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 业 瞒 收 入 老 板 被 判 刑2005-01-07 14:09:45近日,河南省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偷税,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期 1 年。不久前,郑州市金水区地税局稽查分局对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不法行为:向被施工单位开具收据而未登记入账,偷逃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向对方开具发票,但仍未登记入账,偷逃所得税。该公司因此少计收入达 1064771.62 元,少缴税款 94281.48 元。其偷税数额超过 1 万元,且偷税比例为 63.68%,超过 30%,已涉嫌构成偷税罪。金水区地税局稽查分局对其作出补税94281.48 元,并处 1 倍罚款
2、的处理决定后,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中国税务报指 使 别 人 做 假 账 台 方 老 板 被 判 刑【正文】 苗睿 孙文胜 日前,天津市津南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查明天津市某五金器材公司台湾籍女老板高某,伙同总经理张某指使企业会计偷税。法院经过审理,分别以偷税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 年半,并处以罚金 75 万元。对该五金器材公司,津南区国税局作出了补税、罚款 726 万元的处理。据了解,天津市某五金器材公司 1991 年 5 月由天津市某贸易经理部与台湾方合资成立,户籍在台湾省台水县的高某担任董事长。1997 年 12 月,张某承包了该公司,与高某共同经营。高某、张某指使该公司会计伪造记账凭
3、证,将公司销售给天津某电子器材厂价值 50 万元的电磁桌元器件,采取直接收款、挂靠“短期借款” 账户的手段偷逃税款。津南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查实此案,对该公司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决定。近日,深圳某公司因隐瞒销售收入 520 万元,偷逃增值税 20 万元,被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国税分局依法查处。该公司除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20 万元税款外,还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从事布料经营的贸易公司,其货源既有我国大陆的,也有来自台湾的。该公司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所有的业务发票似乎全部都入了账,从表面上看,是一家经营守法、自觉纳税的守法户。但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清查中,却发现这家“
4、正规经营” 公司在 2001 年向沙井国税分局申报的销售收入只有 55 万元,而实际销售收入为 580 万元,隐瞒销售收入 520 多万元,偷逃增值税 20 万元。该公司虽然辩称自己所隐瞒的销售收入是帮一家台湾企业在大陆境内销售布料的收款,却不能提供他们从事代理服务的有效证据,而台湾公司在我境内销售货物又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或场所。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该公司隐瞒应税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的偷税行为。申 报 收 入 与 经 营 规 模 存 在 较 大 差 距 发 现 偷 税【正文】 基本案情;济南某集邮精品总汇,私营独资企业,办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商业零售业,
5、现有从业人员 4 人,主要从邮票、集邮用品及工艺品的销售,适用 4%的税率,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1 年 12 月份,某国家税务局对该单位 2001 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账面检查没有发现任何情况,在其商店查看时,发现该单位销售商品种类繁多,营业面积约 70 平方米,其二层还有一个 10 平方米的仓库,销售商品与其库存明细账账面数极不相符,其每年房屋租赁费 5.1 万,销售费用及人员工资 2.9 万元,申报收入较少,与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距;检查人员怀疑有账外经营情况,遂对该单位经理进行询问,并要其提供相应的资料,其经理百般辩解,说部分货物是朋友放在他这里代售的。在检查人员的一再要求及税
6、法的强大震慑下,才拿出文件夹,发现其中夹着大量供货合同及进账单,其中大部分账面没有记载,随后又在其办公抽屉中,发现该单位自记的真实内部收入账;经调查核实该单位 2000 年申报收入 180001.25 元,实际收入886257.8 元,隐瞒收入 706256.55 元;2001 年 111 申报收入 54160.25 元,实际收入348528.71 元,隐瞒收入 294368.46 元;造成偷税 40025 元,在铁的证据面前,该经理不得不承认账外经营的实施,造成偷税的事实。案件处理;税收征管法规定和增值说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税款 40025 元,加收滞纳金 9336.71 元,处以罚
7、款 20012.5 元。 鉴于该企业以上偷税事实,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另案处理。案例分析:该单位采取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的方法偷逃税款,其偷税手段隐蔽,仅从账面上检查难以发现问题,不要被业户的百般辩解所迷惑,应从多方面入手,在细小中发现问题,不要放过蛛丝马迹。该单位偷税的问题,暴露了部分企业经理纳税意识的淡薄,对税法掌握不够,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对税法特别是对税收征管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产 品 合 格 纳 税 就 “合 格 ”吗【正文】 2004 年 2 月 20 日,邮递员给安徽省淮南市国税稽查局送来一封很普通的信件。当稽查局办公室的张主任拆开信时,信中滑出一张无文头的便签和一张产
8、品合格证。信中说:“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锅炉高压容器虽然有产品合格证,但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我们要求退货,遭厂家拒绝。由于购货时生产厂家未给开具货款发票,因此向你们举报该厂偷税问题,请求查处。”张主任随即作了登记并报经局长签批后,作为举报案源下达举报中心进行专案查处。迂回佯攻 初露端倪稽查局检查人员来到位于该市西部的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原是淮南市属国有企业,主要生产化工机械及压力容器等产品,由于管理、经营不善,多年来一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2002 年初开始处于生产自救阶段,2002 年 10 月 23 日被某煤炭公司收购。检查人员对该公司 2002 年 1 月2004
9、年 1 月的账簿进行全面检查后,重点检查该公司银行存款、预收账款、产品销售收入等会计账簿。他们虽发现“预收账款”贷方有大量余额,且预收的多笔款项均早已进入银行账户,但从公司账面上没有发现销售不计收入等偷税证据,询问公司财务人员,其一口咬定是预收货款,检查一时陷入了僵局。但是,检查人员并没有停止调查工作,他们分析认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并非紧俏商品,购买方不可能没拿到货而提前支付大量货款。几天后,检查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要求其提供产品购销合同,经逐笔核实,其出示的购销合同均是已作收入入账且已计提税款的合同,并不能证明预收货款销售的成立。检查人员断定,该公司挂账的所谓预收货款,要么未与购货方签订购销
10、合同货物就已销售,要么销售已实现该公司未开发票,收入被隐瞒了。检查人员不露声色,又对该公司产成品和在产品明细账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部分产品成本也未结转。通过进一步核对产品购销合同,他们惊异地发现,其未结转成本部分的产成品均已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且余额正好与预收账款贷方余额相符。同时,他们还在产成品和在产品明细账上发现了该公司财务人员用铅笔注明的“货已发,票未开”的字样。至此,该公司企图利用预收货款瞒报销售收入、进而偷逃税款的行为初露端倪。揭合格证之谜 事情真相大白有了上述证据,检查人员已心中有数。为全部揭开该公司瞒报销售收入偷逃税款之谜,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朱某进行了询问。“你公司销售的产
11、品都与购货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吗?”“我公司的所有销售都签有合同。” 朱某略带惊慌地回答。“你能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吗?” 朱某眼睛一转说:“我公司所有完工产品在交付购货方时,都附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不信你们可以问技术监督局。”同时从脸上似乎表现出,我们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看你们还能有什么办法的得意神情。有了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难道在纳税方面就真的“合格”了吗?为了掌握证据,检查人员将该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与产成品和在产品明细账进行了核对,发现凡明细账上记录的产品,确有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合格证,且编号与产品购销合同上注明的号码完全相符。带着深深的疑问,检查人员走
12、访了技术监督部门。经核对,该公司终于露出了马脚。原来与购销合同能对得上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合格证,而另外一部分虽有产品合格证,但没有购销合同,产品金额正是检查人员先前在产成品和在产品明细账中发现的注有“货已发,票未开” 字样的产品金额。至此,某机械有限公司企图利用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掩盖其销售不计收入偷逃税款的案情被揭穿。经计算,该公司在 2002 年 1 月2004 年 1 月期间,利用虚列预收货款、销货不开发票的方法,共瞒报销售收入 242.2 万元,偷逃增值税 35.2 万元。在铁的证据面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不得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由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该
13、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中。账 外 经 营 偷 漏 增 值 税 行 为【正文】 首先,核查资料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审计时可以采用分析性复核技术,将企业本年度的销售账簿、原材料购领账簿、水、电等主要项目的支出数额进行对比,如果本年度的原材料、水、电等消耗数额与以前年度相当或者大于上年度,而销售簿上所反映销售数额却低于上年度,则基本可以判断出该企业存在账外经营、偷漏增值税等问题。这一步实际上利用了收人与支出的配比原则,从企业的生产流程人手,审查其原材料的消耗,水电费的消耗,这些因素都是与生产过程存在因果关系的,你生产多少产品,实现多少销售收人就需要多少原材料、水电的消耗与之相对应,用这
14、种方法来判断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行为非常有效。其次,实施全面审计,寻找证据。既然已经判断存在账外经营的行为,那么下一步就要找出证据。作者认为审计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现场观察,到生产现场走访职工,了解产、供、销等方面的情况。审阅企业年度生产销售计划、年终生产、销售业绩考核资料、生产定额、工资定额、运费支出等原始资料,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数据,如年终销售业绩考核数明显大于账面销售数;原材料消耗定额没有增大,而消耗量增大;账面销售量减少,装卸工资定额没有提高,而年度装卸工资总额在定额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却有所增长等。这一步中,我们不难看出账外信息的重要性,就账查账往往无法发现账外经营行为,同时在寻找证
15、据过程中把充分利用账外信息和企业生产流程特征紧密的结合起来,这一点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最后,做好延伸审计。就是根据第二步审计出的企业与有关单位进行账外经营的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延伸审计,核实账外经营偷漏增值税的具体数额并作出相应的审计处理。电子商贸公司现金不入账及虚开发票偷税案中国税网 一、案情(一)检查方法及主要违法事实M 市某电子商贸公司属私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通讯电子设备,销售对象为省内各县(市)电信局、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1997 年 12 月,市国税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电子商贸公司开业 3 年来偷税达 400 万元。根据群众举报,税务
16、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在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内查外调,多方调查寻找有关资料和证据,对账外资料进行逐笔登记核对,并到有关购货单位,如电信局、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对取证。根据对该公司 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10 月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存在以下偷税事实:1多头开户该企业在银行非法开设辅助账户,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查非法账户多达 4 个,将部分销货款私存在这些账户中,隐匿销售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2采取收现金不入账的手段,偷国家税款经查,从 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10 月收取现金不入账坐支达 11173810 元,偷增值税1623545
17、元。3采用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偷税经查,该企业在 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10 月,采用开大头小尾、更改购货单位名称的手段进行偷税,共计开出普通发票 252 份,差额达 997989210 元,偷增值税 145006980 元。(二)处理结果该公司多头开立账户、收取现金不入账、开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企业负责人对上述事实也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税 146630525 元、罚款 146630525 元的处罚。二、分析1透过此案可以看出,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存在着偷税问题。据该公司经营负责人在交待书中说,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
18、好,所以采取了现金收入不入账、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维持经营。正是这部分人存在着“抓住算,抓不住赚”的侥幸心理,才敢于铤而走险。他们的这种做法,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因此,整顿税收环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2整顿税收环境,一个是外部环境,一个是内部环境,应从两个方面同时抓起。就外部环境来说,应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造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偷税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人人都积极纳税、护税的这样一种良好的环境氛围。从内部环境来说,税务部门应做到文明征税,积极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加大税收管理与税收稽查力度,造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偷税分子望而生畏;同时要加强税务队伍的廉政和素质建设,造就一支廉洁、
19、高效、务实的税务队伍。“柏林税案” 一波三折是是非非真相大白 作者: | 转贴自: | 点击数: 295 | 更新时间:2004-9-11 | 文章录入:良子 2000 年 12 月 18 日,江西省某报记者的一篇题为 变味检查整垮企业柏林公司何日复产的内参材料送到江西省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办公桌上。这份材料语气严厉地反映了江西省弋阳县国税局利用税务检查,滥征税款,打击报复江西省私营企业柏林实业有限公司,致使该公司被迫停产等问题。此文引起了江西省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领导亲笔批示,责成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此事着手进行调查。然而调查的结果却是另一个样子。事件的缘由要追溯到 2000 年 4
20、月中旬,弋阳县国税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县局领导带队,组成检查小组,对柏林公司 1999 年度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为了便于开展工作,4 月 29 日,上饶市国税稽查局下达了委托稽查通知书,并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之规定,明确指出:重大案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在检查中,稽查小组发现柏林公司在增值税缴纳方面存在疑点:一是留抵数额偏大,1996 年、1997 年、 1998 年三年应缴税款均为负数,到 1998 年底留抵数已达 1367 万元,有些不正常;二是该公司职工多次反映公司从 1996 年以来有大量的产品报废现象,仅 1997 年发往德国汉堡斯特坦公司的橘子罐头因质量问题就报废 157
21、 吨;三是柏林公司不能提供生产日报表和仓库保管账。拥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连账目都不健全,令弋阳县国税局工作人员难以置信。不仅如此,从 1996 年起至 2000 年 4 月 30 日,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2838 万元,应缴增值税 377 万元,年平均纳税 87 万元,税负率仅 133,而在此期间,该公司却享受了出口退税 1 50 余万元。2000 年 5 月 8 日,弋阳县国税局局长徐国华接到举报,反映柏林公司有严重偷税问题:一是柏林公司销往珠海市某公司的罐头销售收入未列账反映,有偷税行为;二是与浙江省黄岩罐头厂联营期间涉嫌偷税。对此,弋阳县国税局当天召开了局长办公会决定由稽查小组一并进行稽查
22、。5 月中旬,弋阳县国税局稽查小组在稽查中发现柏林公司与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一笔往来资金存在问题。稽查小组于是前往南昌、广东调查取证,从获取的有关资料证明:1996 年 5 月,江西省粮油公司因受竹笋许可证限制,将罐头退回柏林公司,之后柏林公司又将其销给珠海贵珠实业有限公司,并于 1996 年 11 月 15 日填开了两份已向税务机关报失的产品销售发票给珠海贵珠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已于 1997 年 1 月 10 日汇给了柏林公司,但柏林公司账目并未反映产品销售收入,更未申报纳税。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稽查人员认定柏林公司偷税 278 万元。1996 年 9 月 30 日,柏林公司
23、与浙江省黄岩罐头二厂(以下简称黄罐二厂)签订联营协议,以“江西柏林实业有限公司罐头食品厂”的名称联合生产罐头,由柏林公司申报纳税。黄罐二厂在联营期间从联营体提取过各类罐头。依据这一线索,稽查小组人员前往浙江黄岩调查取证。从黄罐二厂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明:黄罐二厂从联营体提取的各类罐头中,柏林公司未开具任何发票给黄罐二厂及其他有关单位,也未在财务上反映销售收入。依据我国税法之规定,黄罐二厂从联营体的仓库提取的橘子、马蹄罐头,柏林公司已发生纳税义务。按当时市场价计算,稽查人员认定柏林公司偷税 506万元。稽查人员于 2000 年 7 月 27 日将稽查情况告知了柏林公司,要求其积极配合,予以核实。但
24、柏林公司并未理会。经上饶市国税稽查局和弋阳县国税稽查局多次审理,认定柏林公司偷税 784 万元,并于 8 月 23 日向柏林公司发出了 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还查出该公司报废及去向不明的产品未作财务处理、应缴税金未申报纳税等,涉嫌偷税 829 万元,并于 2000 年 8 月 30 日向柏林公司发出了责成说明通知书。2000 年 5 月 9 日下午 2 时许,弋阳县国税局稽查小组进入柏林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和实物盘点。柏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林听说要盘库,很不高兴,在盘库过程中不予配合。经过数月的内查外调之后,上饶市国税稽查局先后向柏林公司发出了限期缴纳通知书和纳税担保通知书,但柏林公司仍置之
25、不理。受上饶市国税稽查局的委托,根据有关规定,弋阳县国税局于 2000 年 9 月 7 日提请中行、农行、工行弋阳支行和城市信用社等 5 家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柏林公司所偷税款及滞纳金的存款。其后,柏林公司以不服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为由,向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将上饶市国税局、弋阳县国税局推上了被告席。2000 年 9 月 19 日,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发出要求弋阳县国税局应诉通知书的当天,就作出了行政裁定,裁定要求弋阳县国税局停止冻结柏林公司银行账号的行为。就在这一天,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中行弋阳县支行等银行的税收保全措施,取消了暂停支付柏林公司存款的决定。9 月 18 日,
26、柏林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恢复正常使用。对此判决结果,弋阳县国税局指出:税收征管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柏林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属偷税行为,在其未缴清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及未经复议之前,法院不应受理。即使法院受理,税收征管法也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就是说,柏林公司的银行存款仍可受到控制和限制。但是就在 9 月 18 日,中行弋阳支行收到了从外地转进柏林公司账上的 3255 万元款项。为了不使税款再度损失,在弋阳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9 月 20 日,弋阳县国税局终于把柏林公司已到中行弋阳支行
27、的 3255 万元款项扣缴入库,而其余所偷税款及滞纳金共计 14706 万元至今没有入库。江西省弋阳县葛溪乡私营企业主柏林,因其当年曾经养鸡 30 万羽,而被誉为“华东鸡王” 。1994年,柏林租赁经营江西省上饶地区外贸罐头厂,组建江西省柏林实业有限公司,是生产水果、蔬菜、肉类和笋尖罐头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厂。1997 年底,该公司获得自营出口权后,产品出口至七八个国家和地区。创外汇 988 万美元,在当地同行业中享有一定名气。“柏林税案”事发后,某报记者撰写了一篇严重失实的报道在江西日报. 情况反映中刊出。在几千字文章中,全是柏林的一面之词,该文反复强调:由于弋阳县国税局在去年 5 月调走公司
28、账簿后,生产经营因此无法进行,公司被迫全面停产,198 名职工从 6 月份以来待岗,没有拿到分文工资,因停产而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 1 50 万元。之后该记者又以变味检查整垮企业柏林公司何日复产 为题撰写了一份内参材料。对媒体反映的这些问题,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几家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小组,进行了为期 10 天的专项调查,调查结果认为:对柏林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是国税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调查中未发现税务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同时,江西省纪检委也作出了“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江西柏林实业有限公司遭弋阳县国税局打击报复、滥征税款,致使该公司被迫停产的问题,经我们调查,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据悉,200
29、0 年 12 月 21 日,上饶市国税局已将柏林公司偷税一案移送上饶市公安局。2001年 1 月 2 日,上饶市公安局对柏林公司涉嫌偷税问题正式立案侦查。阳光下的黑账交易 广东两通信公司特大偷税案调查 作者: | 转贴自: | 点击数:48 | 更新时间:2004-9-11 | 文章录入:良子 在短短 3 年时间内,3.04 亿元的销售收入被隐瞒,偷逃税款高达 1.04 亿元广东佛山市新领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天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销售时采用账外账、隐瞒收入,大量偷逃税款。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和广东省国、地税局、广东省公安厅的联合调查下,这起今年以来发现的数额最大的偷
30、税个案告破,有关涉案人员已经被正式逮捕。合法外衣下的黑账在广东佛山市城门西商业街有一栋两层米黄色小楼,楼门前曾经挂着两块招牌,一块名为佛山市新领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另一块名为佛山市天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虽然两家公司注册名不同、法人不同,但却是“一套人马、两块招牌” ,而且“ 后台老板”都是一个名叫施争辉的香港人。作为香港上市公司香港耀科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施争辉为在内地销售手机,1999 年至 2001 年间以收购、出资、合资等形式,操纵了广东佛山新领域、天赋等公司。新领域、天赋公司委托一些进出口公司进口手机后,在销售手机时向不需要发票的客户开具印有“新领域”、 “天赋
31、 ”字样的非法收款凭证,这部分收入就不申报纳税。为逃避税务部门的检查,这两个公司设立了一套完整的账外账来核算公司的总体销售情况,而且整套账簿凭证都不存放在公司。这个犯罪组织在广州某住宅小区租用一套住宅作为办公室,由其心腹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遥控指挥涉案公司,实际上控制了涉案公司的财务决策权、货物供应及资金调拨,成为这个偷税网络的总指挥部。为逃避检查,这个犯罪组织以私人名义开个人存款账户,将各地巨额手机款汇入这些账户。税务稽查人员介绍,由于其违法经营的手法相当隐蔽,一般形式的纳税检查难以发现。追查账外账水落石出然而一封检举信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调查之后,2002 年 1 月 1
32、0 日,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广东省国税局通报了有关公司涉嫌偷税情况的线索。经公安、税务联合会议决定,1 月 11 日广东省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部门分别在广州、佛山等地采取联合行动,对与施争辉关系密切的几家企业同时进行突击税务检查,先后抓获了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施争辉等 9 人,调取了佛山市新领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天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账册,同时冻结部分银行存款,扣押小汽车 7 辆及电脑等一批财物。根据从他们租用的住宅里调取的财务资料及各地检查情况,办案人员发现佛山的两家公司是施争辉从事经营的主要公司,决定以其为重点进行查证。会计资料调回后,立刻由佛山市国税稽查局抽调 9 名业务骨干
33、分组对其进行全面的纳税检查。但是经过几天紧张的账务检查,在两家公司申报的正账上并未体现有税务违法行为。在正账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根据突袭搜索的资料以及掌握的新领域公司和天赋公司报给总机构 3个年度的销售情况,并与这两个公司向市国税局申报的情况进行对比显示,其内部上报数和向国税局申报数之间存在差额达数亿元,两间公司偷税嫌疑渐趋明朗。于是税务部门立刻组织了几个检查小组,分别对两个公司账外户的开户行、收款收据、购进和销售发票进行调查,初步查清该公司瞒报销售收入约 1.9 亿元,偷逃增值税约 2700 万元。根据这些情况,佛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有关程序,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冻结银行存款 1.4 亿元,
34、查扣手机 9000 多台。有关涉案人员交出了公司账外账和记账凭证。经查实,在 1999 年 1 月至 2001 年 12 月期间,这两个公司有严重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其中,账外账中不含税销售总额 12.56 亿元,减除已申报销售总额 9.52 亿元,这两个公司瞒报销售收入总额 3.04亿元,偷逃增值税 5178 万元、偷逃所得税、营业税等 5300 万元,总计 1.04 亿元。至此,一起惊人的偷税大案真相大白。面对黑账重拳出击罪无可恕,法不留情。据广东省国税局副局长陈胜生介绍,广东税务部门对新领域和天赋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税、地税对这两家公司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合
35、计达到 1.6 亿元。公安机关已经将施争辉等涉案人员正式逮捕。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杨绍艾指出,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税务部门针对利用做假账、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案件有所增加的新特点,加大了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查处了包括“新领域、天赋” 等一大批涉税案件。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改善整个税收环境、增加财政收入都有很大的意义。他认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分配矛盾将会长期、更集中地反映到税收上,因此,骗税与反骗税、偷税与反偷税、虚开与反虚开的斗争将长期存在。杨绍艾表示,全国税务稽查人员将以昂扬的斗志,总结经验,更加严厉地打击各种涉税违
36、法犯罪行为。据了解,仅今年上半年,各地税务机关就检查了 101 万户纳税人,查补税收收入 107 亿元。其中,查处偷税案件 24 万多件,查补税款近 64 亿元;查处个人所得税案 7 万多件,查补税款 12 亿多元。截止到今年 8 月底,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 11209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1,增收 1114 亿元,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势。据悉,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的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确定了四个重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伪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等行业偷税、抗
37、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贷款长期挂账 只为逃避税收 作者: | 转贴自: | 点击数:29 | 更新时间:2004-9-11 | 文章录入:良子 被查单位:江西省龙南县某稀土矿稽查单位:江西省龙南县国税局稽查局基本案情:江西省龙南县某稀土矿,为从事稀土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前,税务稽查人员对该矿 2002 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在对其提供的总账、明细账及有关报表资料进行了详细检查核对之后,没有发现问题。但稽查人员却对该企业 2002 年 1 月预收广东某公司稀土货款 20 万元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贷方产生了怀疑。为什么对方会平白无故电汇一笔货款给该矿,而该矿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发货给对方
38、呢?于是,稽查人员对企业销售费用的有关单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发现该矿运杂费单据中有运输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 2002 年 2 月 26 日送 20 吨稀土给广东某公司,同时附有产品出库单(运费结算联)一张,产品出库单上注明的购货单位也为广东某公司,同时,在差旅费单据中也发现了该矿销售人员押运稀土到广东某公司的差旅费报销单。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矿财务人员不得不道出了货款长期挂账的秘密。原来,该稀土矿与广东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合同,广东某公司先预付货款 20 万元,余款待该公司收到货物后再支付。2002 年 1 月 9 日收到广东某公司预付货款后,该矿即将 20 吨货物全部发出。依
39、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该笔业务应于货物发出时即 2002 年 1 月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计缴增值税,但该稀土矿以广东某公司违约,至今未将剩余 25 万元货款付清为借口,未及时将该项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记账,也未计提销项税额 65384.62 元申报缴纳,企图逃避国家税收。处罚决定:本案中,龙南县某稀土矿实现销售而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应提未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定该矿的行为是偷税,除责令该矿补缴增值税65384.62 元外,还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 0 .5 倍的罚款。稽查建议: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采取各种方法促销
40、,货款结算方式多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分货款难以收回的现象。某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无视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及时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列账,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应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要敢于质疑,善于逆向思维,注重调查取证;要加强对企业账面反映的异常数据的审核,特别是对各种往来款项、存货等项目的可疑数据要善于追根问底,从蛛丝马迹中辨别出偷税行为;要善于因素分析,从事物的因果关系中梳理出经营业务的反常行为。经贸总公司不列收入偷税案 作者: | 转贴自: | 点击数:19 | 更新时间:2004-9-11 | 文章录入:良子 一、案情W 市某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以
41、下简称经贸公司)是该市 C 区政府一个下属三产企业,主要从事贸易活动。1998 年 3 月,W 市地税局稽查局开展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市某保险公司时,了解到该保险公司的办公楼是 1997 年底用自己购进尚未使用的 B 大厦和 2700 万元从 C 区该案经贸公司换来的,房款未付清,所有手续正在办理中,发票尚未取得,该笔交易经贸公司是否已纳税还不清楚,稽查人员决定到该经贸公司摸底调查。经查,该公司 1996 年到 1998 年营业税从未申报,发票未开一张,稽查局决定立案稽查。(一)检查方法针对该公司会计从未做过房地产和基建账,账务处理混乱,往来业务又不分明细的情况,稽查人员
42、采用调账稽查方法,把公司 1994 年至 1997 年的账册、凭证全部调到稽查局,稽查人员逐笔从往来理起,从每张收据、便条对起,几天之内把账理清了。(二)违法事实经检查,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况:1.1997 年 2 月出售 A 大厦给市保险公司,实际总售价 3726.9 万元,保险公司于 1997 年 12 月投入使用,购房款也在陆续支付中,而这其中一部分房款是保险公司用购进尚未使用的 B 大厦来抵扣的,同年 11 月经贸公司又把 B 大厦第一、二层出售给市某证券公司,售价为 588 万元,这二项收入均未申报纳税,二项合计计税营业额 4314.90 万元。2.该公司投资 3 16.1 万元,在 C
43、 市造了 70 多个门面招商城,用于出租,该商城 1995 年 9 月 30日就已竣工使用,但至今尚未在当地领取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租金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建造投入 316.1 万元基本没有发票。3.该公司签订各种合同 40 余份,涉及到租赁、建筑装潢、销售房产,合同标的金额 5412.5 万元,均未缴交纳印花税。4.从 1994 年开始向社会和个人集资,1997 年 1 月至 6 月集资还本金 671.20 万元,应税利息 27.97 万元,1997 年 7 月至 12 月还本金 487.9 万元,应税利息 44.5 万元,总计应税利息 72.48 万元,未能全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到
44、1997 年底 A 大厦投入资金为 2376.68 万元,其中用于工程结算、材料购置、土地证审批方面开支 1708.7 万元。这其中有正式发票、财政收据的支出只有 238.19 万元,而无规范性票据支出中主要有:C 市某建筑公司 800 余万元建筑费用,某装饰材料公司铝合金门窗费 35.5 万元等,共计涉及到 14 家企业单位。正当检查紧锣密鼓地进行时,4 月 8 日该经贸公司深感自己错误的严重性,瞒着检查人员,擅自向辖管分局填报了 1 张 4 月的营业税申报表,申报营业税 105.6 万元。(三)处理依据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贸公司采用收入不入账,达到不缴税款
45、的行为,属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对尚未申报的 2213.8 万元的房产销售收入补征营业税 110.69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2.18 万元。2.该公司的 C 市招商城一事督促其向当地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税款由当地征收,工程尽快决算审计,开具发票,规范账务处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补征印花税 2.5 万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对未足额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予以补征,扣除已自行申报税额 6.53 万元及征收分局查补的 1997 年一季度个人所得税 3.1 万元外
46、,追缴个人所得税计 4.86 万元。5.处以罚款 65 万元。二、分析通过这一案件查处,感觉到偷税与反偷税是一场长期斗争,税务稽查工作任重而道远,同时也留给一些启示,对税务机关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要提高对查处案中案的认识案中案是稽查人员对某一企业检查中带出另一企业(或个人)偷税问题的案件,是稽查人员经常碰到的问题,也是活的案源。在当前,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情况下,选案人员是难以把握得到的。作为稽查人员又往往注重任务的完成,即使发现了案中有案的线索,也容易忽视。对此,要经常教育稽查人员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提高对查处案中案重要性的认识,克服单一的任务观念,抛开多一事不如少
47、一事的想法,要让税务干部懂得如果对案中案视而不见,就是一种失职,就是怂恿偷税的表现,因此,只要发现,就决不轻易放过,在全社会真正创造一种公平税负、公开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建立纳税人懂法、守法的税收新秩序。2.要学会及时发现案中案在工作中,案中案现象往往是经常发生的,这里除了工作责任心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在检查中善于做一个有心人,要学会分析案情,特别是与案件有关联的疑点,通过“问、看、查” ,经过“思索、分析、判断”来捕捉有关线索,发现实质性、有价值的案中案决不放过。要提倡发挥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制定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信息反馈制度和衔接协调制度
48、,确保有更多活的案源,真正发挥出稽查工作的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作用。海鲜经营部收入不入账偷税案 作者: | 转贴自: | 点击数:17 | 更新时间:2004-9-11 | 文章录入:良子 一、案情(一)纳税人基本情况P 市某海鲜经营部于 1997 年 1 月成立,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为联营企业,而事实上整个经营部的进货、销售、资金来源以及资金使用、分配均由个人负责,实质为个人承包经营。1997 年 7 月初,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一个匿名举报电话,反映该海鲜经营部在申报纳税过程中,未按实际情况申报,有偷税嫌疑。(二)检查情况接到举报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认真分析案情
49、,制定调查方案,并立即进行外围调查。为了摸清情况,稽查人员装扮成客户来到该经营部,发现其经营规模不大,注册资金只有 30000 元。另外,稽查人员又到其开户银行调查了进账情况,未发现可疑地方。但稽查人员突然想起该经营部工作人员提到过他们的进货都要存放在某肉联厂,于是便立即到肉联厂进行调查,稽查人员认真仔细地对肉联厂进出单进行审查时,发现一个人的进货比较大,经过调查证实,此人就是海鲜经营部的法人代表何某,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稽查人员在肉联厂工作人员协助下,冒着-20的温度进入冻库进行实地盘查,查实了海鲜经营部 1996 年 11 月至 1997 年 6 月共计进货 38834920 公斤。为了进一步掌握其偷税事实,稽查人员运用微机查得该海鲜经营部 1997 年 1 月 24 日成立,1997年 2 月至 1997 年 6 月共计申报销售收入 102888 元,其实际进货情况与申报纳税情况严重不符,该经营部偷税事实已初步得到证实。稽查人员对已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认为其所做的财务账必定是假账,同时该经营部为了便于核算自己的盈亏情况,一定要设置流水