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出入管理制度第 1 条:凡因工作需要进入地下室时,必须通知当班负责人,在操作台上挂维修警示牌,避免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误操作伤人事故,并且在进中控处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日期、入室时间、事由、所在单位、签名”方能进入地下室。第 2 条:进入地下室时须查看照明灯与安全警示灯是否正常工作机观察地下室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后再进行相关地下室作业。第 3 条:进入地下室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地下室区域内吸烟,接打手机。 第 4 条:参观访问者必须经安保部审核,并由相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参观人员进入地下室需由安保部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预先告之进入地下室注意事项及逃生路线,并且全程陪同并承担参观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 5 条:地下室如需维修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必须出具相关动火作业防范措施及处理方案,经生产安保部审核及安全副总审批同意后实施。在维修过程中如需操作地下室设备,必须由当班人员或调火人员进行操作。第 6 条:电仪维修人员进入地下室要在配电挂上“严禁合闸”等警示牌、维修后要告知当班班长并取走警示牌。第 7 条:维修作业完成后,需经安保部、车间确认后方可视为作业完成。第 8 条:工作完成后,将维护现场清理干净后方可离开维护现场,并登记完成出室时间。 炼焦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