“铲除净尽

25、”。 政府的这种态度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滥行侵垦的势头,维护了河港水道的正常机能。 (5)考成制度:为了保证上述管理制度的实施,清朝政府还制定了考成的规定,对地方官员在农田水利的修治中所做的工作进行考核。规定地方官每到秋冬之际都要亲自巡视本区河港水道,及时修浚,到年终将所修浚工程实数造册上报抚臣,转送工部审查。“若无坍淤,亦取地方官印给,以为考成;如或惰误,听抚臣以溺职纠参”。同时对成绩卓著的予以记功加级等奖励。 以上各种制度都是国家对地方水利工作的督促,有利于加强地方农田水利的建设。 二、圩岸的修筑管理与经营组织 (一) 圩岸的修筑与管理 宋元以来,历朝政府都比较重视对圩岸的修筑。到了

26、明末清初,圩岸分割越来越细,大圩体制崩溃,圩田趋向小型化。这就给圩岸的修筑方式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即官营向民营的转变。 清代圩岸的修筑一般都由民间经办。这是由圩岸工程的小型化规模所决定的。但有些较大的圩工民间一时无力修筑,最后还是由官府主持承办。如无锡县芙蓉圩,此圩为明代所创,周长 61 三江水利纪略卷 1 同治湖州府志)卷 43经政略水利 三江水利纪略卷 l 三江水利纪略卷 4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 13田赋十三、水利田 光绪常昭合志卷 9水利公里,因为年代不久,变化不大,所以仍保留了一定的规模。康熙九年发生大水,冲毁了湖堤,于是知县吴兴柞亲自主持了修筑工作。二十年,巡抚慕天颜又下令修筑,由粮道

27、刘鼎督理,按图分派完工。芙蓉湖虽名为湖,实际上已全部垦辟为田,因此其湖堤也就是圩堤,不过是规模较大罢了。这种官修或官督民修的情况在清代圩岸修筑事例中是少见的。 清代圩岸的修筑,一般都是伴随着河道的疏浚而进行的。圩堤的泥土即从河道挖出转移而来。康熙时柯耸建议:“今宜令各县于开浚处所即将泥土修筑两岸堤防” 。这样,圩堤、河道工事并举。各处圩岸修筑多是如此。 圩岸的修筑也有一定的规格,一般为:“低田之圩以高七、八尺为准,高田之圩以五、六尺为准 ”。“底阔八尺,面阔六尺”。但并不整齐划一,各地根据不同的地形、地理条件,具体修筑。所以孙竣说,圩岸规格应“因地制宜,不必拘限尺寸” 。 圩岸修筑之后,还实行

28、了生物防护的方法。一般是在圩堤上栽种各类植物,使其根株相连,抗御风浪冲击,保护圩基。乾隆二十八年,嘉善县令梁微就“遵宪谕,饬各区新筑圩岸下种茭芦,上植桑榆等树,使日久月深,根株蔓衍,联络岸身,庶获苞桑之固”。圩岸赖此得到了很好的防护。 (二)圩岸经营的组织形态 圩岸是全体圩民利益的保障,也是每一个“田其中者 ”的共同事业。圩岸坚固,防御能力强,则全圩农民同其利;圩岸溃决,则全圩农民共遭殃。嘉庆松江府志卷 1l山川志说:“全圩相关一圩千亩不下数十家,若一家圩岸坏,则全圩坚好岸统归无益 ”。这就意味着圩内全体圩民之间紧密的利害关系和共同关系,而圩岸工事的修筑便是这种圩内共同关系得以实现的基础。但是

29、,由各圩所构成的整个网络状态的圩区却是村落共同体进行生产活动的基盘。圩内的堤岸构筑事业仍然是村落共同体的公益事业。光绪续纂句容县志卷 6 下水利载:“农民生计居处多在圩中,每遇水至,则举村阉社日夜并力守圩” 。可见,这里圩岸的修防是 “举村阖社”的场合,并力守圩说明了并力修圩的重要意义。 修圩既是圩民的切身利益,按亩出夫便成了协作的共守原则。昆山县蔚村的原则是:“照田起夫,每田二十亩役夫一人”。 虽然起夫仍行 “业食佃力”的方式,但无论是绅衿地主还是个体农民都共同承担了一定的负担。这样,圩岸修防的共同协作又通过业佃合作的形式表现了出来。 圩岸修筑一般“责成于圩长” 。圩长也称田甲、圩甲,负有维

30、持全圩劳动的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例如昆山蔚村一共有二十多个圩长,每一圩长管 10 家圩民。这些小圩圩长又由公推的大圩“圩总” 统理,而圩总又由村的地保管辖。 青浦县圩区的情况也大致相同。根据孙竣筑圩图说记载,青浦县的小圩修筑由小圩圩民共同承担,大圩修筑由众多小圩组成的大圩圩民共同承担。圩的领导者多由田土多的大户担当,其阶级属性是地主、富农无疑。 光绪嘉善县志卷 31奏疏 抄挡:乾隆九年 11 月 29 日署理两江总督协办河务尹继善“为奏明修筑下河圩围以利田畴事 ” 光绪嘉善县志卷 2水利 孙竣筑圩图说 光绪嘉善县志卷2水利 陈瑚:筑围事宜乾隆昆新合志卷 36艺文 陈瑚:筑围事宜乾隆昆新合志卷 3

31、6艺文 三、湖塘陂堰闸坝的经营和管理 (一)诸种水利设施概况 江浙地区地势低洼,易于涝渍,因而防御水灾为其最主要的水利活动。同时在一些高阜之地,蓄水灌溉也成为农田水利的重要内容。在江苏省,太仓、镇江、常州、江宁等府州处于太湖平原的周边,地势较高,连日不雨则禾苗缺水,易于患旱。而浙江省则历来有“七山一水二分田 ”之说,山地丘陵覆盖面积大,由于地势高昂,雨水难积,常常发生旱灾。因此,湖塘陂堰闸坝以至井泉池等诸种水利设施的建立和维护,对于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显示出重要的意义。所以江浙两省不仅江河港浦纵横交错,而且湖堰陂塘也星罗棋布,闸坝井泉更是难以数计,仅上虞一县湖泊就达 70 余个。“金、衢、严三

32、郡各有山泉溪涧,灌注成渠,堰坝塘荡,无不具备”。 太湖上游的金坛、广德、乌程、归安、临安、余杭之间,并有坝堰当以百计。这些灌溉水利设施基本上都是人工建筑起来的。即如著名的西湖、南湖、夏盖湖、东钱湖、湘湖等等,也无一不是人造湖。其它则更不用说。有的大型的工程方园几十里、上百里,灌溉土地千百顷,如夏盖湖“方广百里” 。灌溉五乡民田一十三万亩。湘湖周围八十里,灌民田一十四万六千八百余亩。有的小工程,如井泉池也能灌溉上百亩,几十亩甚至几亩地。一般情况下,湖堰陂塘等储蓄雨水,农民用以灌溉,发生了干旱,也不致于缺水受灾。遇到大雨,山洪暴发,可以拦截汹涌的洪峰,容蓄大量的地表径流,不致于浸溢淹没田禾,飘失人

33、畜。另外,一些大、中型水利设施还能便利交通运输,促进长途贩运。而且农民在湖塘陂堰中放养鱼虾蛤蟹等,有利于多种经营,搞活经济。还有少数湖泊地理条件好,风景优美,成为著名的游览区,如西湖以它秀丽的景色吸引了无数的游人,成为“东南一大公园” 。 (二) 诸种灌溉水利设施的经营 同水道疏浚工事一样,湖塘陂堰闸坝等诸种灌溉水利工程的兴办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有官办、民办、官督民办以及官民合办等多种经营形式。一般地看,较大和较重要的湖塘堰坝由官办和官督民办,小型的陂塘堰池等由民间自为经理,但也不是十分明确的。有些工程是先由官办,以后又变为民办,有些则相反,没有固定的模式,经营比较灵活,效果也较好。 考虑到

34、湖塘陂堰等灌溉水利工程与水道疏浚工程经营的形式基本一致,下面仅就民办工程中所出现的几点新内容略加说明。 1、以村庄为单位的经营形态 嘉庆余杭县志卷 1l 水利载:余杭县“各庄塘闸陡门,其有修筑,皆各庄有田者出资经办”。同县的“乌龙瀽坐东南一庄,每逢干旱,系东南一、二庄,文山、金宋一、二庄,朱葛六庄放水溉田,一应修筑,皆六庄承办”。此例表明的是多个村庄联合体的兴筑方式。处州府丽水县的通济堰有 72 处小概。“ 概”是一种提水设施,有如沟渠,引水灌田颇为便利。“此小概分坐旁支,分庄修理。 ”一般由它所流经的村庄负责承担。黄岩县的郑戍埭, “每遇天旱,由利害关切各村砌筑。” 计得沾利者有赵前店、下浦

35、、王泾等七、八村,每次修筑都由诸村集资共同经理。 以上数例,显示了民办水利中以村庄为单位所进行的广泛的经营形式。 清史稿卷 29河渠四直省水利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 12田赋 12 水利田 光绪处州府志卷 4水利志 光绪台州府志卷 48水利略上 2、在宗族场合下的工程兴办实态 台州府有个百桨石坝,乾隆初年,生员赵廷亨率领合族人员进行了修筑。仙居县有一个李暨塘,“沾溉甚多” 。此塘是暨姓宗族所开,其维修和管理也一直由暨姓人家负责。 上述表明的是乡村中宗族共同体通力合作兴办水利的实态。 除了亡述单个族姓的经营外,还有多个姓氏家族的联合经营。如慈溪县的焦泥、下梁两堰,灌溉田地数千亩,每年由附近受益十余姓

36、的农民按户出夫承修。这十余姓实际上就是十余个不同的宗族,因为水利的缘故而进行了联合与协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小型工程如闸坝的兴办过程中,以绅士为中心的捐修方式日益普遍,这也是民间水利独立经营的重要形式,并且在逐步地发展,似有取代官府直接投资经营的趋势。 (三) 湖塘陂堰闸坝的维护与管理 清代江浙地区的水利设施大多是前代遗留下来的,清代没有什么新的建树,只是对原有设施进行维修和整理。这样,湖塘陂堰闸坝诸种灌溉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显得格外的重要。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方法。 1、岁修制度:西湖为浙江较大的水利工程,它的修浚工事一般由官府主持。在乾隆四十年,经题准每年对西湖

37、进行一次疏浚,建立了岁修制度。岁修的内容在于捞尽湖里的葑草,不致使这种草沉淀湖中淤占湖面而导致沿岸农民的侵垦。嘉庆年间还专门设立了浚湖局,负责每年的岁修工作,这实际上是官府派驻西湖岁修工程的管理机构。 湘湖的岁修还有专门的经费。此岁修款是顺治年间始设的,最初由沿岸沾利之田随粮带征摊捐。雍正九年经奏定,岁修经费改由山阴、肖山二县财政开支,“其款由县拨给,相沿已久” 。 2、保固制度:是官府对工程修筑和维护管理在质量上的要求。如湘湖在嘉庆元年被修浚,“具结保固五年仍归官修”。即在官办方式下修浚湘湖,保固期限为五年,也就是说必须在五年之内保持正常功能,否则,工程主持者将要出资赔修。 3、公共巡防制度

38、:水利工程属于公益事业,特别是一些较大的工程,灌泄能力大,受益面广,因此,对其工程的维护管理是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这样,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公共巡防制度便确立了起来。以夏盖湖为例: 夏盖湖为上虞五乡农民弃田兴筑起来的公共水利设施。灌田十多万亩,获利颇丰。但与上虞县接壤的余姚县兰凤乡由于无水灌田,所以常常盗决夏盖湖,于是两县屡兴大讼。为了维护自身的水利用益权,上虞五乡农民在地方绅士的组织领导下,建立了公共巡防制度,加强了对湖的管理。巡防制度是从顺治时五乡士民公议才开始建立的,其特点是以姓为单位,分别轮流巡守湖堤。规定“自清明始至白露止,每姓只派两日” 。并设立“总巡”一、二姓,董率其它各姓。具体

39、的办法是:“置大牌一面,书众姓日期于其上,并某沟某堰某闸 ”,次第巡察。 这种公共巡防制度,使得民间共同体的利益得到了强化。 4、启闭制度:水闸启闭是控制放水的关键,如湘湖的塘身穴口,在乾隆年间都派有塘夫看守。由其负责闸坝的启闭管理。规定,每年秋前三日将下坝开放,引水灌田,秋后复筑蓄水,仍令塘夫看守。余姚县上林湖“每年谷雨后二日闭闸,过白露启则不闭” 。(下转第 10 页) 民国台州府志卷 48水利略上 民国台州府志卷 49水利略下 民国肖山湘湖志卷 4 光绪上虞县志卷20舆地志水利由特设的司事八人轮值管理。衙县的石室堰因地势特点,必须筑坝才能蓄水。坝成之后,订立了启闭制度。规定“每年自六月初

40、一封坝,禁止私运竹木,以防泄水,至八月初一日方许开堰”。启闭制度订立之后,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随意行事。“ 倘有擅自启闭偷放情弊,轻则罚钱,重则治罪”。 综上所述,清代江浙地区农田水利的经营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主要有官办、民办和官督民办等三种,这在以三江为中心的水道疏浚工事和湖塘陂堰闸坝诸种灌溉水利设施的修筑工事中有全面而具体的表现。圩岸的修筑一般是由民间以“业食佃力 ”的方式为基础,并在圩的集体场合下实施的。由于清代江浙地区的水利设施多由前代遗留下来的,因而其维护和管理显得特别重要。在兴办农田水利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制度,诸如岁修制度、撩浅制度、轮浚制度、保固制度、公共巡防制度、启闭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当时农田水利正常的机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光绪余姚县志卷8水利 民国衢县志卷 6食货下水利 光绪处州府志卷 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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