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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配件与合同约定不符,能否解除合同.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9161913 上传时间:2019-07-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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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产品配件与约定不符,合同能否解除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报送单位: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1 年 4 月,上海 A 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A 公司)与其他单 位一起在 B 特种纤维 有限公司(简称 B公司)举行的招标活动中进行投标,但 B 公司未向 A 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 2011 年 4 月 28 日,B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合同主要约定:B 公司购买 10kv 开关柜 7 台,交货期为 2011 年 5 月 18 日;购买低压开关柜 11 台,交货期为 2011 年 5 月 23 日,合计 220 万元。质量保证期限为十二个月,质保期内产品实行三包。在合同签订

2、后一周内,需方预付货款总额 30%作为预付款,提货时付货款总额 40%,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付货款总额 25%,剩余 5%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供方按国家标准和需方所提供的图纸生产,需方如有异议在收货后 15 日内书面提出。合同签订当日,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 66 万元,同年 5 月 20 日支付 143 万元。A 公司向 B 公司 发送了开关柜,并进行了安装,后在使用过程中B 公司发现 开关柜中的部分元器件生产厂家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生产厂家不同,随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 B 公司与 A 公司签署的合同 编号为 EK110427 的订货合同以及判令 A 公司归还 B 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和赔

3、偿相应的损失共计人民币二百九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五元。承办过程:A 公司到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接待律师通过审查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发现两点事实:一、虽然 A 公司应 B 公司邀 请进行了投标 ,但 A 公司投标后,B公司并未实际进行评标议标开标,当然也谈不上中标及中标通知书的问题,因此投标文件对 A 公司没有约束力。二、B公司知道开关柜中的部分元器件生产厂家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生产厂家不同,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接受并使用了开关柜,合同目的已经实现。鉴于以上两点,B 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了 A 公司的委托。代理观点:A 公司

4、代理律师对上述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有力的抗辩,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 A 公司实际提供给 B 公司的开关柜中的部分元器件生产厂家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生产厂家不同,A 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一)投标文件不是双方所签定的订货合同的组成部分,对 A 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虽然 A 公司提供的开关柜中的部分元器件生产厂家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生产厂家不同,但是 A 公司不构成违约。1、投标文件对 A 公司没有约束力,不仅仅是 B 公司没有给 A 公司发出中 标通知书,事实是,A 公司投标后,B公司并未实际进行评标议标开标,当然也谈不上中标及中标通知书的问题。B 公司主张进行了评标和

5、议标,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依法不应给予支持。从以上可以看出,对A 公司的(投标)要约 ,B 公司没有承诺 ,因此投标文件对 A公司没有约束力。2、双方履行的是另行签订的编号为 EK110427 的订货合同及 B 公司提供的相应图纸,该订货合同与投标文件从内容上看不仅没有任何关联性,而且有实质的不同,例如:(1)交货时间不同: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是“签订合同后 25天” ;订货 合同中高低 压开关柜交货时间约定的是 20 天,少了五天。 (2)交货地点不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是买方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订货合同中约定的是 B 公司。 (3)合同价格不同:招标文件中的报价是 222 万多元;订货

6、合同约定的是 220 万元。 (4)产品异议期不同:招标文件中没有异议期的约定;订货合同中约定“如有异议需在提货后 15 日内书面提出”。 (5)元器件的 约定不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开关柜元器件的生产厂家与 A 公司提供的图纸中约定的元器件的生产厂家不同,但 A 公司实际提供的开关柜中的元器件的生产厂家与图纸中标注的元器件的生产厂家完全相符。以上事实足以证实,双方均不认可投标文件的内容,而是另行签订并实际履行了订货合同及相应图纸的约定,因此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即使 A 公司实际提供的开关柜中的元器件的生产厂家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元器件生产厂家不同,只要与图纸中标注的元器件的生产厂家相同,

7、就是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就不构成违约。(二)退一万步讲,假设投标文件是双方所签订货合同的组成部分,对 A 公司有约束力,B 公司知道开关柜中的部分元器件生产厂家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生产厂家不同,却不对开关柜及合同价格提出异议,接受并使用开关柜,应当认定双方变更了招标文件的约定,合同目的已经实现,A 公司同样不构成违约。1、按图纸提供产品的交易,都是在需方确认图纸后,供方才组织生产,这是众所周知的商业惯例。本案中,图纸是由 A 公司提供,对此双方没有异议,图纸中标注的部分元器件的生产厂家与招标文件不同(但与 A 公司实际提供的产品中所用的元器件的生产厂家相同),B 公司收到图纸后予以确认,同意

8、A 公司按图生产,对图纸和合同价格均不提出异议,应当视为 B 公司同意将来按合同价格收货付款。2、A 公司在交付货物时又随货提供了图纸(见收货单),B 公司按图纸验货后,知道图纸标注和开关柜实际使用的部分元器件的生产厂家与招标文件不同(元器件不同是用肉眼完全可以看出的,见 B 公司提供的元器件照片),但 B 公司却接受了 A 公司交付的开关柜,对开关柜和合同价格均不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按合同价格收货付款。二、A 公司提供的高低压柜质量合格,B 公司使用至今,合同目的已经实现,B 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一)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

9、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本案中,B 公司认可开关柜已经投入使用,这足以证明,开关柜不仅经 B 公司检验合格,而且经电力部门也检验合格,A 公司 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二)B 公司从收到、安装并使用 A 公司的开关柜到2011 年 11 月 21 日 B 公司提起诉讼已经半年多,在这半年中,B 公司知道实际提供的开关柜所用部分元器件的生产厂家与招标文件不同,B 公司也从未在订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 15 日内对 A 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提出过异议,同时 B 公司至今也未能提供 A 公司的开关柜

10、有质量问题的有效证据,因此 A 公司的开关柜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同时 B 公司也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即产品检验合格后,将货款支付到 95%,这表明 B 公司未对高低压开关柜和合同价格提出异议,应当视为 B 公司同意按合同价格收货付款,因此 A 公司提供的开关柜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即使开关柜在十二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和合同法第 111 条的规定,那也只是个售后维修问题。裁判结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 B 公司的诉讼请求。简要点评:本案焦点是开关柜中的部分元器件生产厂家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生产厂家不同能否导致合同解除。代理律师紧紧围绕该焦点,结合本案事实论证了:无论是从收到开关柜开始,还是从安装开关柜开始,甚至从实际使用开关柜开始,B 公司均未按合同约定在 15 日内提出上述异议,至此,鉴于 B 公司实际接受了开关柜,并且开关柜质量合格,完全能满足 B 公司正常使用的要求,应当认定双方变更了招标文件的约定,且合同目的已经实现,B 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张立国律师20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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