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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doc

上传人:gsy285395 文档编号:9190904 上传时间:2019-07-2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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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十二、标准化法(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1)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 专题技术论证 ,报批准标准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1、建设项目规划审

2、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 规划阶段 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阶段 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 施工阶段 执行施工 安全强制性标准 的情况实施监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 施工、监理、验收 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 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的方式。2、监督检查内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

3、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 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

4、标准 ,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十三、环境保护法(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1、可能造成 重大环境影响 的,应当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根据环境影响

5、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 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 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 重新审核 。3、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

6、门备案.(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措施 以及环境保护设施 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的建设项

7、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个月内 ,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 (09 真)A、同时规划 B、同时设计C、同时施工 D、同时竣工验收E、同时投产使用答案:B,C,E(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1、水污染防治(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在 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 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

8、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 通报 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

9、施。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 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

10、水和其他废弃物。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 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 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 ,防止地下水污染。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 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2、大气污染防治(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 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

11、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 密闭措施 或者其他防护措施。(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 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1)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 开工 15

12、 日以前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 抢修、抢险作业 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 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 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噪声敏

13、感建筑物”是指 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 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

14、 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 移出地的省级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 接受地的省级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5)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6)国家禁止进口 不能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 限制进口 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7)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

15、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 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

16、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 的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7)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

17、的处理,方可使用。(8)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 应当接受专业培训 ,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 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例:某建筑公司实施下列行为,其中符合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的是( ) (09真)A、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季节性干涸的河道里B、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混合河道里C、冬季工地上的工人燃烧沥青、油毡取暖D、直接从事收集、处置危险

18、废物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答案:D十五、节约能源法(一)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1、民用建筑节能的含义民用建筑,是指 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 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 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 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新建建筑节能(1)节能材料与

19、设备的使用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2)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

20、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 日内 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 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

21、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 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 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

22、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3、既有建筑节能(1)既有建筑节能的含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23、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2)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此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实施既有

24、建筑节能改造,应当 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 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 应当同步进行。4、法律责任(二)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1、节能的含义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依据节约能源法 ,我国进行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包括:(1)编制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2)节能考核评价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25、,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3)节能产业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4)节能技术创新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26、。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5)节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3、建筑节能节约

27、能源法对于建筑节能提出了原则性规定:(1)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2)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28、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建筑节能制度1)室内温度控制制度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2)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发展节能产品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

29、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三)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1、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国家实行固

30、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根据 2006 年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建设部第 143 号令)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7)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 16 条规定:“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例:下列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表述正确的是( ) (09 真)A、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布发建设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B、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C、国家要求在新建建筑中必须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D、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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