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问题提示: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设置;国际劳工立法;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加入 WTO 与国际劳工立法。第一节 国际劳工组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发展历史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国际劳动与社会政策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是国际劳动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国际劳工组织大大丰富了国际劳动法的体系与内容,其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是国际劳动法的最重要的法源。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 1919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时。早在战争期间,经过美国劳工
2、联合会的努力,协约国各国工会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应该在战争结束后的和平条约中写入一些保障工人利益的条款。最后,各国工会组织的要求被战后的和平会议所采纳,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劳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个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委员会委员来自 9 个国家,包括:比利时、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英国和美国。该委员会主席由美国劳联主席塞缪尔龚柏斯(Samuel Gompers)担任。劳动委员会从 1919 年 1 月开始到同年 4 月完成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起草工作。在 1919 年 4 月的巴黎和会上,经过各国政府代表的讨论通过,该章程成为凡尔赛和约的第十三编,又被称为国际劳动宪章
3、 。和约第:387 条至 399 条规定了国际劳动机关,第 400 条至第 420条规定了程序问题,第 427 条规定了劳动的一般原则。根据巴黎和约的规定,很快就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自治的附属机构,并于 1919 年 10 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巴黎和会之所以会同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动机:首先是人道主义的动机,这个在前面已经介绍过。各国工人的人数虽然越来越多,但是他们受到肆无忌惮的剥削,雇主们毫不考虑他们的健康、家庭生活和发展。这样一种不人道的现实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种观念清楚地表达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之中,序言指出:“
4、劳动条件对大多数人来说存在着不公正、艰苦和贫困。 ”第二个动机是政治性的。劳动者的队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正在日益增长,如果没有劳动条件的改善,势必会发生社会骚动,甚至会爆发革命。因此序言表明,不公正造成了“严重的骚乱,已经威胁到世界的和平和协调。 ”第三个动机是经济性的。因为改善劳动条件不可避免地会对生产成本造成影响,任何产业或者国家单独采取社会改革,都将会使自己处于比竞争对手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序言敦促各国采取集体行动,并且明确指出:“任何国家如果不采取人性化的劳动条件,都会妨碍其他国家改善本国劳动条件的努力。 ”除了上述三个动机,巴黎和会的代表们还增加了一个原因,那就是工人们从战场和生产两个
5、方面为结束战争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个观点被写在章程的最前面,即:“全面和持续的和平只能建立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国际劳工局第一任局长是法国政治家艾伯特托马斯(Albert Thomas),他在法国战时政府中担任军需部长。托马斯上任不到两年,国际劳工组织就制定了 16 个公约和 18 个建议书。1920 年夏天,国际劳工组织迁到了日内瓦。虽然工作已经基本进入正规,但是一些国家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它们抱怨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太多的公约,其刊物上的言论过于严厉,而且经费预算太高,等等。总之,就是一切都要削减。在这种困难形势之下,国际法院不顾法国政府的施压,判决国际劳工组织的管辖范围及于农业部门的劳动。这
6、对国际劳工组织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支持。1926 年,国际劳工组织设立了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至今仍然在运作。监督体系2中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独立的法学家组成,负责审查各国政府的报告,并独立向国际劳工大会提交报告。目前,专家委员会由 20 位在国际法和社会学领域具有较深资历和崇高声望的人士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的委派,以便于对各国政府保持独立。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被重新委派。1932 年,托马斯去世,第二任局长是英格兰人海罗德巴特勒(HaroIdBuIler) 。巴特勒上任不久就发生了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各国失业人数剧增,因此国际劳工大会上工人组与雇主组对于是否要减少工时发生激
7、烈争执,但是争执没有取得什么结果。1934 年,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Franklin D.Roosevlt)当政期间,美国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虽然当时美国并不是国际联盟的成员。1939 年,美国人约翰魏奈特(John Winant)成为第三任国际劳工局局长。魏奈特曾经担任美国新布什罕纳州(New Hampshire)的州长,以及美国社会保障体系首任长官。当时欧洲已经战云密布,瑞士又离战争源地太近,因此 1940 年 5 月,魏奈特决定把国际劳工组织暂时迁到加拿大的蒙特利尔。1941 年,罗斯福总统任命魏奈特取代约瑟夫肯尼迪,担任美国驻英国大使,于是爱尔兰人爱德华 费兰(Edward Phel
8、an)成为第四任国际劳工局局长。费兰对国际劳工组织事务极其熟悉,曾经参加过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的起草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但是国际劳工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仍继续存在。1944 年,还在战争期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召开第 26 届国际劳工大会,41 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次大会通过了著名的费城宣言(Declaration of Philadephia)。 费城宣言是国际劳工组织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文件,它进一步阐明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与目标,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 费城寅言明确指出:“劳动不是商品。言论和结社自由是持续进步的基础。任何区域的贫穷都对当地的繁荣构成
9、威胁。因此,全人类不论种族、信仰、性别,均有权在自由与尊严、经济、安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丰富物质生活和精神发展。 ”这对于从人权的角度重新看待劳动权,并推动了劳动条件的持续改善,都具有重要意义。战争结束后,国际劳工组织于 1946 年与新成立的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专门负责劳动与社会事务的专门机构。1948 年,美国政治家戴维摩尔斯(David Morse)成为国际劳工局第五任局长。摩尔斯曾经在杜鲁门政府中任要职,具有出色的领导才能。他担任国际劳工局局长一职长达 22 年,在他任职期间,成员国增加了 2 倍,经费预算增长了 5 倍,职员人数增加了 4 倍。1960 年,国际劳工组织在日
10、内瓦总部设立了国际劳工研究所。1965 年,在意大利的都灵设立了国际培训中心。1969年国际劳工组织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以纪念其成立 50 周年。1970 年,英国人威尔弗莱德简克斯(wilfTed Jenks)成为第六任国际劳工局局长。他和费兰一起是费城宣言的共同起草人。简克斯在职期问,东西方国家集团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劳动问题被政治化了,简克斯依靠自己丰富的经验和知识成功地解决了这场危机。1973 年,简克斯去世,法国政治家弗兰西斯布兰夏(Francis Blanchard)成为第七任国际劳工局局长。在他任职期间,1977 年至 1980 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劳工组织,这对国际劳工组织造成
11、了极大的冲击,在经费方面减少了 14 的收入。1980 年里根上台后,美国才重新回到了国际劳工组织。1989 年,米歇尔汉塞纳(Michel Hansenne)接替布兰夏,成为国际劳工局第八任局长。汉塞纳原任比利时劳动人事部长,他是冷战结束后的第一任国际劳工局局长,并于 1993 年获得连任。汉塞纳提出积极伙伴关系政策(Active Partnership Policy),主张改变一切围绕着日内瓦总部进行活动与分配资源的旧体制,积极促进国际劳工组织在活动与资源方面的分散化。1999 年 5 月,朱安索玛维亚(Juan Somavia)上任,成为国际劳工局现任局长。索玛维亚是智利人,职业律师。他
12、曾经担任过社会发展全球首脑会议的筹备会主席、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主席、智利驻外大使等职务。他是第一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劳工局局长。国际劳工组织在 1919 年成立时只有 42 个会员国,但是到了 2003 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会员国已经达到了 175 个。当今的国际劳工组织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为提高国际劳动标准作出了突出的贡献。3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目标与基本原则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以及开展一切活动的根本依据。一切国内、国际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具有经济和财政性质的措施,均应以此加以衡量,只有能够促进而不是妨碍达到这一基本目标的
13、措施才能予以接受。根据 1944 年的费城宣言第二部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是国际劳工组织根据其宗旨所制定的更为具体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费城宣言第三部分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要努力达到以下十项目标:(1)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2)工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应当能最充分地发挥他们的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作出最大贡献;(3)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4
14、)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其拟定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给予一切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5)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7)充分地保护各行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10)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各项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主要依据。1919 年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规定了国际劳
15、工组织的 9 项原则,包括:(1)在法律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2)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3)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4)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 8 小时或每周 48 小时为标准; (5)工人每周至少有 24 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6)工商业不得雇佣 14 岁以下的童工,并限制 1418 岁男女青年的劳动;(7)男女工人做同等工作应得同等的报酬;(8)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应给合法居住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待遇;(9)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立法的实施。监察人员应有妇女参加。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了 20 世纪 40
16、 年代,这些原则大多数都已经得到了实现。因此,在 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第一部分中,叉重新对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新的基本原则包括四项:(1)劳动不是商品;(2)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3)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4)反对贫困的斗争既需要在各国内部坚持不懈地进行,还需要国际问进行持续一致的努力。工人和雇主代表应当以平等的身份与政府代表一起,以提高共同福利为目的,进行自由讨论和民主决策。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此外,地区会议和产业委员会是重要的辅助机构。1 国际劳工大会(The Inter
17、antional Labour Conference)。国际劳工大会就是会员国代表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主要是修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制定和采用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且监督其实施,表决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的财政预算,决定接纳新的会员国,选举理事会,等等。国际劳工大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一般每年 7 月初在日内瓦召开,截至 2003 年 7 月,一共召开了 91 次大会。每个会员国的代表团应当包括 4 名代表其中政府代表 2 名,雇主与工人代表各 1 名。他们都还可以配备技术顾问。一般是由各国负责劳动事务的部长作为代表团团长,代表本国政府发表意见。每个代表都可以对于大会审议的一切事
18、项自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雇主代表可能与工人代表的观点不同,雇主或工人代表也可以与本国政府代表的观点不同。每个代表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不过,4实际上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在会议中一般被分别组织起来形成雇主组和工人组,提交大会审议的问题在表决之前,一般先在各组进行讨论,以充分达成共识。国际劳工大会的这种组织原则,一般被称为“三方原则” ,也就是政府、雇主与工人代表共同在国际劳工大会上开展对话,对一切问题都平等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投票的制度。三方原则能使各方能够了解其他方的观点,特别是使政府一方,能够充分听取劳雇双方的意见,从而在一些问题上达成广泛共识,最终实现真正的社会合作。三方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一大
19、特色,在联合国及其所有专门机构中都是独一无二的,这使得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组织相比,在处理劳动与社会问题时具有很大的优势。2.理事会(The Goveninng Body)。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决定国际劳工大会一切会议的议程和日期,选举国际劳工局局长,起草国际劳工大会议案和预算案并提交大会表决,并对国际劳工局的活动进行指示与协调。理事会一般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三次例会。理事会也是按照三方原则组成,包括 56 名成员,其中政府代表 28 名,工人与雇主代表各 14 名。28 名政府代表中,其中10 个代表为常任理事国,由世界上的 lO 个主要工业国家各派一名,我国也是常任理事国之一。另
20、外18 个席位在适当考虑地区分布的基础上,由出席大会的会员国政府代表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工人代表与雇主代表各自选举其代表。理事会还包括代表政府的副理事 28 名,由出席大会的成员国政府代表选举确定。代表工人和雇主的副理事各 19 名,由出席大会的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分别选举产生。2002 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我国工会,当选为副理事。副理事与理事一样,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除了没有表决权以外,副理事与理事享有相同的权利。3国际劳工局(The Internatioanal Labour Office)。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主要任务是处理国际劳工组织的日常事务,包括为国际
21、劳工大会准备材料和提供信息,应各国政府请求提供劳动立法与行政等方面的技术帮助,出版刊物,筹措资金,等等。国际劳工局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在国际劳工局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国际劳工局局长由理事会任命,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任。国际劳工局大约有 1900 名工作人员,分别来自 llO 多个不同的国家,他们分布在日内瓦总部和遍布世界各地 40 家办事处。另外,国际劳工局还聘请了大约 600 名专家,从事世界各地的技术合作项目。国际劳工局还设有一个研究与资料中心和一个出版社,出版各类专著、报告以及期刊等。除了上述三个主要机构以外,国际劳工组织还按照亚洲和太平洋、非洲、美洲、欧洲四个地区,每隔 4 至
22、 6 年举行一次地区会议。另外也根据不同的产业,设立了十几个产业委员会。地区会议和产业委员会都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总体框架内,对本地区、本产业内部的问题进行研究。第二节 国际劳工立法一、国际劳工立法的概念与形式国际劳工立法又称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国际最低标准。国际劳工标准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国际劳工公约(Convention),这是一种正式的国际公约,各成员国一旦批准,就要承担遵守公约的义务。公约对没有批准的国家没有约束力。第二种是建议书(Recommendation),这是一种非正式的形式,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只是供成员国在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或者政策时参考,不具
23、有约束力。在实践中,往往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的补充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或者建议书的草案应当经过重复讨论(double discussion),即需在相连续的国际劳工大会上讨论。草案必须经过出席大会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同意,才能为国际劳工大会正式通过。截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国际劳工组织一共通过了 184 项公约,194 项建议书。各成员国批准的公约总数为 7151)项,平均每个成员国批准了大约 40 项公约。其中,各国批准的基本劳动公约为1207 项,平均每个国家批准 6 .9 项。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一起被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
24、劳工标准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各个成员国,除非成员国批准公约或者将建议书的内容转化为本国国内法。5但是成员国代表有义务将国际劳工大会决议提交本国主管机关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采纳大会通过的公约或者建议书。二、国际劳工公约的类型与意义国际劳工公约可以分为基本国际劳工公约、优先国际劳工公约与一般国际劳工公约三大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国际劳工公约( FundamentaI ILO Conventions)。所谓“基本国际劳工公约” ,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而应遵守的八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这些权利是为了争取改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其他一切措施的
25、前提条件。这八项国际劳工公约又可以分为四类,具体包括:1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包括 1948 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 87 号公约)和 1949 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 98 号公约) 。2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包括 1930 年强迫劳动公约(第 29 号公约) 和 1957 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 105 号公约)。3 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包括 1958 年(就业与职业) 歧视公约(第 111 号公约)和 1951 年同工同酬公约(第 100 号公约)。4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包括 1973 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 138 号公约) 和 1999 年最恶劣形
26、式的童工公约(第 182 号公约) 。截至 2003 年 4 月 27 日,八项基本公约在 175 个成员国中的批准情况如下表所示:1 公约名称 批准国的数目 1948 年自由结社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 87 号公约) 142 1949 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 98 号公约) 152 1930 年强迫劳动公约(第 29 号公约) 161 1957 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 105 号公约) 159 1958 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 1l 号公约) 158 1951 年同工同酬公约(第 100 号公约) 160 1973 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 138 号公约) 124 1999 年最恶
27、劣形式的通工公约(第 182 号公约) 137 除了基本国际劳工公约以外,还有一些公约被称为“优先公约”(Priori Conventions)。所谓“优先公约” ,是指这些公约的内容对于各国劳动制度与政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成员国应当加以特别注意的公约。优先公约的地位仅次于基本公约,但是比一般公约重要。1994 年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决定,4 个公约被列为优先公约,包括:1976 年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 144 号公约),1947 年劳动监察公约 (第 8I 号公约) ,1969 年劳动监察( 农业)公约(第 129 号公约),1964 年就业政策公约(第 122 号公约)
28、。我国已经批准了第 122 号公约和第 144 号公约。优先公约与一般公约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报告制度上。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同意就实施其已批准的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向国际劳工局提出年度报告。1993 年 11 月理事会决定,成员国对批准的一6般公约,每 5 年向国际劳工局提交一份简要报告。对于批准的优先公约与基本公约,则应当每 2 年报告一次并且要提交详细报告。国际劳工标准数量庞大,内容浩瀚复杂。为了便于掌握,国际劳工组织对其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其内容分为 13 大类,包括:(1)基本人权类,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禁止强迫劳动、机会和待遇平等以及童工劳动等
29、,前面所讲的基本国际劳工公约即属于此类;(2)就业政策与人力资源开发类,包括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和就业机构、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职业指导和培训、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就业保障等;(3)社会政策类;(4)劳动行政管理与劳动监察类,包括劳动行政管理、劳动监察、劳动统计与三方协商等;(5)产业关系类; (6)工作条件类,包括工资、一般就业条件、职业安全和卫生、社会服务、住房和休闲等内容,这个领域内的公约与建议书数量最多;(7)社会保障类,包括总体标准和某些险种的标准,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8)妇女就业类,包括生育保护、夜班工作和井下劳动等;(9) 儿童和未成年人就业类
30、,包括最低就业年龄、夜班工作、体格检查、井下劳动等方面;(10)老年工人类;(11) 移民工人类;(12)土著工人与部落居民类;(13)特殊行业劳动者类,包括海员、内河航运工人、码头工人、种植园工人、雇农和佃农、护理人员、旅馆和餐馆人员、家庭工等。国际劳工标准对世界劳动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各国的劳动保护水平,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起到了卜分积极的作用。国际劳工组织一直努力制定一套国际劳工标准体系,以尽量统一各国的国内劳动标准。国际劳工标准已经成为各国劳工立法的重要参照,对于促进国际劳工运动的发展与国际劳工利益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因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悬殊,一些发达国家常
31、常认为国际劳工标准过低,但是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些国际劳工标准却又显得脱离实际,高不可攀。因此,将来国际劳工组织应当尽量综合考虑各国的不同情况,特别是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困难,以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基本劳动标准。第三节 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1919 年,中国政府作为战胜国参加了“巴黎和会” ,签署了最后的巴黎和约,从而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此后中国一直派代表参加每年的国际劳工大会。1930 年,国际劳工局在上海还设立了分局(1952 年撤销)。自 1944 年起,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之一。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继续占据着国际劳工组织中的中国席位。197
32、1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并通知我国政府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和其他会议。但是由于一些问题,中国政府一直到 1983 年,才正式恢复参加国际劳工大会以及其他活动。1985 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北京设立国际劳工局北京分局,负责与中国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以及学术研究团体等进行联系,广泛开展国际劳工标准、技术合作、研究咨询和出版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自 1983 年中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以来,一直积极参与这一组织的各项工作,并于 1984 年当选决策执行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工人组副理事,1987 年连选连任。但是,1990 年,中国代表被排斥在理事会之外。在 20
33、02 年第 90 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徐锡澄当选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工人组副理事,中国工会 12 年后重返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标志着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已经完全恢复。从 1930 年到 1949 年,当时的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 14 个国际劳工公约。1949 以后,台湾当局窃据国际劳工组织中的中国席位,又批准了 23 个公约。在 1983 年中国政府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时,中国政府就表示要对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制订的劳工公约,逐个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决定批准某些公约。对批准的公约要按规定程序制订相应的国内法付诸实施。经过对劳工公约的研究和审查,我国政府于 1984 年
34、 5 月对旧中国政府批准的 14 个劳工公约予以承认,同时宣布解放后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批准的 23 个劳工公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国际劳工组织取消了台湾当局对 23个公约的批准效力,撤销了对批准的登记。从 1984 年以后至 2001 年 4 月,中国政府又批准了 9 个7劳工公约,包括 1987 年批准的 1983 年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第 159 号公约) ,1990 年批准的1951 年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 100 号公约) ,1990 年批准的 1976 年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 144 号公约),1994 年批准的 1990 年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
35、第 170 号公约),1997 年批准的 1964 年就业政策公约(第 122 号公约) ,1999 年批准的 1973 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 号公约),2002 年批准的 1978 年劳动行政公约( 第 150 号公约),1988 年建筑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167 号公约) ,1999 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第 182 号公约)。截至 2003 年 4 月,我国一共批准了 23个公约,还在生效的有 20 个公约,其中三个早期的公约因为批准第 138 号公约而失效。国际劳工立法对中国的劳动立法有着积极的影响。1919 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会议期间,曾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讨论中国及其他几
36、个特殊国家的劳动问题。该委员会曾向北洋政府建议制订工厂法保护工人权益的政策,并要求北洋政府提交有关问题的报告。北洋政府接受了该建议,并于1923 年颁布了暂行工厂通则 ,这是中国劳动立法的开端。1929 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工厂法和随后公布的其他一些劳动法规,也参考了相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1930 年国民党政府批准了关于最低工资的公约,在 1934 年颁布了最低工资法 。在我国起草和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过程中,也适当借鉴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有关规定。在其内容中,有些是对已批准公约的实施,如实行每周两天休息制度、制订最低工资办法、禁止使用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工作、限定最低就业年龄、
37、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等;而更多的则是对尚未批准的公约和建议书的采用,如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反对就业歧视、禁止强迫劳动、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改进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等。通过美国政府在历次世界多边贸易会谈中的表现可以看出,美国等发达国家目前正在积极筹划将劳动标准的问题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轨道上来。一旦其目的得逞,必然会对我国的列外贸易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不可讳言,我国在劳动标准方面与核心劳动标准尚有较大的差距,但这是历史形成的,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如果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纳人了“社会条款” ,这就意味着美国等国家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制执行机制来对我国施
38、加压力,迫使我国遵守所谓的“社会条款” 。所以,对我国来讲,最好的措施莫过于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通过加强国际劳工组织的地位与影响力,从而粉碎发达国家以世贸组织代替国际劳工组织一部分职能的企图。我国过去对于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不积极。例如,早在 1971 年国际劳工组织第 184 次理事会上我国就恢复了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合法席位。但是直到 12 年后,也就是在 1983 年 6 月,我国代表团才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六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由此可见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完全忽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作用,这和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创始会员国和常任理事国的地位是很不相称
39、的。除了要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以外,我国还应该积极研究加入更多的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基本国际劳工公约。我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之后的第二年,我国承认了旧中国政府批准的 14 个劳工公约。此后的 16 年里,我国只批准了 9 项国际劳工公约,其中基本劳工公约只有 3 项,即同工同酬公约 、 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和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 。由此可见,我国在加入国际劳工公约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其实,我国在很多方面的劳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并不低,另外一些方面,只要对法律或者制度稍作修改也就能满足国际劳工公约的要求。因此,我国完全有条件加入更多的国际劳工公约。另外,加入国际劳工公约也有利于提
40、高我国的劳动标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很多国际劳工公约具有较高的立法技术水平,我们引进到国内法之中,既可以缩短我国的立法时间,又可以大大节省有关的立法成本。即使对于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加入条件的公约,我国也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达到国际标准。在国际劳工公约与我国国情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我国要对国际劳工公约进行适当的分类研究,对于不同类型的国际劳工公约采取不同的政策。有人认为,从性质上看,国际劳工标准可分为政治8性标准和技术型标准两大类。所谓政治性标准,即基本人权公约部分,包括 8 个基本劳工公约。其他公约和建议书则属于技术性标准。如果说我国在借鉴和批准基本人权公约上应保持必要的谨慎,在借鉴和引
41、入技术性标准方面完全可以胆子更大一些,步子更快一些。这种对国际劳工公约进行区别对待的思路值得有关部门借鉴。第四节 中国加入 WTO 与劳动立法一、WT0 中“社会条款”争议的由来1999 年 12 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 WTO 新一轮谈判过程中,美国提出了要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列人保护劳工权利的所谓“社会条款” 。对于不遵守国际公认劳动标准的国家,应当予以贸易制裁。尽管美国的提议最后在各界人士的抗议声中匆匆收场。但是,对于社会条款问题的争论却仍然在继续,并且可以预见,包括劳工权利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在 2l 世纪进行多边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所谓“社会条款”(social cla
42、use),是指在 WTO 协议中写入关于保护劳动权的条款,缔约方如果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方可以予以贸易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贸易制裁来保证有关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相对于保护环境的“绿色条款”而言,社会条款有时也被称为“蓝色条款” 。“社会条款”主要是针对“社会倾销” (social dumping)而提出的。所谓“社会倾销” ,是指当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廉价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向的保护。通过利用廉价的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在工业化国家销售产品。因此,这就将其社会问题“倾销”到了进口国,其形式就
43、是失去就业机会,迫使降低工资和利益以使进口国的价格结构更具有竞争力。 发达国家的工会坚决反对目前的国际贸易体制,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体制允许并鼓励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社会倾销” 。美国政府在西雅图会议上的建议就得到了其国内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一产联(AFLCIO)的积极支持和推动。其实,将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并非是在 WT0 西雅图会议上才首先提出来的。早在 1953 年,美国国务院就曾非正式提议在关贸总协定(GATT )中特别列入禁止不公平劳动之条款。但由于其他国家无法对所谓“不公平”(unfair)一词定义达成共识,因此,美国政府这项建议并未获采纳。1978 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美国
44、政府曾非正式提出建立一套国际公平劳动基准制度(International Fair Labor Standards, IFLS)。1979 年 7 月,美国政府正式提出一项建议,主张在 1991 年进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时,应考虑两项最基本之国际劳动基准:一是禁止某国之出口工业,采取较其他经济部门为低之劳动基准;另一则是对危及生命之有毒性物质,应建立一套全面性最严格之曝露水平(exposurelevels),但该建议同样未被采纳。1995 年 1 月 1 目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之后,在 1996 年 12 月 9 日至 13 日于新加坡召开的第一届部长会议上,美国就提出了在世贸组织内引进一
45、个劳工问题的工作程序,并建立一个劳动标准工作小组。这个提议因为遭到了包括英国等工业化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而未成功。但是,在这次部长会议结束后发表的宣言里对劳动标准问题作了以下声明:“我们重申我们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动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s)的义务。国际劳工组织是设立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权力机构,我们确认我们支持其提高劳动标准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贸易增长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和有助于提高这些标准。我们反对利用劳动标准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且同意这个问题不能影响一些国家一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一的比较优势。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
46、织(ILO)秘书长将会继续他们目前的合作。 ”2这表明,WTO 并不是不关心劳动标准问题,而是承认遵守核心劳动标准是一项国际公认的义务。但是国际劳工组织才是劳动标准方面的权力机构,世界贸易组织只能通过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来促进核心劳动标准的实现,而不能越俎代庖地自行插手国际劳动事务。这实际上等于拒绝了美国在9世贸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的要求。二、核心劳动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在关于“社会条款”的争论中,各方所讲的劳动标准概念比较混乱,有时是指核心劳动标准,有时也包括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具体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是无论哪种理解,都是以核心劳动标准作为基础的。所谓“核心劳动标准” ,是指一些
47、最重要的具有人权属性的劳动标准,主要包括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集体谈判自由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国际劳工组织(IL0)作为专门负责劳动问题的国际组织,很少使用“核心劳动标准”这个概念,而称之为“基本劳工公约” (Fundamental ILO Conventions)。这里的“基本劳工公约”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而应遵守的八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这些权利是为了争取改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其他一切措施的前提条件。这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也可以分为四类,具体包括:1 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包括:(1)194
48、8 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第 87 号公约)。(2)1949 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 98 号公约)。2 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包括:(1)1930 年强迫劳动公约( 第 29 号公约);(2)1957 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第 105 号公约)。3 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包括:(1)1958 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 11l 号公约);(2)1951 年同工同酬公约( 第 100 号公约)。4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包括:(1)1973 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第 138 号公约);(2)1999 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 第 182 号公约)。由此可见,经合组织的“核心劳动标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国际劳工组织是设立和处理这些劳动标准的权力机构,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八项基本劳工公约也就等于一般所说的“核心劳动标准” 。对于劳动标准能否和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