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 定 时 工 作 制 资 料定 时 工 作 制 是 相 对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而 言 的 一 种 特 殊 的 工 时 制 度 。 劳 动 法 第 39条 规 定 “企 业 因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本 法 第 36 条 、 第 38 条 规 定 的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实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 ”根 据 原 劳 动 部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503 号 ) 的 规 定 ,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是 指 每 一 工作
2、 日 没 有 固 定 的 上 下 班 时 间 限 制 的 工 作 时 间 制 度 。 它 是 针 对 因 生 产 特 点 、 工 作 特 殊 需 要或 职 责 范 围 的 关 系 ,无 法 按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衡 量 或 需 要 机 动 作 业 的 职 工 所 采 用 的 一 种 工 时 制度 。 经 批 准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不 受 劳 动 法 第 41 条 规 定 的 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标准 和 月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标 准 的 限 制 ,但 用 人 单 位 应 采 用 弹 性 工 作 时 间 等 适 当 的 工 作 和 休 息 方式 ,
3、确 保 职 工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和 生 产 、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人 员 不 执 行加 班 工 资 的 规 定 。 但 是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时 间 仍 应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文 件 的 规 定 ,平 均 每 天 原 则 上 工 作 8 小 时 ,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1 天 。哪 些 用 人 单 位 及 哪 些 人 员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根 据 原 劳 动 部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
4、 劳 部 发 1994503 号 ) 的 规 定 ,企 业 中 的 下 列 三 类 职 工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可 以 实 行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 1) 企 业 中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外 勤 人 员 、 推 销 人 员 、 部 分 值 班 人 员 和 其 他 因 工 作 无法 按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衡 量 的 职 工 ; ( 2) 企 业 中 的 长 途 运 输 人 员 、 出 租 汽 车 司 机 和 铁 路 、 港 口 、 仓 库 的 部 分 装 卸 人 员 以及 因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需 机 动 作 业 的 职 工 ; ( 3) 其
5、他 因 生 产 特 点 、 工 作 特 殊 需 要 或 职 责 范 围 的 关 系 ,适 合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的 职 工问 : 我 们 集 团 这 次 让 签 合 同 , 合 同 的 工 作 形 式 要 求 我 们 填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意 思 就是 随 叫 随 到 , 没 有 加 班 而 言 , 这 种 合 同 的 方 式 是 合 法 的 吗 ?回 答 :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不 是 仅 仅 合 同 约 定 就 能 实 施 的 , 必 须 经 国 家 批 准 。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应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本 法 第 三 十
6、六 条 、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 经 劳 动 行 政部 门 批 准 , 可 以 实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 劳 动 部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第 四 条 列 举 了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岗 位 范 围 。 因 此 , 你 们 公 司 是 否 得 到 批 准 , 是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是 否 成 立 的 关 键 。 另 请 参 考 以 下 案 例 : 案 情 简 介 2005 年 3 月 5 日 , 古 某 与 上 海 某 石 油 化 工 厂 签
7、订 了 劳 动 合 同 , 在 货 运 装 卸 组 当 工人 。 该 厂 的 货 运 装 卸 工 作 一 般 随 车 辆 、 货 运 产 品 生 产 情 况 决 定 , 具 有 不 固 定 性 , 有 时 在上 班 时 间 无 装 卸 任 务 , 但 下 班 后 又 因 运 输 货 物 的 车 辆 进 厂 需 要 立 即 装 卸 , 装 卸 货 物 的 时间 也 由 货 物 多 少 而 定 。 化 工 厂 每 月 给 予 古 某 一 定 的 加 班 工 资 , 因 此 古 某 对 这 样 的 工 作 性质 也 没 有 意 见 。 2006 年 10 月 , 石 油 化 工 厂 经 当 地 劳
8、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 对 企 业 部 分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工实 行 了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古 某 的 工 作 也 在 批 准 之 列 。 2006 年 12 月 5 日 , 当 古 某 领 取11 月 份 的 工 资 时 , 发 现 缺 少 了 加 班 工 资 , 遂 大 为 不 满 , 要 求 化 工 厂 支 付 其 在 8 小 时 以外 工 作 的 加 班 工 资 。 但 化 工 厂 认 为 , 古 某 有 时 也 存 在 一 连 几 天 工 作 不 满 8 小 时 的 情 况 ,由 于 对 古 某 实 行 的 是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于 是 拒 绝 了
9、 古 某 的 要 求 。 古 某 不 服 , 向 当 地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了 仲 裁 申 请 , 出 示 了 自 己 保 存 的 11 月 份 的 装 卸 记 录 , 上 面 确 有 超 过8 小 时 后 的 超 时 工 作 时 间 记 录 。 古 某 认 为 , 自 己 8 小 时 以 外 的 工 作 有 据 可 查 , 但 公 司 未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而 且 合 同 里 并 没 有 规 定 对 他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公 司 单 方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将 他 的 岗 位 认 定 为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是 无 效 的 。 所
10、以 , 请 求 化 工 厂 撤 销 对 其 岗 位 实 行 不 定 时工 作 制 的 规 定 , 并 支 付 拖 欠 的 加 班 工 资 , 加 发 所 拖 欠 工 资 的 25%作 为 经 济 补 偿 金 。 仲 裁 结 果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此 案 后 , 经 开 庭 审 理 及 双 方 当 事 人 举 证 , 认 定 古 某 所 从 事 的 装 卸 工作 系 经 市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岗 位 , 依 据 劳 动 部 工 资 支 付暂 行 规 定 和 上 海 市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11、 定 , 对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岗 位 的 职工 , 用 人 单 位 可 不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因 此 裁 决 : 对 古 某 要 求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的 请 求 不 予 支 持 。专 家 点 评 焦 点 一 :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没 有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是 否 就 无 效 ?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也 叫 无 定 时 工 时 制 , 它 没 有 固 定 工 作 时 间 的 限 制 , 是 针 对 因 生 产 特点 、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需 要 或 职 责 范 围 的 关 系 , 需 要 连 续 上 班 或 难 以 按 时 上
12、下 班 , 无 法 适 用标 准 工 作 时 间 或 需 要 机 动 作 业 的 职 工 而 采 用 的 一 种 工 作 时 间 制 度 , 是 我 国 现 行 的 基 本 工作 时 间 制 度 之 一 。 劳 部 发 1994503 号 劳 动 部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 企 业 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职 工 , 可 以 实 行 不 定时 工 作 制 。 ( 一 ) 企 业 中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外 勤 人 员 、 推 销 人 员 、 部 分 值 班 人
13、员 和 其 他因 工 作 无 法 按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衡 量 的 职 工 ; ( 二 ) 企 业 中 的 长 途 运 输 人 员 、 出 租 汽 车 司 机和 铁 路 、 港 口 、 仓 库 的 部 分 装 卸 人 员 以 及 因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 需 机 动 作 业 的 职 工 ; ( 三 )其 他 因 生 产 特 点 、 工 作 特 殊 需 要 或 职 责 范 围 的 关 系 , 适 合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 古 某 在 单 位 从 事 装 卸 工 作 , 从 工 作 性 质 来 看 属 于 规 定 的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职
14、 工的 范 围 , 化 工 厂 可 以 为 其 申 请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古 某 认 为 , 合 同 里 没 有 约 定 企 业 就 不 能 单方 面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这 种 观 点 并 不 正 确 。 事 实 上 , 企 业 单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及 企 业 与劳 动 者 只 在 合 同 里 约 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做 法 都 不 能 算 数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对 何 种 岗位 的 职 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必 须 由 用 人 单 位 报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才 能 算 数 。
15、 本案 中 , 仲 裁 委 查 明 , 化 工 厂 对 古 某 所 在 的 装 卸 工 岗 位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确 经 有 关 部门 审 批 同 意 。 化 工 厂 与 古 某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后 , 企 业 根 据 古 某 的 工 作 性 质 申 请 不 定 时 工作 制 , 是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合 法 行 为 , 并 不 属 于 擅 自 单 方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违 法 行 为 。 焦 点 二 : 企 业 是 否 还 需 为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职 工 支 付 加 班 费 ? 2003 年 4 月 1 日 实 施 的 上
16、 海 市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经 劳 动 保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的 用 人 单 位 ,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 按本 条 第 ( 三 ) 项 ( 即 安 排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休 假 节 日 工 作 的 , 按 照 不 低 于 劳 动 者 本 人 日 或 小时 工 资 标 准 的 300%支 付 工 资 ) 的 规 定 支 付 工 资 。 ”也 就 是 说 ,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职工 只 有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被 安 排 工 作 时 才 有 加
17、 班 费 。 古 某 平 时 在 8 小 时 以 外 工 作 不 属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加 班 , 而 是 属 于 正 常 的 工 作 时 间 , 所以 他 提 出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的 要 求 是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 忠 告 及 对 策 :对 于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决 定 不 行 , 双 方 在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也 不 行 , 只 有 经过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才 合 法 。 如 果 没 有 经 过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施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在2004 年 12 月 1 日 起 实 施
18、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第 25 条 中 明 确 规 定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可 以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单 位 警 告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可 以 按 照 受 侵 害 劳动 者 每 人 100 500 元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在 这 起 劳 动 争 议 中 , 古 某 的 败 诉 , 一 部 分 原 因 是 由 于 其 对 劳 动 法 律 、 法 规 中 关 于 工作 时 间 的 规 定 不 甚 了 解 , 而 另 一 部 分 原 因 则 是 由 于 企 业 未 就 工 作 时 间 问 题 向 职 工 进 行 必要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 企 业 应 从 这 个 案 例 中 吸 取 教 训 , 在 职 工 中 开 展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学 习 , 以免 由 于 认 识 不 全 面 而 产 生 劳 动 争 议 , 影 响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关 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