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邻里之争观后感我们在模拟法庭上观看了邻里之争这个视频。这是一起民事案件,案件是这样的:吕先生加所住的房子西面建了一幢大厦,但吕先生发现大厦里他家太近了。从大厦东边阳台就能看见自家的主卧室、走道和起居室。于是,他状告该大厦离自己家仅 17 米,违反了相关规定。自己的眺望权、采光权、视觉卫生权收到了侵害。要求大厦开发商给付施工扰民补偿费、环境噪声污染补偿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9999 元。大厦开发商辩称,大厦与吕先生家所在楼房平行间隔 18 米,该楼的房屋采光基本上不受大厦的影响。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厦与该居民楼之间的间距 18 米,符合北京市现行规定,亦不违反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
2、原则性要求。因此,法院判定盛荣公司给付吕先生建筑施工噪声扰民费1000 元,但驳回吕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2007 年 10 月 1 日起, 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
3、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法官解释,此案反映出目前类似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难点,就是两楼之间的楼间距究竟该如何计算。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18 米间距,规划局解释为以楼房底座为准。主审法官解释说,正是这个规定导致了吕先生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但这个规定不一定合理,有的大楼阳台宽度超过 2 米,在阳台延伸出来后,与其他楼房间的距离就显得过近了。法官建议由国务院制定统一楼间距标准并给出明确、合理的解释。本案反映了我过立法方面的不足。法律并不是面面俱到的。需要在司法过程中慢慢的改善,本案中法官表达了国务院制定同一的楼间距标准意愿。我国民法的发展的重要性体现出来了。民法的完善加强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