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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贸易政策的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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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八章 国家实施贸易政策的措施第一节 关税措施一、关税的概述1.关税的含义。关税(Custom Duties or Tariff)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关税的历史悠久,早在欧洲的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出现了带有关税性质的税收。英国很早就有一种“例行入市税” ,是商人在进入市场时向当地的领主所交的一种税,后来把这种税称为关税,这个名词沿用至今。在封建时期,各国国内诸侯割据,关卡林立,形成了重重征税的内地关税,这不仅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也阻碍了国内商品的流通。近代关税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后逐渐形成的,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国境关税制,即进出口货

2、物统一在国境上一次征收关税,而在同一国境上不再重征, 。英国最先实行这种统一的关税制度,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实用。一个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等状况和需要,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上的海关机构,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税法、税则,对其进出关境的商品征收关税,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2.海关的职责。关税征收是通过海关来执行的,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它授权于国家,行使国家权利,对外代表国家行使主权,对内代表中央政府行使对地方的权利。海关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重要工具,它的基本职责是根据这些政策、法令和规章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邮件和运输工具等实施

3、监管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临时监管货物和统计进出口货物。此外,海关还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货物不予放行、罚款,直到没收或销毁等。3.国境与关境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叫关境;国境是国家的领土边境。二者的关系是国境等于关境;国境大于关境;国境小于关境;二、关税的特点1.与其它税相同的特点。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1)强制性:是凭借法律规定强制征收的,而不是一种自愿纳献。(2)预定性:国家预先规定一个征税比例,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化和减免等。(3)无偿性:税收是国家向纳献人无偿取得的国库收入,从个人或企业来说不能获得补偿等。2.关税自身的特点

4、(1)关税属于间接税。关税征收对象是进出口商品,其税负是由进出口商先行垫付,而后把它作为成本的一部分计入价格,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2)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税收主体是指在法律上负担纳税的自然人和法人,也称纳税人;税收的客体也称课税课体或课税对象等。(3)关税是一国涉外经济政策的一部分。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经济实力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一直把关税作为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通过2调整关税税率,缓和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与冲突等。三、关税的作用1.关税可以调节一国进出口贸易。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免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进口等。此外

5、关税还可以调节贸易差额等。2.关税是一国实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等3.关税可以促进一国产业结构的调整。4.可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关税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关税成为最重要、甚至主要的收入来源。 5、关税的消极作用:(1)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2)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3)容易形成高关税保护下的低效率的企业,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4)走私现象猖獗;(5)易于恶化贸易伙伴间的关系四、关税的种类(一)按照征税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1. 进口税(Import Duty)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这是一种主要税,被称为

6、正税或正常进口关税。这种进口税在外国商品直接进入关镜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商品自由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时,由海关征收。一般来说,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加深关税在提高,关税结构:对工业品的进口征收较高的关税,对半制成品的进口税率次之,对原料进口税率最低甚至是免税的。进口关税主要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者相差幅度较大。 2. 出口税(Export Duty)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这种税势必会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出口的扩

7、大。但有时为了一些特殊的目的,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也征收出口税,征收的目的:(1)为了增加收入, (2)限制重要的原材料大量出口,保证本国的生产或市场供应等3. 过境税(Transit Duty)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1. 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了达到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征税的进口商品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输入的商品。2)征税

8、的进口商品,在国内必须有大量的消费。3)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果税率过高,将阻碍商品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2.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又称经济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和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越高,保护程度越强。保护关税分为工业保护和农业保护。发展中国家注重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而发达国家注重对夕阳产业的保护(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1.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3以外,还往往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进口税。这种进口国家除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进口关税以外,额外再征收的关税,就叫进

9、口附加税。其目的: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某些国家实行贸易歧视或报复进口附加税采取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如 1971 年,美国出现了巨额贸易逆差,国际收支恶化。1971 年 8 月 15 日,美国总统尼克松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 ,宣布对外国进口商品一律 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以限制商品进口,缩减收支失衡。另一种更为常用的征收方法是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特定国家或商品的进口。这种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反补贴税(Counter-Vailling Duty)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于直接或间

10、接的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那么补贴是什么,为了更清楚的了解有关内容,需要对补贴的有关知识进行补充。第一:补贴的含义根据乌拉圭回合中所达成的新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规定,认为补贴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和政府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包括政府直接转让资金,即赠与、贷款、资产注入;潜在的直接转让资金或债务,即贷款担保;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政府向基金机构拨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履行前边的项目;构成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6 条含义中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二、补贴的种类补贴种类:根据 WTO 的相关

11、规定,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红箱补贴) ;可申诉性补贴(黄箱补贴) ;不可申诉性补贴(绿箱补贴)禁止性补贴(红箱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与出口业绩相关的补贴,即出口补贴,包括:政府依照出口业绩提供的直接补贴;外汇留成;出口运输或装运补贴;政府以优惠的条件向出口提供货物和服务;全部或部分减免或缓征出口企业已付或应伏的税费;在计算出口企业直接税基时,提供特殊扣除;对出口企业提供见解税减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以高于实际进口费用的比例减免或退还进口费用;政府或政府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出口信贷担保等;其它由公共开支的项目;国内含量的补贴。给予对象是国产品的生产者或使用者,比如政府对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

12、以优惠的价格提供货物和服务,允许加速折旧减小税基。可申诉性补贴(黄箱补贴) 。政府通过直接转让资金,放弃财政收入,提供货物或服务和各种收入、价格支持对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的特殊补贴。这种补贴实际上就是一国政府实施的有选择的、有差别的或带有歧视性的补贴。如果这种补贴造成了其它缔约方国内有关工业的重大损害,或减损其获得的利益时,该国可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不可申诉性补贴(绿箱补贴) 。普遍实施的补贴和事实上并没有向某些特定的企业提供的补贴。包括:属于普遍补贴;扶植企业的科研活动、更高水平的教育或建立科研设施所提供的补贴,但属于工业科研项目的扶植不得超过其成本的 75%或其竞争开发活动成本的 50%

13、;扶植落后地区的经济补贴;为适应新环境的保护的要求,扶植改进现有设备所提供的补贴,但这种补贴仅限于改4造成本的 20%。第三、反补贴税征收的条件补贴是存在的,而且属于禁止性的补贴或可申诉性的补贴范围之内的。如有可能说明补贴的数额损害是存在的。是指对某种国内工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对某种国内工业有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此种工业有实质防碍。损害与补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确定二者因果关系时应包括两方面的审查,一是补贴进口的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进口商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所带来的影响,如产量、销售、时常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利润和设备利用等。第四、反补贴税征收的程序。

14、申诉和调查举证当事双方磋商解决问题如果磋商后补贴方愿意修改价格或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它措施消除补贴的影响,补贴诉讼可暂停或终止如果承诺没有伴随行动,可继续调查,算出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日落条款。即规定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不得超过 5 年。第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在 WTO 中将发展中国家分为最不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未达到1000 美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 1000 美元的。红色补贴不适用于前两类国家,对第三类国家 WTO 自生效之日起 8 年内不适用,即到 2003 年停止;对转型国家,应在 7 年内逐步取消。发展中国家达到出口竞争标准的产品,在 2 年内逐步取消补贴。

15、关于微量补贴:在 WTO 第十一条规定: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补贴金额少于商品价值 1%的补贴;或其总补贴额不超过单位产品金额的 2%,或该产品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 4%;或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所有该种产品加起来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 9%,则对该产品的补贴调查应立即停止。第六、GATT 对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反补贴税的理解。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的数额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不能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6、在紧急情况下,进口国可以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补贴税应立即予以撤消。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重大损害来处理。第七、国外对我国反补贴税征收的情况对我国第一例的反补贴是加拿大在 2004 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 3 起5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 年 4 月 13 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

17、2004 年 11 月 19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这是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 年 4 月 28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 年 12 月 9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 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 年 1 月 7 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2004 年10 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

18、补贴立案调查。2005 年 3 月 10 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 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 。2005 年 7 月 27 日美国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措施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 ,为对中国进行反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 年 11 月 20 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补贴调查,2007 年 2 月 2 日美国 将中国贸易补贴问题上诉到 WTO,这预示着对中国的反补贴序幕已正式拉开了。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

19、新动向。(2)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抵制进口商品低价倾销,以保护本国产品和本国市场。第一、倾销的含义。是商品出口国以低于该商品国内市场的销售的正常价格,甚至低于该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销售商品,并对进口国造成了影响。第二、倾销的种类。偶然性商品倾销;持续性倾销。掠夺性倾销。第三、反倾销税征收的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内在因果关系第四、反倾销税征收的程序起诉:由申诉人以申诉书的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立案:接到起诉书后一定时期内必须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比如欧盟 30 日内;美国

20、20 日内)调查。反倾销机构一旦立案,马上开始调查。比如美国商务部要求出口商提交接到申诉前 150 天到该日后 30 天价格资料。裁决:反倾销调查一般不到 1 年,但特殊的不超过 15 个月。美国规定 6 个月,但实际上从投诉到结案至少需要 287 天,最长达 397 天。复查第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主要有承担较低水平的义务,实行较长的过渡期安排,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和人力资源培训等。6第六、GATT 对反倾销的规定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挤入另一国市场销售时,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一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新建工业产生阻碍。缔约国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

21、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价的反倾销税。正常价格。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的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个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结构价格。对于同一种产品,进口国不能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排除在外。另外,在乌拉圭回合中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在倾销的确定上,新协议进一步限制了使用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的场合,必要时更多地使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来计算正常价格。 在工业损害问题上,新协议采取了累积进口的规定。累积进口是指进口国在确定工业损害时可以同时考虑来自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倾销产品对其工业

22、所造成的综合损害影响。 在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程序上,新协议规定:反倾销申诉中必须有实质性的证据,否则申诉不能成立;对于损害或损害的威胁,要求有实际的证据表明损害或威胁事实存在。 在对发展中国家待遇上重申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殊照顾。第七: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税征收的情况世贸组织最新发布的反倾销统计报告显示,从 1995 年至 2007 年,我国已连续 13 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涉案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几种产品扩大到目前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五矿、轻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食品土畜、医疗保健、纺织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对华反倾销的国家越来越多,且由欧盟

23、、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目前,印度、巴西、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已占到我国遭受反倾销案件总数的 60。单件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由 20 世纪 90 年初的百万、千万美元的案件发展到近年来的几亿、十几亿美元。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而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明显偏高,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反倾销案件胜诉率(无税结案)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偏低。第八、反倾销与反补贴的不同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的主体是出口商,而补贴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适用范围不同一是对来自一国产品制裁方式只能选择其一,要么实施反倾销,要么采取反补贴。二是反倾销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倾销产品(市场经

24、济、非市场经济) 。反补贴只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市场,长期的计划待遇无法化清企业财产与政府补贴的界限,出口补贴等于出口国政府自己补贴自己。课税的标准不同。GATT 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幅度,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这一产品所得到的全部的补贴估计数,包括生7产制造或输出时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以及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补贴等。(3)紧急关税。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商品生产造成的重大损失或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4)惩罚关税。是指出口国某种商品违反了它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

25、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5)报复关税。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的待遇而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等。2. 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产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3. 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y)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但都是一种地区性的优惠安排,所以它不适用于从非受

26、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非受惠国家不能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来要求享受特惠税待遇。4.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Preferences, GSP)简称普惠制,它是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这一制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 1964 年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提出 ,1968 年通过,并于 1971 年正式生效的。 (1)普惠制的三项原则: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2)普惠制的目的: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工业化进程,加速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3)

27、发达国家的普惠制方案。普惠制的给惠国,在提供普惠制待遇时,是通过普惠制方案来执行的。对受惠国 家或地区的规定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 免责条款 预定限额 竞争需要标准 毕业条款 有效期的规定 对原产地的规定。A、 原产地标准。包括完全的原产地和非完全原产地。对非完全原产地,要求产品在受惠国或地区充分加工或制造后,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变化的程度,变成了另外一种产品,其标准有:a、 加工标准:欧盟和日本采用。b、 增值标准,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采用这项标准。B、 直接运输规则C、 原产地证书(4)GSP 的实施(以欧盟)为例8普惠制实行以来,

28、世界上已有 31 个国家实行了普惠制。受惠国家和地区达190 多个,中国享受到了除美国、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外的 28 个国家的给惠。 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的目的,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各异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例外条款” 、 “预定限额”及“ 毕业条款”。比如“毕业条款 ”就是美国在 1981 年 4 月率先采取的一种类似免责条款的保护措施,即当某个受惠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即取消某项产品乃至全部产品享受的优惠资格。欧盟随后效仿,根据受惠国的人均收入、发展指数及专业化指标来判断是否给予某受惠国产品 GSP 的待遇 欧盟于 1971 年建立普惠制,允许广大发

29、展中国家的产品以低于正常关税的税率进入欧洲市场。普惠制已成为欧盟用来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最重要的贸易工具。据欧盟方面统计,欧盟普惠制的受益国家和地区多达 178 个,近年来享受普惠制进口的商品每年超过 500 亿欧元,约占欧盟进口总额的 40。但随着毕业条款机制的实施,欧盟在减少实施 GSP,根据毕业条款机制,我国的服装、玻璃、陶瓷等 1996 年毕业了。皮革制品、鞋帽、伞等产品也早在 1998 年 1 月1 日就毕业了。据欧盟统计,中国向欧盟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已经占欧盟此类市场的32,因此,根据普惠制的“毕业条款” ,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将于 2006-2015 年新普惠制开始实施时启用正常

30、关税。有业内人士估计,中国纺织企业每年将为此付出 l 亿美元的代价 五、关税的征收(一)按照征收的方法或征收标准1.从量税。(1)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征税时只要查明计量单位数,乘以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的税额。其计量 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按重量计算的方法有:毛重、半毛重和净重 在从量税确定的情况下,从量税额与商品数量成正比关系,但与商品价格无直接关系。(2)征收从量税的优点是:首先,计税手续较为简便。不需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其次,对廉价进口商品抑制作用较大。由于单位税款固定,对质次价低的低档商

31、品进口与高档商品征收同样的关税,所以对低档商品进口不利。第三,当商品价格下降时,其保护作用加强。当商品价格下降时,按从量税征收,因税额固定,税负相对增大,不利于进口。所以其保护作用得到加强,而财政收入不受影响。(3)征收从量税的缺点是:首先,税负不合理。同一税目的货物,不管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均按同一税率征税,税负相同。其次,对质优价高商品,因与质劣廉价的同类商品征收同样的关税,故其保护作用相对减弱。第三,当商品价格上涨时,其保护作用下降。当商品价格上涨时,税额不9能随之变动,使税收相对减少,保护作用下降。2.2. 从价税(Ad Valorem Duty)(1)从价税是以商品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

32、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商品价格的百分比。例如美国对羽毛制品的进口征收从价税,普通税率为 60%,最惠国税率 4.7%。完税价格与税则中规定的税率相乘,则可得出应纳的税额。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2)从价税额与商品价格有直接的关系,它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其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它的保护作用与价格有着密切关系,如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其税率不变,从价税额相应减少,因而保护作用也有所下降。(3)征收从价税的优点是:首先,税负合理。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低,税额也低。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和奢侈品价高,税额较高,相应的保护作用较大。其次,物价上涨时,税款

33、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第三,税率明确,便于比较各国税率。第四,征收方式简单。对于同种商品,可以不必因其品质的不同,再详细分类。(3)征收从价税的缺点是: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在征收从价税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得经海关审定做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它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因此,确定完税价格是十分重要的。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完税价格标准很不一致,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种:1)以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价格(CIF)作为征税价格标准;2)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FOB)为征税价格标准;3)以法定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3. 复合税(Compound Dut

34、y) (1)复合税又称混合税。在税则的同一税目中订有从价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同时使用两种税率计税称为复合税。复合税计税手续比较复杂。复合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复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或者:复合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税率+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率进口商品数量(2)复合税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例如,美国对男式开司米羊绒衫(每磅价格在 18 美元以上者)征收复合税,每磅从量税征收 37.5 美分,加征从价税 15.5%;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例如,日本对手表(每只价格在 6000 日元以上)的进口,从价格 15%,加征每只 150 日元的从量税。4. 选择税(Alter

35、native Duty)选择税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但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税率征收,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在物价下落时,使用从量税。例如,日本对坯布的进口征收协定税率 7.5%或每平方米 2.6 日元,征收其最高者。但有时为鼓励某种商品进口时,就选择较低的一种征收。5.滑准税。是一种与进出口商品价格反向运动的关税征收办法。即随着进口商品价格10水平的提高,适用的税率水平在降低;随着价格水平的不断下降,而适用的税率却在提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征税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二)海关税则与国际贸

36、易商品分类1.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一般包括两个部分:(1)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2)关税税率表:税则号、货物分类目录和税率 普通税率。普通税率是最高的税率,现仅是个别国家对极少数国家(一般是非建交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普通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 1 到 5 倍,少数商品甚至高 10 倍、20 倍。 最惠国税率。它是对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件的贸易协定的国家间实行的税率。它既适用于双边贸易条约,也适用于多边贸易条约,WTO 成员方之间实行这种税率。 普惠制税率。它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税率,这种

37、税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减税或免税,并且不是互惠的,是单向优惠。2.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1)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CCN )是以商品的自然属性为主,结合加工程度来分,该目录把商品分为 21大类、99 章、1015 项税目号。其中 124 章为农畜产品,2599 章为工业制成品。用英、法两种文字,都具有法律效率。有三栏:第一栏为税目号;第二栏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号;第三栏为商品名称(2)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把商品分为 10 大类、67 章、261 组、1632 个分组、3188 个基本项目。(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 。这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

38、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与统计、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的简化和 GSP 的利用等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将商品分为 21 类、97 章、1241 个税目和 5019 个子目。我国早在1992 年 1 月 1 日起就开始实施这一制度,到 2006 年时我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总数是 7605 个,编码全部达到 8 位。3.海关税则的主要分类:(1) 根据税目所对应的税率栏目个数 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单式税则又叫一栏税则,这种税则,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显然,它是一种无歧视

39、性关税。目前,很少国家完全采用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 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在一个税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各国规定差别税率的目的在于实行差别待遇和贸易歧视政策。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税则。这11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四栏不等。(2)按税则制订者的不同,税则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自主税则又叫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自主税则可分为自主单式税则和自主复式税则。前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

40、一个税率,这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后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分别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它是国家之间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协定税则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单边协定税则。二战前,弱小国家被迫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向帝国主义国家单方面做出减让的税率。战后出现的洛美协定所订的关税减让税率属于另一单边协定税则。另一种是双边或多边协定税则。两

41、国(双边)或两国以上(多边)通过谈判而达成减让的税率,如GATT(WTO)历次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表,适用于各成员方,就属于多边协定税则。(三)通关手续通关手续又称报关手续,是指出口商或进口商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接受海关的监督与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当办完通关手续,结清应付的税款和其它费用,经海关同意,货物即可通关放行。包括以下四个环节:1. 货物的申报。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商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由海关提供的表格,向海关提出进口请求。包括提交全套的单证。2. 单证审核。单证齐全;填写正确、属实、全面;货物必须符合有关的政策与法规;3. 货物的查验:单货必须相符4.

42、 货物的征税与放行六、关税的保护程度(一)关税水平(Tariff Level ) 1.算术平均法 算术平均法是只根据一国税则中的税率即法定税率来计算,不管每个税目实际的进口数量,只按税则中的税目数求其税率的平均值。由于很多高税率的税目是禁止性的,实际上进口货物很少,此外,在贸易中的重要税目如汽车和不重要税目如火花栓,均以同样分量计算,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此,很少使用简单平均法。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做为权数进行平均。其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进口货值加权平均法:其计算公式:关税水平=进口税款总额/进口总值*100% 12有税进口货值加权平均法。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

43、的百分比计算,其计算公式: 关税水平=进口税款总额/有税商品进口总值*100% 选择商品加权平均法,又称取样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 关税水平=代表性商品进口关税总额/代表性商品进口总值*100% (二)关税保护程度从进口关税的结构来看,其征税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制成品;另一类是作为国内制成品生产的中间产品或原料。对这两类进口品是否同时征税将会产生不同的保护效果:一是名义保护;二是有效保护。名义保护是某种进口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而有效保护是整个关税制度对某类产品(加工工业)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增值的影响。有效保护的概念是加拿大经济学家巴伯于 1955 年首先提出的

44、,直到 60 年代作出了理论上的阐述后才开始被广泛的引用。相应的就有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1.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NRP ) 名义保护率也叫名义关税率,它是指某种进口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税率。其公式: 关税的名义保护率=(国内市场价格 -国际市场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如果某商品的进口税率为 10%,其进口价格为 20 美元,加收进口关税 2美元,实际进口价格为 22 美元,这多出的 2 美元就是按 10%计征的关税,这10%的税率就是名义保护率。 在其他条件相同和不变的条件下,名义关税率愈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愈高

45、。 2.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 or Effective Tariff Tate,ERP)有效保护率也叫有效关税率,是指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 部分的从价税率,其税率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用一国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增值部分的百分比表示E = ( V - W ) / W其中 E:有效关税保护率 W: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增值量V:征税后的增值 或 E = ( T P. t ) / ( 1 - P )P: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比例T: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t :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率(三).名义

46、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的区别名义保护只考虑了关税对某种成品价格的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不但注意了关税对成品的价格影响,也注意了投入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有效保护率是对一种产品的13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部分的百分比。这里所说的国外增值是指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该商品的增值。例如,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美国自行车的价格为 200 美元,原料成本为140 美元,增值 60 美元。当美国开始对进口商品征税后,10%的自行车进口税使国内自行车价格上升到 220 美元,而 5%的原料进口税使成本上升

47、为 147美元,增值为 73 美元,因此,自行车获得的有效保护率为: (E 为有效保护率,W 为国外加工增值,V 为国内加工增值 )E=(73-60)/60=21.7%再如,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一公斤棉纱的 CIF 价以外币折成人民币计算为20 元,其投入原棉价格为 15 元,占其成品(棉纱)价格的 75%,余下的 5 元是国外加工增值额;如果我国对进口原棉纱征收关税,那么有的保护率是多少?1.如果我们对棉纱进口征税 10%,原棉进口免税,则一公斤棉纱的国内市价应为 20*(1+10%)=22 元,其中原棉费用为 15 元,那么国内增值额为:V=22-15 元=7 元。按照有效保护率计算公式,棉

48、纱的有效保护率为:E=(7-5)/5=40%2.如果对棉纱进口征税 10%,其原料原棉进口也征税 10%,则其有效保护率为 10%。这是因为国内棉纱市价仍为 22 元,而其原料成本因原棉征税 10%而增加为 15*(1+10%)=16.5 元,国内加工增值为 22-16.5=5.5 元,国外加工增值为 5 元。则其有效保护率为E=(5.55)/5=10%3.如果在上例中,原棉进口征税由 10%提高到 20%,其余条件不变时,则有效保护率为:原棉为:15*(1+20%)=18 元,国内加工增值为 22-18=4 元E=(4-5)/5=-20% 其结果是出现了负保护。负保护的意义是指由于关税制度的

49、作用,使国内加工增值低于国外加工增值。它意味着生产者虽然创造了价值,但由于不加区别地对进口成品和原材料征收关税,使这种价值减低,使生产者收入或者无利可图。可见,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高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要高于名义保护率;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等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等于名义保护率;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低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要低于名义保护率,甚至出现负保护。七、关税的经济效应 关税的受害者:进口国的消费者,因为他们不得不为这些进口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 关税的受益者:一是进口国政府,因为关税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进口国国内生产商,因为关税增加了进口产品的成本,使他们在一定14程度上免受外国竞争者的冲击 进口国总收益大小: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关税的数额、进口产品对国内消费者的重要性、在受保护行业中得到保护的就业人数等(一)关税的价格效应关税是限制和禁止进口的重要措施,是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一国征收关税后,必然会引起进口商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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