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级长沙天心文化产业园文化产业发展奖 励 办 法为加快国家级长沙天心文化产业园建设,促推天心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化产业和财税政策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天发201113 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扶植或奖励对象为国家级长沙天心文化产业园内和纳入园区管理范畴且税收关系在天心区的文化企业、单位或个人。 2、企业入驻奖奖励范围为区域内新注册的文化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文化企业。 二、纳税贡献奖 1、纳税大户奖:文化企业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 100 万元以上的,按 5%给予奖励。 2、税收增长奖:文化企业本年
2、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 50 万元以上,且本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较上年增长达到 30%及以上的,按区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 50%的奖励。 三、企业入驻奖 1、文化总部企业入驻奖:注册入驻园区的文化企业,系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 100 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的,且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 3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若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可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当年实缴税收区级所得为上限。 世界 500 强企业指最新被财富杂志或福布斯杂志评为世界 500 强的企业,具备中国大
3、陆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国内 100 强企业指最新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 100 强的企业,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国内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2、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奖:数字出版、现代传媒、动漫游戏、信息服务、设计服务、艺术品业、文化会展等文化创意企业注册入驻园区,开业起前三年分别按实缴税收区级所得的 80%、60%、40% 给予奖励。 3、品牌酒店入驻奖:品牌酒店入驻我区并获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颁发的五星级及以上证书和标志牌的,纳入文化产业发展奖励范畴,自授星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实缴税收区级所得的50
4、%、 40%、 30%给予奖励。 4、新办文化中介企业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实缴税收区级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自该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实缴税收区级所得的 50%、40%、30%给予奖励。 享受企业入驻奖奖励的文化企业须与区政府签订入驻协议,保证五年内不迁出本区。若出现违反协议行为,应全额退还该项奖金。四、招商引资重大贡献奖 文化产业项目或文化企业落户园区或纳入园区管理后年度实缴税收区级所得达 500 万元,且符合园区文化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的,可申请参评招商引资重大贡献奖。对评定为招商引资重大贡献奖的文化产业项目或文化企业,每个项目或企业分别评定不超过 3 个先进单位、6 名突出个人。 奖励
5、标准:先进单位奖 10 万元/ 个、突出个人奖 5 万元/人,奖励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 突出个人奖原则上不含政府公职人员。 五、产业发展奖 1、文化创业奖: (1)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其中对上市企业高管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企业高管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分别给予 80%、60%、50%的奖励。 (2)对预期良好、成长潜力较大的文化企业,贷款或一次性付款购置生产经营场地的、增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连续三年分别给予实缴税收区级所得增量部分 100%、70%
6、、50%的奖励。 (3)对预期良好、符合园区文化创意创业大厦入驻条件的文化企业,连续三年分别给予租金 80%、60%、50% 的补贴。 2、会展奖:对当年在园区承办各类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省级文化会展项目,展览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以上,吸引参展客商达 200 家以上,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并经市会展办登记或备案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六、创优创新奖 1、名牌名企奖: (1)凡文化企业当年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或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 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2)凡文
7、化企业当年产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为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 15 万元、8 万元的奖励。 (3)凡文化企业当年被评为全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2、科技创新奖: (1)文化企业开发的科技产品、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在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或项目运营的当年,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40 万元、 30 万元奖励;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 4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分别给予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多项产品获奖,只取最
8、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2)凡文化企业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并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3、企业上市奖: 凡文化企业获准正式上市发行股票,当年融资过亿元用于区内扩大生产经营的,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 七、优秀企业家奖 园区内管理水平高、法律意识强、企业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文化企业厂长、经理,可参加天心区每两年一次的“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对被授予“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给予每人 5 万元奖励。 八、几点说明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可自行申请奖励,也可由园区、街镇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审核批准及公示无
9、异议后,于次年四月份前完成表彰兑现。 2、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入驻实行“一事一议” ,另行商议扶植政策。对已享受特殊政策的文化企业,如本办法的奖励额度高于“一事一议”的奖励额度,可以补齐差额部分。 3、企业入驻奖第 2、3、4 项和纳税贡献奖不重复计奖。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奖和文化创业奖第 2 项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同一品牌、同一产品多项获奖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4、当年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被“一票否决” ,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予奖励;有高能耗、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文化企业,不予奖励。 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如遇上级部门政策性变化,本办法将相应予以调整。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长沙天心文化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主题词:文化产业 奖励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