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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变更索赔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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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变更索赔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变更索赔的意义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任务是当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计划外事件时,通过及时提出施工索赔,要求对方补偿自己遭受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于铁路投标竞争十分激烈,承包商依靠告价中标获取高利润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施工索赔则越来越成为承包商避免亏损、增加赢利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施工索赔工作,培养高水平的施工索赔人才,提高工程施工索赔水平。铁路工程具有工期长、施工条件复杂、不确定性因素多,施工图出土之前就签定施工合同并确定合同价格等特点,因此,铁路工程承包施工是一项风险事业,2、施工索赔的证据索赔能否成功取决于索赔证据是

2、否具有说服力、计算索赔值的方法是否合理、是否遵守了索赔程序、索赔事件的复杂性、对方和工程师处理索赔的能力和态度等许多因素。为了保证施工索赔的成功,要进行大量的索赔论证工作,以充分翔实的资料和合理的方法严格论证自己提出的索赔要求。因此索赔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索赔证据不足或没有有效的索赔证据就不可能成立。具有说服力的施工索赔证据必须有下列基本要求索赔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起对方的推敲,由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都在进行合同管理,收集有关资料,所以双方应有内容相同的证据。索赔证据必须有全面性,索赔方提供的出索赔证据应能说明时间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应列

3、出相应证据说明干扰时间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否则对方可能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这样会拖延索赔的解决,对施工方不利。索赔证据必须有法律证明效力,索赔证据必须是索赔时间发生时的书面文件。一般情况下,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均无效。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又业主和承包方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确定。只有决定性的书面文件才能用做有效的索赔证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均不能作为有效的索赔证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签署索赔证据必须具备及时性,索赔证据是施工活动产生时的同期记录。一般情况下,索赔时间发生后,承

4、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索赔通知书和相应的索赔证据。超过合同规定时限提供的出索赔证据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业主可能拒绝考虑过时的证据。或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3、施工索赔的常见类型施工索赔的常见类型有:工程变更索赔、额外工程索赔、不利现场条件索赔、工期延误索赔、加速施工索赔、通货膨胀索赔、施工效率降低索赔、拖期付款索赔、合同缺陷索赔、指定分包商违约索赔和合同终止索赔。不利现场条件索赔:不利现场条件一般是指在现场施工时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不可遇见的自然物质条件和人为的及其他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按照惯例,不利现场条件导致承包商开支增加

5、和施工延误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不利现场条件在施工中十分常见,如:地下障碍物的实际数量大大超过招标文件给出的数量;钻孔资料注明系松软材料的某一位置或高程上,出现坚硬岩石等等。但是在施工索赔的实践中,工程师常常不能正确对待不利现场条件引起的施工索赔,认为只要承认了存在不利现场条件,就说明他先前所做的勘探、设计、招标工作中错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就会影响自己的声誉,甚至业主可能追究其相应责任,因此他们遇到承包商提出不利现场条件引起的索赔就不高兴,置之不理,是这累索赔不能成功的原因。工期延误索赔:工期延误是指由于某种或某些干扰事件,承包商施工网络图中关键工作的实际完成时间已经或将比计划

6、完成时间长,因此,除非采取加速施工措施,承包商的计划工期将不能如期实现。在施工索赔实践中,一般将工期索赔分为可以原谅工期延误和不可原谅工期延误两种类型。可以原谅工期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或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原谅工期延误发生时,承包商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向业主方面提出施工索赔,一般情况下,由于业主方面的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如果由于业主方面的风险但非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是不能要求补偿经济损失。不可原谅工期延误是指由于承包商发责任或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延误发生时,承包商不能进行施工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当施工项目发生可以原谅

7、工程延误时,业主可以选择给予承包商工期延长,容许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相应拖后,也可以选择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宁可提高工程造价,也要保证整个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建成投产。业主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应向承包商发出加速施工指示,并对承包商拟采取的加速施工措施进行审核批准,并明确加速施工费用的支付问题。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一般要增加成本开支,为了补偿加速施工增加的成本,必然要向业主提出经济索赔要求。但有时业主和工程师虽然口头要求承包商加速施工,但他认为这是承包商的责任,目的是使工程项目按照合同工期建成,避免承包商向业主制服误期损害赔偿。到承包商认为,既然业主和工程师要求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8、因此增加的费用理所当然应由业主给予补偿,这就为将来的加速施工索赔增加了难度,甚至加速施工索赔可能导致合同争端。通货膨胀索赔:通货膨胀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对于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施工项目,通货膨胀引起的工资提高和物价上涨往往使工程成本大量增加。为了防止承包商因担心通货膨胀而不切实际地提高报价,业主一般规定发生通货膨胀时允许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补偿承包商因通货膨胀而遭受的损失,如京沪工程的主要施工材料由业主提供,地材等差价在风险包干费中考虑。施工效率降低索赔:并非所有干扰时间都引起工期延误。有些干扰事件,例如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的干扰事件,对工期并不产生影响,但引起施工效率的降低和施工成本的增

9、加,如果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这样的干扰事件,承包商虽然无权进行工期索赔,但有权进行经济索赔,以补偿自己因干扰事件遭受的损失,这就是所谓的施工效率降低索赔。引起施工效率降低的主要原因包括:气候恶劣、工程变更、地基出现问题、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可抗力和其他施工干扰等。在施工效率索赔处理过程中,合同双方的观点容易产生分歧,他们对施工效率的降低的原因和程度经常有不同的看法,而双方都难以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当承包商提出施工效率降低索赔时,业主方面可能提出反驳,施工效率降低的原因不在业主方面,而是由于承包商施工组织不善,施工人员素质差、设备出勤率低等。为了使业主方面认可索赔,承包商应该及时提供有

10、说服力的证据。为此,承包商平时应该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在索赔报告中充分论证施工效率低的原因并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暂停施工与合同终止索赔:如果业主严重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难以进行,承包上也有权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承包商一般可以向业主方面提出施工索赔,以补偿自己遭受的损失。如高压线路的拆迁过慢,造成梁场施工停滞的损失。四、施工索赔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在工程施工领域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中,施工索赔管理可能是最难的一项管理工作。承包商想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取得成功,必须具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和相当高的管理水平。为了提高施工索赔的成功率,承包上在国际工程施工和索赔过程中

11、,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一)建好工程项目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是承包商认真地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并努力将工程项目建设好,使业主和工程师满意。经验表明,如果承包商认真努力的实施合同,使施工质量合格,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并按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建设,就会为施工索赔成功奠定很好的基础,尤其当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努力克服重重困难,设置发现原设计中不合理或错误的地方,提出改进建议,被业主和工程师采纳,从而节约了工程造价、又改善了工程项目运行条件时,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一般均能得到较好的满足。(二)做好合同管理施工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当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计划外事项时,如工程变

12、更、施工条件变化、施工干扰等,通过及时向业主和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补偿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争取施工索赔的成功,承包商应努力做好如下 4 项索赔管理工作;1、熟悉施工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能够从索赔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不错过任何可能的索赔机会。2、从投标报价阶段开始,仔细分析和掌握全部合同文件,了解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隐蔽风险,并努力避开一切可以避开的风险,尽可能减少承包商承担的风险。3、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了如指掌,随时注意业主和工程师发布的工程变更指示,一旦发现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及时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或提出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4、在编制索赔报告和进

13、行索赔谈判时,善于运用合同知识来解释和论证索赔权,能够采用正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提出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工期延长(三)做好成本管理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应该从投标报价开始,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在工程投产时结束。投标报价阶段的成本管理工作,主要是进行成本估计,并在工程成本估计的基础上,结合承包商的报价策略,决定承包商的投标报价。经验丰富的承包商善于从招标文件中发现施工索赔的潜在机会,并在报价书中列出有利于将来进行施工索赔的必须数据。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定期(如每月一次)的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工作,进行成本控制,随时发现施工索赔的潜在机会,并在报价书中列出有利于将来进行施工索赔的必要数据。如

14、果成本超支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或风险,应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因此,成本管理人员应熟悉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并利用这些条款取得承包商应有的资金收入,维护承包商合理的经济利益。为了作好施工索赔工作,承包商在施工成本管理方面应努力作好如下工作:1、熟悉索赔款的计价方法,使自己的索赔款建立在正确的计价方法上,并有充分的说服力,使业主和工程师难以拒绝2、熟悉索赔款的单价分析和单价调整方法,能够比较准确的确定索赔事项的施工新单价,使自己的索赔款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3、事实索赔需要大量而完整的成本资料和单据,承包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成本分析与计算资料。因此,承包商的成本管理人员要学会积累成本资料,定期进行成本

15、核算和分析,既满足成本控制的需要,又满足索赔论证的需要。(四)随时申报,按月结算正常的施工索赔做法是在索赔事项后随时随地地的提出单项索赔要求,力戒将多哥索赔事项合为一体进行施工索赔。这种做法使索赔问题交织在一起,解决起来更为困难。除非迫不得已,如多个索赔事项纵横交错、难以分解,最好不要以综合索赔的形式提出索赔。在索赔款的支付上,应力争单项索赔、单独解决、逐月支付,将索赔款的支付纳入按月结算支付的轨道,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支付同步处理。这样可以使索赔化整为零,避免积累成大宗款额而增加解决的难度。(五)及时提交索赔通知和索赔报告索赔事项发生后,承包商应该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编写和提交索赔通知

16、与索赔报告,提出论证自己的索赔要求。索赔报告应清晰准备的叙述事实,力戒潦草、混乱及自相矛盾(六)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 1014 天后,即可向工程师查询对索赔报告的意见。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处理意见是合同双方会谈协商的基础。在一般情况下,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或由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后,工程师能够提出为双方接受的最终评审意见,使索赔问题得到顺利解决。即使合同双方对个别的索赔问题难以协商一致,承包商也不要急于将双方分歧宣布为争端,因为这样容易损害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七)必要时施加压力施工索赔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工程师的利益。

17、个别业主和工程师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采取拖延战术,不论合理与否,一律不予答复,或者要求承包商不断的提供证据资料,希望拖至工程竣工,最后不了了之。对于这样的业主和工程师,承包商可以考虑采取适当的强硬措施,如宣布索赔问题为争端,根据合同规定宣布业主方面违约,并放慢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等,向业主和工程师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重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即使研究和解决索赔问题。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道路使用和河道占用吗)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5 合同

18、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9.4 环境保护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

19、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

20、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

21、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合格所造成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22、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00302010 ntttt FBFBAP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

23、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

24、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3 权重的调整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 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

25、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26、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

27、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15.4 款约定办理。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甲供材料修改地点,承包人应承担费用和工期)(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

28、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增加的费用,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 款约定办理。相应奖金按照铁道部现行铁路建设项目激励约束考核机制规定处理。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约定为:15.4.1 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2)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 项办理。(3)甲供材料设备按实际采购价调整合同价。 (总承包风险费处理的工

29、程除外) 。(4)CFG 桩在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以现有施工图设计数量计列,施工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优化后的工程数量,经监理审核后据实计量,根据中标单价调整相应标段的合同价。(5)岩溶处理等注浆工程数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次报价暂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施工时经监理审核后据实计量,根据中标单价调整相应标段合同价。(6)铁道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无砟轨道暂按 465 万元/铺轨公里,应包括该项目全部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合同履行中根据铁道部批复意见及相应标段中标降造率调整合同价。 15.4.2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以下风险费用而计列的金额,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初步设计

30、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I 类变更设计及全部 II 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 (2)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以外的材料和设备价差;(4)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5)工程保险费;(6)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15.4.3 由于第 15.4.1(1) 、 (2)项原因引起的 I 类变更设计,按照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计算费用,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格。15.4.4 因第 15.4.2 项原因引起的费用计算按照以下约定处理,计入总承包风险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投标时,投标人应自主报价,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甲供材料差价按第 17.1.6 项处理外,其余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不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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