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 PPP项目推进中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为了同时满足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机制的双重需求,国务院于 2014 年 9 月 21 日颁布国发 43 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首次提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PPP 模式的诞生承载了各方殷切的期望,力求达到多方合作、优势互补、共担风险、共享利 润的一个共赢局面。但 PPP 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加上 PPP 本身环节比较多,涉及专业领域比较广,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凸显出来,亟待破解。1、市场化
2、、规范化相 对不足,政企双方契约精神待加强对 PPP 合作双方来说 ,项目的全过程都是通过合约对项目进行约束,因此 PPP 项目的顺利完成需要在整个建设周期注重契约精神。但目前 PPP 项目政策随意性风险大、政府方通过行政审批权干涉合同的履行、政府换届和失信、“ 朝令夕改” 频繁改变项目运作的外部环境时(如批准存在商业竞争的其他项目),在确定了社会资本并签约后,政府单方对设计方案、建设方案升职合作模式进行反复调整,上述乱象均严重影响 PPP 项目的顺利快速推进,直接损害了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建议:监管发力时仍然要注意区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按照“简政放权 、放管 结合、优化服务”的思路,培养市场
3、的辨别判断能力和风险责任意识。PPP 项目实施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PPP 项目合同执行。 对于确实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事宜,政府应该果断补位、精准发力。完善政府信用的监督体系。建议同时建立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制度、地方政府的履约考核制度,将政府信用问题做为对政府官员业绩考察时的重要因素,成为对其政绩评价、官职升降的重要依据,并且切实加以落实,严格约束政府和企业尤其是政府方面不守信行为,保障 PPP 项目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二、风险分担不均衡、项目收益过低,社会资本方吸引力下降随着 PPP 市场竞争的加大,PPP 项目风险分担越来越多的由
4、社会资本方承担,包括社会资本方无法承担的法律变更风险、使用者付费获取风险等本应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但同时 PPP项目对社会资本方的资格、报价、履约及运营能力提出较高要求,而项目收益较低。除非申请到了政策性资金,否则市场上综合融资成本在 8%以上,而 PPP 项目普遍回报率在 9%至 10%。PPP 项目周期长,内部收益率低,PPP 项目中主要利润仍然来自施工,社会资本方被动放弃合理利润,低价恶性竞争,项目实施的质量令人堪忧。项目运营则面临运营成本上升、需求下降的风险。建议:切实建立起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由对风险最具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收益应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对于政府应当承担的政府方
5、应当敢于担当,并通过政策法规和合同文件予以明确。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挖掘与 PPP 项目建设和运营相关的潜在商业价值,如公益性项目与土地开发联动,增加 PPP 项目的经营性收入,降低政府支出或使用者付费。同时充分考虑和支持社会资本方的合理收益,总体坚持风险和收益匹配的原则。三、规模控制方面的政策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央企承受压力过大近期国资委严管新政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国资发财管2017192 号,以下简称“ 通知”) 发布,要求建立中央企业的债务风险管控机制,实行“五控制”,即控行业标准、控财务杠杆、控投资规模、控风险业务、控 财务风险 。限制央企,去杠杆,激
6、活沉淀的民间投资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是有企业以低于其他竞标方 1/2 甚至 1/4 的价格中标。如果项目招标方以低成本为目的牺牲质量,将为后期 项目运营带来隐患。建议:为保证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降杠杆的监管手段需要以科学化和精细化的标准来制定和实施。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需要给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留出合理的资金运作空间。科学合理的控制宏观杠杆率,要求监管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实体领域的行政性手段,让市 场主体通过管控各自风险来决定资本金比例、资本金减持、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运作模式问题。四、政府付费纳入预算难落实,政府支出责
7、任缺乏保障尽管一些项目 PPP 协议 中约定了政府应 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纳入财政预算并由人大出具相关决议,但有些项目直至项目公司融资完成时,政府方依然未能提供该等文件。因此,由于财政预算保证未能及时提供,增加了融资过程中项目公司与融资机构的沟通成本。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应通过立法和政策文件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财政预算保障要求,将该等要求“硬性化 ”,作为 PPP 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同时,五、资本交易限制较多、PPP 退出机制需要完善,社会资本缺乏安全感PPP 项目运营期通常 10-30 年,PPP 合同中对于股权退出的锁定期较为死板,退出困难。在项目运营期内提前退出,也经常遇到这两个问题:一是退
8、出限制的问题。例如 “一定期限内不得退出 ”、但对退出的标准却未作明确;二是退出渠道问题。目前,资本市场还不够丰富,PPP 阶段性产品交易的市场还是空白。这种违背市场规则的要求严重剥夺了投资人的权利,也是市场丧失了应有的活力。建议:第一,打造区域性 PPP 项目产权、股权交易中心。该交易中心旨在为 PPP 项目参与各方提供融资、交易、确权、转让流通等方案,在解决公共事业建设问题的同时为民间资本提供可靠安全的投资渠道。第二,结合 PPP 项 目的特征,开发适合 PPP 项目的金融产品,加快 PPP 融资二级市场的建设,形成 PPP 的股权、债权证券化,丰富社会资本的退出的渠道。六、PPP 模式的
9、运作缺乏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持我国尚未有 PPP 立法,目前有关 PPP 的法规多为部门和地方制定,法规层 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且 还存在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两个部门版本,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已经签约的项目也多是处于建设阶段,所遇到的法律打架或者法律不适用的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随着 PPP 项目向纵深发展,尤其到了后续移交或者回购阶段,就会有更多的问题凸显出来。如果现在 PPP 立法中没有考虑清楚并对此作出清晰界定,势必会对以后纠纷的解决造成困扰。建议:积极推进国家层面的 PPP 立法。目前已出台的 PPP 操作指南、指导意 见等都应属于立法之前的铺垫,当前,应根据目前紧迫的实践需求,着力研究推进 PPP 立法。在 PPP 立法中,应统一 PPP 立法的基本思想,把握 PPP“共治” 的精神实质, 强调共赢理念和市场调节作用,注重宏观指导和把握,具体包括统一财政部、发改委设置两大PPP 项目政策体系,避免政策重叠、矛盾等现象。对目前与其他法律有不适用甚至是冲突的法律条款予以明确,针对 PPP 项目特点完善融资、土地、招投标、所受等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