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 雷 检 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能 力 认 定 考 试复 习 参 考 题 库( 仅 供 参 考 )防 雷 检 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能 力 认 定 考 试 复 习 参 考 题 库一 、 法 律 法 规 部 分一 、 填 空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是 国 家 法 律 , 已 经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于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2、 在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中 , 只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明 确 规 定了 防 雷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部 门 , 即 ( 各 级 气
2、象 主 管 机 构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规 定 :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会 同 有 关部 门 指 导 对 可 能 遭 受 雷 击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护 装 置 的 ( 检 测 工 作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规 定 : “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应当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 使 用 要 求 )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规 定 , 使 用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的 雷
3、电 灾害 防 护 装 置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570 号 )已 经 国 务 院 第 98 次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7、 雷 电 易 发 区 内 的 矿 区 、 旅 游 景 点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的 建 ( 构 ) 筑 物 、设 施 需 要 单 独 安 装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8、
4、违 反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权 限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处 ( 5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 的 罚 款 :1) 无 资 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从 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的 ;2) 在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建 ( 构 ) 筑 物 、 场 所 和 设 施 应 当 安 装 防 雷 装置 的 , 必 须 与 主 体
5、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 并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 。10、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的 单 位 应 当 取 得 (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颁 发 的 资 质 证 。11、 xx 省 气 象 条 例 规 定 , 不 具 备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 擅 自 从 事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的 , 处 以 ( 5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 罚 款 。12、 根 据 国 家 和 本 省 规 定 应 当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6、的 场 所 或 者 设 施 , 按 照(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 技 术 标 准 )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13、 防 雷 装 置 的 所 有 者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雷 装 置 的 ( 维 护 、 保 养 ) , 并实 施 定 期 检 测 。14、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经 2011 年 7 月 11 日 中 国 气 象 局 局 务 会议 审 议 通 过 , 以 中 国 气 象 局 第 20 号 令 形 式 发 布 , 自 (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15、 防 雷 减 灾 是 指 防 御 和 减 轻 雷 电 灾 害 的 活 动 , 包 括 雷 电
7、 和 雷 电 灾害 的 ( 研 究 、 监 测 、 预 警 、 防 护 ) 以 及 雷 电 灾 害 的 调 查 、 鉴 定 等 。16、 防 雷 减 灾 工 作 , 实 行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的 原 则 。17、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防 雷 装 置 是 指 ( 接 闪 器 、 引 下 线 、接 地 装 置 、 电 涌 保 护 器 及 其 连 接 导 体 ) 等 构 成 的 , 用 以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的设 施 或 者 系 统 。18、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机 构 , 应 当 对 ( 隐 蔽
8、工 程 ) 进 行逐 项 检 测 , 并 对 ( 检 测 结 果 ) 负 责 。19、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投 入 使 用 后 的 防 雷 装 置实 行 ( 定 期 检 测 制 度 ) 。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应 当 ( 每 年 ) 一 次 , 对 爆 炸 和 火灾 危 险 环 境 场 所 的 防 雷 装 置 应 当 ( 每 半 年 ) 检 测 一 次 。20、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机 构 在 检 测 过 程 中 , 必 须 执 行 (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规 范 ) 。21、 从 事 防 雷 检 测 的 机 构 实 行 ( 资 质 认 定
9、 制 度 ) 。22、 (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报 告 )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的 技 术 依 据 。23、 ( 省 级 气 象 学 会 ) 负 责 本 省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人 员 能 力 认 定 工作 。24、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被 许 可 单 位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手 段 取 得 资 质 的 ,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给 予 警 告 , 可 以 处 ( 1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 罚 款 ; 已 取 得 资 质 的 , 撤 销 其 许 可 证 书 ; 被 许 可单 位 ( 三 年 内
10、)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资 质 认 定 。25、 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 使 用 要 求 ) ,并 接 受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 监 督 检 查 ) 。26、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在 上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防 雷 减 灾 工 作 。 未 设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 其防 雷 减 灾 工 作 由 ( 上 一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负 责 。27、 防 雷 装 置 实 行 定 期
11、检 测 制 度 。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 每 年 ) 一 次 。 油库 、 气 库 、 化 学 品 仓 库 、 加 油 站 及 其 他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生 产 、 销 售 、 贮 存场 所 的 防 雷 装 置 每 ( 半 年 ) 检 测 一 次 。28、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单 位 未 按 核 定 的 ( 检 测 项 目 、 范 围 和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 进 行 检 测 的 ,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不 改 的 , 可 并 处 500 元 以 上 3000 元 以 下 罚 款 。29、
12、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第 31 号 局长 令 ) 自 ( 2016 年 10 月 1 日 ) 起 施 行 。30、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全 国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的 ( 监 督 管 理工 作 ) 。31、 省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的( 管 理 和 认 定 ) 工 作 。32、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等 级 分 为 ( 甲 、 乙 ) 两 级 。33、 申 请 乙 级 资 质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有 高 级 技
13、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 一 名 ),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 三 名 ) 。34、 申 请 甲 级 资 质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 二 名 ),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 六 名 ) 。35、 乙 级 资 质 检 测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从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等 工 作 ( 三 年 ) 以 上 , 并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的 ( 防雷 装 置 检 测 专 业 知 识 和 能 力 ) 。36、 甲
14、级 资 质 检 测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从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工 作 ( 五 年 ) 以 上 , 并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的 ( 防 雷装 置 检 测 专 业 知 识 和 能 力 ) 。37、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的能 力 ) 。38、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证 有 效 期 为 ( 五 年 ) 。39、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管 理 实 行 (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 。40、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15、 单 位 应 当 从 取 得 资 质 证 后 的 ( 次 年 ) 起 , 在 每 年的 ( 第 二 季 度 ) 向 资 质 认 定 机 构 报 送 ( 年 度 报 告 ) 。41、 取 得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的 单 位 , 应 当 在 资 质 证 有 效 期 满 ( 三 个月 前 ) , 向 原 认 定 机 构 提 出 ( 延 续 申 请 ) 。42、 取 得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的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 资 质 等 级 ) 承 担 相应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工 作 。43、 禁 止 ( 无 资 质 证 或 者 超 出 资 质 等 级 ) 承 接 防
16、 雷 装 置 检 测 , 禁 止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44、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单 位 不 得 与 其 检 测 项 目 的 ( 设 计 、 施 工 单 位 ) 以及 所 使 用 的 防 雷 产 品 ( 生 产 、 销 售 )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45、 取 得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格 证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 以 上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单 位 执 业 。46、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建 设 工 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设 计 、 施 工 , 可 以由
17、取 得 相 应 建 设 、 公 路 、 水 路 、 铁 路 、 民 航 、 水 利 、 电 力 、 核 电 、 通 信 等( 专 业 工 程 ) 设 计 、 施 工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47、 油 库 、 气 库 、 弹 药 库 、 化 学 品 仓 库 和 烟 花 爆 竹 、 石 化 等 易 燃 易爆 建 设 工 程 和 场 所 , 雷 电 易 发 区 内 的 矿 区 、 旅 游 景 点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的 建( 构 ) 筑 物 、 设 施 等 需 要 单 独 安 装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场 所 , 以 及 雷 电 风 险 高且 没 有 防 雷 标 准 规 范 、 需
18、 要 进 行 特 殊 论 证 的 大 型 项 目 , 其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由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负 责 。48、 气 象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在 审 查 气 象 行政 许 可 申 请 时 , 涉 及 ( 专 业 知 识 或 者 技 术 问 题 ) 需 要 评 审 、 评 价 或 者 检测 的 , 可 以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或 者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 评 价 或 者 检 测 , 并 由 专 业 机构 或 者 专 家 出 具 评 审 、 评 价 或 者
19、检 测 报 告 。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参 考 ( 评审 、 评 价 建 议 或 者 检 测 报 告 )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49、 气 象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 ( 涂 改 、 伪 造 、 倒 卖 、 出 租 、出 借 ) 气 象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气 象 行 政 许 可 的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撤 销 该 气 象 行 政 许 可 ,可 以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20、 刑 事 责 任 。50、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自 ( 2010 年 1 月 20 日 ) 经 国 务 院 第98 次 常 委 会 议 通 过 以 来 , 至 2017 年 底 共 经 了 ( 两 ) 次 修 改 。二 、 选 择 题 ( 含 单 项 和 多 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于 ( C) 开 始 正 式 实 施 。A.1999 年 10 月 31 日 B.1999 年 5 月 18 日C.2000 年 1 月 1 日 D.2000 年 3 月 1 日2、 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 B ) 规 定 的 使 用
21、要 求 。A.省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B.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C.中 国 气 象 学 会 D.中 国 防 雷 研 究 会3、 防 雷 减 灾 是 指 防 御 和 减 轻 雷 电 的 活 动 , 包 括 对 雷 电 灾 害 的(ABCD )A.研 究 B.监 测 C.预 警 D.防 护4、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单 位 在 检 测 过 程 中 , ( C)A.执 行 自 己 的 规 定 B.执 行 本 部 门 技 术 规 定C.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D.行 业 规 定5、 从 事 (B)人 员 必 须 通 过 省 级 气 象 学 会 组 织
22、的 能 力 认 定 , 并 取 得 其出 具 的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能 力 评 价 证 明 。A.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人 员 B.防 雷 装 置 检 测 人 员C.防 雷 工 程 专 业 施 工 人 员 D.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人 员6、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证 由 下 列 单 位 统 一 印 制 ( A)A.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B.省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C.市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D.省 气 象 学 会7、 甲 级 资 质 单 位 的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 应 不 少 于 ( B )A.一 名 B
23、.二 名 C.三 名 D.四 名8、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C)A.一 年 B.三 年 C.五 年 D.长 期9、 对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的 单 位 实 行 : ( B )A.资 格 管 理 制 度 B.资 质 管 理 制 度C.行 业 管 理 D.自 律 管 理10、 应 当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的 范 围 是 ( ABCD )A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范 围 规 定 的 一 、 二 、 三 类 防 雷 建 ( 构 ) 筑 物 ;B 石 油 、 化 工 生 产 或 者 储 存 场 所 ;C 电 力 生 产 设 施 和 输 配 电 系
24、 统 ;D 邮 电 通 信 、 交 通 运 输 、 广 播 电 视 、 医 疗 卫 生 、 金 融 证 券 、 计 算 机信 息 等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的 主 要 设 施 。11、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规 定 , 从 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的 单 位 应当 取 得 ( B ) 颁 发 的 资 质 证 。A.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B.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C.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气 象 主 管 机 构 ;D.市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25、 构 。12、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规 定 , 在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 施 工 、 检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权 限责 令 ( ABC) 。A.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B.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C.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取 消 设 计 、 施 工 、 检 测 资 质 证 。13、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规 定 , 无 资
26、 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从事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照 权 限 责 令 ( ABC) 。A.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B.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C.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取 消 设 计 、 施 工 、 检 测 资 质 证 。14. 气 象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 超 越 气 象 行 政 许 可 范 围 进 行活 动
27、 的 , 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给 予 ( ABC ) 。A.警 告 ; B.责 令 改 正 , 撤 销 该 气 象 行 政 许 可 , 可 以 并 处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C.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D.取 消 行 政 许 可 。三 、 简 答 题1、 什 么 叫 防 雷 减 灾 ?答 :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 或 称 防 雷 减 灾 ) , 是 指 防 御 和 减 轻 雷 电 灾 害 的 活动 , 包 括 雷 电 和 雷 电 灾 害 的 研 究 、 监 测 、 预 警 、 风 险 评 估 、 防 护 以 及 雷
28、 电灾 害 的 调 查 、 鉴 定 等 。 ( 中 国 气 象 局 24 号 令 )2、 简 述 防 雷 减 灾 工 作 的 原 则 。答 : 防 雷 减 灾 工 作 , 实 行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的 原 则 。( 中 国 气 象 局 24 号 令 )3、 什 么 叫 防 雷 装 置 ?答 : 防 雷 装 置 是 指 接 闪 器 、 引 下 线 、 接 地 装 置 、 电 涌 保 护 器 及 其 连 接导 体 等 构 成 的 , 用 以 防 御 雷 电 灾 害 的 设 施 或 者 系 统 。 ( 中 国 气 象 局 24 号令 )4、 各 级 气 象 主
29、管 机 构 在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中 的 职 责 是 什 么 ?答 : 气 象 法 规 定 :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工作 的 组 织 管 理 , 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指 导 对 可 能 遭 受 雷 击 的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其 他 设 施 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的 检 测 工 作 。5、 简 述 甲 、 乙 两 级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从 事 检 测 的 范 围 。答 : 甲 级 资 质 单 位 可 以 从 事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的 第 一 类 、第 二
30、 类 、 第 三 类 建 ( 构 ) 筑 物 的 防 雷 装 置 的 检 测 。 乙 级 资 质 单 位 可 以 从 事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的 第 三 类 建 ( 构 ) 筑 物 的 防 雷 装 置 的 检 测 。( 中 国 气 象 局 31 号 令 )6、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规 定 的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哪 些 条 件 ?答 : ( 一 ) 有 法 人 资 格 ;( 二 )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设 备 、 设 施 ;( 三 )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四 ) 有
31、完 备 的 技 术 和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五 )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7、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的 安 装 应 当 符 合 什 么 要 求 ?答 : 根 据 气 象 法 规 定 , 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使 用 要 求 。四 、 问 答 题 :1、 申 请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哪 些 基 本 条 件 ? ( 中 国 气象 局 31 号 令 )答 : ( 一 )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二 ) 具 有 满
32、足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业 务 需 要 的 经 营 场 所 ;( 三 )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从 事 防 雷 防 雷 装 置 检 测的 能 力 和 水 平 , 并 在 其 从 业 单 位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四 ) 具 有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并 有 健 全 的 技 术 、 档 案 和 安全 管 理 制 度 ;( 五 ) 具 有 与 所 申 请 资 质 等 级 相 适 应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能 力 和 良 好 信 誉 ;( 六 ) 用 于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的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33、应 当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定 或 校 准 ,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2、 申 请 乙 级 资 质 的 单 位 除 了 符 合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 ( 中 国 气 象 局 31 号 令 )答 : ( 一 ) 具 有 与 承 担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其中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不 少 于 一 名 , 具 有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不 少 于 三 名 ; 技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高
34、 级 技 术 职 称 ,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等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 并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专 业 知 识 和 能 力 ;( 二 ) 具 有 满 足 相 应 技 术 标 准 的 专 业 设 备 。3、 申 请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的 乙 级 资 质 的 单 位 应 当 提 交 哪 些 书 面 材 料 ?( 中 国 气 象 局 31 号 令 )答 : ( 一 )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申 请 表 ;( 二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正 、 副 本 的 原 件 及 复
35、印 件 ;( 三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简 表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 身 份证 明 、 劳 动 合 同 、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证 明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四 )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质 量 管 理 手 册 ;( 五 ) 经 营 场 所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合 同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六 ) 仪 器 、 设 备 及 相 关 设 施 清 单 ;( 七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复 印 件 。4、 防 雷 减 灾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了 防 雷 装 置 的 检 测 周 期 , 请 简 述 理 由
36、。答 : 理 由 主 要 有 二 条 , ( 1)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重 大 , 必 须 做 到 万 无 一失 。 防 雷 工 作 是 安 全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 必 须 做 到 万 无 一 失 。 ( 2) 自 然界 中 能 够 引 起 防 雷 装 置 失 效 的 原 因 很 多 , 如 : 由 于 修 缮 建 ( 构 ) 筑 物 或者 建 ( 构 ) 筑 物 本 身 的 变 形 使 防 雷 装 置 的 保 护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因 挖 土 方 、敷 设 其 它 管 ( 线 ) 路 或 者 种 植 树 木 而 挖 断 接 地 装 置 ; 因 锈 蚀 或 者 机 械 力
37、的 损 伤 而 折 断 明 装 导 体 ; 接 闪 器 因 接 受 雷 击 而 熔 化 或 折 断 ; 断 接 卡 因为 有 腐 蚀 等 造 成 接 触 不 良 。鉴 于 以 上 原 因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章 都 具 体 规 定 了 防 雷 装置 的 检 测 周 期 。5、 案 例 分 析 : 某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单 位 具 有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乙 级 资 质 ,在 参 加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中 通 过 招 投 标 , 中 标 了 一 预 计 雷 击 次 数 0.25 次 /a的 一 般 性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
38、 建 筑 物 完 成 后 该 检 测 单 位 对 全 部 检测 项 目 进 行 了 检 测 , 相 应 的 检 测 结 果 都 在 允 许 范 围 之 内 , 然 后 向 被 检 单 位出 具 了 合 格 检 测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有 检 测 人 员 、 校 核 人 员 和 现 场 负 责 人 签 字 。请 问 从 事 项 目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单 位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答 : 有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一 ) 首 选 是 超 资 质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 因 为 预 计 雷 击 次 数 0.25 次/a 的 一 般 性 民
39、 用 建 筑 物 , 属 于 第 二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 应 按 气 象 灾 害 防 御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 贵 州 省 气 象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 防 雷 减 灾 管 理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相 关 规 定 处 罚 。( 二 ) 检 测 程 序 不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 防 雷 装 置 第 一 次 检 测 并 不 只 是 投 入使 用 后 建 筑 物 防 雷 装 置 的 检 测 , 还 包 括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建 筑 物 防 雷 装 置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检 测 。 对 于 竣 工 验 收 检 测 显 然 属 于 后 一 种 ,
40、即 通 过 过 程 检 测和 竣 工 检 测 , 对 原 始 记 录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整 理 才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 建 筑 防雷 装 置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GB/T 214312015) 。 该 检 测 没 有 过 程 检 测 , 属于 在 检 测 中 弄 虚 作 假 , 应 按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 贵 州省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相 关 规 定 处 罚 )( 三 ) 检 测 报 告 的 签 字 不 符 合 要 求 。 检 测 报 告 除 检 测 人 员 、 校 核 人 员签 字 外 , 还 应 由 技 术
41、负 责 人 签 字 , 不 应 由 现 场 负 责 人 签 字 , 现 场 负 责 人 只能 是 在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上 签 字 ( 建 筑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GB/T 214312015) 。 属 于 出 具 不 合 格 检 测 报 告 , 因 没 有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签 字 就不 能 确 认 该 检 测 报 告 结 论 的 正 确 性 。 应 根 据 情 节 按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或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二 ) 进 行 处 罚 。6、 案 例 分 析 :
42、某 县 一 县 道 旁 新 修 一 加 油 站 , 某 一 具 有 乙 级 雷 电 防 护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通 过 招 投 标 中 标 该 新 加 油 站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 但由 于 加 油 站 的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应 当 具 有 甲 级 资 质 , 于 是 该 中 标 乙 级 资 质 检 测单 位 又 将 该 检 测 项 目 转 由 一 省 外 具 有 甲 级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单 位 进 行检 测 ( 检 测 报 告 盖 的 是 一 省 外 甲 级 检 测 单 位 印 章 , 检 测 人 员 签 名 则 为 乙 级资 质
43、 单 位 人 员 ) , 检 测 后 出 具 合 格 检 测 报 告 , 项 目 业 主 方 根 据 已 取 得 的 检测 报 告 向 该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申 请 防 雷 装 置 验 收 , 该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出 具 验收 合 格 报 告 。 请 问 该 案 例 中 业 主 方 、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检 测 单 位 是 否 存 在违 法 行 为 ?答 : 有 以 下 违 法 行 为 :( 一 ) 业 主 方 : 存 在 建 设 工 程 防 雷 未 申 请 设 计 审 核 即 施 工 。 业 主 方 新建 加 油 站 时 其 防 雷 装 置 未 审 请 设
44、 计 审 核 , 即 进 行 施 工 建 设 ; 在 竣 工 投 入 使用 前 才 向 所 在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交 检 测 报 告 等 材 料 申 请 竣 工 验 收 。 违 反 贵 州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第 三十 四 条 、 贵 州 省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 条 相 关 规 定 ,应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二 )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 存 在 行 政 许 可 未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主 要 违 法 事实 是 : 该 防 雷
45、建 设 工 程 在 没 有 申 请 施 工 图 防 雷 进 行 设 计 审 核 的 情 况 下 ,该 县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受 理 了 该 防 雷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报 告 ;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材 料 不 全 , 仅 以 检 测 报 告 作 为 验 收 依 据 ( 应 当 提 交 竣 工 验收 申 请 表 和 通 过 设 计 审 核 的 施 工 、 竣 工 图 等 材 料 ,不 需 要 提 交 防 雷 装 置 检测 报 告 ,竣 工 验 收 所 需 检 测 报 告 应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委 托 开 展 取 得 ) , 属 于不
46、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应 按 贵 州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相 关 规定 处 罚 。( 三 ) 检 测 单 位 : 超 资 质 从 事 检 测 。 加 油 站 一 般 至 少 属 于 第 二 类 防雷 建 筑 , 应 由 取 得 甲 级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单 位 承 担 ; 借 用 ( 挂 靠 ) 资 质 。由 于 检 测 单 位 明 知 自 身 资 质 不 具 备 从 事 二 类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的 能 力 , 借 用( 挂 靠 ) 省 外 甲 级 单 位 资 质 ( 从 检 测 人 员 为 乙 级 资 质 单 位 人 员 , 而 在 盖
47、 有甲 级 资 质 单 位 公 章 判 定 为 借 用 ) 。 因 此 , 应 对 乙 级 资 质 单 位 按 气 象 灾害 防 御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 贵 州 省 气 象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 防 雷 减灾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 雷 电 防 护 装 置 检 测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六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对 出 借 资 质 的 甲 级 资 质 单 位 按 雷 电 防 护 装置 检 测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 气 象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一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48、 处 罚 。 二 、 专 业 知 识 部 分一 、 填 空 题1、 电 磁 感 应 是 由 于 雷 电 流 迅 速 变 化 , 在 它 周 围 的 空 间 产 生 瞬 变 的 强电 磁 场 , 使 附 近 导 体 上 感 应 出 很 高 的 电 动 势 。 由 雷 电 引 起 的 电 磁 感应 事 故 原 因 有 磁 场 感 应 和 电 场 感 应 两 种 途 径 。2、 不 在 GB50057-2010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防 雷 类 别 范 围 内 的建 构 筑 物 , 宜 归 为 第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3、 防 雷 装 置 性 能 检 测 应 施 行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 当 没 有 相 应 的 检 测规 范 时 , 可 参 考 施 行 设 计 规 范 。4、 第 一 类 、 第 二 类 、 第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防 直 击 雷 引 下 线 应 不 少 于2 根 , 其 平 均 间 距 分 别 不 大 于 12m 、 18m 、 25m 。 采 用 建 筑物 柱 筋 做 引 下 线 时 , 外 墙 柱 筋 均 为 防 雷 引 下 线 。5、 进 入 防 雷 建 筑 物 的 低 压 线 路 至 少 应 使 用 一 段 金 属 铠 装 电 缆 或 护 套电 缆 穿 钢 管 直 接 埋 地 引 入 , 其 埋 地 长 度 不 应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