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 电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规 范 及 达 标 评 级 标 准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的 版 本 适 用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2、国 主 席 令 第 33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可 再 生 能 源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0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8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8 号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3、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86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115 号 电 网 调 度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39 号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52 号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劳 动 保 护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73 号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中
4、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99 号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国 发 2010 23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 号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监 督 管 理 规 定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 号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5、局 令 第 16 号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3 号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7 号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申 报 管 理 办 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6 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暂 行 办 法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2 号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办 法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6、令 第 3 号 水 电 站 大 坝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规 定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5 号 电 力 二 次 系 统 安 全 防 护 规 定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22 号 电 网 运 行 规 则 ( 试 行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24 号 电 力 可 靠 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电 监 安 全 2005 24 号 关 于 印 发 水 电 站 大 坝 安 全 注 册 办 法 和 水 电 站大 坝 安 全 定 期 检 查 办 法 的 通 知电 监 安 全 2006 29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电 力 应 急 管 理
7、工 作 的 意 见电 监 安 全 2006 34 号 电 力 二 次 系 统 安 全 防 护 总 体 方 案电 监 安 全 2006 38 号 关 于 印 发 水 电 站 大 坝 运 行 安 全 信 息 报 送 办 法 的通 知电 监 市 场 2006 42 号 发 电 厂 并 网 运 行 管 理 规 定电 监 安 全 2007 11 号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电 力 企 业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电 监 安 全 2009 4 号 关 于 印 发 水 电 站 大 坝 安 全 监 测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的 通知电 监 安 全 2009 61 号 电 力 企 业 应 急 预 案
8、 管 理 办 法办 安 全 2011 74 号 关 于 做 好 电 力 安 全 信 息 报 送 工 作 的 通 知公 安 部 1999 8 号 令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实 施 细 则能 源 电 1993 45 号 电 力 系 统 电 瓷 外 绝 缘 防 污 闪 技 术 管 理 规 定能 源 部 安 保 安 1992 40 号 防 止 全 厂 停 电 措 施水 电 部 86 电 生 火 字 第 193 号 文 发 电 机 反 事 故 技 术 措 施国 电 公 司 2001 水 电 厂 防 汛 工 作 检 查 大 纲电 安 生 1994 227 号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9、热 力 和 机 械 部 分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 3787-2006 手 持 式 电 动 工 具 的 管 理 、 使 用 、 检 查 和 维 护 安 全 技 术 规 程GB 4053-1993 固 定 式 钢 直 梯 安 全 技 术 条 件GB 4962-2008 氢 气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GB 6095-1985 安 全 带GB 6096-1985 安 全 带 检 验 方 法GB 9448-1988 焊 接 与 切 割 安 全GB 12011-2000 电 绝 缘 鞋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B 17622-1998 带 电 作 业 绝 缘
10、 手 套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B 18218-2009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GB 50034-200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规 范GB 50011-2008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B 50150-2006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设 备 交 接 试 验 标 准GB 50217-2007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规 范GB 50260-1996 电 力 设 施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BZ 158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B/T 14285-2006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技 术
11、 规 程GB/T 16178-1996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检 验 技 术 要 求GB/T 16434-1996 高 压 架 空 线 路 和 发 电 厂 、 变 电 所 环 境 污 区 分 级 及 外 绝缘 选 择 标 准AQ/T9002-200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AQ/T9006-2010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DL 408-1991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电 气 部 分 )DL 612-1996 电 力 工 业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监 督 规 程DL
12、647-1998 电 力 工 业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检 验 规 程DL 740-2000 电 容 型 验 电 器DL 5027-1993 电 力 设 备 典 型 消 防 规 程DL/T 596-1996 电 力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DL/T 572-2010 电 力 变 压 器 运 行 规 程DL/T 573-2010 电 力 变 压 器 检 修 导 则DL/T 587-2007 微 机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运 行 管 理 规 程DL/T 596-1996 电 力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DL/T 621-1997 交 流 电 气 装 置 的 接 地DL/T
13、619-1997 水 电 厂 机 组 自 动 元 件 及 其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与 检 修 试 验 规 程DL/T 676-1999 带 电 作 业 绝 缘 鞋 ( 靴 ) 通 用 技 术 条 件DL/T 687-1999 微 机 型 防 止 电 气 误 操 作 装 置 通 用 技 术 条 件DL/T 724-2000 电 力 系 统 用 蓄 电 池 直 流 电 源 装 置 运 行 与 维 护 技 术 规 程DL/T 755-2001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导 则DL/T 838-2003 发 电 企 业 设 备 检 修 导 则DL/T 856-2004 电 力 用 直 流 电
14、 源 监 控 装 置DL/T 995-2006 继 电 保 护 和 电 网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检 验 规 程DL/T 1040-2007 电 网 运 行 准 则DL/T 1049-2007 发 电 机 励 磁 系 统 技 术 监 督 规 程DL/T 1051-2007 电 力 技 术 监 督 导 则JGJ46 2005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TSG Q7015-2008 起 重 机 械 定 期 检 验 规 程YD/T 1821-2008 通 信 中 心 机 房 环 境 条 件 要 求GB 17621-1998 大 中 型 水 电 站 水 库 调 度 规 范
15、GB 50201-1994 防 洪 标 准GBJ 138-1990 水 位 观 测 标 准GB/T 962-2001 水 轮 机 调 速 器 与 压 油 装 置 运 行 规 程GB/T 7894-2009 水 轮 发 电 机 基 本 技 术 条 件GB/T 8564-2003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安 装 技 术 规 范GB/T 9652-1997 水 轮 机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条 件GB/T 15468-2006 水 轮 机 基 本 技 术 条 件GB/T 17189-1997 水 力 机 械 振 动 和 脉 动 现 场 测 试 规 程DL 5180-2003 水 电 枢 纽 工 程
16、 等 级 划 分 及 设 计 安 全 标 准DL/T 556-1994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振 动 监 测 装 置 设 置 导 则DL/T 563-1995 水 轮 机 电 液 调 节 系 统 及 装 置 技 术 规 程DL/T 619-1997 水 电 厂 机 组 自 动 化 元 件 及 其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与 检 修 试 验 规 程DL/T 710-1999 水 轮 机 运 行 规 程DL/T 751-2001 水 轮 发 电 机 运 行 规 程DL/T 792-2001 水 轮 机 调 速 器 及 压 油 装 置 运 行 规 程DL/T 817-2002 立 式 水 轮 发
17、电 机 检 修 技 术 规 程DL/T 5178-2003 混 凝 土 坝 安 全 监 测 技 术 规 范SL 60-1994 土 石 坝 安 全 监 测 技 术 规 范SL 61-1994 水 文 自 动 测 报 系 统 规 范SL 75-1994 水 闸 技 术 管 理 规 程SL 224-1998 水 库 洪 水 调 度 考 评 规 定SL 230-1998 混 凝 土 坝 养 护 修 理 规 程SL 240-1999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闸 门 及 启 闭 机 、 升 船 机 设 备 管 理 等 级 评 定 标 准SL 258-2000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评 价 导 则SD
18、335-1989 水 电 站 厂 房 设 计 规 范SDJ 278-1990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防 火 设 计 规 范JTJ 305-2001 船 闸 总 体 设 计 规 范GB/T 19271 雷 电 电 磁 脉 冲 防 护 第 一 部 分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 :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排 查 治 理 隐 患 和 监 控 重 大 危 险 源 , 建 立 风 险 分 析 和 预 控 机 制 , 规 范 生 产 行 为 ,
19、使 各 生 产 环 节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 人 、 设 备 、 环 境 、管 理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 并 持 续 改 进 , 不 断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化 建 设 。3.2 安 全 绩 效 : 据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方 面 取 得 的 可 测 量 结 果 。3.3 相 关 方 :企 业 的 安 全 绩 效 相 关 联 或 受 其 影 响 的 团 体 或 个 人 。3.4 资 源 :施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所 需 的 人 员 、 资 金 、 设 施 、 材 料
20、、 技 术 和 方 法等 。3.5 缺 陷 :产 设 备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局 部 损 耗 、 偏 差 设 计 性 能 等 需 要 进 行 维 修或 调 整 才 能 恢 复 的 失 效 。4 一 般 要 求4.1 原 则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遵 循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以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为 基 础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 减 少 事 故 发 生 , 保 障 人身 安 全 健 康 , 保 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顺 利 进 行 。4.2 建 立 和 保 持 :业 安
21、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采 用 “策 划 、 实 施 、 检 查 、 改 进 ”动态 循 环 的 模 式 , 依 据 本 标 准 的 要 求 ,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 建 立 并 保 持 安 全 生 产 标 准化 系 统 ; 通 过 自 我 检 查 、 自 我 纠 正 和 自 我 完 善 , 建 立 安 全 绩 效 持 续 改 进 的 安 全生 产 长 效 机 制 。4.3 评 定 和 监 督 :(1)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实 行 企 业 自 主 评 定 、 外 部 评 审 的 方 式 。(2)应 当 根 据 本 标 准 和 有 关 评 分 细 则 , 对 本 企 业
22、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情 况 进行 评 定 ; 自 主 评 定 后 申 请 外 部 评 审 定 级 。 (3)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审 分 为 一 级 、 二级 、 三 级 , 一 级 为 最 高 。 (4)电 力 监 管 机 构 对 评 审 定 级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总 分 : 1800 分 。应 得 分 =总 分 无 考 核 项 目 分 =1800 290= 1510 分 。评 审 得 分 =( 实 得 分 /应 得 分 ) 100%=(实 得 分 /1510) 100%。评 审 得 分 80%即 评 审 得 分 1208 分 , 达 到 电 力
23、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二 级 。5 核 心 要 求 ( 评 分 项 目 )5.1 目 标 ( 40 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分数 评分标准责任部门/承办人措施计划完成时间5.1.1目标的制定1 电力企业应制定明确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2 安全生产目标应明确企业安全状况在人员、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各项安全指标。10未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分。指标不全面、内容有缺失,扣 2分。3 安全指标应科学、合理,包括: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各类电力安全事故。4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文件形式下达。指标不明确,不易
24、于员工获取并贯彻落实,扣 2 分。未以正式方式下达,扣 2 分。5.1.2目标的控制与落实1 根据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相应的分级(厂级、部门、班组)目标。2 基层单位或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制定相应的分级控制措施。15未制定相应目标和控制措施,不得分。控制措施不明确、不具体,未结合岗位特点,扣2 分。各部门在安监科指导下,完成本部门及班组目标和控制措施,由安监科督查审核5.1.3目标的监督与考核1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2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3 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15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未制定目标考核办法,扣 2 分。未对
25、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未按办法对目标执行情况考核,扣 2 分。5.2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 ( 60 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分数 评分标准责任部门/承办人措施计划完成时间5.2.1安全生产委员会1 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结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10未成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建立相关制度,不得分。未按规定召开会议或会议记录不完整,扣 2 分/次。重大、重要安全事项未经安
26、委会研究确定,扣 3分。5.2.2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 建立由生产领导负责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贯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2 企业、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并予以公布。3 落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职责,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人员、物资、费用等需要。10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得分。未每月召开安全分析例会,扣2 分/ 次;会议记录不完整或没有公布,扣 1 分/ 次;未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扣 1 分/次;未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扣 1 分;未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和明确完成时间、负责人,扣 1 分;上次布置的工作未闭环扣 1 分。
27、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不符合要求,职责未有效落实,每项扣 1 分。5.2.3安全生产监督体系1 根据国家和上级单位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和所需的设施器材。2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3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网络,每月召开安全生产监督网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4 安全生产监督网络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布置、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监督工作记录完整。20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28、,不得分。安全监督网络不健全,安全监督人员数量、素质及配备的设施器材不满足本单位安全监督需要的,扣 5分。安监人员中没有安全注册工程师的,扣 3 分。未按时召开会议或会议记录不完整,扣 2 分/次。安全监督人员对关键工作、危险工作、重点工作未进行现场监督的,扣 3 分。现场监督无记录,发现违章现象未制止并跟踪整改的,扣 2 分/次。5.2.4安全生产责任制1 制定符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级、各类20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29、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 各级、各类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 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效落实造成事故,不得分。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职责未体现岗位工作相关性,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扣 5 分。未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无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扣 5 分。5.3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 40 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分数 评分标准责任部门/承办人措施计划完成时间
30、5.3.1 费用管 理 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计 15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划,严格审批程序,按上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落实到位,企业主要领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不得分。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扣3 分。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扣 2 分。5.3.2 费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等。2 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
31、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3 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4 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25挪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中存在应投入而未投入的,扣2 分/ 项。改以及安全保卫等。5 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5.4 法 律 法 规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60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分数 评分标准责任部门/承办人措施计划完成时间5.4.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1 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
32、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 企业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15未明确识别主管部门的,扣 5分。未建立相关制度,扣 5 分。未根据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及时完善本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的,扣 1 分/ 项。未将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扣 1 分/项。3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4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
33、及时转化为本单位(企业)规章制度,贯彻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5.4.2 规章制 度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附录 A),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15规章制度不全,扣 2 分/项。相关岗位的规章制度配置不全,扣 1 分/ 处。5.4.3安全生产规 程1 企业应配备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程。2 企业应编制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设备试验规程、系统图册、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程。3 企业应将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10未明确各部门、岗位应配备的规章制度,扣 2 分/项;部门、班组、岗位没有获取到最新的安全生
34、产规程,扣 1 分/ 项。编制的安全生产规程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扣2 分/ 项。5.4.4评估和修订1 每年至少一次对企业执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检修、运行、试验等规程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完善规章制度、操10未公布现行有效的制度清单,不得分。未按要求及时修订有关规程和规章制度,扣 2 分/作规程,每年发布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程等清单;2 每 35 年对有关制度、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新印刷发布。3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修订、审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项。未按规定履行规程、规章制度审批手续,扣 2 分/项。5.4.5文件和档案管理1 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
35、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有效性。2 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安全记录至少包括:班长日志、巡检记录、检修记录、不安全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通报、安全日活动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10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按制度执行不得分。未按规定做好安全台账、记录,每缺少一项或一次扣 2 分。安全台账、记录内容不全面或不具体,每项扣 1分。5.5 教 育 培 训 ( 80 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分数 评分标准责任部门/承办人措施计划完成时间5.5.1 教育培训管理1 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
36、,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2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10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不明确,扣 3 分。没有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档案,扣 3 分。没有培训培训效果评估报告,扣 2 分。5.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7、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培训或取证,扣 3 分。培训学时不符合规定,扣 2 分/人。5.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1 每年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考试,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心肺复苏法,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20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公布的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不其中,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公布。2 新入
38、厂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人员应熟悉与工作有关的氧气、氢气、氯气、乙炔、六氟化硫、酸、碱、油等危险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3 生产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和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得分。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规程考试或考核不合格仍进行作
39、业,扣 1 分/人。新入厂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的,扣 1 分/人。现场作业人员不会紧急救护法的,扣 1 分/人。相关人员不会使用防毒、防窒息等用品的,扣 1分/人。5.5.4 其 1 企业应对相关方 10 未对相关方他人员教育培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现场有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2 企业应对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做好相关监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扣 1 分/人;承包方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进入生产现场,扣 1 分/人;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扣 1 分/次。
40、未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告知的,扣 1 分/人;临时用工上岗前未进行培训,未经考试合格,扣 2 分。5.5.5 安全文化建设1 企业应制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纲要,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形成企业安全价值观,促进安全生产工作。2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形成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3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日活动,学习国家、上级单位、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规定以及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交流安全生产30企业未开展安全文化活动,不得分。安
41、全文化未纳入企业文化建设扣 5 分;无企业安全理念扣 3 分;生产部门、班组未逐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并开展活动,每项扣 1 分。未制定“反违章”制度或活动方案,扣 5 分;每月未进行活动分析,扣 2分;现场发现违章扣 3 分/ 次。安全日活动内容不充实,无针对性,或记录不全,扣 3 分。企业和车间领导、管理人员工作经验,分析本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和预防措施。4 严格班前、班后会。班前会要结合工作任务、设备及系统运行方式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结束应及时总结当班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未按照规定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扣1 分/ 次。未
42、组织班前、班后会,扣 2 分/次。会议内容不充实,未能正常召开,无记录,有一项不符合扣 3 分。5.6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 800 分 ) 5.6.1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 120 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分数 评分标准责任部门/承办人措施计划完成时间5.6.1.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1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安全“ 三同时” 的管理制度。2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等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10新、改、扩建发电机组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 2 分。没有“三同时”
43、的评估、审核认可手续不得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 2 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 评价的,扣 2 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的,扣 2 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 1 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 1 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 1 分。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1 分。5.6.1.2 设备基础管理1 制定并落实设备责任制,保证设备分工合理、责任到岗。2 组织制定并落实设备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3 加强设备质量管理,完善设备质量标准、缺陷管理、设备异动管理、保护投退等
44、制度,明确相应工作程序和流程。4 保证备品、备件满足生产需求。5 加强设备档案管理,分类建立完善设备台帐、技术资料和15未制定设备责任制,不得分;无设备质量管理制度、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异动管理制度、设备保护投退制度等不得分,制度制定不完善扣 3 分。设备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未落实,扣 5 分。新增或改造设备未严格履行验收制度,扣 2 分。异动管理、保护投退等不按规定办理,扣 3 分;设备缺陷未按时消图纸等资料台账。6 旧设备拆除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拆除计划和方案。凡拆除积存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内应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或报废。除,扣 1 分/条。备品、备件储备不能
45、满足要求扣 5 分。图纸、资料不全,扣 2 分;未及时归档扣 2 分。拆除设备未制定和落实拆除方案,扣 2 分;拆除设备中含有危险化学品而未清洗即报废的,扣 3 分。5.6.1.3 运行管理1 遵守调度纪律,严格调度命令,落实调度指令。2 认真监视设备运行工况,合理调整设备状态参数,正确处理设备异常情况。3 完善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做好监护、验收等工作。4 严格核对操作票内容和操作设备名称,加强操作监护并逐项进行操作。5 按规定时间、内容及线路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20违反调度纪律,不得分。因运行监视不到位发生不安全事件,扣 5 分。存在无票操作,不得分。操作票不合格,扣
46、 2 分/张。设备定期轮换和试验工作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扣 2 分。设备巡检不符合要求,扣 2 分。未制定万能解锁钥匙和配电室5.6.2 设 备 设 施 保 护 ( 30 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分数 评分标准责任部门/承办人措施计划完成时间5.6.2.1 制度管理1 建立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防护体系,明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防护工作会议,严格履行安全防护职责,布置、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防护工作,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纠正违反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的行为,严格考核。2 制定电力设施安10没有建立安全防护体系不得分,安全防护工作存在问题,扣 3 分。没有电力设
47、施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分,内容不完善扣 2 分。重要生产场所未分区管理,扣2 分。未经许可进6 按规定时间和方法做好设备定期轮换试验工作,做好相关记录。7 制定万能解锁钥匙和配电室及配电设备钥匙的相关制度,并认真执行。8 根据设备状况,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开展反事故演习,并做好各类运行记录。及配电设备钥匙制度,扣 5 分,未严格执行或记录不全,扣 2 分。未定期组织开展反事故演习、进行事故预想,扣2 分,记录不完整、不详实,扣 1 分/次。全保卫制度,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3 实行重要生产场所分区管理,严格重要生产现场准入制度。
48、入生产现场,扣 3分。5.6.2.2 保护措施1 建立电力设施永久保护区台账和检查记录,架空、地下、海底等输电线路所处的永久保护区应有明显警示标识。2 加强电力设施人防管理,在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对人、车进行检查。3 电力设施物防投入到位,及时加固、修缮重要电力生产场所防护体,按照需求配置、更新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4 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高压脉冲电网、远红外报警等技防系统,根据需要将重点部位视频监控接入公安机关保安监控系统,实现多方监控。10未建立电力设施永久保护区台账和检查记录不得分;永久保护区无明显警示标识,扣1 分/ 处。生产现场缺少安全保卫,
49、扣 1分/处。防护体不牢固或安保器材缺失,扣 1 分/ 处。未安装监控报警等设施或监控报警功能失效。扣2 分。安保器材失效,每项扣 1 分。5 安保器材、防暴装置配置、使用和维护管理到位。5.6.2.3 保卫方式1 根据重大活动时段安排和安全运行影响程度,确定保卫方式:2 重要的电力设施和生产场所应采用公安(武警)人员与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联合站岗值勤(警企联防)。3 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采用本单位专业安保人员和当地群众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专群联防)。4 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在本单位辖区内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企业自防)。5被有关部门检查出存在安全保卫问题,不得分。未按规定实施安保方式的,扣2 分。安保工作存在漏洞的,扣 2 分。5.6.2.4处置与报告重要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