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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规范强制性条文.doc

上传人:11xg27ws 文档编号:9150524 上传时间:2019-07-2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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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抗震规范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 确定3.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

2、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3、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3.3.2 建筑场地为 I 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

4、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3.8.1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 8、9 度的建筑。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3.9.2 结

5、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 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 C20;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

6、比值不应大于 1.3。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 20%;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 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 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

7、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4.3.2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 不含黄土)的地基,除 6 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4.4.5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情况下

8、,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4 8、9 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 9 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注:8、9 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

9、值系数,应按表 5.1.3 采用。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5.1.4-1 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 5.1.4-2 采用,计算 8、9 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 0.05s。注:1 周期大于 6.0s 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2 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5.1.6 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6 度时的建筑(建造于 IV 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

10、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2 6 度时建造于 IV 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 7 度和 7 度以上的建筑结构( 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5.1.7 符合本章第 5.5 节规定的结构,除按规定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外,尚应进行相应的变形验算。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6.1.2 确定。注:1 建筑场地为类时,除 6 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

11、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7.1.2 的规定。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 7.1.2 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 4.20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 40%以上。3 横墙较少的多层

12、砖砌体住宅楼, 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 7.1.2 的规定采用。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1/2 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 0.6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 1m;3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 7.1.5 的要求。 注: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2 表中木楼、屋盖的规定,不

13、适用于小砌块砌体房屋。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6、7 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3 底层框架- 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 2.5,8 度时不应大于 2.0,且均不应小于 1.0。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

14、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 2.0 ,8 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 1.0。5 底部框架- 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1 9 度时与 8 度、类场地的建筑。2 大厅内设有挑台。3 8 度、类场地和 7 度、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 15m 或柱顶高度大于6m。4 7 度、类场地和 6 度、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 18m 或柱顶高度大于12.1.2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2 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3 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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